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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聚焦法院 制度建言(2)

不管吴英的法庭命运如何,我们都应理性地看待、冷静地接受,而不是戴着有色眼镜去质疑法官,或试图用道德话语去说服法官改判。法官的职责是守护法律尊严而非捍卫道德价值。无论如何法官都无权在司法裁判中塞进其个人或他人的道德私货,更遑论为了所谓的积德而舍弃法律。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服从程度决定了司法权威之高下,司法权威之高下则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为了实现法治之梦,为了不让明天的你我成为下一个吴英,就应该从维护法官权威和服从司法裁判做起,唯有民众由衷服从和尊重的司法才能托起法治的明天。

公共知识分子所推动的社会舆论,即便成功地解救了今天的吴英,那他也不可能同样地挽救明天、后天的“吴英”。吴英的悲剧与其说是司法问题,毋宁说是立法问题。我们应该用舆论和选票来重构我国现行的充满特权和歧视的金融规制立法体系。酿成吴英悲剧的是立法机关而不是法庭,要避免吴英式悲剧在我国重演,我们要走向的不是法庭而是立法机关,我们要呼喊的对象不是法官而是身为立法者的人大代表,是他们而不是法官制定了与人权为敌、跟自由有仇的刑法第199条。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指出:“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业当属告别人治、实现法治。为了法治,我们应该自觉地远离所有不信任司法裁判的公共舆论。一切不尊重司法的公共舆论都是理性匮乏、理智浅薄的廉价煽情,它只会导致充斥着傲慢与偏见的舆论审判。而一个盛行舆论审判的民族是不配亦不可能真正走向法治的。

法官对法律负责还是对审判长负责?

2013年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开全国法院之先河,全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建立更灵活的审判团队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肯定者有之,存疑者亦不少。

案件裁判结果常常需要经庭长、院长等层层审批,一旦案件出现质量问题,责任难以落实,该负责的不负责,不该负责的却要负责,福田区法院此次改革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以及裁判流程过于复杂等不合理现象。

改革后,审判长在审判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和签发权,并承担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等职能。这样使得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实现了统一,法官的职、权、责也达到了高度统一,哪个案件出了问题就能立即找到责任人。

由此可知,所谓开先河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实际上只是将责任从原来的庭长、院长直接转嫁到各个审判长身上。审判长负责制仅仅只是部分化解了案件的责任主体问题——对于审判团队中其他法官裁判的案件审判长也要一律担责,这同样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像以往的审判改革一样,此番改革同样回避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对于案件的裁判承审法官到底该承担何种责任?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官亦不例外。对此等常识性的事理逻辑当然无须投以怀疑的眼光。但裁判案件的法官该对谁负责、对其裁判行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则兹事体大。此等问题如何回答,不但直接攸关法官能否独立,而且严重影响到司法是否公正,吾国吾民不能不慎。

人是经验的动物。在答复此等问题之前,我们不妨首先检视一下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或许,它们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及启示。

环诸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都主张司法独立,保障法官只服从法律。如邻邦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又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并只服从法律”。美国宪法虽未作类似之规定,但其法官任职终身、法官薪水不得减少等规定,事实上使得法官不对法律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负责。不宁唯是,美国法官还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及总统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换言之,必要时法官还会以对国会立法说“不”的方式对作为“高级法”的宪法负责。

由此可知,在法治成熟国家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即法官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此外,不会对任何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机构负责。其负责的基本形式就是严格依法裁判一切案件。

或许有人要问,如果法官对宪法和法律也不负责,即不严格依法裁判,那又如何是好呢?在法治成熟国家,对宪法和法律不负责任的法官肯定是有的,但相当罕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法官都是经过层层选拔而来的,属于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几无瑕疵,更遑论存有缺陷;同时,法官的薪资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他们确实犯不着知法犯法,此其一。

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为都是公开的,其判决文书的说理释法程度如何,事后要经受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审查与检阅,他们枉法裁判的空间相当有限,堪称小如针孔。

其三,法官如果确实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失职行为,那必将面临着被弹劾,甚至被司法起诉的命运。

前两条算是西方法官枉法裁判并不常见的根本原因。因为有此两条,所以第三条即事后的惩罚机制很少有机会派上用场。两百余年来,美国尚无一位联邦法官在任职期间因违法失职而被判有罪,至于因某些行为不检点而辞职或遭除名的联邦法官至今亦只有八位。

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说明,法官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不但行得通而且完全靠得住。他们这种法官不对任何个人或组织负责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甚至可以对之采取“拿来主义”原则,让我们的法官也仅仅只对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负责,从而在裁判案件时无需察言观色和请示汇报于任何人,真正做到依法裁判、独立自主。

然而,深圳福田区法院改革后的审判长负责制下的法官跟原来在庭长、院长审批制下的法官并无二致,他们同样难以做到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在服从宪法和法律之外,他们更要服从有七情六欲的人,只不过,这个人现在不是庭长或院长,而是审判长,仅此而已。

与庭长、院长相比,审判长更值得信赖吗?未必。毕竟,他们都是容易被各种外在因素蛊惑的人,而不是铁面无私的神。就算审判长心底无私、人格高尚,那法官对审判长负责亦不妥。因为这必然导致法官裁判案件时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得受审判长个人认知与意志的影响甚至是支配。当他们之间发生矛盾时(有谁能想象他们之间始终是和谐统一的呢?),法官就往往只能抛弃自己而服从后者了。因为审判长不是一般的人,他是有权决定法官前途与命运的上司。

