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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13)

请问:由于大雾天气而导致此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恶劣的自然天气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现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作如下回答:

首先,我们判断本案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可成为交通侵权的免责事由,因为《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一般情况而言,各个地方都可能出现大雾天气,换句话说,可能出现大雾是每一个驾驶人都应该预见的,也应当对此有所准备的。所以,我们认为大雾、下大雨等天气,对于驾驶人员来说应该可以预见,或者说应该对此有所准备的。而且只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都有相应的设备予以基本的预防,比如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等。只要这些设备安全有效,再加上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对于雾天行驶也是有安全保障的。所以大雾天气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显然,刘某在驾驶前进行检查时已经发现防雾灯已经损坏的情况下,明知其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而坚持驾驶,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还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是由于刘某的机动车的防雾灯已经损坏,所以无法开启,结果在行车的途中遇到大雾天气,导致其不能很好的观察到道路状况,再加上当地的道路较为特殊,最终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刘某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在驾车时存在违章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刘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36条规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在本案中,骑自行车行驶的庄某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沿道路的右侧通行,也存在一定的违章行为,这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对于此次事故,因为刘某与庄某都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事故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30.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所谓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由此可见,高速公路以保证车辆快速行驶为显著特征。

因此,为保证车辆的快速行驶,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均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不得上高速公路行走,因此我国的高速公路即没有在高速公路上设计人行道,也没有设计横穿高速公路的斑马线。行人要要横穿高速公路,可以走过街天桥或者地下涵洞,千万不要图一时的方便横穿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需要指出的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也不是说车辆在上面想开多快就开多快,一方面驾驶人要遵守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120公里每小时时速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速,任何车辆都不能超过;其次要遵守该路段、该车道的限速规定。比如某路段由于路窄或者弯道多等原因也可能限速80公里每小时。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的各个车道限速也是不一样的,驾驶者必须遵守这些限速规定。

【典型案例】

2011年3月9日,上小学五年级的王某在回家的路上,为抄近路从高速公路南侧防护网的一破口处钻入,欲横穿高速公路。当她跑步横穿高速公路时,被一辆疾驶而来的本田轿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王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开放性骨折,右手自上臂以下折断,为六级伤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责任认定,胡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并跑步横穿高速公路车行道引起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胡某父母认为,防护网是高速公路保护交通安全的设施之一,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尽职责及时修复破口,导致其女儿从该破口处进入高速公路。其女儿才10岁,根本就没有分辨能力。因此,本次交通事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高速公路却以防护网的破口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胡某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吗?

【专家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据此,王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她是未成年人,可能没有辨别进入破口的防护网的危险,但是其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应当教育、照顾自己女儿,此次事故的发生表明王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尽职责,疏于管理,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因此,王某父母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可以以王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速路有限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不管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性质十分的恶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父母也可以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肇事车查出后,将肇事车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3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突遇障碍物导致伤亡事故的,谁应当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当前阶段,我国的高速公路大部分都属于收费公路。对于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比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因此,养护公路、对公路进行巡查并清除路上障碍物,是高速收费经营管理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每有尽到上述责任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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