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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33)

二、关于法律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也要依法予以赔偿。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三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一些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在确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应考虑根据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然,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如某演员的精神障碍患者身份信息被公开后,使其丧失许多商业演出的机会,造成很大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依法给予处分。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务员法,第二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与惩戒;2007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与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可能是个人,单位不可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对于非公务员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行政处分予以执行。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要点】

认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情况区别开来。“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涉及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行为能力等关键问题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向司法机关公开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信息,不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被精神病”和侵犯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企图将别人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进精神病院的行为发生。如家庭成员为了争夺拆迁补偿款,或者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企图将另一家庭成员或者继承人送入精神病院,以及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相互勾结而出现的“被精神病”现象。

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行为。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监护人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法总则第9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没有生活能力的监护人予以扶养等,否则除了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外,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3.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行为。依据本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4.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据本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

5.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实践中,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还有很多种,立法不能一一列举穷尽。

二、关于民事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包括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行为和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侵权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都不能忽略。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合法行为不负赔偿责任。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如殴打他人、污辱诽谤他人等,这种积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没有疑义的;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他不尽这种义务,即不作为,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合法的行为有时也会造成他人损害,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但这些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一般情况下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除了产品责任等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以外,民法奉行过错责任制原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只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了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过失违法行为相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被精神病”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而其他几种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造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侵权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名誉玷污)和不良状态(如财物被侵占、经营受妨碍、环境被污染、行动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如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行为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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