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5800000012

第12章 家庭关系(4)

在本案中,乔某与毛某在婚后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不随夫妻分居而解除。在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患病或生活遇到困难,另一方仍然有予以扶助的义务。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乔某与毛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乔某与毛某的约定仅是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是关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法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显然不是法定的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乔某在分居后做生意所赚的钱属于经营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4、因生活困难而将子女送养,经济条件好转之后能否要求解除送养协议?

【宣讲要点】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确立了完全收养制度,即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送养的子女同亲生父母就没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送养人在送养自己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送养人若想要把自己送养的孩子接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同收养人协商;二是协商不成的时候,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有这些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缘由,就可以要求解除。当送养人同收养人既协商不成,又没有法定的解除收养的条件,那么收养就不能解除。

【典型案例】

黎某与乔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生下一个儿子。2002年7月,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窘境。乔某独自一人,既要照顾黎某,负担其生活和医疗费用,又要抚养幼子,倍感艰难。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了黎某的意见,乔某于2003年6月,将儿子送养。收养人为一对年满40岁尚无子女的夫妇宋某与王某。两人均为某国家机关干部,经济条件较好。送养时,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2009年6月,黎某去世。乔某此时下海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财产,感到对自己当年送养儿子的行为非常后悔,遂产生了将黎某某领回自己抚养的念头。当乔某向宋某与王某提出上述要求时,遭到两人的断然拒绝。宋某与王某认为,当初收养黎某某系双方自愿,并签订了收养协议。收养后,两人对黎某某精心照顾,使其健康成长,没有一点怠慢。现在,两人与黎某某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乔某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实属无理要求。经协商未果,乔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是在生活遭遇困难的情况下,将黎某某送养的,目前自己已经恢复了抚养能力,并且膝下无子女,生活孤独,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将黎某某领回自己抚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黎某毕竟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让孩子随亲生母亲生活对孩子将来的成长更为有利,而且黎某当初是由于生活面临特殊困难,无奈将儿子送与他人收养,现在其已经恢复了抚养能力,应该允许解除收养协议,将孩子交回其抚养。但黎某应对宋某和王某夫妇多年来抚养孩子的费用予以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关系有明确规定,对收养的解除规定了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没有法定的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本案中,宋某和王某夫妇收养孩子的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黎某未能与孩子的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养父母也没有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要求领回孩子自己抚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专家评析】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在本案中,黎某夫妇家庭因黎某的残疾而无力抚养黎某某;同时黎某某也未满14周岁;宋某夫妇年满30周岁,自己没有子女,具有抚养黎某某的经济条件。黎某、乔某和黎某某和宋某夫妇均符合送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该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没有法定的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我国对收养的解除规定了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在本案中,乔某想把儿子接回来,同宋某夫妇进行了协商,但是沟通未果,因此协议解除行不通。关键看本案是否有法定解除的缘由。宋某和王某在收养黎某某后,悉心抚养,父母子女感情深厚,没有上述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也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法定理由。可见,乔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应支持。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女方再婚后,能否将祖父母抚养的子女接回?

【宣讲要点】

祖父母对孙子女也具有抚养权,但与父母的抚养权相比,祖父母的抚养权是第二位的、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才能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具备或者恢复了对子女的抚养能力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权不能对抗和排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父母可以要回子女的抚养权。现实中,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应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确定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

【典型案例】

云某(男)与高某(女)于2007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子女。2008年11月,云某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因事故身亡。高某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生活和劳动能力受到限制。云某死后,家庭生活陷入窘境,高某无力抚养两个子女。从2000年起,云某的父母将两个子女接到家中自己抚养。2011年,高某再婚。再婚后,高某的生活条件逐渐改善,但与后夫一直未生育,遂向云某的父母提出将两个子女接回自己抚养。云某的父母认为两个子女是云家的血脉,坚决不同意将其交给高某和其后夫抚养。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高某患有痴呆症,生活和劳动能力均有限,无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时,云某死后,两个子女一直由云某的父母抚养,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保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现在的抚养关系不宜改变。两个子女应当继续由云某的父母抚养。高某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探望子女或将两个子女接回家中小住。另一种意见认为,高某虽然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其智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障碍。再婚后,高某与后夫一直未生育,生活条件日益改善,要求将子女从祖父母处接回由自己抚养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云某的父母年事已高,独自抚养两个孙子女确有困难。但考虑到高某的身心健康状况和两个子女随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一定程度感情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子女宜由云某的父母和高某分别抚养。具体办法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家评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依据这种关系,父母对子女享有第一位的、无条件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承担第一位的、无条件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权在顺序上后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在本案中,云某去世后,两个子女依法应当由高某抚养。因高某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生活和劳动能力受到限制。云某死后,家庭生活陷入窘境,高某无力抚养两个子女,所以,云某的父母将两个孙子女接到家中自己抚养。云某的父母的上述做法符合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权毕竟是第二位的、有条件的,即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才能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恢复了对子女的抚养能力后,祖父母不能以自己对孙子女的抚养权排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高某再婚后,生活条件逐渐改善,且与后夫一直未生育。高某虽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并未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高某有权将两个子女接回自己抚养。云某的父母认为两个子女是云家的血脉,坚决不同意将其交给高某和其后夫抚养,是基于传宗接代的思想。但考虑到高某患有一定程度痴呆症的实际情况和两个孩子随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一定程度的感情的事实,从维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两个子女由高某和云某的父母分别抚养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同类推荐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途径。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强调要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推广和运用,有关的制度政策也得以相继出台。
  •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豪门甜宠:毒舌宝宝坑金爹

