各民族之间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大多不同,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族的团结,进步事业,视为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基石。布赫深知使命重大,因而,在加强学习,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地注重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路子。
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主席期间,布赫曾经跑遍全区100多个旗县。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后,他订的计划是争取在任期内跑遍全国1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他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我们的理论,我们的政策,都应该从实践中来,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有一些少数民族居住在偏远的山区,布赫去考察时,都要坚持到那些地方去。一次,他到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考察正逢雨季,途中随时都会发生塌方、泥石流等危险。当地的同志以及陪同的同志,力劝他不要进山。而他却坚持要去。车行至途中时,突然暴雨铺天盖地而来,伴随着惊天动地的响声,山洪卷着巨石和泥土,像千万头怪兽顺山谷猛扑下来,原来干涸的河道瞬刻之间被淹没。司机在公路的高波上紧急刹住车,看到前后的公路上低洼处都被泥石流冲垮,同行的同志都很紧张,布赫却神情镇静,而且坚持进山。
下车以后,他不顾旅途颠簸,辛劳,考察了当地的学校、民族企业,还深入到农民家庭进行访问。
到青海考察时,他要去牧区调查教育情况。
有的同志担心高原缺氧,会影响他的健康,劝他不要去,最后,还是被他说服。他一直到达海拔3000米的一个个牧区,在那里考察了几所乡村中小学。
云南摩梭人居住的地方十分偏僻,交通不便。这里还保持着母系社会的某些生活习俗。
布赫去考察时,车子开不到目的地。他就步行到达那里访问农户。
从1993年上任到1996年的3年多时间里,布赫去过近20个省市的20多个民族自治州(县),并且都是深入到乡、村和家庭。
正是有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他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特点,特色有了进一步的思考。他曾经写了许多篇调查报告,有的送给中央领导同志参阅,有的发表在报刊上。
布赫认为,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社会安定是各民族群众在新形势下共同的,迫切的愿望,他认为民族地区一切问题的解决,最终都要依靠经济的发展。因此,他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点。许多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反映,布赫关于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一些意见和设想,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具有非常实际的指导意义。
针对民族地区资源丰富但经济基础薄弱的实际,布赫强调民族经济发展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在许多地方他都再三指出,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集中支持有资源共享,有市场,有带动作用的主导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布赫在内蒙古工作时,就针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做过调查剖析,指出其主要因素是缺乏人才缺乏技能。到全国人大工作,走了更多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后,他对此认识更加远。他说:一个民族要发展进步,其前提是全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许多少数民族地区资源丰富,而开发和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人才,缺乏技术。因此要下决心抓好教育,培养人才,尤其要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只要有了人才,有了技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会有大的飞跃。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注重选择,培养人才,利用人才,利用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品。布赫到此考察时,不仅认真听取当地领导汇报,还召开小型座谈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并且深入农户,了解群众的反映。他觉得这个地区的经验值得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回京后很短时间内就写出文章,他的这类文章不仅有考察的见闻,经验的总结,而且都高瞻远瞩,实事求是地提出一些见解。他指出:“少数民族地区要大力培养人才。有了人才,就有了希望”。这篇文章在《人民日报》发表后,对少数民族地区很有启发和鼓舞作用。
在青海考察时,布赫发现一些牧区对教育抓得不够,有的地方学龄儿童升学率不足40%,落后的畜牧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投入来办教育,而教育落后又长期制约着人的素质的提高。对此,他感触很深,语重心长地对当地的干部、群众说:“经济要发展,但不能以牺牲教育,牺牲精神文明作代价。从长远的观点看,教育抓好了,有了人才,经济的发展才能持久、稳定”。
他对民族教育工作非常重视,每到一处都要视察当地的民族学校。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
“全国各少数民族要实现现代化,离不开国家和先进民族的扶持和帮助,但最终还是要靠本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接受先进的科学知识和思想教育的前提,因而是民族振兴,发展繁荣的根本大计”。他还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干部成长,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要建设好民族理论干部队伍,提高民族干部素质。全国人大民委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他非常高兴,非常支持,亲自去讲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对教材的选用,甚至学员生活都具体地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颁布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布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否切实实施,关系到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长期稳定。因此,他对各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十分重视。每到一地,都要就这个问题同当地干部进行座谈,了解实施情况,征求合理的建议。他还经常向全国人大民委的同志了解各地反映上来的情况。
针对一些地方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民族自治法,按照法律办事。他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法律是国家颁布的,不是仅对那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有关部门都要执行,人人都要遵守”。同时,他也把一些好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人大和中央反映,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趋完善。
布赫对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设想。他认为,在进行民族立法时,必须以党的民族政策为指导;有了民族法律法规,还要以党的民族政策为指导。制定民族法律法规必须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为前提。他多次强调,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应该为民族经济发展服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他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考察时,对该州为解决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电力企业与自治地方在洱海水资源利用上的矛盾,制定了《洱海管理条例》的做法非常满意,在西北五省区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作了推广介绍。
布赫对民族干部法制教育也很重视,在一些民族地区考察时他语重心长地对民族干部说:“民族地区的干部应该带头学好法律。首先要带头学好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要学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也要学会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比如随着开放的扩大,民族地区同国际间的交往,合作日益扩大,不懂法律,怎么和人家打交道?”
布赫在内蒙古工作时,对处理民族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有一句话,叫做“为什么总要分你是什么民族,我是什么民族?我们大家都属于中华民族大家庭。汉族和少数民族都是亲兄弟,谁也离不开谁”。正是坚持这一原则,他在内蒙古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做得比较好,深受内蒙各族干部群众的信赖。担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后,他仍然以此原则来处理民族关系。
有一次,布赫到一个民族自治县考察工作。
当地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在汇报民族工作时,流露出一些偏激的思想情绪。他在座谈讲话时,耐心地开导说:“我们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应该首先想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一个国家干部,不要总把自己摆在只是某个民族领导人的地位。”
你们不是某个民族的领导,而是这个地区各民族人民的领导。“就像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副委员长,而不是蒙古族的副委员长。离开这一点,工作中就可能出偏差。”说得那位同志心悦诚服。
以国家的利益为重,以民族的团结为重,这就是布赫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7、执法监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他为此也付出了艰巨的劳动。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一部庄严的法律都是在这里诞生。布赫身为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肩负的任务十分艰巨。
他对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有着深刻的体会。“文革”中,他同许多领导干部挨整受批,甚至关进大狱,都是些奠须有的罪名。他认为其深刻的原因之一是法制不健全。因此,要把国家建设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而搞好法制建设,关键因素是人。只有人人懂法,知法,守法,法制建设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