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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工伤保险待遇(7)

【典型案例】

赵某在一家设备器材安装公司工作。6月,赵某在外面工地施工期间,与当地的村民发生矛盾,被村民砍伤致死。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砍人者有期徒刑15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判决赔偿家属5万元。7月,赵某母亲患病住进医院,用尽家里所有的积蓄。由于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无奈之下,赵某的妻子周某要求设备器材安装公司付给赵某一家丧葬费、补偿金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等。但是,设备器材安装公司以赵某因公死亡而拒绝支付。

【专家评析】

因工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只要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公伤亡则基本上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

通常情况下,工伤就应当是工作中带来的伤害,对于在工作中被他人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特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使伤害行为由第三人实施,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国《劳动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因此,享受因工伤亡待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还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因公受伤时,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因为社会保险是为公民提供基本保障,只要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费用,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而要求侵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冲突。

本案中,赵某在工地施工,从他的工作性质来看,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他由于工作与他人发生争执,最终被人杀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他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设备器材安装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给予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等。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73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第69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表5-8),转财务部门。

第70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72条业务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成《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转财务部门。

18.职工因过劳致死,家属可否享受工亡待遇?

【宣讲要点】

“过劳死”,就是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

我国目前法律上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工伤的认定主要有四个因素,一是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公务造成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造成的;三是从事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四是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活动造成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劳动者因劳动过于繁重而死,明显是工作原因。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岗位上过度劳累导致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

刘某系四川省巴中市某肠衣厂的职工。某晚,刘某加班时突然猝死,经公安局认定刘某为病死。原因是某肠衣厂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刘某的母亲知道后非常悲痛,要求某肠衣厂给予工亡待遇。某肠衣厂认为这不属于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刘某的母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刘某属于工亡,其家属享受相应的工忘待遇。

【专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刘某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不论是否因工作劳动强度过大而死亡,还是因为其他疾病死亡,都应当视同工伤,其家属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允许加班的最长时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劳动者是由于加班加点过度劳累死亡,劳动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劳动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只能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没有过错,则不能要求其赔偿。本案中,由于某肠衣厂促使刘某加班加点工作,忽视刘某的休息权,从而致使刘某过度劳累死亡,因此某肠衣厂不仅应承担工伤责任,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7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90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9.打工时劳动者因公死亡未获赔偿,亲属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宣讲要点】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

卫某的妻子李某是某市建筑公司的工程监理。李某在监督施工时,不慎由10米高台跌下,头部着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死亡后,某建筑公司从未给予过任何经济赔偿。祸不单行,卫某也因下岗丧失生活来源。他听说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费、工伤补助金、抚恤金等,于是向建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

【专家评析】

职工属于工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劳动局要求工亡认定,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亡赔偿。

如用人单位拒绝办理赔偿,其家属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劳动局要求工亡认定,或者在工亡认定书生效后60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亡给付的申诉,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送达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因公司卫生条件差患上了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宣讲要点】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素、生物因素、不良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官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法定的职业病共有10大类、115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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