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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事法律关系(2)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或有行使权者就权利的客体实现其内容的正当行为。

权利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实方式就是民事主体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权利,如所有人自己使用所有物。以事实方式行使权利不发生与特定相对人的关系。法律方式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权利,如所有人通过出卖所有物来实现权利。以法律方式行使权利一般会产生与特定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意志和行为上的某种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或不受限制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的精神,尊重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即禁止权利滥用。

2.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或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各种合法措施。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即国家保护和自力保护。

民法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被侵犯时,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公力救济是民事权利保护的主要手段,是许多国家机关的共同任务。最常见的国家保护是通过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审理后用判决的方式来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

民事权利的自力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可通过自己或其他自然人采取合法的、必需的措施保护其权利,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等。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受到限制,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的方法。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许多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是相类似的,对民事权利的分类可直接适用于民事义务的分类,但民事义务也有一些自己的特殊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民事义务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根据有效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可将民事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履行义务就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如交付财物、支付货款等义务即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履行义务是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履行的义务。消极义务既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充分尊重;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保密的义务。违反消极义务的方式通常是作为。

3.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民事义务依据其产生根据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本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本义务,是指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主要指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利益,随合同关系的发生所发生的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等。

不真正义务,是指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益而已。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为人类带来利益的有体物,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物质财富。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最广泛的客体。如借贷、货物运输关系中,其客体都是物。

(二)行为

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交付财产的行为;第二,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第三,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三)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

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此类客体是无形的,但能为人们所感知,能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具有价值,如著作、发明、商标等。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因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而得到在心理上、身体上、生产经营上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人身利益虽然离不开民事主体的身体本身,但并非主体的身体本身,而是指满足主体本身所需的客体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主体为权利义务之属,客体为权利之所附。”

案例:

原告张某系被告某附属小学学生,第三人苗某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老师。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某追过去用手拽住张某的红领巾推搡,并给其一拳。张某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其他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费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花去住宿费146元、交通费用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附属小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计8038.68元。

被告某附属小学答辩称:苗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况且学校也无力承担责任。第三人苗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在治疗。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先天性癫痫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

问题:请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本案。

评析:

本案中,作为学生的张某上课违纪,教师有权纠正,但教师却采用了暴力手段,苗某对张某的人身造成了伤害,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同时,教师是在代表学校从事教学时造成张某的伤害,故学校和张某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有权要求学校对其所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而学校有义务满足其合法要求则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被侵犯,遭到伤害的人身利益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民事法律事实确认的根据是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但并非所有的客观情况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只有依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其次,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虽然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但任何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以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客观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规定和民事法律事实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志,可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自然事实两类:

(一)行为

行为,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要求、至少不违背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如离婚、继承财产等。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内心的欲望、心理。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意思通知。表示人表示其内心欲望的通知,如对要约的拒绝、合同履行的催告等。(2)观念通知。表示人表示其内心对一定事实的认识与观念,如对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的通知等。(3)感情表示。即表示人表达自己某种感情的行为,如对继承人的宽恕等。事实行为是指基于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或经过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无因管理等。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效行为等。

(二)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又可分为状态与事件。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存在,如对物的占有、人的失踪等。

事件,是指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罢工等。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就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等民事法律事实。

案例:

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4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与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题: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评析: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说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本章小结: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因此,明确法律关系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的基本关键。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类别,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对于学习民法至关重要。

思考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2.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3.简述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4.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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