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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论宋代赦降制度(1)

中国古代早就有免除犯罪或减轻处罚的赦宥活动。

《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易·解卦》中的“赦过宥罪”,《尚书·吕刑》中的“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赦”,《周礼·秋官》中的“三宥、三赦之法”等,都是中国古代赦宥活动和赦宥原则的记载。从这些记载来看,中国古代赦宥对象只限于过误、罪疑及情理可矜恤者三种情况。

而对故意犯罪、一贯犯罪,罪情虽轻,亦不赦免。此时的赦宥,亦是对个别人或事“临时随事而为之”,并非常制。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在一些诸侯国中“已有大赦之法”,但也未泛及有罪者。后因法家反对赦宥而久不以赦为言。至秦二世,因农民起义军兵临城下,才被迫大赦天下。但二世所为,实系一时之权宜,非为秦朝之常典。

汉有天下之后,高祖为“与民更始”,始大赦天下殊死以下罪人。,其后历代继承之君相沿风行,从此赦门频开,不仅赦宥名目繁多,而且赦宥范围广泛,“凡天下之罪人,不问其过误、故犯,一切除之”。从而使降释犯罪成为赦宥的主要内容,改变了“赦过宥罪”的原始意义。中国古代赦宥之制自汉代确立之后,虽然不少“明君贤臣未尝以赦为美”,但赦宥活动却始终风行不衰。

宋代的赦降即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的。本文拟就宋代赦降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敬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赦降种类及等级

宋代“以忠厚为本”,“以宽仁为治”,把赦降犯罪与推广恩泽结合起来,作为推行“德治”,标榜“仁政”的一项政治措施。因此,赦降制度在宋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国古代的赦过宥罪皆称赦宥,自北魏始有降等、降宥、降免之名,唐代称降释,宋代称赦降。《庆元条法事类》中讲:“诸称恩者,谓赦降;称降者,德音、疏决同。”由此可知,赦降是宋代赦免有罪和降等处罚的总称。宋代的赦降不仅频繁,而且赦令成为编敕的一项重要内容。宋太宗淳化编敕,始附赦书;宋真宗咸平编敕,“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别为一卷”。其后历代编敕,皆有“赦书、德音”之目。由此可以看出宋代统治者对赦降立法的重视。

宋代的赦降种类,主要有大赦、曲赦、德音和录囚四大类。对此,《宋史?刑法志》中已有明确的界定。“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所被广狭无常。又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往往杂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这一概括,基本上符合宋代的赦降情况。

(一)大赦

在宋代,“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但由于大赦的原因不同,而其赦降的等级亦有区别。

1.新帝即位,赦“常赦所不原者”

新帝即位是宋代最重要的吉庆大典,不仅必行大赦,而且赦降等级最高。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即位大赦中宣布:“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自此之后,历代新帝即位大赦,无不以此为例,使赦免“常赦所不原者”,成为宋代新帝即位大赦中的固定内容。但宋代赦免“常赦所不原者”并不限于新帝即位,如宋太祖平南汉、平江南之后,宋太宗平北汉及李继迁献银、夏、绥、宥四州之后的曲赦中,皆赦“常赦所不原者”。又如宋真宗东封、西祀及奉天书礼成之后的大赦中,也赦“常赦所不原者”。甚至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因皇太后不豫大赦天下时,亦赦“常赦所不原者”。此后,新帝即位之外的大赦中,不再有赦“常赦所不原者”。

2.郊祀大赦,既有定制,也有定时

在宋代,凡“京城之外大祭祀,皆谓之郊祀。如三岁南郊圜丘。时北郊祀后土,皇帝祈明堂中,谓之明堂大礼”。“大礼毕,车驾登楼,有司于丽正门下肆赦”。此谓郊祀大赦。郊祀大赦始于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郊见五帝,赦天下”。然非汉代常典。西晋惠帝元康六年(296)之后,郊祀之礼年年有,但亦非每郊必赦。至宋代“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熙宁中,始诏编定,遂著为式”。宋代无论是九月的祀明堂,还是十一月的郊祀,每次礼毕,必降释有罪,加恩百官,除放逋负,因此“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降释有罪与广施恩泽并行,成为宋代郊祀大赦变化的突出表现。

