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上述一个或几个线索、疑点后,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审阅核对有关会计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从而查证问题。
由于预付款业务须以合法合同为基础,因此对每一笔预付款业务,看其是否有对应合同,查证合同上规定的预付款数额是否同预付款发生额相符。并要对购货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查证,以确定是否在以虚假或不合理合同串通错弊,虚列预付账款的问题。
查阅预付账款总账与明细账,看其余额是否相符,还应注意明细账中相关摘要的叙述是否清晰,必要时可调阅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预付账款”账户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超出其核算范围的情况。
查证预付账款业务关联单位,确定是否存在虚假预付账款业务,以及预付账款余额是否正确。
查证购货入库记录,看有无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付清的账款在预付款和应付账款两个科目中同时挂账的情况。
查证“预付账款”明细账的账龄长短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如果账龄过长、则有利用“预付账款”转移资金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可能。
最后,问题查证后,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作出恰当的调整。
③预付账款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预付账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经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核算异常情况。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付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企业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较少,主要为预付购货款后在收到货物时可能涉及的对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但由于对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管理非常严格,所以,该事项出现偷税的可能性较低。但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该科目涉税事项较少,使得许多检查人员不重视对预付账款的检查,往往使该账户成为企业账“飞过海”及隐匿利润的防空洞,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
【例】某税务稽查组检查从事建筑安装的A公司,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200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上年相比,不升反降,与规模相当的同行相比,差距拉大,这与全社会基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极不相称。检查人员还得知,A公司2005年工作总结反映实现的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增长了30%,而且员工的年薪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些都说明A公司与整个建筑行业一样得到同步发展,但为何其业务收入不升反降呢?
审计调查:
检查人员自然怀疑A公司隐匿了业务收入,但先后检查了预收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均未见异常。检查人员又意识到可能存在挂靠大建安公司承接业务而隐瞒收入的问题,于是,从账面寻找与A公司有往来的大公司,终于在“预付账款——B公司”账户中发现隐藏着一大建安公司(C公司)。据该账户记载,A公司在
年底预付 万元至 公司购买钢材,钢材未购回, 年下半年又由C公司分四次汇回2000万元冲平了该账户,但12月份,A公司又收到1100万元钢材,并作了借“原材料——钢材”、贷“预付账款——B公司”的账务处理,而凭证后未附钢材发票。面对这些异常情况,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说,A公司先代C公司预付给B公司2000万钢材款,并由其分四次归还。后收到的1100万元钢材,是A公司向B公司购买的,尚未开票结算。当检查人员索要其代C公司预付款的协议及利息结算情况时,财务经理说因两家老总是好友,未定协议也未收利息。问题果真如此简单?在检查组至B、C公司调查后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A公司仅具有“房屋建筑”三级资质,为了承接大型建筑工程,遂“挂靠”具有一级资质的C公司,并以C公司名义承接了B公司总造价为1.69亿元包工包料的一大楼工程,但需预付2000万元保证金(即A公司账面反映的购钢材款)。除预付保证金一事外,其他全部的收入、支出、往来等会计处理事项均在C公司账面反映,而且营业税已由C公司按规定交纳,C公司因出借资质获得2%手续费收入(出借资质属违法行为,本文姑且不论此问题)。扣除各类成本、费用及税金,该工程最终形成的1100万元利润,也由A公司用购买钢材的发票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冲销,而所购钢材已由A公司验收入库。因此,A公司账面“预付账款——B公司”贷方余额1100万元实际上是隐藏的承接B公司工程转回的利润,钢材款根本无需再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针对该企业的行为追缴了所偷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而且还对所偷税款给予了一倍罚款的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表明预付账款账户也可以进行税收舞弊。A公司不仅利用预付账款账户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完成了所隐瞒业务预付保证金的付出和回收,而且还将所隐瞒业务实现的利润藏匿其中,实现了账内“飞过海”,这种情况,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48.利用预付款作为“中转站”
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例】某企业订购一批商品,价值50万元。正常情况下,向供货单位预付20%的货款即可。但供货单位由于资金紧张,向该企业有关经办人员提出,如能多付一部分货款,可给一定数额的“酬谢金”。该企业有关经办人员看到有利可图,遂商定按照货款的80%预付货款,供货单位给“酬谢金”2万元。
审计调查:
查账人员在审阅该企业预付账款明细账时,发现此笔预付账款数额较大,长期无动态,因此决定作进一步审查。
首先,查账人员调阅记账凭证,同明细账进行核对,发现记账凭证的内容是:
借:预付账款——A公司4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该记账凭证后附有付款单据及业务部门的购销合同等原始凭证。查看购销合同,发现预付款比例高达80%。进一步查阅以前的双方业务记录资料,并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商品在市场上并不是什么紧俏商品,况且以前双方购销业务都是按货款的20%预付的,因此怀疑有问题,决定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的方法追踪审查。通过购销双方的业务记录、人证、物证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情况,直到将问题搞得水落石出。
可见该单位存在的问题是:首先,有关人员不顾企业利益,通过多付预付款来谋取个人私利,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次,财务部门对异常的预付比例,不管不问,控制不力。对此问题有关人员供认不讳。
如供货单位所给2万元“酬谢金”已由企业收取入账,上述问题一般不做调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