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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市场管理法(1)

合同法律制度

【导读】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之一。要注意对合同法的理解和灵活运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效力问题和抗辩违约问题。

【引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己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法律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重点内容】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条款和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地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四)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合同成立的概述

1、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要约

1、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是允许撤销的。但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5、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三)承诺

1、概念: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效力:

(1)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2)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案情简介】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法律问题】

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理论分析】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

【案情简介】

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法律问题】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

1、概念: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范围: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4)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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