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747800000010

第10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

第二百六十三条【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09/2/97]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649~655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643条、第656~658条】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相关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55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45条刑法第17条高法解释第461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73条】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14/2/94]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76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487~488条】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66条、第468条、第478条高检规则第490~491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14/2/25]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12/2/36]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492~493条】

[真题演练]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2/2/36]答案:B。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14/2/96]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495~498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500~501条、第507条】[14/2/96

13/2/72]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12/2/7310/2/30]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67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12/2/74]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90条高检规则第503条、第505~506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13/2/7112/2/75]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96~497条高检规则第510~513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514~516条】[13/2/71]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12/2/37]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05条高检规则第520~521条】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2/2/38]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38条高法解释第507~509条、第520条高检规则第523~524条、第526~533条、第538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2/2/38]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11~515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定的作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39条高法解释第517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本程序的终止】【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12/2/38]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真题演练]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2/2/38]答案:B。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14/4/三1]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24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13/2/4112/2/95]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25~526条高检规则第540~544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4/4/三3 12/2/96]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28~529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同类推荐
  • 艺术综合真题解析

    艺术综合真题解析

    本书是艺术类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用书的其中一本《艺术综合》的配套习题集,由姚杰主编,全书版面字数约18万字。本配套习题集,内容包括“答题技巧”;“历年真题”;“真题解析”;“模拟试题”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答题技巧”主要涉及填空题、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的答题技巧;第二部分“历年真题”部分选取历年来考试真题,但只有真题没有解析,请同学们先自己做题;第三部分“真题解析”对第二编的真题分别做解析,并予以了点评和拓展等工作,拓展部分告诉同学们这题衍生开来还需要注意那些方面;第四篇“模拟试题”是自编的一些模拟试题可供同学们在临考前进行模拟考试。
  • 高而基考研心理学:实验心理学分册(统考版)

    高而基考研心理学:实验心理学分册(统考版)

    比邻学堂高而基考研心理学系列是针对心理学考研进行编写的标准的教辅书。本书对知识进行了深度和全面的梳理与整合,覆盖全部核心考点,同时在312考试大纲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完善、充实,对自主命题的考生也同样适用。全书逻辑性强,条理清晰,能帮助考生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有效学习。
  • 2015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商法

    2015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商法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商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 2015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

    2015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刑事诉讼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 播音主持高考攻略

    播音主持高考攻略

    这是一本凝聚了众人智慧的播音主持专业考前参考书。围绕专业考试的特点和要求,设计了七个攻略,攻略一播音主持专业分析,攻略二播音主持考场探秘,攻略三走近播音主持考官,攻略四走近播音主持学长,攻略五播音主持院校辑录,攻略六艺术高考政策解读,攻略七播音主持真题选登,满足考生对相关各方面信息的需要。其中攻略二详细介绍了自我介绍、指定稿件、作品朗诵、模拟主持、主题讨论、即兴评述、才艺展示、化妆造型等各个考试环节的训练和应试技巧。
热门推荐
  • 吾名卫风

    吾名卫风

    无期徒刑莫名被指派任务,训练基地跳伞努力吃鸡?拯救队友莫名被定身致死,事后补偿穿越再活一次?纨绔子弟莫名惨遭被灭门,这倒霉催的人生闹哪般?卫风不得不开启自己颠沛流离的人生:十方修炼、九宫修玄、八卦修道、七星修贤,六合修仙魔、五行修真、四象修神……
  • 佛说未曾有正法经

    佛说未曾有正法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网游之另类女神

    网游之另类女神

    安素玩游戏最心疼两个蠢货:第一个是天天嚷着要和她抢男人,却永远不知道大力一点儿的室友徐婧。第二个是天天说她呆傻蠢笨肯定没男人要,却默默为她承包了整个精神病院的帮主江城独饮。至于为啥会和这两蠢货日亲日近嘛……安素表示:我交朋友从来不在乎对方蠢不蠢,反正都没我蠢。
  • 茶栈

    茶栈

    给我讲个故事吧。不知道?那就留下我的午餐吧。随着那些上古帝君接连陨落,唯有在狐族的茶栈中,才能一窥他们的爱恨情仇。那些尘封万年的神器,也在这一个个故事中传出跨越万年的呜咽和低诉。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希拉里给女人的13堂幸福课

    希拉里给女人的13堂幸福课

    她是一个优雅的女人,她是一名难得的妻子,她是一名出色的母亲,她是事业上的高手,她更是领导者中的专家!一个女人何以能做到这么多?《希拉里给女人的13堂幸福课》将为你解开所有谜底!通过《希拉里给女人的13堂幸福课》你会了解:如何在没有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拥有“第一夫人”的品位;作为“被歧视”女性,如何发挥社交手腕,让别人不敢轻看自己;女性事业高手究竟是如何炼成的;成为一个事业强者的同时,如何兼顾做一个合格妻子、合格母亲……总之,希拉里想要告诉你我:如何做一个不会轻易被现实打倒的女人。凡是轻易被打倒的女人都是弱者,而希拉里要教你做一个强者。天不怕,地不怕,走到哪里,你都是一片独立的天!
  • 凰医帝临七神

    凰医帝临七神

    (原名《焚尽七神:狂傲女帝》)前世,她贵为巅峰女帝,一夕之间局势逆转,沦为废材之质。魂灵双修,医毒无双,血脉觉醒,一御万兽。天现异象,凰命之女,自此归来,天下乱之。这一次,所有欺她辱她之人必杀之!他自上界而来,怀有目的,却因她动摇内心深处坚定的道义。“你曾说,你向仰我,你想像我一样,步入光明,是我对不起你,又让你重新回到黑暗。”“你都不在了,你让我一个人,怎么像向仰你?!”爱与不爱,从来都是我们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带走了所有的光明与信仰。
  • 爱的标签

    爱的标签

    夏雪和王浩是同班同学,他们相互产生了好感。夏雪和王浩交往了,杨露无意中看到她们亲热的场面,她醋意大发,心生了嫉妒,她对夏雪,在心里产生了恨,她觉得是夏雪抢走了她喜欢的男人。也许如果没有夏雪的出现,那么和王浩在一起的人,就有可能是她。杨露一气之下,搬出了宿舍。她对夏雪说,这辈子,她都会恨夏雪。大学几里,夏雪一边心里对杨露充满了内疚,一边和王浩平静的交往着。
  • 冷少的甜宠妹妹

    冷少的甜宠妹妹

    为了逃避利欲熏心的“亲情”和满是报复的“爱情”带来的伤害,放弃梦想毅然从军只是为了疗伤,在“哥哥”的培养下,不断努力成长……一句话总结就是宠妹狂魔VS撒娇软妹逆袭的爱情故事!
  • 隐婚天后又撒糖了

    隐婚天后又撒糖了

    (宠妻成瘾VS护夫狂魔,超甜爆笑)“夜御辰,你走开!”“先答应嫁给我。”“不嫁,告辞。”话音落下,慕晚倾撒腿就溜。奈何夜御辰长臂一揽,“想跑,嗯?”从此,安城帝少撩她成瘾,但歌坛天后却始终抵死不从,她没事就躲进空间玩失踪,帝少干脆甩出结婚证怨念控诉,“倾倾,你弃夫!”恰逢异能空间能量耗尽,慕晚倾被一脚踹回帝少怀里,她一脸蒙圈,“夜御辰,我把你当男朋友,你居然偷偷娶我当老婆!”“你若不承认,我便只能父凭子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