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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2)

降服古歟。禮曰。姑姊妹之薄也。有受吾而厚之者也。此降服之始也。為人後者。降其私親古歟。自周以來。莫之易也。其降殺之差。可得詳與。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古制可考也。至於有明勿易也。父母之期也何居。三年之喪。不可以二也。不杖。不為主也。兄弟之大功其降以一等。何也。不可以曾祖父母之服服兄弟。故為之服從父兄弟之服也。夫為人後。其婦為本生舅姑大功。何也。義服也。義不得兼重。而又不可以旁親之服服所尊。故為之服王舅王姑之服也。自期以上。其降不一等。何也。服之重者。非所尊則親之者也。當酌乎恩而裁乎義。故不得以例降也。然則降以一等者曷謂。謂功緦也。服之細也以例降可也。孫為人後。為其本生祖父母何服。女適人者。為祖父母不降。為人後者亦不降也。何以不降。窮乎無可降也。何窮乎無可降也。祖降功。曾祖緦。高祖免。不可乎。齊衰服之重也。緦免服之輕也。故斬喪之降極於大功。大功而下以次遞降。不聞齊衰之重有降一等而遽為緦免之輕者也。為人後者為其本宗降父母之服。而不沒父母之名。則高曾之名故自若也。緦。疏屬之服也。袒免。微有親者之服。以疏屬及微有親者之服。服其曾高未可以為安也。子為父。孫為祖。制服皆以期。不嫌於無別乎。女為王舅王姑之服輕。故得由其祖之重。為人後者既為所後者之父母服期。而又為其祖父母服期。不嫌於二本乎。父祖之服宜有差。而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無差。非無差也。祖服止於期。父服以期繼。而心喪三年。其輕重固自別也。三年之喪至矣。故不可以二。若期則為伯叔父母服之。為兄弟服之。為姑姊妹服之。為妻子及兄弟之子咸服之。故禮言不二斬。不言不二期。以祖父母之服服所後者之父母。而以伯叔父母之服服其祖。無嫌二本也。禮無不二期。旁親之期何以降。恩殺也。子為人後。父得為之服期。孫為人後。得為其祖服期。父子祖孫之恩不可殺也。旁親之期。降以三等。父為子孫為祖不降。或以義斷。或以恩勝也。父為女非父子乎。何以降。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故既嫁而無夫與子。亦不降也。禮。天子諸侯絕期。然則天子諸侯。有祖父母之喪。遂無服乎。古者天子為王后遂服。后且遂服。何疑於祖。故知祖父母之期不可絕也。亦不可降也。庶子之母亦母也。子為父後何以無服。為父後者與祖為體。祖尊矣。妾賤矣。與尊者為體。而復伸賤者之恩。是卑其祖也。古者君以支庶繼統。亦為人後也。得為其祖期乎。繼統之生。與先君為體。父祖於先君。臣也。雖不敢以先君之臣臣其親。而亦不敢降先君之尊以尊其私。於父母且不得遂服。何況於祖。

父在不降母服說

毛奇齡

父在有不必降母服者三。母喪。期以前。父與子服也。至期後。而父服始闋。然已一十五月矣。假云懼嫌畏耶。則內則有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之文。即不命之士。或當同宮。而士禮又自謂西方之宮可以隔別。不必嫌畏也。況一十五月。則重服已除也。不必一也。假謂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耶。則期功以下。父所不服。而子當服者眾矣。幾有父服亦服父降亦降者。是父子同服。不必設五等服也。不必二也。假謂三年之喪惟父有之。其名不可二耶。則左傳周太子壽卒與穆后崩。晉叔向謂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謂太子一三年。喪服傳父母為長子三年穆后二三年也。夫妻子無三年之理。雖其所稱三年者。以天子絕期。衹有三年。而后太子獨不絕。則即以三年名之。然已名為三年矣。是父之服母原名三年。子又安得避三年之名。其不必三也。有不可降期者三。據云士之妾子。父在為母期。母可同庶母乎。一也。據云慈母如母。父在則期。母不可同慈母。二也據云父在為妻期。母與妻同。亂矣。此大不可者三也。有必不降者二。禮記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孔子聞之曰。誰與哭者。夫伯魚之母。出母也。期而猶哭者。已服期闋而猶哭也。孔子聞之者。是時孔子尚在也。向使禮記而不足憑。則己。禮記而足憑。則出母之服。父在猶期矣。若喪服云父為長子斬三年。母為長子齊三年。夫長子三年。雖見之春秋傳文。而實非三年。乃作士禮者。不分父在與不在。而母之服子必以三年。今子反降期。是子之三年。一定不易。而母之三年。則尚在升降未定之間。是三年之喪父與子之喪。非父母之喪也。此說之萬萬不行者也。故曰有必不降者一也。又一也。若夫禮有難通。吾必質之以夫子之言。以春秋去古未遠。而夫子聖人。可以說禮也。乃夫子告宰予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此為母言之也。其兼稱父者。由母而及之父也。故荀子云。父能生之。不能養之。母能養之。不能教訓之。是三年在懷。夫子專指母而言。不然。君子抱孫不抱子。豈有三年免父懷者。而謂母可期。則宰予之言得矣。若云禽獸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為母三年。則類禽獸。夫禽獸知飲。人未嘗絕飲。禽獸知食。人未嘗絕食也。吾謂禽獸尚知有母。而人反不知。將禽獸之不若矣。何三年期之有。西河集脫去一段另考補錄

