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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尔”,初九也;“我”,六四也。龟者不食而寿,无待于物者也。养人者,阳也;养于人者,阴也。君子在上足以养人,在下足以自养。初九以一阳而伏于四阴之下,其德足以自养而无待于物者,如龟也。不能守之而观于四,见其可欲“朵颐”而慕之,为阴之所致也,故“凶”。所贵于阳者,贵其养人也。如养于人,则亦不足贵矣。

六二: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类也。

从下为“颠”,过击曰“拂”。“经”,历也,“丘” ①,空也。“豫”之六五失民,而九四得之,则九四为“由豫”。“颐”之六五失民,而上九得之,则上九为“由颐”。六二有养人之位,而无养人之德,则“丘颐”也。 夫“由”、“丘”二者,皆非相安者也②。“丘”以其位,“由”以其德,两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六二、六三之求养于上九也,皆历五而后至焉,夫有求于人者,必致怨于其所忌以求说,此人之情也。故六二、六三之过五也,皆击五而后过,非有怨于五也,以悦其所求养者也。“由颐”者,利之所在也;“丘颐”者,位之所在也。见利而蔑其位,君子以为不义也,故曰“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六二可以下从初九而求养也,然且不从而过击五以求养于上九,无故而陵其主,故“征凶”。“征凶”者,明“颠颐”之吉也,二,阴也;五亦阴也,故称“类”也。

【校注】

①丘:《苏氏易传》皆作“邱”。

②非,《苏氏易传》作“匪邱”。

六三: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颐”者,拂经于丘颐也。六二已详言之矣,因前之辞故略,其实一也。“拂颐”之为不义,二与三均也。然二有初可从,而三不得不从上也,故曰“贞凶”。虽贞于其配,而于义为凶。“由颐”之兴,“丘颐”之废,可坐而待也,其势不过十年,盍待其定而从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用于十年之内,则“大悖”之道也。夫击其主而悦其配,虽其配亦不义也,故“无攸利”。

六四:颠颐,吉;虎视耽耽,其欲逐逐,无咎。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四于初为上。自初而言之,则初之见养于四为凶。自四言之,则四之得养初九为吉。初九之刚,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驯也,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逐逐”焉而来,六四之所“施”,可谓“光”矣。

六五:拂经,居贞,吉。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贞”之“吉”,顺以从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过也,愠而起争之,则亡矣。故以顺而从上,“居贞”为“吉”。失民者不可以犯难,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颐,厉,吉。利涉大川。

《象》曰:“由颐厉吉”,大有庆也。

莫不由之以得养者,故曰“由颐”。有其德而无其位,故“厉”而后“吉”。无位而得众者,必以身犯难,然后众与之也。

大 过 卦 (第二十八)

兑上

巽下

“大过”:栋桡,利有攸往,亨。

《彖》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挠”,本末弱也。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

二五者,用事之地也。阳自内出,据用事之地而摈阴于外,谓之“大过”,大者过也。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谓之“小过”,小者过也。“过”之为言,偏盛而不均之谓也,故“大过”者,君骄而无臣之世也。《易》之所贵者,贵乎阳之能御阴,不贵乎阳之陵阴而蔑之也。人徒知夫阴之过乎阳之为祸也,岂知夫阳之过乎阴之不为福也哉!立阴以养阳也,立臣以卫君也,阴衰则阳失其养,臣弱则君弃其卫,故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桡,本末弱也。”四阳者,栋也;初、上者,栋之所寄也。弱而见摈,则不任寄矣,此栋之所以桡也。“栋桡”,吾将压焉①,故“大过”之世,利有事而忌安居。君侈巳甚,而国无忧患,则上益张而下不堪,其祸可待也。故“利有攸往”,所利于往者,利其有事也,有事则有患,有患则急人,患至而人急,则君臣之势可以少均。故曰:“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

【校注】

① 吾将压焉:《苏氏易传》无“吾”字。

“大过”之时大矣哉!

《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遯世无闷。

初六宜“不惧”,上六宜“遯”。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白茅”,初六也。所藉者,九二也。茅之为物,贱而不足收也,然吾有所甚爱之器,必以藉之,非爱茅也,爱吾器也。初之于二,强弱之势固相绝矣,其存亡不足以为损益,然二所以得安养于上者,以有初之藉也。弃茅而不收,则器措诸地;弃初而不录,则二亲其劳矣。故孔子曰:“茅之为物薄,而用可重也。”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卦合而言之,则“大过”者,君骄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则九五当骄,而九二以阳居阴,不骄者也。盛极将枯,而九二独能下收初六以自助,则“生梯”者也。“老夫”,九二也;“女妻”,初六也。凡人之情,夫老而妻少,则妻倨而夫恭。妻倨而夫恭,则臣难进而君下之之谓也,故“无不利”。“大过”之世,患在亢而无与,故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九三:栋桡,凶。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卦合而言之,则“本末弱”,“栋桡”者也。爻别而观之,则上六当“栋桡”,初六弱而能立,以遇九二不桡者也。初、上非栋也,栋之所寄而已。所寄在彼,而“隆”、“桡”见于此,初六不“桡”于下,则九四“栋隆”;上六不足以相辅,则九三之“栋桡”以其应也。九四专于其应则吉,有他则吝矣。“栋”之“隆”也,非初之福,而四享其利。及其“桡”也,上亦不与,而三受其名。故“大过”之世,智者以为阳宜下阴,而愚者以为阴宜下阳也。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盛极将枯,而又生华以自耗,竭而不能久矣。“稊”者,颠而复孽,反其始也;“华”者,盈而毕发,速其终也。九五以阳居阳,汰侈已甚,而上六乘之,力不能正,只以速祸。故曰:“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老妇”,上六也;“士夫”,九五也。夫壮而妻老,君厌其臣之象也①,故教之以“无咎无誉”,以求免于斯世。“咎”,所以致罪;“誉”,所以致疑也。

