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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学基础知识概述(3)

案例1-2

王某是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员,自2006年起就来到这家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王某在交了预付款后入住了该房。公司更换领导后,经请示上级部门,认为原公司领导属于擅自将经营开发的楼房售与职工,具有明显的突击分房性质,同时严重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于是决定终止该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职工预交房款。据该公司称,因王某已经下岗,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知道王某已于2007年10月初强行入住,便向王某发出腾房的通知,但王某置之不理。该公司便以王某严重影响公司的回迁安置方案、严重阻碍公司的业务进行为由,对王某做出辞退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坚决否认自己抢占房屋一事,认为是自己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之后入住的,不同意公司的辞退决定。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补发2007年9月至11月的工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房屋买卖与辞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购买合同与劳动合同受不同的法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因辞退、工资引发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而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因违法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无权认定,用人单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解决。因此,公司以王某未及时腾房而将其辞退,没有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撤销对王某做出的辞退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王某2007年9月至11月的工资。

1.5 法律责任

1.5.1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3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管理或职务上的责任,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外,还包括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另一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而且,刑事责任是严格的个人责任,并主要是人身责任,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1.5.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某项行为虽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

(2)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或者后果非常轻微,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某种损害结果与某人的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则该行为人就不必对该项后果承担责任。

(4)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一般认为,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某项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行为人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并不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民事法律中,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例如高空危险作业、产品质量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要求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章小结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法的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的作用;二是法的社会作用,即法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具体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生效,也就是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小构成单位,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国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对法律关系变化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3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思考练习与案例分析

1.名词解释题

法律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律规范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2.问答题

(1)法的特征有哪些?

(2)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3)简述法的效力。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5)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

3.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砍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儿子说,未经许可砍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父亲的劝导,没有去砍伐树木。

问题:该事例说明法的哪些功能?

案例2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当天下午,詹某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遇难的噩耗。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以柳某为被告向崇州市提起诉讼,状告柳某“见死不救”,要求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柳某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其“见死不救”予以道德谴责。案件公开审理后,柳某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问题:根据本案例,分析在我们的生活中,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与法律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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