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6100000015

第15章 民间借贷的凭证与证据(8)

【专家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章某与被告朱某及A公司与B公司间通过银行相互转帐资金的性质认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而原告所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资金的性质,而双方均无法提供借贷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直接证据,需要法院抽丝剥茧地逐一还原事实真相。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是最后作出判决的重要一环。本案中,章某与朱某分别是A公司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者又是大学同学,故两人间既可能存在个人往来,又可能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那么,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所证明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属于借款性质还是属于业务货款,则需要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予以证明。案件审理中,章某主张收款账户是朱某的个人账户,故是给予朱某的个人借款;而朱某则主张款项在A公司与B公司的商业往来中已经抵偿,并非个人间的借款。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当章某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向朱某个人账户汇款的事实后,朱某对于其所持的相应款项已经在A公司与B公司的商业往来中偿还的抗辩就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将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但是,朱某提供的B公司汇往A公司的转账记录在金额上并不能与章某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相吻合,且汇款附加信息及用途均显示为“货款”,这更无法支持朱某所称该款项是“归还借款”的主张。此外,考虑到《合同法》中关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法院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与A公司或章某存在借款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章某与朱某借款关系成立,朱某应当如数归还章某向其转账的款项。可见,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往来情况,却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如果需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条方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18、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存款凭条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宣讲要点】

存款凭证只能反映当事人之间有资金往来关系,并不能必然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关系。借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商业往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因此银行转账仅是表示资金的往来,并不代表借款关系,具体是那种方式,需要分情况处理。

【典型案例】

李淑诉称,我和杨玲原系同事关系。2005年4月至6月,杨玲以家中有事为由分六次向我借款共34万元,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我于2005年4月8日按杨玲的要求汇入其丈夫李伟账户2万元,于2005年4月20日按杨玲的要求汇入其丈夫李伟账户9.5万元,于2005年5月20日按杨玲的要求汇入其丈夫李伟账户13万元,于2005年5月29日汇入杨玲账户1万元,于2005年6月9日汇入杨玲账户7.5万元,于2005年6月20日汇入杨玲账户1万元,以上合计34万元。至今杨玲共偿还2.71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玲、李伟立即偿还借款31.29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杨玲、李伟辩称,李淑汇入的34万元款项系通过二人向某公司的投资款,并与该公司签有投资合同,该公司已经以非法集资罪被相关部门处罚,该公司负责人已经被判刑。二人并未向汪英借款,仅是李淑与该公司的中间人,介绍李淑对该公司投资,李淑的损失应找该公司赔偿,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李淑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玲与李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淑是朋友,李淑于2005年4月8日汇入李伟账户2万元,于2005年4月20日汇入李伟账户9.5万元,于2005年5月20日汇入李伟账户13万元,于2005年5月29日汇入杨玲账户1万元,于2005年6月9日汇入杨玲账户7.5万元,于2005年6月20日汇入杨玲账户1万元,这些款项汇入后,李淑与金锴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投资合同,总金额为34万元,这些投资合同约定,李淑为该公司的投资人,自愿投资,风险自担。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淑称杨玲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其借款,仅提供了其向杨玲、李伟账户内汇款的凭证,杨玲、李伟虽认可收到了李淑的汇款,但称该款为李淑参加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有合同为证,李淑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李淑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杨玲、李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裁定驳回李淑的起诉。

【专家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淑持存款凭条称杨玲、李伟向其借款,应当举证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李淑并未提供诸如欠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相反根据杨玲、李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淑向一公司投资,并且与该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杨玲和李伟仅是李淑转款的中间人。存款凭条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存在有借贷关系,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其起诉。

随着经济生活发达,人们之间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越来越多,就事实而言任何资金往来的背后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都要根据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资金往来的性质,如果因为偿还货款而转账,就是买卖关系,按照买卖处理,如果因为赠与而转账,就是赠与关系,按照赠与处理,如果是投资关系,就按照投资合同处理,只有是在双方是借款或者还款的情况下,才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欲证明借贷关系,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法律事实,比如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写有借条、欠条等,至少双方要协商一致,哪怕是口头协商一致。二是借贷双方真实进行了资金交付,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通过银行转账,所以存款凭条、转账凭证仅是双方资金往来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

