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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止戈为武(1)

这是我从事律师职业后,独立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熊老三在超市购买矿泉水的时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找来帮手,熊老三见势不妙逃离超市。在逃跑途中,熊老三看到一些朋友来给自己助阵,于是几个人手持菜刀返回,再次发生打斗。这时,被害人廖老大出来劝架,混乱中被熊老三砍伤头部。经法医鉴定,廖老大为轻伤甲级。

熊老三的父亲来律所找到我,介绍完案情,我有点惊讶。熊老三只是对廖老大造成轻伤甲级的后果,虽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这类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但是老家公安的办案习惯,大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由致害人赔偿被害人一些治疗费用,然后再处以一些罚款。最多再给个治安拘留,很少会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提起公诉,这类案件一般也会走简易程序,处理结果不会太重,很少有被告人为此聘请律师。熊老三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3500元的治疗费用,而廖老大声称自己的手机和手表在当天被打坏和遗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2500元。

熊老三的父亲谈到,他之所以不想在县城请律师,是因为廖老大在老家势力很大,与公检法的关系都很熟。而且他听到风声,法院会顶格判处熊老三,最终很有可能是3年有期徒刑。他担心县城的律师不敢为这件小案子仗义执言,得罪公检法,更不敢得罪廖老大,所以找到我这个在市区执业的本地律师做辩护。

我向熊老三的父亲仔细询问了一些情况,了解到:廖老大是本地一霸,当晚实际上是对方的帮手。廖老大原以为自己出面,熊老三会乖乖认输,没料到熊老三不但不给面子,反倒在自己头上砍了一刀,以至于破相。所以廖老大要想尽办法出这口恶气。

熊老三父亲还谈到,打架的事情发生以后,熊老三知道得罪了廖老大,后果很严重,特意躲了起来。廖老大带着很多人冲到了他家,手上都拿了刀、棍,到处寻找熊老三。廖老大没找到人,他的手下为了泄愤,用铁棍把他家的门砸烂了。我出道以来辩护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就遇上黑道火拼这种棘手的事,有点头疼。我知道,当事双方都不是善茬,处理起来要加倍小心。

办理委托手续后,我和同事一起去看守所会见熊老三。他已经被关押了将近5个月。会见中,我们了解到:他并不是被民警抓获的,而是在打架的事情发生后的第三天,他去县城的药店买药,被廖老大手下的几个人看到。那几个人一直在街上四处寻找,发现熊老三的踪迹后,那些人拿着砍刀追杀。他一路狂奔,最终还是被追到。廖老大的手下人拿刀架在他脖子上,把他押上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开始拒绝让他们搭乘,在他们的威胁下,司机才被迫发动汽车。

熊老三被送到城外十几公里远的一座山上。廖老大和手下将他捆起来吊在树上,对他拳打脚踢,殴打几个小时,逼问他是不是受人指使砍廖老大的。后来,廖老大见他被打得奄奄一息,这才打电话给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民警开车把熊老三送到看守所关押。看守所值班民警见熊老三被打得浑身是血,害怕承担责任,不同意收押,非要派出所先送熊老三去医院做体检。看守所拿到体检报告后才同意接收。熊老三讲述的这些情况,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却对我的辩护有很大的帮助。有些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案件本身,忽略了案件以外的一些因素。“功夫在诗外”,司法实践中,影响到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有时候往往是这些案外因素。所以,律师代理案件需要“深入浅出”,既要吃透案件本身,又要跳出案件,了解一些看似无关的东西,综合考虑,制订相应的辩护策略。会见的时候,如果时间宽裕,律师和当事人聊完了案子,还可以聊得更广、更深,也许会有意外的收获。

我告诉熊老三:“廖老大非法闯入住宅和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你是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还是要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是要把对方送进班房,还是希望自己早点出来?”熊老三一脸茫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我解释道:“廖老大在本地有这么大的势力,我们要把他送进监狱,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难度很大。这样一来,会使你自己的处境十分不利。但是,如果我们以此为条件,要求对方作出一些让步,也许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熊老三权衡利弊以后,表示愿意放弃对廖老大的指控。

我把本案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向熊老三做了讲解。我对熊老三说:“你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可能做无罪辩护,只能要求从轻量刑。即使廖老大不再追究你的责任,法院也会作出有罪判决。”

熊老三说,对于被判有罪有思想准备,毕竟砍伤了人,而且已经关了快半年。但是,判刑在一年以上会被送到外地服刑,希望量刑在一年以下。我表示尽量去争取。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思路。这个案子干扰太大,如果只是就事论事,我的辩护目标很有可能得不到实现。廖老大与公检法的关系相当好,只有说服廖老大,让他去做法院的工作,他的一句话胜过我在法庭上说一百句。而我手里的筹码只是廖老大事后对熊老三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可以拿这个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廖老大作出让步。

为了实现我的目的,我让熊老三的父亲找周围的邻居作证,对事发当晚自己家里遭到暴徒冲击提供证言,并拍摄照片交给我。

我到法院送委托手续的时候,对承办法官说:“廖老大在事后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我们要依法追究。”法官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廖老大有犯罪行为,当然同样要追究的。

我知道,我对法官说的话,一定会传到廖老大的耳中,我只是敲山震虎而已。接下来,我便开始取证工作。

由于时隔5个月,本案发生的经过已经没有办法取证,而且很多人因为廖老大的原因,不愿意为此作证。所以,我决定把取证的重点放在熊老三遭到非法拘禁上面。

我在熊老三当天被追杀的药店附近进行调查,询问路边的店主和摊贩是否看到过当天有人持刀追赶他人。结果一无所获。我想到出租车司机。虽然我很努力地寻找,但是大海捞针,一无所获。