3.灾异见,赦天下

宋代统治者把旱灾、水灾、日食、地震、星变、冬雷等自然现象,视为上天对政不节的惩罚。为尊崇“天意”,“冀感天心”,每遇灾异出现,必降大赦以救其灾。如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五月,以久雨赦天下,“降死罪囚,流以下释之”。宋真宗咸平二年(999)闰三月,以久旱赦天下,“死以下减一等”。天禧二年(1018)七月,又以星变“赦天下流以下罪,死罪减一等”。南宋宁宗庆元三年(1197),亦以冬雷大赦天下等。宋代因灾异即大赦天下,或曲赦地方,或德音布恩,或录囚降释。

因灾异而降赦,是宋代赦降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二)曲赦

曲赦是对局部地区的赦降。曲赦之名最早见于西晋泰始五年(269)五月“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至宋代,凡“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凡此,多是皇帝巡幸车驾所过之处,或因某地发生严重天灾、兵灾、贼盗等特殊情况而进行的恩赦。

《朝野类要》中载,曲赦“乃专为一事一处有兵灾罪眚之类”。在西晋之前,此类赦宥多列于别赦,或称特赦。

宋朝初期,在平定荆湖、蜀、南汉、江南、北汉之后,皆曲赦其管内。其后凡帝受尊号、改元、帝不豫、生皇子、神主人太庙等,皆赦京畿、两京或三京;在迎天书、玉皇尊像、奉天书祠太清官等大礼之后,皆赦车驾所经州县;凡发生水灾、旱灾、地震及复疆土、盗贼平、被兵火的地方,亦皆曲赦被灾之地。宋代曲赦虽非常制,降释等级不一,但曲赦的数量却相当多,是宋代赦降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宋代亦有特赦之名,系指由皇帝特恩而单独赦免个别人或少数人罪行的赦降活动。特赦的对象多因情况特殊而受特恩赦免。如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太原叛将李筠之子守节以城降,“上赦其罪”。乾德五年(967),王全斌等因在破蜀时贪赃枉法,依“法当死,上特赦之”。开宝六年(973),为使中央官吏纳于自新之地,“特赦中书、枢密院、三司及诸司吏自前隐欺未觉等罪”。,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开封长垣民李遂与其子同盗杀驴,依法并坐徒,“诏特免其子”。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宁州九岁民庞张儿殴庞惜喜致死,上以“九岁童稚争斗无杀心,特矜之”。另外,宋代亦有为373稳定形势,安反侧进行的特赦。如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减降“河北饥民为盗者”,五年(1072)“赦亡命荆湖溪}同者”。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因金兵南侵,河北、山东盗起,而“赦两河、京西流民为盗者”。南宋初“诏谕流民、溃兵之为盗贼者,释其罪”,“赦福州叛卒张员等”唧。这都是根据形势需要,从安反侧出发进行的特赦。

(三)德音

德音是唐宋的一种恩诏。在宋代,凡“止谓之赦杂犯死罪,死减等而余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是“泛降而宽恤也”。如宋太祖建隆二年(961),皇太后疾,上忧惧,颁德音赦天下,“降死罪囚,流以下释之”。其后咸平六年(1003)万安太后疾,元丰二年(1079)太皇太后疾,元符三年(1100)皇太后不豫所降德音,亦皆“减天下囚罪一等,流以下释之”。而因帝不豫,太后神主人庙,水旱灾伤,日食星变等所降德音,或释流以下罪,或释徒以下罪,或释杖以下罪不等。

宋代由于颁降德音的原因不同,而所宽恕的地区和等级广狭不常,但一般是比曲赦地区广,比大赦等级窄。

(四)录囚

录囚始自汉代,是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察机关,或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纠正错案,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制度。由于录与虑相通,故唐代称虑囚,并把虑囚作为一项“善政”固定为大理的常职。凡被虑之囚,多得原宥,或降刑,或免释。

宋代自“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宋初每年的一次亲录京师系囚,所降宽刑之令,皆死罪以下递降罪一等,杖以下释之。自宋仁宗之后,疏决系囚之命增多,一年“或至再三,白徒以下,一切赦之”。疏决范围亦由以京师为主而泛及诸路。从有关记载看,宋代录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皇帝亲录“在京诸司系囚”;二是“遣使分决诸路刑狱”;三是降诏灾伤州军长吏“疏理管内系囚”。宋代录囚所降释的等级,宋初尚无定制,如宋太祖建隆二年(96 1)六月以东京、河北旱录系囚,“杂犯死罪减一等,流以下罪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而宋太宗朝录囚,既有“降死罪囚,流以下释之”㈦,亦有“流以下递减一等,杖以下释之”。宋真宗景德之后至南宋末,除宋仁宗至和、嘉祜期间录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徒以下释之”,其余年岁录囚,都坚持了“杂犯死罪递减一等,杖罪以下释之”这一标准。