與友人論父在為母齊衰期書

顧炎武

承教以處今之時。但當著書。不必講學。此去名務實之論。良獲我心。惟所辨父在為母服一事。則終不敢舍二禮之明文。而從後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嚴父之義也。夫為父斬衰三年。為母斬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期。此從夫制之也。儀禮喪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在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問喪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所謂三綱者。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夫為妻之服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此嚴父而不敢自專之對也。奈何忘其父為一家制禮之主。而論異同較厚薄於其子哉。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伯魚之母。孔子之妻也。孔子為妻之服既除。則伯魚不敢為其母之私恩。而服過期之服。所謂先王制禮。不敢過也。喪服子夏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是則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厭於父也。祖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厭於祖父也。服之者仁也。不得伸者義也。品節斯斯之謂禮。雖然。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然則十五月而禫之外。為之子者。豈忍遂食稻衣錦而居於內乎。志之為言即心喪之謂。以父之尊厭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達之。聖人所以處人父子之間者。仁之至義之盡矣。自禮教不明。喪紀廢壞。而徒以衰麻之服為喪。宜執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經傳言三年之喪。不謂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者。此三年之喪也。既練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者。此三年之喪也。喪云喪云。衰麻云乎哉。且執事謂今之父在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後。固有屈於父而易為縞白淺淡之衣者矣。是則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盡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則自周公以來固已如此矣。且夫禮有母為長子三年之文。先儒以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從乎父也。父除則雖子之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則雖母之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為母期者。母有為長子三年者。孟子曰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親同。其愛同。其服同。則孩提之童無不知之者矣。何待聖人為之制哉。曾子問曰。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以父為重。以母為輕。苟非斯言之出於聖人。則亦將俗儒之所議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盧履冰元行沖褚無量駁正之說。當亦執事舊聞。不煩更述惟祈詳察。

與友人論服制書

顧炎武

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起於唐宏文館直學士王元感。已為張柬之所駁。而今關中士大夫皆行之。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古人以再期為三年。而於其中又有練祥之節。殺哀之序。變服之漸。以其更歷三歲。而謂之三年。非先有三年之名。而後為之制服也。今於禮之所繇生者。既已昧之。抑吾聞之。君子之所貴乎喪者。以其內心者也。居處不安。然後為之居倚廬以致其慕。食旨不甘。然後為之疏食水飲以致其菲。去飾之甚。然後為之袒括衰麻練葛之制以致其無文。今關中之士大夫。其服官赴舉。猶夫人也。而獨以冠布之加數月者為孝。吾不知其為情乎。為文乎。先王之禮不可加也。從而加之。必其內心之不至也。其甚者。除服之日而有賀。夫人情之所賀者。其不必然者也。得子也。拜官也。登科也。成室也。不必然而然。斯可賀也。故曰婚禮不賀。人之序也。以其為人事之所必然。故不賀也。喪之有終。人事之必然者也。何賀之有。抑吾不知其賀者。將於除服之日乎。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是日也。以喪禮處之。而不可以除。將以其明日乎。則又朝祥暮歌之類也。賀之為言。稍知書者已所不道。而王元感之論。則尚遵而行之。使有一人焉。如顏丁子羔之行。其於送死之事。無不盡也。而獨去其服於中月而禫之日。其得謂之不孝哉。雖然。吾見今之人。略不以喪親為意。而此邦猶以相沿之舊。不敢遽變。是風俗之厚也。若乃致其情而去其文。則君子為教於鄉者之事也。

心喪釋

杭世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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