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则认为,其对B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成本为1.73亿多元,占母公司总资产的10%以上,占净资产的29%。并且,B改制前的2007年及2008年1~7月份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33亿元,公司按股权比例应分享2821.87万元的收益,对公司的损益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如果对该事项不予以会计处理,公司对C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投资成本与实际所持股份之股本相差甚大,同时,投资B有限公司近两年的收益在不转让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永远不能得到体现。这样可能严重影响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与分析。因此,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B有限公司决议并实施的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宣告分派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计入损益,并调增公司对C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A股份年报事件在我国颇具代表性。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公司常常将利润转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此时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能否确认为投资收益呢?目前,会计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严格来说,利润转投资相当于股票股利。从理论上来说,被投资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既不会减少其资产,也不会减少其所有者权益,但是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表明股份稀释了;而投资公司既没有收到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票数量增加了,持股比例也未变化,即使股票除权后再填权,股票市值增加,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一项收益。因此,国外的做法是,投资公司只在备忘录上登记所增加的股票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在出售股票时,才根据出售价与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但是,从A公司年报事件案例可以看出,利润转投资不能简单地套用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公司公布年报时,投资方即可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地调整长期投资价值。这样,对于被投资公司的增值,投资方能够及时地在报表上反映出来。因此,利润转投资时不应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将造成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重复记录。而成本法下,一般不调整长期投资价值,这样如果被投资公司长期不分配现金股利,投资方就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投资价值,就会出现长期投资价值严重低估,从而影响对投资方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估。同时,如果利润转投资不能确认为收益,今后只有在转让股权时才能体现收益,那么投资方的此项投资只有成本发生,而没有收益,将违背配比原则;投资方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与实际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存在重大差异,将违背充分性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在成本法下利润转投资可以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投资价值。
91.利用时间差调节利润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后能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往往借助时间差调节利润。传统的做法是在12月份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较为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与第三方签订“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
【例】××股份公司于××年12月5日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协议,以3500万元的价格向美国公司购买了一批硬件和软件,同时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为××年6月和9月,××年12月质量鉴定后予以验收。××年12月25日,该上市公司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同时确认5100万元的利润。
鉴于该股份公司尚未提供商品或劳务,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上述收益的确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协议成立,这9600万元,也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只有等到××年6月和9月才能根据提供的商品或劳务逐步确认收益。可见,该上市公司实质上是利用与外贸公司的所谓“协议”,进行跨年度的利润调节。
92.合并花招
合并财务报表,简称合并报表,亦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以产权纽带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在某一期间或地点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母公司)于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但也有人认为,服务于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包括拥有少数控股权的股东。
合并财务报表视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其所控制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实现的收入及发生的费用等信息。我国企业集团不是纳税主体,合并财务报表也不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缴纳所得税、分派股利的依据,它仅仅具有提供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信息的作用。
当一家企业(即控股公司)事实上控制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时,前者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其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和事实上可以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有人认为,若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性质有很大不同,合并报表意义不大,可不予合并;也有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经营情况,而各成员企业无论经营性质差异多大,财务报表均可合并,因此应当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对此无明确规定。
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统一与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和记账本位币;对境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折算为以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即所有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此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弄虚作假主要有: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不当,将符合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未进行合并;不符合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而予以合并或不按规定正确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项目不完整,尤其是内部债权债务不区分集团内部和外部的往来,使得合并抵销时不能全部抵销;等等。合并损益表也存在内销和外销部分没有正确区分,使得内部交易金额不能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算错误等现象。
【例】某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与下属子公司的内部销售收入未作抵销,而只是简单地相加,则造成虚增销售,浮夸业绩,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还有的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下属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也纳入合并范围,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真正的参考价值。
93.潜亏挂账
所谓潜亏挂账,就是指不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导致账面资本价值的虚计和本期利润的虚增,从而达到管理盈余的目的。用这种方式进行盈余管理手法多样,归纳起来有:低转产品成本、高估存货、投资损失不冲销、不良债权长期挂账、财产盘亏与损失挂账、少提不提折旧、少计负债等手段,以此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