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例】某染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例。
审计调查:
通过询问、外调及对该单位账簿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为了完成地方政府业绩等考核指标,该单位与客户常州人华某达成“走账”协议,将华岳炳个人经营业务在该单位账户中反映,该单位将给予华某相应提成(未兑现)。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该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27份,合计涉及销售额1190614.41元,税额202404.43元,税款已作申报处理。
(2)2007年11~12月期间,该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常州市锦纶厂等4家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合计已申报抵扣增值税43947.45元,虚列成本258514.39元。
(3)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东台邦德化纤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合计已申报抵扣增值税98386.52元,虚列成本578744.26元。
上述违法事实(2)、(3)合计申报抵扣增值税14233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2)(3)依法追缴增值税14233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2)(3)中虚列的成本分别调增2007年度和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8514.39元和578744.26元,该单位2007年度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亏损额分别为2783425.34元和3905568.13元,检查调增所得额用于抵减该单位当年亏损额,检查调整后该单位2007年度和2008年度亏损额分别为2524910.95元和3326823.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142333.97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1系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2)(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42333.97元。
98.利用税率偷税
由于我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制,如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等,不同产品、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就有着不同税率,于是,有些纳税人就弄虚作假,尽量以低税率纳税,偷逃税款。
(1)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商品,不按商品种类分别采用适当的税率纳税,而全部以低税率计算,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如某粮油公司以经营面粉、大米、玉米和食油为主,另外兼营挂面。公司当年销售挂面67420公斤,每公斤含税价格为1.80元。企业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不按17%计算,而按面粉的税率13%计提应交增值税,偷逃增值税4000多元。
(2)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简称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依据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按17%、13%、0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两者应纳税额不同,使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换可达到偷税目的。
(3)混淆基本税率、降低税率。不同的产品适用的税率不同,例如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消费税分11个税目,每个税目的税率又有差别。有的企业为了偷税,故意将高税率商品,按低税率计算纳税额。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除了基本税率17%之外,还有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适用13%税率的货物有下列几类: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有的企业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等手段,适用优惠税率,偷逃增值税。
【例】某小酒厂既生产粮食白酒,也利用当地特产的白薯、木薯生产薯类白酒。共生产粮食白酒价值30万元,薯类白酒价值20万元。由于两种酒类的税率不同,而且该厂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会计核算不健全,许多资料不全。该酒厂浑水摸鱼,故意将粮食白酒销售改为20万元,薯类白酒30万元,缴纳的消费税为粮食白酒5万元(200000×25%),薯类白酒4.5万元(300000×15%),共计缴纳消费税9.5万元。
【例】某商业企业2009年取得销售收入5650000元,其中,小麦销售收入1925000元;面粉销售收入1348000元;饼干及糖果销售收入2377000元。2009年取得进项税689000元,该公司在账上未分开核算此三部分收入,用将其全年收入全部按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已纳增值税45500元。
该公司的行为是采取将高税率商品混入低税率商品中申报纳税的方式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小麦与面粉属条款中“粮食”一项,适用税率13%,而饼干及糖果则不属此范围,适用税率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公司2009年偷税2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