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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工伤保险待遇(2)

【典型案例】

刘某是一个农民。为了改变家庭的贫穷状况,刘某独自一人来到某城市打工,由于没什么文化,就只能干一些力气活。2005年5月,刘某在一家液化气厂找到一份工作,给周围几个小区的居民送液化气罐。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在厂里往车上搬液化气罐,突然一个液化气罐从车上滚到了地上,当即发生爆炸,刘某身受重伤。几个工友把刘某送到附近的医院,经过医生们的紧急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医药费也是他们几个人给凑的。厂子既没有来人,也没有出钱,还放出话来说刘某只是个临时工,和他们厂子没有关系,他们是绝对不会负责的。经鉴定:刘某左眼缺失,右眼视力光感定位不准,定为一级伤残。

以后的日子刘某该怎么办,刘某年迈的父母、正在上学的孩子都由谁来养活啊?再说刘某还欠了这么多医药费,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偿还。刘某是为工作受的伤,有人建议刘某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厂子不承认与刘某有劳动关系,致使有关部门无法认定刘某的工伤,也就意味着刘某得不到赔偿。

【专家评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还是近几年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之一。因此,对于刘某所受到的伤害,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赔偿。

液化气厂以刘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承认与刘某有劳动关系是不对的。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刘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付出劳动并取得工资,与液化气厂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怎么办呢?首先,劳动者的工资条、工友证明、有关签字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该法第八十二条则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刘某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是上班期间在厂内搬运液化气罐时受到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从另一方面来说,液化气厂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对刘某造成的伤害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我们知道,液化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该液化气厂却没有提供一定的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刘某的伤残被鉴定为一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刘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刘某27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有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刘某工资的90%。

所以,刘某享受工伤待遇是不会因自己“临时工”的身份打一点折扣的,刘某可以向液化气厂讲明一些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们一再拒绝赔偿,那刘某为了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刘某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劳动者在为单位购书的途中被撞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宣讲要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据此,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例如周一至周五的每天上午8点到下午5点(中午12点至下午1点为中餐休息时间),这段期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为职工的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某职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本单位的某车间,一日,领导指派其去帮助单位进货人员进货,那么进货工作所在地,就是该职工当日的工作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典型案例】

刘某是广告公司的资料室管理员,平时工作就是采购书籍、收集整理资料等,比较轻闲。一天,设计部门需要一批新书,领导派刘某去新华书店购买。当刘某从书店买完书骑着摩托车回单位时,被一辆超车的汽车撞伤。刘某妻子说当时肇事司机已经逃逸,是几个好心的过路人把刘某送到医院的。经有关机关认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刘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的伤是工伤,判定刘某享受工伤待遇。但刘某公司表示不服,认为刘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没有办法,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专家评析】

本案中,在购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刘某去书店买书的行为是属于因工外出,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因工作而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的规定,刘某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刘某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而且,在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刘某的公司按月支付。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刘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可一次性得到相当于本人11个月工资的补偿费用。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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