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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全国性体育社团与业务主管单位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和社会合法性挑战

第一节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与协会作用的弱化

一、业务主管单位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权力

目前,我国社团组织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也就是说,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日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109】其中日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即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规定较为模糊,给业务主管单位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业务主管单位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包括:社团的各项业务工作,由总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归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与社团业务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社团的挂靠单位,进行具体的社团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对社团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下列部门归口负责:(一)人事司负责对社团成立、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审查,以及社团负责人的资格审查;体育经济司负责对社团的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审计及经营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对外联络司负责社团的外事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社团的党务党建工作;监察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对社团的违纪违法的查处工作。(二)其他有关业务厅、司、局按其主管业务对社团分别实行相应的归口管理与监督。【110】

目前由于各单项体育协会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依托。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依靠国家资源建立起来的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心的人、财、物等各方面受到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的管理和调控。(2003年访谈资料之一)协会与中心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协会与中心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分家),协会的各项事务由总局各职能部门对口监督与管理,实际上使业务主管单位较为全面地介入了社团的内部事务。

二、与业务主管单位间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

社团是公民或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这一点体现在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社会团体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等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协会管理内部事务的一定的自治权力。

我国法律上对社会团体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是多方面的。按照行政机关的通常区分,包括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对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管理。【111】根据行政法学上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指导的解释,原则上这些行政行为不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112】也就是要在尊重协会自身一定的“自治”的前提下来进行监督和指导。

目前对于体育单项协会而言,依托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自由裁量【113】空间完全由业务主管部门掌握,在实际的运作中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业务指导、管理的范围和介入程度的界限,而将协会纳入了行政性的管理体系之中,业务主管单位与协会间权力边界规则是缺失的。

2002年对全国性单项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的调查中显示:20%的协会通常与1~3个职能部门相联系,49.09%的协会通常与总局4~6职能部门相联系,16.36%的协会通常与7~9个职能部门相联系,14.55%协会通常与10个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联系。

而对协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的调查显示(多项选择):69%的协会选择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问题。

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间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使协会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弱。以决策为例,决策受总局各职能部门的影响较大。据2002年调查显示:98.18%协会决策受总局各职能部门的影响,只有一家(占1.82%)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选择完全独立决策。

三、组织建设的不完备、协会作用的弱化与组织权威性的潜在挑战

我国目前的体育管理主要以纵向的政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县以上各级体育局)为主体。各地体育工作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资金的投入。在不同行政区域层次上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主要分属于教育系统、社会系统、体育系统。体育资源在各条块之间存在分割,单一依靠体育行政职能部门难以协调和整合体育资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体育健身和娱乐需求会日益高涨。全国性体育项目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在逐步完善自身建设和协会组织网络建设后,将成为打破条块分割,运用社会化和产业化手段整合体育系统内部、外部资源的重要的组织形式。目前与业务主管单位间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使组织建设不完备、协会作用弱化,协会的权威性面临潜在的挑战。

(一)组织建设的不完备

与业务主管单位间权力边界的缺失与中心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人、财、物不分家),使政府职能部门垄断了协会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力,使协会组织“虚化”。

1.协会的人员建设

各单项体育协会依托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心在人事上没有自主权,从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命到编制都由政府职能部门决定。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靠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内部分管协会工作的干部承担,一个人可能要承担包括协会工作在内的多项工作,管理工作繁重,使其难以对协会的长远发展等问题进行思考。而协会人事权的缺乏,也使协会难以根据项目的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人才的缺乏将直接威胁到全国性协会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领先地位,从而使协会组织的权威性面临潜在的挑战。

2006年访谈中谈到:目前协会与中心一体化,政府委托中心对协会的事务进行管理。因此中心的人也是协会的人,没有专职的干部。在社团的注册登记中将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会事务的干部作为专职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协会与中心是一体化的架构,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2006年访谈资料之一)