    豪门甜宠:毒舌宝宝坑金爹

    初次见面,他甩了她一脸钞票,而她则嚣张地还了他一巴掌;再次见面,他高深莫测地望着她,而她则卑微地跪在他脚下祈求帮助;五年之后,他一脸深情地望着宛若女王的她,单膝跪地献上专属定制钻戒,“你骂我、打我、怎么欺负我都没关系,嫁我可好?”
  • 校草老公只爱我

    校草老公只爱我

    每当有人问她:当初是你追的他,还是他追的你?林袅袅总会回答:打游戏爆的。某人不爽的捏着她的小下巴,冷眉一挑,问道:“谁是打游戏爆的?”林袅袅咧嘴一笑:“我是打游戏爆的,我是打游戏爆的。”某人很得意,赏了她一个么么哒。自从她被贴上他的标签以后,他就对她宠爱有加,唯命是从。也因为和他走得太近,她成了女生的公敌,每天找她麻烦的人多不胜数。她表示好烦恼,这样的男朋友太不省心了。某日,林袅袅低价出售男朋友一枚,穿衣显瘦,脱衣有肉,冬暖夏凉。某人发现以后,火冒三丈,掀了她的小被子。“喂喂喂!打你啊!”“来!”某人哒的一声,把皮带给抽了出来。“你来真的?”“我什么时候来假的?”“打就打,来啊!”
  • 掌控:如何在人际交往中取得主导权

    掌控:如何在人际交往中取得主导权

    从工作中的上司、客户、同事,到家庭中的父母、情侣、亲戚,以及日常人际交往中的朋友、对手和陌生人……掌握并运用本书中的社交技巧,无论面对怎样的困境,你都能够巧妙逆转被动局面,摆脱人际交往中的困局,快速、果断、从容不迫地取得主导权。即使你的对手比你强势得多,你也能在交锋中处于不败的境地,以四两拨千斤之力化解困境。另外,本书对“人际界限”这一主题进行了详细而生动的阐述。缺乏界限感,是人际关系陷入困境的根源。人们往往认为人与人之间关系越密切越好,而事实上,人们生活中的许多矛盾正是由于与他人太过亲密而造成的。
  • 极乐庄主丽娘传

    极乐庄主丽娘传

    生命的自由是那么的可贵,生命有多值得敬畏,乱世中有的人为了活着,历经了种种的苦难,只为见到明天的旭日阳光,也有无数的人为了明天而放弃了自由。多年以后,他们都老了,在夕阳下磕着瓜子,看着小孙子在外面跑来跑去,丽娘说:“当年如果我不装死,你是不是永远都不会跟我说你爱我。”“我在用行动告诉你,我会用我的一生守护着你,希望你一生都活得肆意,哪怕我一生都只能活在黑暗里,直到听到你的死讯,我才后悔,我要亲手给你幸福,不假他人之手。”“真好,我终于不用追着你跑了,遇到你,我才知道我曾经所有的苦难都是为了让你来到我的身边,来世,你要记得我。”“嗯”。 PS:有兴趣的书友请多指教。
  • 成为最强王者的男人

    成为最强王者的男人

    【2018王者荣耀文学大赛·征文参赛作品】王辰,都市小职员,一场意外的车祸,穿越到了王者荣耀的世界。 坑爹的系统,美丽爱动武的媳妇孙尚香,爱挖坑的小舅子孙权,冷酷无情的大都督周瑜…… 与王者荣耀世界的英雄斗智斗勇。”既然到了这个世界,那么从今日起,我王辰便是要成为最强王者的男人!此后一万年,你们将为这个名字而颤抖!“轰!“大晚上不睡觉!嚷嚷什么!”孙尚香射出一枚炮火无情的飞来。 【粽子出品,必属精品】
  • 秀色田园:异能农女要驯夫

    秀色田园:异能农女要驯夫

    推荐小紫的另外一本异能文《绝色特工:腹黑王爷异能妃》一个本在孤儿院长大的人,在结婚前夕才知道自己被骗,一场车祸离奇穿越。重生在古代,成为村里最穷的人,她利用二十一世纪的知识,种田,酿酒一起抓,看他如何调教土匪相公,并且成为这个村名副其实的种田能人。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沧海商田

    沧海商田

    有人说,商人是贪婪、狡猾、欺骗、绝情、伪善的代名词,但有人却认为正是因为商人的贪婪、狡猾、欺骗、绝情、伪善,才有商品和人才最好效益的发挥,商人在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刺激了创造、竞争、平等……可以这样说,商人能化腐朽为神奇,化死板为音符,他是流通的纽带,是财富的化身,是信息和文明的使者。而我们的故事,得从四十年前,一个商业巨子的诞生说起……
  • 再刊华严略策

    再刊华严略策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梦里话大唐

    梦里话大唐

    在一个奇异的梦中空间,唐玄宗的孙子跟二十一世纪的初中生小胖子在此相遇,两人得以超越时空交流。从小胖子那,皇孙李倕得知五年之后就是安史之乱,面对国恨,他又该怎样改变大唐未来?李倕:胖子,我有点慌。齐俊:兄弟莫慌,我就是你的外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