因此仅有存款凭条、转账凭证就向起诉要求还款,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不能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9、只有口头约定,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但在审判实践中,想要得到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确认和返还借款主张的支持,至少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据;证明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4月,陈某打电话给我借款5万元,一年后归还,我表示同意。后陈某委托巩某到我处取走5万元,当时我公司出纳唐某在场,我和陈某没有书写借条。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归还借款,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我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纠纷,无借款事实。2007年时,巩某是陈某公司的职工,巩某把钱取走与陈某无关。即使陈某曾让巩某向王某借款,其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借款用途也是用于公司,该笔借款不是陈某个人的债务,陈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陈某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过程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提供了巩某、唐某及钱某的证人证言,证人均出庭陈诉了证言,并进行了质证。其中,钱某为陈某儿子陈小某的同学,年龄10周岁,证明2007年4月16日巩某到陈某家送钱的时候,他当时正在和陈小某一同做作业,看到了陈某收下5万元钱的事实。唐某表示2007年时,他是王某公司的出纳,亲眼看见了巩某来王某公司处取走了5万元,当时巩某说是带陈某来找王某取5万元借款。巩某说2007年时,他受陈某之托,到王某公司找王某取走了5万元钱,之后到陈某家把钱交给了陈某。审理中,陈某表示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同时对证人证言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钱某在2007年时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唐某是王某公司的员工,与王某存在利害关系;巩某是在推脱自己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巩某、唐某、钱某的证人证言,可以印证陈某与王某形成口头借款合同,陈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委托巩某代为取款的事实,陈某与王某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现陈某逾期未还款,应当清偿债务。故王某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偿还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唐某虽然是王某公司员工,但考虑到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和环境关联性,并不能完全否则其证言的效力;而钱某虽然案发时不满十周岁,但根据法律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考虑到两者与巩某的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对其予以采信。

结合口头借贷合同的特点,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1)对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种自认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2)证人证言。这是最为常见的证明方式,但是在《最高院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这种证据的采信,作出了限定,以下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但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指对方当事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情况。(4)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网络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当然由于这类证据产生、保存空间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实际相对人的唯一性,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同类推荐
  •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

    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当今的社会里,我们不仅要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用法”,这才是懂法的最高境界。《极简法律常识全知道》囊括了婚姻、继承、物权、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劳动、消费者权益、物业、治安等领域的生活常见问题,为您解决日常生活的法律难题提供权威帮助。
  •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法象万千:睡龙醒语录

    本书系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积二十年而成的随笔集子,展现其丰富人生阅历中的所悟所得。全书分为八辑,每辑收文十数篇。这些篇什既独立为文,又括为一体。行文晓畅,条分缕析。引人深思,蔚然成章。
  • 七宗罪:魔鬼的侧影

    七宗罪:魔鬼的侧影

    是什么,诱惑天使堕落?是什么,诱导人们走上暴力犯罪的不归路?是人性原本如此,还是后天环境使然?这也正是作者想要极力探究的问题。在本书中,前FBI探员詹姆斯·博汀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充满血腥和暴力的世界。从为所欲为的黑帮毒枭,到肆无忌惮的反社会人格患者,再到心狠手辣的连环杀人犯……从每一个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人性的阴暗面;但同时,我们也都能找到人性的闪光点。“想要寻求光明,先要审视黑暗。”因为只有经历了黑暗,我们才能真切感受到光明的可贵。
  • 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本书以“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为研讨主题,探索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经济与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发挥规划法、税法、金融法、企业法等的功能,共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关注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东风飒飒杨花漫

    东风飒飒杨花漫

    “狮虎我错了……”“哪错了?”“我该听你的话的……”哼,就不该拜你为师!“真心的?”“嗯嗯嗯!”才怪!徒弟不听话,总是阳奉阴违,闫飒风表示心很累
  • 九天重霄之傲世皇妃太嚣张

    九天重霄之傲世皇妃太嚣张

    洛琪雅,二十一世纪顶尖杀手,后遭同伴背判穿越异世,却不料穿成了一个刚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因为躲灾祸,更因为修炼的缘故一直与师父在世外桃源居住,结果倒好,刚回帝都什么貌若无盐,千年难遇的废材反正能加得全给她加上了。更可恶的事情是妹妹勾搭上了自己的未婚夫,好,一不做二不休,看我怎么对你。
  • 哈佛家训(黄金版)

