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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禮政二大典上(1)

天地合祭辨

秦蕙田

天地合祭。始於王莽。後遂因而行之。由漢歷唐千餘年。分祀者。唯魏文帝之太和。周武帝之建德。隋高祖之開皇。唐元宗之開元。宋神宗之元豐。元文宗之至順。明世宗之嘉靖。餘皆主合祭。儒者多非之。其紛爭聚訟者。莫如宋元豐一議。元祐再議。紹聖三議。元豐主合者。王存曾肇也。元祐主合者。顧臨八人。而蘇軾六議為最辨。今考軾所議。衷而論之。其失有十焉。軾之議曰。冬至南郊。既祀上帝。則天地百神。莫不從祀。皇地祇亦宜從上帝而合祭於南郊。古者祭天地特牲。未嘗有百神從祀也。百神從祀。乃後世瀆亂之舉。軾乃以書舜受禪告神為證。不知此正專祭上帝之明驗也。如果百神從祀。則類上帝之下。不應又禋六宗。望山川神矣。其失一也。軾又曰。古者秋分夕月於西郊。亦可謂陰時陰位矣。至於從祀上帝。則冬至而禮月於南郊。議者不以為疑。以破陽時陽位不可求陰之說。夫既不以配月從祀之故。而廢秋分之夕月。何得以地祗從祀之故。而廢夏至之方澤耶。其失二也。軾又引詩序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為合祭之明文。謂詩終篇言天而不及地。頌以告神明。未有歌其所不祭。祭其所不歌也。今祭地於北郊。獨歌天而不歌地。豈有此理哉。是不知圜丘方澤。正須兩用。故言天地若合為一祭。則但云郊祀足矣。不必標舉天地也。孔疏云。經不言地。序知其因此二祭而作。故具言之。其意甚明。若謂歌天而不歌地。考詩詞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意。謂我周受命而為天子。當主天地之祭。此猶言其命維新。天作高山云爾。非專指天之功德而歌頌之也。且天亦何可以功德頌美也哉。是終篇雖未嘗歌地。并亦未嘗歌天。蘇氏乃指一天字。遽謂之歌天不歌地過矣。夫此詩唯不稱所祭之功德。而成王不敢康以下。但言主祭之基命緝熙。嚴恭寅畏。則用之祀天可。用之祭地亦可。當時劉安世已折之曰。序乃後儒之詞。亦謂成周之世。各歌此詩。以為樂章耳。不可據以為合祭之證。其失三也。軾又曰。議者謂合祭天地。始於王莽。以為不足法。禮當論其是非。不當以人廢。光武親誅莽者也。嘗采用元始合祭故事。嗚呼。諂事元后。同席共牢。瀆亂大典。而以為禮之是。則天下事何者為非耶。且沛公親滅秦。而所用者皆秦法。非秦法果足尚也。武王末受命。未遑制作。必待於周公。今以光武襲元始故事。遂謂莽本足法。其失四也。軾又以漢魏及唐皆合祭為證。夫漢魏及唐。誰則能復古禮者。不以三代聖人為法。而以近世一切苟且之治為法。其失五也。軾又謂周禮一歲祀天享帝。四時迎氣祭地享宗廟。凡十五祭。皆天子親祭。而又有朝日夕月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及小祀。宋室之禮。先享宗廟。乃祀天地。三歲一郊。又謂今所行皆非周禮。獨於祭地祇欲從周禮為非義。不辨周禮之是。與今禮之非。而但言國朝之禮。非子孫所可改易。是孔子應以魯季氏之禮為禮。而餼羊決不可復存。其失六也。軾又謂古天子王畿不過千里。唯以齊祭禮樂為政事。故歲歲行之。率以為常。後世海內為一。四方萬里。機務之煩。億萬倍於古。則周禮不可行。然古之帝王。或盤於游畋。或不遑暇食。或總攬大綱而有餘。或親決庶務而不足。俱由人主之自為。而禮之可行不可行。曾不在是。軾之所言。是不為也。非不能也。其失七也。軾又謂天子儀物。日以滋多。有加無損。以致於今。非復如古之簡易。不知此後世之繁文也。守繁文而棄古禮。其失八也。軾又曰。盛夏出郊。日中而舍。百官衛兵。暴露於道。鎧甲具裝。人馬喘汗。皆非夏至所能堪。是盛夏之月。君若臣但當棲遲偃仰。而謂敬不足行。謂祭無益也。其失九也。軾又謂郊有賞給。三歲一郊。傾竭帑藏。猶恐不足。郊賚之外。豈有復加。若一年再賞。國力將何以給。分而與之。人情豈不失望。軾之意。難於失人情。而不難於改古禮。其失十也。