对全国F协会以及B协会的访谈中谈到:目前有编制的限制,难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来培养人才。项目的发展需要长期的人才培养,但目前没有。面临的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全国性项目协会应有的领先地位。职能可以垄断但是资源和技术是不能够垄断的。现在许多社会力量在信息的搜集、发布平台等方面做得非常好。(2004年访谈资料之一、2005年访谈资料之二)

2.财务和组织体系的建设

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是依托于国家投入建立起来的,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协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要有独立的账号。虽然在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中规定社团的收入要用于社团自身的事务,但由于中心和协会的财务不分家,在具体的运作中,人们难以分清是用于协会的事物,还是中心的事物。协会自身没有自主权,缺乏自我意识,也缺乏协会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识。在活动开展中有时收益返还于地方协会的较少,不利于对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育和协会组织体系的建设。

访谈中反映出一些协会的会员费收取后,就成为中心的资金了,而返还地方协会或用于地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的资金占的比例很少。地方协会组织的建设得到全国性协会的支持较少,地方协会的积极性难以调动。(2005年访谈资料之六)

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奥运会项目)或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包括非奥运会项目和部分奥运会项目)的会员。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国家体育总局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目前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而言,除依靠总局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拨款外,没有单项协会组织间资金的协调方式,如没有从体育总会或者奥委会的渠道对各个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支持,以保证各项目的平衡发展的建设体系。由于各单项体育项目都承担着一定的公益性目标,而总局的拨款偏重于奥运会的项目。非奥运会项目和市场开发潜力小的项目,面临着经费上的压力,难以充分地达成公益性目标。

(二)协会组织作用的弱化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际上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被纳入了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性一体化的管理体系中,成为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延伸。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在目前法律法规、制度没有健全情况下,对单项体育协会与管理中心一体化,拥有较为集中的行业管理权力的监督,也是规避改革风险的一种选择。但是这一管理体制,在延伸政府职能、形成较为有效监督的同时,也使其带有政府组织的弊端,难以发挥社团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的灵活、高效的优势。2003年的访谈中一些协会反映,协会的“婆婆多”,具有办事不灵活等政府办事业的固有缺点。

社团组织也被称为中介组织,其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社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传递政府和社会的需求。协会缺乏自主性和自我意识,使协会难以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难以敏锐地感知和传达社会的需求。协会更多地成为政府管理的延伸,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相对较弱。

据2002年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问卷调查显示:过去一年中63.64%的单项协会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过政策建议。80%的协会没有向相关企业提出过咨询建议。在访谈中协会的工作人员经常提到,行政力量强大,协会又罩在中心下,人员结构本身就是虚的,协会自身的作用自然弱化。

协会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也是其社会合法性的条件之一。组织建设的不完备,组织作用的弱化,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协会组织整合运动项目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作用,组织的权威性面临潜在的挑战。

第二节权力边界规则的缺失与共同利益代表性的挑战

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公、私”二重性。一方面,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也提供满足社团内部成员需求的俱乐部产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托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具有政府授予的行政性管理职能,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代表着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取向。但同时作为行业性社团组织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其自身代表着行业发展的利益以及行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长远看,国家利益目标与行业目标并不矛盾。但也存在一个问题,我们只能假定政府与协会及协会会员有着完全相同的偏好时,两者的目标是相同的。在局部、在某一时间段,当两者的偏好不同时,则可能出现政府的目标与行业目标相冲突。

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内部事务较为全面的介入,使协会在人事、决策、内部事务等诸多方面受到主管部门较大的影响,使协会更多地代表着政府的选择取向。目前阶段政府偏重竞技体育成绩的取向,使竞技性项目协会难以平衡运动项目中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整体协调发展的利益诉求,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运动项目发展的规律。另外,对于全国性的体育项目协会而言,其自身既有促进项目整体发展的社会利益诉求,同时作为一个行业代表,也代表着行业整体经济利益的诉求。以竞技成绩为取向,竞技性项目协会难以平衡竞技成绩与行业经济利益的目标。协会面临着能否代表运动项目整体发展和行业整体经济利益的挑战。

