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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1)

【学习目标】

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过程,详细阐释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等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技能要求

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实际案例。

3.1 经济法概述

3.1.1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通用的说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经济法的概念可以看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关系。

1.国家在规范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在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能够使市场主体的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市场主体除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国家在市场秩序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就是国家对经济秩序进行干预的法律,主要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审计法等。

案例3-1

在2007年9月8日召开的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财政部有关官员表示,我国税收政策将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节能汽车的鼓励力度,一系列税收政策正在研究、制定或完善中,包括对环保、节能汽车实施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汽车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实施关税优惠,限制燃油经济性不佳产品,开征环境税等。在此次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和关税司领导的主题演讲都传达出一个信号:在促进环保、节能汽车发展方面,政策引导将进一步加强。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以税收为手段,通过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的确定和具体的征管,可以促进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稳定,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税收政策将在汽车领域凸显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向环保、节能产品投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

3.1.2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法学体系中产生较晚的法律部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继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

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晚于民商法。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经过原始积累到制度创新和完善化过程,逐渐形成了市场机制,各种经济活动已基本有序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不但多余,而且成为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制约和障碍,经济现实要求由市场机制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资源配置自动地进行有效调节。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的这种作用下,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即强调“契约自由”、“经济自由”,充分依靠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反对国家干预,国家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为适应这种要求,国家主要运用民商法来规范、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确保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和行为的自主。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资本家的企业内部可以加强组织性、计划性,实现生产的有序化,但整个社会的生产却显出无政府性、无计划性的混乱状态,生产与社会购买力的矛盾日趋激化,导致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这种情况表明,仅仅依靠价值规律、市场机制已不能有效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原本在自由竞争时期相当有效的民商法已显得软弱无力,因为民商法的特征就在于强调平等、自由,是从微观利益出发,它无法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来宏观调控经济,实现经济生活的有序化。适应经济发展的这种需要,资本主义国家转变了自己的职能,从充当资本主义的守夜人到伸出“国家之手”干预社会经济。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就决定了国家干预也不是任意的,毫无限制的,这就需要把国家干预经济的领域、程序、权限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国家干预的规范化、法制化。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大量相应的法规,主要内容是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这种新兴的规范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就是经济法。

一般认为,最早制定经济法的国家是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战后,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例如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6年发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经济法研究很快传入日本,日本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

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起就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规,例如1927年的《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56年制定的《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等。

3.2 经济法律关系

3.2.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关系为前提。经济关系存在于一切社会,而经济法律关系则不同,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受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制度,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范畴。这种关系的特点是非物质的,是建立在某种经济关系之上,并受政治制度影响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了的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作为规范,以具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背,否则就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3.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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