至於六年一祭之議。十月祭地之議。禁中望祀之議。說本悠謬。夫軾之主合祭也堅。然其辨如彼。其謬如此。劉安世曰。臣等所守。乃先王之正禮。軾之議。皆後世之便宜。可謂深得其情者。明夏言疏。謂元豐元祐紹聖三議。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賚之費。每傾府藏。故從省約。安簡便耳。亦未嘗以分祭為非禮也。則天地合祭。雖主是說者。亦不能自以為是矣。說者又以召誥用牲於郊。牛二。為合祭天地之證。是又不然。  欽定書傳曰。用牲於郊。牛二。注疏謂以后稷配。故牛二。蔡傳則云祭天地也。蔡但言祭天地。不言合者。天地各攻其位。位成而祭之也。疑此時南北郊之名已立。言郊者。統天地言之歟。祭雖有冬夏至之分。而此於位之初成。非常祀之時可比。故同日而舉也。此亦足破傳注之惑。而奪議者之所據矣。紹聖三議。黃復言南郊合祭。自古無有。止因王莽諂事元后。遂躋地位。合席共牢。逮乎先帝。始釐正之。陛下初郊。大臣以宣仁同政。復用王莽私意。合而配之。瀆亂典禮。此言深悉合祭之病根。明嘉靖議分合祭之禮。議者多據周禮。以分祭為是。惟霍韜言周禮莽賊偽書。不足引據。夏言疏駁之曰。合祭以后配地。實自莽始。莽既偽為是書。何不削去圜丘方澤之制。天地神祇之祭。而自為一說耶。此言足明分祭之可據。兩議可為萬世定論矣。夫合祭分祭。理有攸歸。及今已無異論。然當前代盈廷屢議時。主合祭者。往往不能奪分祭者之理。可見人心不可泯。而主分祭者。往往不能屈合祭者之勢。可見人欲之不易克。觀明世宗南北郊之制甫定。神宗萬歷三年。閣臣張居正進郊禮圖冊。仍以孟春合祭為說。其言曰。冬至極寒。而祼獻於星露之下。夏至盛暑。而駿奔於炎歊之中。時義為戾。夫身為大臣。不以敬天勸民相儆勗。而以便安逸豫為逢迎。隱微深痼。前後一轍。可也夫。我 朝定南北郊之祭。  天子歲必親行。破累代之陋規。遵古經之正禮。可為萬世法矣。

郊祀分合議

顧棟高

天地合祭。始於漢元始中。其後東漢建武。唐天寶。宋建隆。迄於熙甯。及明嘉靖初年。皆因之。而宋元豐之始議分祭也。置局議定而後行。然冬至親祀。夏至但遣官行禮。則地祇反不與親祀之典。故元祐七年。復議於南郊設皇地祇位。至八年。蘇軾引昊天有成命為合祭明文。發六議以難臣。於是主分祭者四十人。主合祭者僅八人。紹聖三年。遂罷合祭。詔以夏至親祀北郊。而卒未行也。明洪武故用合祭。嘉靖中以給事夏言言。分建南北壇。然一祀之後。并南郊亦未嘗親祭矣。此自古郊祀分合之大凡也。夫昊天有成命。據國語為祀成王之詩。小序之荒謬。朱子多駁之。固不足以為信矣。而倡為合祀之說者王莽也。彼徒附會王者父天母地之文。而遂以天地之大。等之夫婦同牢之禮。其為瀆侮不已甚乎。故合祭之非。不待辨而自明也。不合祀則宜用分祀矣。然主合祀者固失。而主分祀者亦未為得。則以其說之不盡合於經。而無以服異議者之心也。鄭氏祭法注。禘謂祭昊天上帝於圜丘。郊謂夏正建寅之月。祭感生帝於南郊。此圜丘方丘與南北郊之分地而祭者。其說本於大司樂。不知大司樂所謂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則天神皆降。夏日至。於地上之方丘奏之。則地祇皆出者。言樂作而天神地祇人鬼。皆感而至。猶書所謂虞賓在位。鳳凰來儀。百獸率舞耳。於祭何與。而妄增兩丘於南北郊之外。此其不合於經者一也。然晉泰始間。嘗并圜丘方丘於南北二郊矣。後一襲用於唐。而今竟罷之。固知其說之無足據矣。若夫郊之有南北。則古今以為得分祀之正。而未有明其非者也。匡衡曰。祭天於南郊。就陽之位也。瘞地於北郊。即陰之象也。愚考春秋書郊者以十數。曰郊曰卜郊曰用牲於郊。未有兼地言者。亦未有以南郊稱者。王者雖父事天。母事地。而禮數則不同。禮宗子祭父。支子不得祭父而得祭母。母卑於父也。天子祭天。諸侯不得祭天。而可以祭地。地卑於天也。故曰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也。古者無祭地之禮。有祭社之禮。寓地之祭於社。而社之祭與稷並舉。不與天對稱者。尊陽抑陰之道也。社有二。王為姓立社曰大社。自為立社曰王社。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血祭祭社稷。則大社也。封人掌設王之社壝。軍旅宜於社。則王社也。王社設於宗廟之右。而大社立於國中。既曰祭帝於郊。又曰祀社於國。一郊而一國。則知大社之建。不於北郊。明矣。郊特牲疏。社祭一歲有三。月令仲春命民社。詩甫田曰。以社以方。謂秋祭。月令孟冬大割祠於公社。三時舉祭不以夏。則知無以夏日至祭地於北郊者矣。此其不合於經者又一也。案南北郊之說。考之於經既無其事。祭社之說。證之先儒五峰胡氏等言則歷歷不爽。今若欲如古禮。必廢北郊而復立大社於國中。以春秋冬一歲三祀之。而不敢與郊並。然後可以盡合乎先王之制。而大服乎好異者之心。然而古今異尚。禮貴變通。王者期於敬天奉地之無失則已矣。必欲取歷代之成法盡變之。紛紛更作。此勢之所不能也。若世儒之論。以兩郊分祀為先王之制。則不然也。是不可以不辦。

祭地祭社不同論                         秦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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