录囚制度本非赦典,由于宋代“虑而降释”,使其成为宋代宽降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亦因录囚年至再三,使以录囚降释有罪的数量也多于其他形式的赦降。

从宋代赦降种类看,其赦降等级基本上可分为四等:一是赦免“常赦所不原者”;二是“减死释流以下者”;三是“减死流释徒以下者”;四是“减死流徒释杖以下者”。对于降等问题,《庆元条法事类》中亦有详细规定:“诸犯罪会降,称死罪降从流者,流三千里;称流罪降从徒者,加役流、流三千里并徒三年,其余以次降之;称徒罪降从杖者,徒三年降杖一百,其余以次降之……流以下放者,编配并免;徒以下放者,沙门岛、远恶处者配如法。”这项规定可以看出,宋代的赦降等级亦已规范化、制度化。

二、赦降名目及数量

赦过宥罪的名目,汉代已经很多,至宋代,更是不可胜数。从有关史籍记载看,在新帝即位、立皇太子、郊祀、明堂等已成定制的大赦之外,宋代进行赦降的其他名目还相当繁杂,多而广是其突出的特点。现分类概述如下。

(一)吉庆大典赦降

宋代的吉庆大典名目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天书降,天尊降,迎天书,封泰山,迎玉帝尊像,奉天书祠太清官,上玉皇圣号、徽号、宝册等;二是天子受尊号,受八宝,受元圭,受定命宝等;三是玉清昭应宫成,太一宫成,上清储祥宫成,神御殿成,神霄宫成等;四是初谒、朝谒、恭谢景灵宫等。这些大典活动之后,或大赦,或曲赦,或降德音进行赦降。

(二)丧葬大礼赦降

宋代的丧葬大礼,主要有祭奠皇陵,葬皇帝、皇后、皇太后,奉安皇帝圣客神御入西京应天院、南京鸿庆宫和景灵宫,皇帝、皇后、皇太后神主附太庙等。此类大礼之后,亦皆行赦降,已成定制。

(三)皇室喜忧赦降

宋朝皇室的喜庆,主要是生皇子、皇女,帝疾愈等。

凡遇此类喜庆,或降德音,或行曲赦,或录系囚,皆降释有罪。而其忧者,主要是帝不豫、太上皇不豫、皇太后疾、皇后疾等。凡遇这种忧惧时,或大赦,或降德音赦天下。

(四)平盗复土赦降

在宋初的统一过程中,每平定、收复某一地区,皆进行曲赦。其后凡平定“贼盗”,收复边地之后,亦曲赦地方,成为定制。由于宋代“贼盗”不断,有影响的农民起义和军士暴动为数不少,因此而进行的赦降亦不为少。

(五)辽金通和赦降

在宋代,无论是宋真宗朝与辽讲和之后,还是北宋末及南宋与金战和之中,凡契丹人、金人退师及和议之后,宋朝统治者亦以此为由进行大赦或曲赦。此亦成为宋代赦降的一类名目。

(六)天文之异,水旱之灾赦降

宋代以天文之异进行赦降的名目,主要是日食、星变、地震、冬雷等。遇星变,多行大赦;有日食,多降德音;发生地震,多行曲赦。宋代以自然灾害进行赦降的名目,主要是旱灾、水灾、火灾等。凡是发生水旱之灾,或大赦,或曲赦,更多的是通过录系囚降释有罪,南宋时成为定制。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通判利州的周表臣曾讲:“国家每因天文之异,水旱之灾,大则行德音于天下,小则曲赦于两京。”因此说,以灾异之名进行赦降,是宋代赦降中的重要内容。

另外,宋代还有以“岁无兵凶”,“灾异数见”,“屡获丰年”之名大赦天下者。又有以帝亲耕,皇太后还政,升应天府为南京,改许州为颍昌府,修三山河桥等名目进行赦降者。如此之类,不一而足。

宋代赦降活动的频繁,必然带来赦降数量的繁多,但由于各史籍中对赦降的记载不尽相同,很难作出确切统计。为了便于了解宋代赦降活动的概貌和变化状况,现仅根据《宋史·本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刑法五》、《文献通考》卷173中的记载,按朝代分类作以粗略统计。今作表附于此,以供参考。

从上表来看,虽然所统计的数字不一定十分准确,但从这个粗略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宋代赦降次数之多,数量之大,是中国有史以来少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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