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6100000023

第23章 民间借贷的履行与担保(8)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12月20日其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某借款50万元,借款时间自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此外杨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某地的房屋一套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合同签订后杨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王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偿还25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后,杨某承诺于2008年5月底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并借故取回了房产证。此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剩余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若杨某确实无能力偿还,可以优先受偿其抵押房产,杨某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称:王某所述属实,确实向王某借款50万元,现尚有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但其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法院能够延长半年时间。至于抵押的房产,因事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王某无权要求优先受偿其抵押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为开办北京人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于2006年12月20日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杨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9日,月息2%。同时双方约定,杨某以位于海淀区花园北路某地的房屋作为抵押,逾期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不按期偿还,王某有权以杨某的抵押物抵偿所借款项。《合同》签订后,王某给付了50万元借款,杨某于同年12月22日向王某出具借据,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但双方未至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2月6日至6月20日,杨某先后5次归还王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3万元。2007年12月25日,杨某出具借款说明,内容为“作抵押房地产我已取走,尚欠25万元人民币(本金)、利息,在2008年5月底前本息一次还清”。还款期届满,杨某未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房屋系杨某之父所有。审理中,杨某称其父对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情况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杨某就其借款项以《合同》及借款说明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现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杨某现暂无力还款,法院将给予其适当的期限筹措款项。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双方未就抵押房屋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本案中的抵押权并未设立。王某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案例中王某与杨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王某与杨某没有就房产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设立,不能有效存在,王某丧失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只能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25万元本金及利息。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林木所有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的实现,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二是必须设立抵押权,如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设立抵押权的未经登记,抵押权就不能实现,王某不能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其与杨某的债权效力。因此本案中王某要求杨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在特定物上设立抵押物的协议,其属于合同,成立和生效需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抵押合同本身属于设权行为,目的是设定抵押权,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有区别的,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要件。而抵押权的生效需要公示,对于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而言,登记行为是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即抵押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前提,登记行为不是判断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而是对于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要件。对于该案而言,贷款人王某收到房产证后,应与抵押人王某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与贷款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王某并不能就其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但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14.未经同意而用他人名下的财产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可见,只有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才可以用来抵押。

【典型案例】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丰台区某地的×××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2011年5月31日,被告周小某和假“周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将北京市丰台区某地的房屋登记在被告周小某名下。之后,周小某与翟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小某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的房屋抵押给被告翟某,并于2011年11月23日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翟某在明知上述抵押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告周小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该行为违反《担保法》第37条第(四)项的规定。二被告恶意串通,将本属于原告的房产抵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周小某辩称:2011年5月3日,我取得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2011年10月11日我将上述房屋抵押给了翟某以便用于借款担保。2011年11月23日,我与翟某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随后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在我与翟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候,翟某并不知道我与周某之间的事情。综上,我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翟某辩称:首先,我确实向周小某提供了91万元的借款;其次,我与周小某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相关手续,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我与周小某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房屋产权人有异议,我已向建委核实过,故我属于善意第三人。综上,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小某系周某之女。2011年5月30日,周小某雇佣他人以周某的名义与周小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将×××号房屋卖给周小某。房管部门基于此将×××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周小某名下。

2011年11月23日,周小某(甲方)与翟某(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X号楼6层6-×××号的房产为抵押物,用于担保91万元的借款,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设置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同日,周小某与翟某填写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并至相关部门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

2011年12月,周某将周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周小某协助将×××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2012年5月17日,法院判决周小某与“周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以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尚未消灭的前提下无法返还为由,暂驳回了周某要求周小某协助办理×××号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周小某与“周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周小某并非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号的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那么其与翟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行为属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周某对周小某的行为没有追认,且周小某也不能通过订立合同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故法院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周小某与翟某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专家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人能否以其没有所有权亦没有处分权的财产做抵押,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知情债权人能否对抗不动产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规定,房屋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抵押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之时,即宣告成立。抵押登记不是其成立要件,也不是决定其是否有效的要件。合同是否有效,体现了国家对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绝不能以抵押物是否进行登记来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周某是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号的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周小某雇佣他人以其父亲周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周小某在事前没有经得房屋所有权人周某同意,也没有在事后获得周某追认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为其与翟某的债务做了抵押,虽然被告翟某主张自己对周小某对用作抵押的房产不具有所有权毫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但也不足以对抗周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周小某与翟某的抵押合同无效。需要提到的是,在本案中虽然翟某的抵押物权不能抵抗周某的所有权,翟某与周小某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翟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另案要求周小某进行赔偿。

