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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2)

请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富某哪些行为不利于保护其权益?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是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这样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时保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富某由于爱子心切,但其处理事情时太过于冲动。皮某某虽然已和富某离婚,但他依法有探望自己孩子的权利,富某不应将大人之间的恩怨让孩子来背负。其次,富某为了截住孩子,不顾交通安全,也是错误的。尽管当时是绿灯,但那毕竟是在学校门口,且处于放学时的特殊时刻,富某应当考虑到行人的安全。再次,在事故发生后,富某没有及时报案,使部分证据遭到破坏。因此,富某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本案中,周围群众报警,交警队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后,作出责任认定,并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完全符合责任认定程序,对富某的责任认定是准确的。

在此也提醒开车接孩子或者在放学时间经过学校附近的司机朋友,一定要缓慢行驶,礼让行人;家长在接孩子时也应自觉站在人行道内,切莫拥挤在机动车道里,否则既会造成交通堵塞,影响他人正常行驶,甚至还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使自己和孩子受到伤害。同时也要告诫孩子们,切莫在马路上横穿猛跑,要学会保护自己。

【法条指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如何申请复核?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申请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实施的救济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原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申请复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给事故当事人所作的认定,其他人如车辆所有人、当事人的雇主等都没申请重新复核的资格。在这里,当事人又分为几种情况:第一,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责任认定有误的,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复核申请,但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仍不具有主体资格。第二,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复核。这里的近亲属具体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若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申请人资格由其近亲属继受取得,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权利。另外,基于某些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复核。

对于申请复核提出的时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未作规定,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申请事故责任复核的期限为3天,超过3天,上一级公安交通部门将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提出事故责任复核申请时须符合相关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向上一级公安交通部门提交由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次,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不服要求复核的,必须相应的理由和主要证据,不能主观想当然。不过,理由是否充分、正当,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将由复核机关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采信。再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申请复核的,须在3日内提出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典型案例】

杜某是一名残疾人。2013年1月5日,杜某准备到某商场门口去卖报纸。杜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其途经老百货商场门口时,发现前面有许多小商贩在摆摊儿,一时很难通过。杜某为及早去占住卖报的位置,就拐进了机动车道。在杜某就要从机动车道拐出来时,被后面驶来的轿车重重撞了一下,人从车上弹到地上,右手臂骨折,轮椅车也严重损坏,司机米某当即报了警。交通队的事故处理人员赶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司机米某有超速驾驶行为,但根据路上的刹车痕迹确定米某为避免撞上杜某曾采取过紧急措施,而杜某进入机动车道后未按规定及时驶出,也存在违章行为,所以判定杜某和米某负有同等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杜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已经要驶离机动车道,不存在违章,不应承担责任,杜某想申请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复核。请问:杜某可否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专家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由于非机动车道被行人占用,杜某一时无法通过,杜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驶进机动车道。由于杜某未及时回到非机动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杜某存在违章行为,而轿车驾驶人也存在超速驾驶的违章行为,因此,交通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这次事故造成杜某右手臂骨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杜某的伤属于轻伤;又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第1条规定,此次事故属于轻微事故,所以杜某应向其所在的县(市)交警大队提出复核申请。

就能否申请复核而言,答案是肯定的。杜某有权申请复核。就申请复核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三,看是否有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其复核申请将被拒绝。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由于杜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通行路段受阻而驶入机动车道,但未能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非机动车道,这已违反了交通法规,所以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因此,建议杜某接受认定,不必申请复核。否则,耗时费力,结果仍然一样,给自己和有关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回避?

【宣讲要点】

回避制度无论是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审判,还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回避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处理活动的一项制度。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包括交通警察和其他现场勘查人员,还有事故调解人员、鉴定人员以及讯问、询问、记录人员等等,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上人员若遇到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该人员所属公安机关申请回避。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中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朋友、同学、同事或者其他关系。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有以上条件之一,都应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若有以上情况的处理人员没有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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