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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夜半鬼敲门——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谁主沉浮

【案情概述】

黎静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国贸附近的一家化妆品公司上班。由于来自江南,皮肤一向比较好,所以她的外形给她的业务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在公司做了一段时间销售工作之后,她手里有了一些钱,于是她结束地下室的蜗居生活,搬到通州一家一居室里一个人自由自在地居住。奥运将至,北京市政府又开始检查暂住证。一天晚上,黎静下班后一个人呆在家里上网。这时已是10点多钟了,她已经洗过澡,穿着睡衣,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她从猫眼里看到是穿着警察制服的一男一女,于是打开防盗门。警察问她办没办暂住证,她说没有。于是警察要求进入房间。她竟然没有犹豫就放他们进屋。盘问了几个问题,警察要求她将身份证交给他们,让她第二天到派出所去取身份证和暂住证。第二天,黎静请假到了他们指定的派出所里将身份证取了回来,并交纳了暂住证的工本费才将它也拿到手。黎靖又一次受到警察叔叔们的耐心教育。

【司法判决拟要】

警察未出示身份证明进入公民住宅行为违法,带走公民身份证件没有法律依据。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本案中,黎静无疑犯了两次致命的错误。第一次错误就在于她完全还受制于制服的迷惑,一个女孩子在家,半夜三更陌生人敲门,她连对方的真正身份都没弄清楚就放对方进了自己居住的房间。第二次在于制服先生要求将身份证交给他们,她毫不犹豫就交出自己的身份证。下面我们来认真分析一下这两个致命的错误存在的巨大风险。

也许中国人民盼奥心切,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上下一统的模糊意识,但恰恰就是这种意识给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机会。半夜敲门,十之八九都是鬼。这一点需要我们时刻记牢。黎静的错误就在于她太小瞧了中国人的犯罪胆量。当穿着警察制服的先生深夜敲门之时,也许当时正刮检查暂住证的风暴,所以她理所当然地默认了制服先生就是真正出公差的公家人。但是,不要忘了,准备犯罪的人他们也会利用中国普通公民的这一认知缺陷。我们来假设,如果这一男一女是冒充警察上门查暂住证的抢劫者,后果会是如何?黎静是一个女孩子,在封闭的房间里根本无力反抗抢劫。如果劫财倒也罢了,最多失去的只是钱,但万一有人贪图她的美貌,劫财的同时还想劫个色,那将是灾难性的后果。所以,无论是否情势使然,也无论是否真是警察,你只管记住:这是我的私人空间,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入。我们在面对上门盘查的警察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如果没有,对不起,恕不奉陪,你只管闭门谢客就行。即使有身份证件也不用怕,那么,公事公办,他们站在门外就可以了,你不用迈出房间一步。没有搜查的法律文件,他们一样不能进入你的私有领域。这叫公务不得非法防害私有。你大可以同情警察同志们的辛苦,但那仅仅是道义上的,法律程序上,我们还是照规矩来吧。

身份证件是一国公民的身份证明。这种法律文件只归所有者随身携带,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占有。黎静的第二个致命的错误就在于她将这个法律文件毫无保留在交到两个陌生人手中。好在我们的警察先生是真的,并且没有粗心大意地将它弄丢,否则有口都难辩了。身份证可以做一切事,而且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所有者承担。如果是犯罪分子,他们将你的身份证用于伪造,用于办理其他一切的大笔资金往来行为,那你可就惨了,到最后,一屁股的债,你洗都没法儿洗干净。

总结陈词:夜半敲门都是鬼,请君自保别后悔。警察先生也不怕,非法行动我闭门。做好一位真公民,是是非非非皆远飞。我借钟魁打走鬼,一生平安鬼自卑。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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