    哈佛家训(黄金版)

    《哈佛家训(黄金版)》通过讲述一个个真实生动、富含哲胖的名人故事,启迪孩子的智慧,引发孩子的思考,激励孩子以坚韧的毅力、乐观的心态上挑战未来,赢得成功。如果此书是灯,希望能照亮青少年前行的路。如果此书是路,希望能引领青少年走向理想之路。
  • 亲爱的暖宝宝先生

    亲爱的暖宝宝先生

    慕沐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家庭,但由于是个女孩,所以并不怎么受父亲一家的宠爱,只有母亲一人从未抱怨过为什么她不是男孩。慕沐从有记忆开始就知道父母总是吵架,而每当父母吵完架后母亲就会一遍又一遍地在她耳边说你要争气的话,在一次父亲醉酒后打伤了慕沐,母亲迫不得已将慕沐托付给了自己的闺蜜,本以为一切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却不想那是慕沐人生悲剧的开始因为家庭的原因使得慕沐不得不离开这里前往一个陌生的国度直到五年后回来遇到他,她的人生才有了一丝温暖ps:本文女主的部分经历是有原型的,只不过现实生活中她还没有遇见那个暖宝宝先生。
  • 孝恭皇后(全三册)

    孝恭皇后(全三册)

    她,出身寒门,八岁进宫,是明宣宗的皇后,明英宗的生母。她,以贵妃身份,得享与皇后一样的金册金宝之礼,“皇贵妃”一称由她而始;她,尚在世,就被尊为“圣烈慈寿皇太后”,给在世的皇后与太后上宫闱徽号,自她而始。她,运筹帷幄,思虑长远,土木堡之变,力挽狂澜;迁都之危,因她而解;嫔妃殡葬制度,由她而废。她,自永乐八年进宫,天顺六年崩逝,历经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六朝,得宣德大帝一生钟爱,她的一生,是怎样的传奇?
  • 穿越诸天万界

    穿越诸天万界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水浒三国,聊斋白蛇,蜀山斗破,遮天,封神洪荒,诸天万界……穿梭诸天万界,我为世界之主!qq群:487,914,153,欢迎大家。(已有二百万完本作品《武侠仙侠世界里的道人》,请放心收藏!)
  • 威尼斯商人(莎士比亚经典作品集)

    威尼斯商人(莎士比亚经典作品集)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早期的重要作品,是一部具有极大讽刺性的喜剧。大约作于1596—1597年。剧本的主题是歌颂仁爱、友谊和爱情,同时也反映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矛盾,表现了作者对资产阶级社会中金钱、法律和宗教等问题的人文主义思想。这部剧作的一个重要文学成就,就是塑造了夏洛克这一唯利是图、冷酷无情的高利贷者的典型形象。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左先生为何如此抠门

    左先生为何如此抠门

    云南妹子孙清娜一不小心成为新贵,相亲了一位帅海归,以为从此平步青云过上完美生活……岂料,竟然败给抠门的左先生!“那谁,我要重来,坚决拒绝被洗脑!”·#正经版#·以上海左家2个儿子在改革开放中的起落发展为主线,以云南孙家1女1子工作情感发展为辅线,展示改革开放中,市民阶层的生活及情感变化。
  • 还你余生不负

    还你余生不负

    据说风度翩翩的林总是妻奴中的战斗机,毫无节操的宠着他的妻子,除了离婚,满足她一切的要求。林总,夫人又抱着你哥哥的照片入睡。林子遇无所谓:“没事,她配偶栏上写我名字就好。”林总,夫人又跑去民政局大闹。林子遇冷笑:“随她,没我,她离不成。”林总,夫人又要自杀。林子遇猛然站起:“拦住,否则你们一个都别想活。”一直都是,她跑,他追。她疯,他陪着她疯。直到他失去希望,再也追不动,林子遇落寂惨笑:“倾颜,我把这条命赔你可好?”她笑道:“好,命你用余生还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