同类推荐
  •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本书从实际出发,由浅入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法的法律知识,对该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通俗易懂、体例规范,在各个章节穿插了案例,有助于广大读者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 普法系列:消费者权益保障问答

    普法系列:消费者权益保障问答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公民的财产可以随便被偷、被抢、被骗,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可以随便被侵犯和剥夺,人们就无法生活,国家就会因为没有安宁而不会存在。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更是不可能的。所以,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说,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最紧密,也是应用最频繁,对人们的生活、工作、经营最有用的一门学科。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会确保人生的平安幸福。因此说,法律是护身法宝。我们这套书,是人们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的入门向导,是打开法学大门的钥匙,是人们自我保护的锐利武器。人们通过对这套书的学习,会了解最常见的法律常识,从而会使生活更安宁、更幸福、更美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主编。本书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条逐一进行了解释,并就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婚姻、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一并给与了释明。
  • 诉之有道:商品房交易案例实证

    诉之有道:商品房交易案例实证

    商品房交易因其涉及数额大、影响范围广等原因,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启动以及时间的推移,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居高不下。这一方面说明房地产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此,本书收录了近年来商品房交易的典型案例,通过检索、分析和评述,为买卖双方正确解决纠纷和争议提供了解决之道。
  • 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主要是指弱势者的弱势状态是由于弱势主体的身心状况(如年龄、疾病)导致的;社会性弱势,主要是指弱势者的弱势状态是由于社会原因(如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国民待遇政策失衡)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知识问答》中论及的农村弱势群体问题特指社会性弱势群体。
热门推荐
  • 总裁的狂妻

    总裁的狂妻

    嫁他,为了筹备二十年的报复。娶她,持续延续二十年的恨意。两个带着不同目的的人,订立一年的婚姻契约。谁说婚姻一定要有爱情?只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没有爱情的他们,也一定维持好婚姻。只是,一旦某些东西越界了,那么,那契约还能有效吗?情景一:“…结婚后,我们互不干涉…”元昊宇眯着桃花眼,有趣地看着眼前前一刻还温柔似水的女子,转眼睛却张狂无比地谈着婚姻契约,他倾身上前,把玩着她滑落发髻的发丝,手背有意无意地在她的脸颊和耳垂边摩挲着,磁性的声音缓慢地说着:“我…有什么好处?”乔橙沉了一下眼,一眸危险的光芒划过,淡漠地说:“自由!”元昊宇挑了挑眉梢,莫名的光芒闪过眼底,收回了手,爽快地答应:“好!”比起自由,他更期待这一年的有趣…情景二:“你是我老婆,不是应该履行作为妻子的责任吗?”元昊宇冷冷地宣称,带着势在必得的决心。乔橙点了点头,无比认真询问:“你确定?”一句话,三个字,却用了一分多钟。“没错!”声音的温度低到冰点,紧咬着牙关,桃花眼眯成了一条线,阴沉无比,“明晚,你最好做好准准备,我亲爱的老婆!”乔橙微微一笑,神秘诡异,异常顺从地点头。于是,第二天元宅里,住进了四大美女,传言中四大情妇。乔橙优雅的喝着咖啡,轻轻眨一下眼睛,如同不解世事的小女孩,天真无比,扫了坐成一排的美女,微笑道:“还满意不?”情景三:“景晓晨,你到底有没有心,有没有心!…”元昊宇紧紧地扣着她纤细的肩膀,用力地摇晃着,那双桃花眼中疯狂一片。乔橙一挥手,禁锢着自己的双臂被打落,淡漠的脸上增添了几许无情,“二十年前,它就死了!”声音如同寒潭水,冻得刺骨。…推荐:现代文系列之一:《无心娇妻》讲述风泪垂的故事(完结)女尊系列之一:《无欲女皇》(完结)女尊系列之二:《懒惰女王爷》(连载中)
  • 快穿之女配不是那么好当的