一、偏重竞技成绩的政治利益取向与项目整体发展的行业目标的矛盾

对于运动项目的发展而言,只有广泛开展该项目的大众体育和业余训练,使项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促进运动项目在普及与提高基础上的整体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开展大众体育和业余训练也是实现运动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的基础。在我国对于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投入,都分别有政府和社会两个渠道。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协调发展。但是限于目前的国力,迫于奥运会战略的压力,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投入中以竞技体育为主,开展社会体育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渠道。如从1998年开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的60%以上用于社会体育发展,40%用于竞技体育。目前在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中主要依赖于社会资金的投入(如冠名、赞助等)。国家体育总局近年来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体育发展占60%以上。据访谈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除将政府的直接投入主要用于竞技体育外,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投入也主要用于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发展的经费依然不足。虽然运动项目竞技成绩的提高能够激发公众对该项目的热爱,促进和带动该项目群众体育的发展,但是也需要大众体育的普及与之相呼应,才能够满足项目整体发展的要求。

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依托,中心和协会的侧重点不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完成政府职能部门所委托的任务。对于竞技性项目(主要包括奥运会、亚运会项目)工作主要围绕着竞技体育开展,突出竞技成绩的目标。协会的任务是负责该项目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以及作为社会化和产业化运作的窗口。中心和协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人员上没有区别,在内部的业务上有所区别。(2003年访谈资料之四)有些运动项目中心在内部机构中也设立如青少年体育部或社会体育部等,负责青少年体育或社会体育的开展。但青少年体育部还主要围绕着竞技体育的训练队伍(三级训练体系),社会体育部更多的是开展社会体育相关活动中的一个窗口,组织整体上的侧重点在于运动项目的竞技体育管理。对于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对于项目的大众体育普及和业余训练等则难以顾及。(参见案例4.1)

目前大众体育的普及和业余训练的任务多数是由地方协会和地方体育局去运作和管理。但是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该具备宏观上、整体上的规划和协调的功能。而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工作或迫于竞技成绩的压力,围绕着竞技体育活动来开展;或迫于项目发展的经费缺口,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陷入了产业化的开发之中。对于项目的普及工作以及项目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协调功能比较薄弱。

对全国A项目协会的访谈中谈到:“金牌”对该项目协会有很大的压力,无论教练员还是管理人员都感到需要“松绑”。由于“金牌”的巨大压力,全民健身活动(社会体育)无法开展。运动项目的发展应该走“普及—提高”的道路,从体育的普及—业余化开始,然后再到高水平的竞技运动。目前政府的经费投入主要在高水平的竞技运动上,投入的方向有错位。应将体育回归到全民健身中去。目前我国高水平的竞技运动走“举国体制”的道路,其特点是以国际大赛的成绩为最终目标,这种体制牺牲了大批人以集中保住1~2人获金牌。金牌的投入产出是低效率的。(2003年访谈资料之三)

2002年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在当前协会遇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多项选择),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协调发展的问题,协会和总局各职能部门协调的问题,都有69.09%的协会选择,被选率并列第一。

案例4.1

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之十四项,围绕着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学校教育的有机融合,提出中国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应该在五个方面取得突破。

1.竞技和教育的结合。竞技与教育的分离是专业运动员体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学校教育和竞技体育有着天然的亲和力。然而,现有的体育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青少年成长的一般规律,割断了竞技体育和学校教育的有机联系,这对整个学校教育不利,对青少年个体的成长也不利,最终也对整个竞技体育不利。让竞技体育回归学校,让每一个青少年在接受全面发展的教育的环境里成长,让竞技运动特有的锻造自信品格、培养顽强毅力、追求协作精神的特质融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教育中,这是中国体育必须要解决也应该可以解决的问题。

