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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3)

【典型案例】

吕某是某国有机械制造公司的工程师。前年,吕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吕某的职务是机电工程师,任职期限为5年,享受工程师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

不久前,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单位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在聘任的岗位调整过程中,公司将吕某的岗位由机电工程师调整为助理工程师。这可能和吕某的脾气有关,自己平时摆着一副知识分子的臭架子,领导和同事都对吕某抱有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在这次聘任的民主测评中吕某的成绩非常差。不仅吕某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而且自己的工资、福利待遇都相应降低。这与吕某从前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有相当大的出入,而吕某原来的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吕某不想在以后一直享受这么低的待遇,希望能通过某种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公司规章规定,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的必须先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吕某认为,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由其调解难免有失公平,不愿意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而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家评析】

本案中,对于吕某这种因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工资、福利待遇相应的降低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以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

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其实,虽然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公司内部设立的,但根据《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它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超过总数的1/3。所以说,调解委员会基本上还是能够作出公正的调解的。

当然,从法律上讲,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如果吕某不愿意调解,企业的内部规章是没有权力强制吕某必须接受调解的,吕某可以不经过调解程序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0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5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7.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宣讲要点】

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第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书面仲裁申请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如证明自己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有如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

第二,应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活动,最好聘请一名专业人士代理。

【典型案例】

周某原是某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2006年公司进行改制,要求出租车的司机必须以入股的方式向公司交纳8万元钱。这些年周某虽然挣了一些钱,但大手大脚惯了,基本没有什么积蓄,这个时候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所以全单位就周某一个人没有交款,很自然的周某就丢了岗位。在家的这几个月,公司每个月都给周某发了生活费,也勉强够用。

光靠公司发放的那点生活费度日也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周某要求公司再为自己安排工作。随后,公司领导给周某安排了一份洗车的工作,收入少了很多不说,关键是面子上过不去,周某不同意这种安排。于是公司领导又将周某安排到传达室负责收发报纸信件。周某认为自己才四十几岁,干这个工作太委屈,再次被周某拒绝。不久,公司领导以周某长期不上班,又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将周某辞退。

周某对此不服,到信访部门去上访,工作人员告诉周某这种事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周某找到人民法院要求起诉,法院的工作人员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应该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专家评析】

周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也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仲裁的特点,即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可见,周某在法院起诉时所咨询到的信息是正确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在仲裁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处理纠纷。该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完全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并不偏袒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周某完全可以相信其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难以收集证据,周某也应当抓紧时间尽快提起仲裁申请,不要错过了时效。关于周某提交的申请书应该注意包括以下事项:周某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无异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如果周某不服从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8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5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1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43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8.劳动争议当事人都享有哪些权利?

【宣讲要点】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申诉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的权利;有放弃和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在裁决前,有申请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诉方有承认、反驳申诉人裁决请求的权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均有申诉、答辩和质询的权利。

第二,当事人双方均有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第三,当事人双方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当事人双方都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第五,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的任何阶段,都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第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第一,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第二,当事人有遵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第三,当事人有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有认真履行的义务。

第五,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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