    快穿之女配不是那么好当的

    因为一次意外的变故,顾槿儿进入了一个系统中,绑定之后,穿越了三千世界,与女主斗志斗勇,在结束了任务之后,发现原来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缘分……
  • 鸢飞戾天明者在暗

    鸢飞戾天明者在暗

    在未来世界,大地、天空、黑暗、光明混沌不清。究竟谁是谁非?狂魔般的少年不顾世人反对,潜在城市的废墟里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于是人们联合起来,向这个从古至今绝无仅有的魔头开战!“沉吟的大地与黑暗我了然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不和规矩的存在,但,我并不祈求我能得到善终。我将以我全部的魔力与天分舍弃与他,在他也消逝后,这份魔力就归为您有,请助我保护他到最后一刻。”
  • 诛天之作死的天道

    诛天之作死的天道

    她只想安稳的渡过此生。为什么?这么简单的要求,老天都不允许!既然天道不公,那她便毁天灭道!建立新的世界!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30几岁男人的活法

    30几岁男人的活法

    30几岁的时候,你必须哪些问题?30几岁的时候,你该为自己的人生做好怎样的准备?30几岁的时候,你应该选择怎样的人生方向?30几岁的时候,你应该对自己的工作,生活,人生做出怎样的规划?30几岁的时候,你渴望过上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人生负责。
  • 凰医帝临七神

    凰医帝临七神

    (原名《焚尽七神:狂傲女帝》)前世,她贵为巅峰女帝,一夕之间局势逆转,沦为废材之质。魂灵双修,医毒无双,血脉觉醒,一御万兽。天现异象,凰命之女,自此归来,天下乱之。这一次,所有欺她辱她之人必杀之!他自上界而来,怀有目的,却因她动摇内心深处坚定的道义。“你曾说,你向仰我,你想像我一样,步入光明,是我对不起你,又让你重新回到黑暗。”“你都不在了,你让我一个人,怎么像向仰你?!”爱与不爱,从来都是我们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带走了所有的光明与信仰。
  • 光芒纪2:斑斓

    光芒纪2:斑斓

    侧侧轻寒继《簪中录》后的首部时尚言情励志之作。女版《中国合伙人》+中国版《时尚女魔头》当传奇命运开启冰封之门,第一缕微光照进心底,时尚梦想如斑斓蝶翼,开始小心地振翅飞行。追寻梦想的人,总是被命运推动而会聚到同一个地方。叶深深一路跌跌撞撞,为了走向时尚的荆棘王座,她遭遇前辈打压,经历好友背叛。只因出身底层,是个普通女孩,她饱受质疑,甚至连家人都为她设下牢笼。顾成殊每次的出手相助,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冷血商人的外皮下,究竟是怎样的灵魂?或许,命运的每一次轻颤,都只为磨砺翡翠的原石,梦想的每一次振翅,都只为初心不改的光芒,最后,谁将与她执手璀璨,共造光芒世纪?
  • 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决定成败

    加藤信三原本是日本狮王牙刷公司的小职员。有一天起床,他匆匆忙忙地洗脸、刷牙,不料,急忙中出了一些小乱子,牙龈被刷出血来。加藤信三不由火冒三丈。因为刷牙时牙龈出血的情况已不止发生过一次了。他本想到公司技术部大发一通脾气,但走到半路上,他努力平息自己的怒火,并开始回想自己刷牙的过程,才发现自己一直都太急躁。同时加藤信三发现了一个为常人所忽略的细节:他在放大镜下看到,牙刷毛的顶端由于机器切割,都呈锐利的直角。“如果通过一道工序,把这些直角都挫成圆角,那么问题就接近解决了!”于是,加藤信三一改往日的急躁、粗心,在一次次试验后终于把新产品的样品正式呈交给公司。公司领导看后,欣然采纳了他的建议,迅速投入资金,把全部牙刷毛的顶端改成了圆角。
  • 生生死死

    生生死死

    本书中收集了冰心、俞平伯等大家的著作。赞颂青春之美丽、生命之可贵,在平凡的生活中笑看人生。书中作者对于生活各自不同的感悟让读者看到不同年龄、不同阶级的生活观。书中有智慧的老人,平淡的中年人,他们以过来人的身份告诉你生活应该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