【校注】

① 君厌其臣:《苏氏易传》作“君压其臣”。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过涉”至于“灭顶”,将有所救也,势不可救,而徒犯其害,故凶。然其义则不可咎也。

坎 卦 (第二十九)

坎上

坎下

习“坎”。

“坎”,险也。水之所行,而非水也。惟水为能习行于险,其不直曰“坎”,而曰“习坎”,取于水也。

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

险,故流;流,故不盈。

行险而不失其信。

万物皆有常形,惟水不然。因物以为形而已。世以有常形者为信,而以无常形者为不信。然而方者可斲以为圆,曲者可矫以为直,常形之不可恃以为信也如此。今夫水,虽无常形,而因物以为形者,可以前定也。是故工取平焉,君子取法焉。惟无常形,是以迕物而无伤①。惟莫之伤也,故行险而不失其信。由此观之,天下之信,未有若水者也。

【校注】

① 迕物而无伤:《苏氏易传》作“遇物而无伤”,误。

“维心,亨”;乃以刚中也。

所遇有难易,然而未尝不志于行者,是水之心也。物之窒我者有尽,而是心无已,则终必胜之。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胜物者,维不以力争而以心通也。不以力争,故柔外;以心通,故“刚中”。

行有尚,往有功也。

“尚”,配也。方园曲直,所遇必有以配之。故无所往而不有功也。

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朝廷之仪,上下之分,虽有强暴而莫敢犯,此“王公”之“险”也。

险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水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事之待教而后能者,“教事”也。君子平居“常”其“德行”,故遇险而不变。“习”为“教事”,故遇险而能应。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六爻皆以险为心者也。夫苟以险为心,则大者不能容,小者不能忠;无适而非,寇也。惟相与同患,其势有以相待,然后相得而不叛。是故居“坎”之世,其人可与同处患,而不可与同处安。九二、九五,二险之不相下者也;而六三、六四,其蔽也。夫有事于敌,则蔽者先受其害。故九二之于六三,九五之于六四,皆相与同患者也,是以相得而不叛,至于初、上,处内外之极,最远于敌而不被其祸,以为足以自用而有余,是以各挟其险以待其上。初不附二,上不附五,故皆有“失道”之“凶”焉。君子之习险,将以出险也。习险而入险,为寇而已。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险”,九五也;“小”,六三也。九二以险临五,五亦以险待之。欲以求五,焉可得哉?所可得者,六三而已。二所以能得三者,非谓其德足以怀之,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险中,相待而后全故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来者“坎”也,往者亦“坎”也。均之二“坎”,来则得主①,往则得敌。遇险于外,而休息于内也。故曰“险且枕”。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无功,故退入于“坎”以附九二,相与为固而已。

【校注】

① 来则得主:《苏氏易传》作“来则得生”,误。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樽酒,簋贰,用缶”,薄礼也。“纳约自牖”,简陋之至也。夫同利者不交而欢,同患者不约而信。四非五无与为主,五非四无与为蔽。馈之以薄礼,行之以简陋,而终不相咎者,四与五之际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犹言适足也。九五可谓大矣,有敌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不盈”,所以纳四也。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输之。故不盈,适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夫有敌而深自屈以致人者,敌平则汰矣。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无德以致人,则其所致者皆有求于我者也。上六维无求于五,故“徽纆”以“系”之,“丛棘”以固之。上六之所恃者险尔,险穷则亡,故“三岁不得,凶”也。

离 卦 (第三十)

离上

离下

“离”。

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而后有形。故“离”之象,取于火也。

利贞,亨。畜牝牛吉。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六丽:二、五是柔丽中正也。物之相丽者,不正则易合而难久,正则难合而终必固。故曰“利贞,亨”。欲知其所畜,视其主。有是主,然后可以畜是人也。有其人而无其主,虽畜之不为用。故以柔为主,则所畜者,惟牝牛为吉。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火得其所附,则一炬可以传千万;明得其所寄,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而火之性灾上者也,故下常附上。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刚者,宁倨而无谄;以刚附柔者,宁敬而无渎。渎其所附①,则自弃者也。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以辟相渎之咎。

【校注】

① 渎其所附:《苏氏易传》作“渎其所以附”,“以”字衍。

② 错然敬之:《苏氏易传》作“错然敬二”,亦通。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黄”,中也。阴不动而阳来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则传,不得其所附则穷。初九之于六二,六五之于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惟九三之于九四,不得其传而遇其穷,如日之昃①,如人之耋也。君子之至此,命也。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不然,咨嗟而不宁,则凶之道也。

【校注】

① 如日之昃:《苏氏易传》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九三无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穷者也。然九三之穷,则咨嗟而已;九四见五之可欲,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故其来“突如”,其炎“焚如”。六五拒而不纳①,故穷而无所容。夫四之欲得五,是与上九争也,而上九,“离”之王公也。是以死而众弃之也。

【校注】

① 六五拒而不纳:《苏氏易传》作“其五拒而不纳”,误。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王公”,上九也。六五上附上九,而九四欲得之。故“出涕”、“戚嗟”,以明不贰也。六五不贰于四,则上九离之矣①,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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