于是,我考虑直接去找当时押送熊老三去看守所的派出所民警。他们在接到廖老大的电话以后,开车前往郊外把熊老三带回县城关押。熊老三是否遭到非法拘禁,是否遭到殴打,这些情况他们是最清楚的。

我来到派出所,找到那位民警。我猜想,这位民警和廖老大肯定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不出我所料,在问及当天的情形时,民警表示他不好说。因为他知道作伪证的后果。

我理解他的处境。我说,其实我们并不是想追究廖老大的刑事责任,我们只是希望廖老大作出一些让步。我告诉这位民警,我想和廖老大谈谈,大家就这个问题坐下来商量一下。民警说,他一定转告廖老大。我留下名片后告辞。

为了给廖老大施加心理压力,我向法院递交了《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要求法院在本案开庭的时候,传唤押送熊老三的民警出庭讲述抓捕经过。法院接受了我的申请。没多久,我接到了廖老大打给我的电话。电话里,廖老大口气非常强硬,完全是一副黑道的口吻。

廖老大问我:“你知道我是谁吗?熊老三花了多少钱请你?你在哪里做律师?”

我不卑不亢,尊称他为廖总,说自己和他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只是在这个案件里面作为熊老三的辩护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希望得到他的理解。我声明,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熊老三的意思,熊老三是在我的劝说下,才表示放弃追究责任,但是希望廖老大与司法机关通个气,也别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话,我们就不会在法庭上提起这个事情。

廖老大表示,他不怕被追究责任,这点小事情不会难倒自己。

我开始向廖老大分析利弊得失。

我说:“您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不就是要出一口恶气吗?熊老三砍了您一刀,他已经赔偿了您的医疗费,您还把他抓去打了个半死。他现在也已经关在看守所5个多月了,这口气您应该说已经出得差不多了。”

我话锋一转,接着说:“我知道您和各路朋友都玩得很好,但是如果熊老三抓住您不放,他只有故意伤害一个罪名,最高也就是判3年。而您却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的话,您的刑期一定比他长。您何必为了这件事情把自己搭进去啊?即使您在本地有很大的关系,您的那些朋友敢不敢出面帮您还是个问题。熊老三如果豁出去了,把案子往上面捅,您的那些朋友不见得帮得了您,而且还可能牵连到他们。就算您最终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您为了这件事情不知道要动用多少关系来摆平,不知道要花费多少时间、精力和财力。明明是一点小事情,您又何苦这么折腾?现在就看您自己的意思了。”

我的一番诚恳的话语,打动了廖老大。但是他依然表现得满不在乎。此后廖老大又联系过我几次。我知道我的一席话起到了作用,廖老大越是联系我,越说明他已经感到了不安。

开庭前一天的晚上,我再次接到廖老大的电话。廖老大说,他不打算出席庭审,希望我慎重考虑明天在法庭上怎么说,相信我不会为熊老三这件事而得罪他。廖老大说,虽然他明天不在法庭上,但是我说了些什么,他会知道得一清二楚。

廖老大的话里有着明显的恐吓意味,但是我依然表明我的立场:“我只是作为熊老三的辩护人发言。熊老三如果不追究您的责任,我当然不会说什么。但是如果熊老三因为自己判得太重,觉得心里不平衡,要让您陪着一起坐牢的话,我没得选择,只能按照他的要求做好我的本职工作。”

廖老大说,这件事情他不想多管,他很忙,不想再过问这件事情,不想有什么麻烦,民事赔偿他也不要了。

听到这句话,我知道,我的目的达到了。

第二天一早我来到法院,派出所的那位民警已经在等候出庭作证,抽着烟,一脸的不安,在法庭外的过道里走来走去。

开庭之前,公诉人和法官约我到办公室交换意见。法官向我建议,能不能就事论事,其他的案外情节,开庭的时候就不要涉及,作为另外一个案件处理?我心照不宣地说,尊重法院和公诉人的意见,今天不谈及案外的事情。

庭审很简单,不到一个小时就结束了。

当晚,我再次接到廖老大的电话,说请我出去吃饭。我推辞说,手里有事情脱不开身,下次再一起坐坐吧。廖老大说,这件事情就这么算了,愿意和我交个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还要请我多多帮助。我笑道,我也是喜欢交朋友的,办完这个案子,我们就是朋友了。

几天之后,法院通知我去取判决书。熊老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留在本地服刑。扣除已经羁押的日子,他还有6个月就可以出狱。宣判后,我在看守所再次见到熊老三,他说对这个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很感谢我为他所做的一切。廖老大也时不时给我打电话,向我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刑事辩护要做到双赢,达到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满意的效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当事双方都是“黑道人物”的时候,对于律师更是重大的考验。不但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

这个案子是我独立办理的第一起辩护案件,能够做到这一步,我感觉不错。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我抓住被害人的过错,迫使其作出让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这些过错在案前、案中、案后都有可能出现。“被害人有过错”是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理的酌定量刑情节,指的是案件发生前的“被害人过错”。案件发生后,有些被害人因为自身受到的伤害,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这些事后的行为,一般不影响被告人此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处理。该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照样追究,如果被害人事后的报复行为构成了违法犯罪,也应当依法处理。这样一来,双方都是输家。

当前的刑事政策提倡“刑事和解”,要求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某些轻微的人身伤害类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可以从轻。这就给律师的刑事辩护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只要律师愿意多花费一些精力从中斡旋,有可能实现双方都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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