西方的经验早已证明,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好法官;同样,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裁判绝大多数都是好的裁判。与人相比,宪法和法律更值得信任和依靠。我们所有的司法改革举措,都应该坚决朝着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方向去努力,而不应该是让法官今天服从这个人,明天又服从那个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必须是:法官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此外,他无需向任何人负责。

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人类的法治经验史表明,最能维护法治秩序的,从前是而且仍然是诚实、能干、独立和博学的法官。为建立宪法和法律下的公正司法,我们努力的方向不应是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和问责,而应致力于法官的独立、诚实、能干与博学建设。

美国大法官斯托里曾言:“在人类政府中,只有两种支配性力量:暴行的力量和法律的力量。如果司法部门不能超越所有恐惧、超越所有指责而实施后者,前者必定盛行。”司法部门指望谁来展示法律的力量呢?当然是严格依法裁判、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的独立的法官了。

任何人在准备问责甚至指责法官的时候,请务必扪心自问一下,你所问责或指责的法官究竟在对谁负责?他是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独立法官吗?

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五大改革

在2013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周强先生当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这位新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充满期待,皆盼望他能给我国司法带来新气象,为我国法治书写新篇章。

民众的满心期盼,一方面是因为近十年我国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明显不彰,其社会信任度始终只跌不涨;另一方面则源于周强的法学教育背景。与前任院长不同的是,周强在我国法学重镇——西南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的正规法学训练,早年在司法部任职时还做过肖扬部长的秘书,而肖扬入主最高人民法院后对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建设贡献甚巨。成为第二个肖扬,此诚法律人对周强的最大期望。

身为法律人,我难以免俗,对新任院长周强亦有如下寄语,期待周院长能身体力行,在任期内能将之一一付诸实施,最终把我国司法推进职业化的法治轨道。

一是院长参与案件的庭审并撰写裁判文书。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基本不参加合议庭,不亲自参与任何案件的庭审,此乃我国法院的传统和常规。然而,法院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剥夺其法官身份,相反它还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官身份——不合格的法官岂能当法院院长?

是故,此等传统实乃违反常理的司法恶习,此等常规诚然是权大于法的人治规则。我们殷殷期望周强院长能以身作则,自觉废除这种不成文的法院陋习。不穿白大褂治病救人的医院院长不是好院长,同理,从不穿法袍上法庭听审案件的法院院长亦不是个好院长。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法袍基本不用,这形同虚设的不仅仅是法袍,还有宪法和法律。兹事体大,不可不为。当然,碍于行政管理任务,法院院长无需整天坐堂问案,但一年到头亲自参与几起案件的庭审、亲自撰写一份判决意见这样的底线要求总应该能做到吧?在这方面,一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能率先垂范,那其他下级法院院长接着跟进应不成问题。

二是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法院内部的种种奖励制度。我国法院跟其他组织机构一样存在着各种奖励制度。但法院终究迥异于别的政府机关,它是以依法裁判案件纠纷为唯一天职的特殊机构,法官之间最理想的关系是完全的平等与独立。而法院内部的各种奖励制度严重影响了法官之间的平等与独立。它不但使得法官每年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争取各项奖励,从而耽误案件的听审和裁判,而且为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利用手中的奖励权力实行寻租腐败提供了契机和空间,人为地卑污了法院内部人事关系,使之远离应然的简单纯洁。

案件的裁判文书是法官为社会生产的唯一产品。对法官的最好奖励莫过于将他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在网上公开,让他的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维去感染和影响社会大众,同时把他的说理释法技巧介绍给其他法官。法律人及社会民众对法官判决意见的认可和褒扬,就是对法官最大的奖励,此外法官不需要别的奖励。希望周院长能逐步减少法院内部的各种奖励制度,并在时机成熟时彻底废除之。

三是改革法院的考核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官考核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考核项目过于庞杂,复如考核频率过高,再如考核程序不公开透明,等等。关于法官考核,我国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但在实际的考核中,“审判工作实绩”所占比重并不大,那些将全部精力和才华都献给司法判决书的法官,其所得考核结果往往低于那些论文发得多、书出版得多的法官。法官考核制度扭曲变异至何等地步由此可见一斑。

有什么样的考核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官。法官不是神,他同样是有理性计算的人。法官考核制度的目的,应该是驱使法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案件的听审和判决书的说理释法,而不是引诱法官去做一个著作等身的法律学者。希望周强院长能大刀阔斧地改革我国的法官考核制度。逐步淘汰那些与审判工作实绩不相关的考核项目,最终把法官法规定的审判工作实绩作为唯一的考核项目。同时改革考核频率,实现几年一考核而不是现在的一年几考核。

四是废除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而厉行案件管理制度。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于法无据但又在各级法院长期得到严格执行,实乃怪哉。这种制度只能导致承审法官对法院领导负责远胜于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其最终结果常常是法官既不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又不对案件当事人负责。而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承审法官却又要替签发案件的领导背“黑锅”。在实践中,该制度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学界对其诟病之深之久无需多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新院长周强能勇于担当,以舍我其谁之气概率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废除此等制度,并最终使全国各地法院自觉废弃此等违反基本责任伦理之旧制度,那诚然是法官之幸、法治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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