2.加大对群众体育的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并延续下来的政府预算,主体是竞技体育的事业费,包括训练、竞赛等经费,对体育活动场地的建设,大多以大中型体育场馆建设的投入为主,基本没有建立起对群众体育投入的体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以来,政府用发行体育彩票的办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大大缓解了群众体育长期以来无人问津、投入不足的局面。对于支持各地兴建群众体育活动场所和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目前政府的总体财政预算看,特别是与竞技体育相比,群众体育的财政投入依然明显偏少,这个缺憾应该随着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得到弥补。

3.运动项目协会重视群众体育。我国的运动项目协会基本上和项目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大多是从原国家体委的司、处建制脱胎出来,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目发展进行全面管理。目前,各运动项目协会仍然是以竞技体育为主,在群众体育工作方面虽设立了青少年体育管理部门,其职能也基本是与竞技体育接轨的青少年业余训练,离真正的群众体育还有很大的距离。

全国运动项目协会是在国家层面上管理该项目发展的组织,必须改变只在口头和名义上提群众体育而实际上不管理群众体育的状况。在当前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的形势下,运动项目协会和管理中心重视群众体育,不仅有助于为竞技体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也能推动运动项目的普及和发展,甚至能通过产业化运作改善项目发展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形成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局面。

4.高水平竞技体育俱乐部扎根社会。我国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俱乐部,如足球、篮球的职业俱乐部,还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运动队的痕迹,基本没有形成和社会融合的机制,虽然一些俱乐部有自己的球迷协会,但大多缺乏与俱乐部的血肉联系,这也是造成目前职业联赛市场极其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体制是金字塔结构,底部是广大的爱好者和球迷,中间是各种业余球队,顶部才是职业球队,并且职业俱乐部与自己庞大的球迷群体保持着稳定而有机的长期联系。改革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思路和管理模式,使之扎根于社会,与项目爱好者形成血肉联系,这是中国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5.淡化竞技体育金牌的政府行为。随着改革的推动,我国竞技体育的投入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社会的投入已经占到相当的比例。有些竞技体育项目已和国际上的职业体育体制接轨,有的已形成为规模不小的产业;运动员个人不光担负为国争光的任务,实际上他们作为社会中人,也事实上存在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所以,对竞技体育的投入应该按照新的模式进行。政府继续维持主张发展竞技体育的政策,但不能采取笼统的事业费方式,应实行绩效管理,建立以政府目标为投资对象的重点投入方式,从计划经济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改革为差额资助的投入方式。这也就是说,竞技体育金牌的投入,应从政府行为改革为国家、社会、个人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模式。(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之十四)

另外,现行的中心和协会的领导由总局来任命的人事制度,直接影响到协会对项目运作的侧重点。与行政组织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使组织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满足政府所代表的公共目标。而对协会领导层激励上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与政府组织成员相同的职位上的上升(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变化和相应的物质待遇的变化)和精神上的奖励(荣誉等)【114】。动力和激励来源单一,衡量协会领导业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竞技成绩,这使协会领导在其任期内更多地将提高竞技成绩放在第一位,以彰显其业绩。

对全国E协会的访谈中谈到:从管理人员的结构上来讲,由国家体育总局任命中心主任和协会的秘书长,E项目中心领导兼任协会的副主席和协会秘书长。协会既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又是社团法人。当前的干部用人制度,作为政府官员,一任是四年,或者八年,这样的用人机制直接影响到对项目运作的侧重点。衡量其政绩的必然是国家队的成绩。他们肯定知道青少年的重要,联赛的重要。但是青少年成才期十年。在其任期内,难以看到效果。像国际E项目协会主席一任七八年,有的是二十年,大家所评价他的是从整个国际E协会的发展来谈。(2005年访谈资料之三)

而对地方E协会的访谈中提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与地方体育协会关注的重点或者说目标与任务不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重点是国家队的建设、联赛的开展等。地方协会关注的还有项目的普及、青少年的培养等任务。在这些方面,目前全国性的协会在宏观上没有一套办法,在微观上难以发挥作用。行业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如与职业联赛相关的系统的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但是其他系统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群众对于该项目的参与。而这是不符合项目发展规律的,制约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访谈资料之六)

