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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民间借贷的其他问题(5)

8、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是否还需要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宣讲要点】

作为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明,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日期等属于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条”、“欠条”等简化版“借款合同”的情况。其内容方面往往比较简化,仅是载明了在什么时间借款人借了贷款人多少数额的钱物,对于借款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并无约定,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时就涉及到如何认定借款的利息及如何认定还款时间。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5月20日,郑某向我口头提出借款2万元的请求,因为大家平时关系非常好出于情面考虑,没有让郑某写欠条并答应了其借款请求,当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将2万元转入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后我一直向郑某索要借款,但郑某均置之不理。我起诉要求郑某向我支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000元。

被告郑某辩称:王某曾经营一家小型的印刷厂,2011年春节前,王某自称年底厂里年底的资金紧张,于是向我借了2万元现金,当时觉得大家平时都是很好的朋友,因此也没想到让王某打收条。后来我多次催促王某还款,王某曾经让我提供一个银行账户,并声称要将该笔款项返还至我的银行账户内。涉案的2万元是王某偿还我的款项而并非出借给我的款项,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起诉时间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王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向郑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汇款2万元。王某声称,上述通过银行转账的款项系其当时出借给郑某的借款。郑某则声称,自己曾经出借给王某2万元,上述款项系王某向其偿还的借款。郑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王某对此也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凭条、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双方对于2万元转账的真实原因存在截然不同的说法,但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述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法院认定王某与郑某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涉案的2万元银行汇款的性质。王某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郑某2万元人民币,郑某也认可其收到了上述款项;郑某虽声称其对王某享有债权,但并未举证证明,故对其所持涉案款项系王某偿还债务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定,涉案2万元系借款人王某向贷款人郑某出借的款项。依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王某要求郑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王某要求郑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需指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故王某的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而因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所以也不能存在逾期履行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催告履行前的逾期利息。

【专家评析】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本案中,王某与郑某之间并未形成书面的借款合同,仅仅是通过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认定了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于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等问题也未形成合意,法院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认定的事实,做出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之间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要求支付利息的推断。

法院最终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贷款人虽然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在借款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就借款期限及借款的利息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条件下,依据《合同法》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借款的利息问题,《合同法》211条则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但是当贷款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仍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贷款人将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9条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9、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贷款人起诉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宣讲要点】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条)条款作出详细约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条款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对如何履行借款合同就有了不同的理解。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贷款人可能不能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是可以要求支付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而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典型案例】

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4月2日王某因购买住房急需用钱向朋友吴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因关系密切吴某未要求王某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此后该笔借款王某一直未予归还。吴某于是在2011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欠款10万元及自2008年4月2日至起诉日的利息。

被告王某辩称吴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王某因购买住房急需用钱向朋友吴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因关系密切吴某未要求王某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此后该笔借款王某一直未予归还。吴某于是在2011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诉讼时效及债务利息的支付问题。王某向吴某借钱并写下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规定,吴某和王某对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吴某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可见该案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时对支付利息也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本案中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吴某的利息请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对于王某的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吴某如要求借款人王某偿付逾期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借条证据上未写明还款期限,吴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吴某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主张过权利。所以其请求的利息只能从吴某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即催告还款的日期为吴某的起诉日。其利息的计算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的规定应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此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某借款十万元及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专家评析】

本案中认定了贷款人可以请求逾期利息,但这逾期利息该如何计算?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为没有履行期限,也不存在逾期履行行为,所以也不能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我们认为,在贷款人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主张权利后,借款人应该立即履行,如果借款人不履行的,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应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即我们认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不支付逾期利息应该只是截止到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之前,之后应该计算逾期利息。而贷款人提起诉讼是非常典型的主张权利的方法,因此,本案判决借款人在贷款人起诉后支付逾期利息。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院认定当事人起诉便是主张权利的表现,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在贷款人起诉后是不是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但我们认为从保护贷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说,判决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也是合理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夫妻一方结婚之前欠另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可否要求偿还?

【宣讲要点】

自然人之间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产生了借款的事实,并且这种借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就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会因为双方形成了婚姻关系而改变呢?不少传统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是不分你我的,婚前的借款就会自动免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在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为双方形成婚姻关系而终止。夫妻在离婚时,贷款人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典型案例】

原告梁某诉称,我与宋某于200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以朋友相处。后2003年3月宋某以盖房为由,从我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整。之后我与宋某结婚,宋某一直承诺还款,并某曾承诺以房产作为抵押。2004年我与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该笔欠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宋某返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与梁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梁某所述的借款发生时,房屋已经建成,且当时建房的费用不可能达到15万元。另梁某的收入不足以提供该笔借款,其在与我离婚时也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没有债务纠纷,故我不同意梁某之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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