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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曾经被漠视的海洋权益(2)

自然大陆架除了具有几何学上的特征外,还有地质组织结构上的特征。因为大陆架原来是陆地,所以在其因海水平面上升潜没后,也可以发现曾经是大陆的明显痕迹。可以这样想象,如果我们能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会看到它的地貌与大陆基本上一样。首先,大陆架表面的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生长在陆地上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

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并含有没有完全腐化的植物枝叶,因此,在泥炭层中有机物质含量极高,这些黑色或灰黑色泥炭可以作为燃料而熊熊燃烧。同时,在大陆架上还能经常发现贝壳层,它是由许多贝壳被压碎后堆积而形成的厚度不均的沉积层。大陆架是因为地壳变化而形成的,所以它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随着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由于大陆架的确定与一个国家的领海范围有关,因此对大陆架的界定在国际上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其激烈的程度可谓是白热化到了极点,所以对大陆架概念的法律定义则更为重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算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对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早已有之。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中宣称:

处于公海下但却邻接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判决北海大陆架案时,采取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这一原则。

1977年国际仲裁法庭对英法大陆架案的裁决和1982年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进行裁决时,也是采取的“自然延伸”

原则。在其后,对于大陆架的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l款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自然延伸”原则被法律化地写入了公约中。

对于大陆架的划界,有的国家提出了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的划界方法。对于这种方法,早在1969年2月,在丹麦、荷兰两国与西德有关大陆架划界争议的诉讼中,丹麦、荷兰两国提出应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国际法院以1l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西德没有义务接受这种原则,从而否定了“等距离原则”的合法性。事实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间在划界协定中使用等距离线确定大陆架边界,同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大陆架的边界,但这种方法或原则的遵守是建立在协商基础的,并没有国际法的效力。

划定大陆架界线的意义就在于权利的归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专属的,任何国家、公司和个人未经主权国政府的明示同意,均不得在该主权国的大陆架区域内从事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活动。

海洋资源一直是我们引以为豪的,中国的海域相当辽阔,。总计达300多万平方公里,大陆架甚为宽广,黄海、渤海全都位于大陆架上。东海大陆架宽200~600公里,南海大陆架宽180~250公里。中国大陆架上资源丰富,现已探明或估计的石油地质储量至少达到100亿吨,开发前景极为光明,可以为未来l00年的中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还存在大量的天然气,以及新能源可燃冰。海底矿产丰富,各种稀有金属储量大,完全可以弥补陆地上资源的不足。中国决心在2l世纪全面崛起,经济发展成为了我们的武器。

但自古以来即自称物产丰富的中国如今却遇到了发展的瓶颈——资源与能源限制。其实不仅中国,全世界都遇到了这,一千年难题,陆地上的资源日益耗尽,据权威资料推论,地球陆地上的石油资源最多还可以供人类使用50年,到那时人类将面临无油可用的尴尬,而替代石油的新能源短期内还见不到踪影。所以,人类的目光已经无可避免地转向了海洋。未来世界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将会趋于白热化,今天我们不重视自己的海洋,将来有一天就会发现自己将一无所有。大陆架是中国人的宝贵资源,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我们应该倍加珍惜。

但阳光的背后总会有阴影的,这是自然规律,更是人类社会的顽疾。中国人自然拥有的毫无争议的大陆架资源照样成为了某些资源贫乏国家觊觎的对象。目前对中国大陆架提出异议的至少有日本和韩国,将来说不准还有什么菲律宾、印尼、越南等国出来捣乱。

中国的苏岩礁、钓鱼诸岛等都成为了他们试图与中国分享大陆架的试验品,一旦这些国家获得成功,中国的大陆架资源将平白无故地被瓜分,中国的子孙后代将难有一个完整的海洋家园。

4.12海里以内是领海

领海基线是一个国家主张海洋权益的基点之一,离领海基线最近的是领海线。领海线是一个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精神而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是以国家规定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确定距离的分界线,是宣示或确定国家海洋主权范围最外、最远的线。

对于领海线确定的问题,在世界历史上曾莫衷一是,各种主张都有。《海牙协议》曾规定过3海里的领海线,但没有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其中南美洲一些国家宣布自己的领海线为200海里,苏联则宣布自己的领海线为12海里。这所说的领海线距离,是指与领海基线的距离。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的“领海”几乎不存在,外国列强的舰船在中国内部的江河中都可以自由行驶,根本谈不上领海主权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将一切外国列强在中国的势力统统赶了出去,为了着手对领海线问题进行研究,还专门成立了海洋局。

1958年,中国政府考虑到当时海岸火炮的有效射程在12海里以上,最后确定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9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的领海宽度为l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及其上空,同时宣布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岛屿的名录。此后,那些曾经横行中国内河、领海和领空的外国飞机军舰再也不敢肆无忌惮地越过中国12海里领海线。即使有某些个人行为鲁莽,有意或无意越过,回去后也会被本国政府视为危险行为并遭到纪律处分。

1992年,中国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其领海线是由每一折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折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折线组成。

此后,在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宣布了中国领海基线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问的直线连线。在作出上述宣布的同时,中国政府还声明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领海的内容也不断扩充,领海区域内被分成几个意义不同的区域。从领海基线到陆地之间的区域,为了与其他领海区域有所区分,被称为内水,又称内海。内水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主权国的管辖之下,非经主权国许可,他国任何船只都不得进入。这一规定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相一致的,公约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同时还规定:“如果某一沿岸国由于选择直线基线而使原先认为是公海一部分的水域变成了内水,外国船只在这一新形成的内水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真正意义上的领海是指领海基线到领海线之间的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对于领海区域的具体确定,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一个国家对其领海拥有主权。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必须受到他国尊重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

对外独立权,是指在国际法原则框架内,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自主地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或抵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有权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

领海主权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主权来说,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对于陆地主权,主权国家都会对外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非经主权国同意,绝对不准进入。但对领海主权来说,却不完全这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的无害通过原则,即“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其中“无害”的具体规定,详见本书附录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作出无害通过的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通过他国领海时的具体事项。首先,穿过领海时,不能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也不能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其次,通过他国领海时,不能在其领海内停留,保持航行的继续和迅速;但他国船只或飞机通过领海时发生不可抗力或遇难时,他国船只可以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在他国领海内停留。再次,在他国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既然有国际法的规定,那么自然就会有领海主权国相应的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其中包括领海主权国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同时领海主权国有义务公布“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

虽然有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定,但并非领海主权国一点权力都没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其中明确规定:

(1)“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2)“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领海主权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

领海的建立,首先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公约所说的“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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