二、偏重竞技成绩的政治利益取向与运动项目行业经济利益的冲突

目前我国全国性运动项目的发展资金,一方面来源于政府的拨款【115】,另一方面,还需通过社会化和产业化运作来获得。对于奥运会项目而言,经费还基本上有保证,但是现代竞技体育呈现出高科技和高投入的趋势,竞技项目投入巨大,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往往难以满足项目发展的需要。许多项目还需要采用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方式获得社会资金的投入。非奥运会项目则主要通过自身的产业化运作获得项目发展的经费。有些非奥运会项目政府的拨款只能保证人头经费,但是也呈递减的趋势,完全需要通过自身的运作获得项目发展的资金。(2006年访谈资料之一)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而言,其自身既有促进项目整体发展的社会利益诉求,同时作为一个行业代表,也代表着行业整体经济利益的诉求。作为非营利组织,其经济利益的诉求,主要是为了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运动项目的发展。如用于青少年队伍、后备人才、女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等难以通过产业化运作获取发展资金的方面,以促进项目整体的发展。

在对全国E协会的访谈中谈到:目前协会发展面临两大目标,一个是提高竞技水平,一个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取项目发展的资金。这两个目标是有密切关系的,竞技水平上不去,就难以获得社会资金的投入,资金不足则难以促进项目水平提高。要想水平上去就必须踏实抓青少年,按项目运作的规律去做。E协会在职业联赛也有一份利益,一方面是维持协会的运作,另一方面是青少年培养、教练员培训、场地建设,这些是需要协会来做的。(2005年访谈资料之三)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托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被纳入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性管理体系之中,使其更多地成为以竞技成绩为取向的政府公共目标的代表,而行业经济利益的代表性较弱。

这一点在开展职业联赛的项目中比较突出。以足球项目为例,为给国家队冲击世界杯、奥运会等国际比赛让路,经常停赛、调整赛程甚至取消升、降级等,直接影响了对联赛的经营和开发,影响了行业的经济利益,各俱乐部投资人意见很大。

案例4.2生动地描写了职业联赛为国家队冲击国际大赛而让路的情形。

2001和2002年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是暂停和让路的两年。2001年,为了让路于“十强赛”,球员们经受了“冰与火”的洗礼和锤炼。联赛早早开锣,在冰天雪地中带着棉手套,吐着袅袅呈炊烟状的呵气顽强搏杀。风和日丽的日子自然是属于十强赛备战的,天变得达到绝对炎热标准时,球员们开始登场亮相了。这样的联赛赛程在任何推行职业联赛的国家中都是少有的。2002年的情况就不用多说了,大体相似,只是暂停和让路的载体变成了世界杯。

现在讨论这一做法的是非对错已经没有意义,也显得过于片面与消极。但现实终归是要正视的,是无法用文字所轻易抹煞的。当中国队在世界杯上两手空空回来后,当大多数有联赛城市的气温已经高达40度时,我们看到的是一片片空旷的看台,一个个状态不佳、如同梦游的国脚。十强赛出线后的一段时间内,和大多数人一样,曾经认为暂停和让路或许是目标明确的,尽管显得不太职业。当再次“透支”联赛,以期在世界杯上放出更大的“卫星”而以失败而告终时,我们发现,联赛已经由于过分“透支”而变得虚弱不堪,被盛夏的太阳烘烤得“吱吱流油”,只剩下一具空空的“职业”皮囊在酷暑中摇摆……【116】

另一方面取消升降级等也造成对赞助商的违约,赞助商的赞助经费会因此而不能到位,给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既影响到全国性协会资金的收入,也直接影响了对地方协会、俱乐部和联赛承办方的资金注入。

在2005年对地方E协会的访谈中谈到:全国E协会运作不太规范,以冠名权为例,冠名以后有时候又违约。对于升降级而言,有时又不按规范升降级,违约后赞助商就减少甚至不给赞助了,这样全国协会又减少或给不了地方协会进行联赛运作的经费,类似这样的事较多。(2005访谈资料之六)

另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是职业俱乐部与国家队球员之争。

以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117】事件为例。2004年奥神俱乐部拒绝俱乐部球员孙悦参加国家队的集训,被中国篮球协会处于停赛的重罚。如此重罚是中国职业联赛史中的第一次。2005年国家队又向奥神俱乐部发出孙悦参加国家队集训的通知。这一次,奥神俱乐部同意队员孙越参加国家队集训,但同时奥神俱乐部希望中国篮球协会对《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奥神俱乐部认为:“一旦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俱乐部方面将失去对所送球员的涉外签约权,俱乐部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是纯粹的民营企业,运动员的培养完全依靠企业来支撑。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为培养优秀球员投入了大量资金,若按现行规定,俱乐部的投资难以收回,可能挫伤民营俱乐部投资培养优秀运动员的积极性,损害民企的合法权益,对国家、企业和中国篮协均无益处,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情况。(详见以下案例)

案例4.3

北京时间2005年6月20日晚,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通过各大媒体,公布了俱乐部与中国篮协的对话要点。【118】

我们愿意输送我们的球员进入国家队,加入为国争光的行列。

我们期待中国篮协对《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希望酌情修改的条款如下:

1.《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年满20岁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合法经纪人。经纪人与运动员签订代理合同应上交中国篮协,中国篮协认可后同时在运动员所在俱乐部及相关部门生效,中国篮协有权监督运动员与经纪人执行其代理合同”。

按照中国篮协此项条款,俱乐部方面将失去所培训球员的涉外签约权,俱乐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不明白中国篮协为什么指定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经纪人拥有球员代理权?中国篮协应尊重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法律合同。

2.《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须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俱乐部同意后,由俱乐部和篮球项目经纪人向中国篮协办理审批手续。”

在此条款中虽然提到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须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但在第十条办理涉外转会手续时,却不需要俱乐部出具任何保护俱乐部权益的法律手续。

3.《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应向中国篮协递交以下材料:

(一)拟转会的国(境)外俱乐部或国家篮协发出的转会函或邀请函;

(二)运动员及经纪人共同签署的转会申请;

(三)中国篮协与拟转出运动员及经纪人签订的合同;

(四)中国篮协与运动员拟转入俱乐部签订的合同;

(五)运动员与篮球项目经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

(六)拟转入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雇用合同。

按照中国篮协此项条款,针对像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这样的曾经花费大量财力培养运动员的民营企业,在运动员涉外转会应向中国篮协递交的材料中,却没有体现俱乐部任何权益。应由俱乐部主导球员的涉外签约合同,报中国篮协审批备案。

4.《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现役国家队运动员出国(境)或地区打球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也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原国家体委《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上缴体育总局10%”。可在此项条款中没有考虑到俱乐部的利益。我们希望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05年6月17日)

这一事件一方面突出反映出俱乐部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协会对俱乐部投资者利益考虑的不充分,对行业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通过各大媒体,公布了俱乐部与中国篮协的对话后,中国篮球协会以最快的速度给出了回应,同意慎重考虑《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奥神俱乐部队员孙悦也参加了国家队的集训。但奥神俱乐部放弃了参加2005~2006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赴美国参加ABA联赛【119】。在体育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国内的职业俱乐部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对于我国的单项体育协会也提出了更为严峻挑战。

国家队与俱乐部的球员之争,在国外开展职业联赛的国家中较为常见。但是各方利益主体,大多形成了契约式的协议,各方的利益能够取得平衡。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的天职。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体育多元化、多主体的投入模式下,单纯依靠行政动员、行政命令的手段和方式,难以取得各利益主体心悦诚服的合作。运用科学合理管理方法,与各利益主体达成契约式的合作关系,保护共同的利益,创造双赢的局面是解决矛盾的现实途径。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能否调节各方的利益矛盾,能否代表包括俱乐部在内的各方的共同利益,从而获得各方的认可、支持和参与,也是其面临的社会合法性挑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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