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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申报》厦台关系资料选(10)

5.厦门市政进行引起日领抗议,由市政会拆卸籍民居屋之故(蜀声)

厦门通信:厦门市政会于去冬决定拆建警备司令部前至西门之瓮莱河马路后,所有线内不论华民或他国籍民之居屋,拆卸三分一或三分二者,概不赔偿;三分二以上始行收买。日本领事即于一月八日函交涉员,请与市政会另行协定收买办法。在协定未成立以前,籍民居屋,不得径行拆卸。市政会以此次市政进行,乃继民九成案,当时规定赔偿市区内华洋居民家屋条例,已经各国领事同意,日领亦其一,此时自不应再有异议,置之不理,仍照向章华洋一律办理。本月十三日衙口街日籍台湾人黄传甲宅,被市政会拆卸。日领于十五日函厦门交涉员刘光谦抗议,略谓“案据敝国籍民黄传甲家眷来署报告,黄传甲所有厦门衙口街牌四十八号及四十九号之厝屋,本月十三日,被市政督办公署并市政会委员带同军警及工人擅行拆卸一案。

是日午后二时,本领事特派署员,前赴贵署抗议,请饬停止拆卸该屋。蒙姚科长遂打电话,转饬市政督办公署在案。但本领事对于厦门市区改正之事,前经屡次声明,并沥满腔赞助的诚意。惟关于拆卸我籍民厝屋时之赔偿价格及赔偿方法,本领事与市政督办公署及市政会方面,未经协定议决以前,本领事对于赞助市区改正之根本方针,势难决定。是以一月八日送上公函,转请贵交涉员转饬该市政当局,未经协议以前,对于帝国臣民之物业,勿得着手拆卸。不料此次市政当局,突然带同军警以及工匠,擅将上开厝屋,任意拆卸,实属蔑视中日条约,违背公理,似此办法,极为不当,本领事断断不能容忍。惟此时当该责任者若无表示遗憾之意,并保障将来再无发生此事,本领事为职责上保护敝国人之财产,自要不得已将现与市政会及市政督办公署磋商事件,中止进行,而自设法防止再生此事,并讲究直接保护敝国人财产之方法,将来若是因此酿出事端,市政当局当然负担责任,兹将唤起贵交涉员并市政当局大为注意。又本领事所以对市政当局不正之办法,严重抗议,是欲保留黄传甲回归时,提出损害赔偿之权利者也。至于市政当局强辩黄传甲所有厝屋,系属官产一节,虽然系枝叶之些事,毋庸顾忌。

查黄传甲前接市政督办公署通知书之时,就将该屋契据一切,呈请本署详细检察,认为该屋确系黄传甲所有物业,即请贵交涉员烦为火速转达市政督办公署并市政会查照办理是荷。此致厦门交涉员刘、驻厦日本领事井公庚二郎。”以上抗议,词意已极严重,嗣马路线内西庵宫顶之台人庄焰山宅,抗不听拆,并阻拆其附近邻屋,以邻屋拆则其屋亦自毁也。市政会乃派工程股会董四人,函司令部,调陆战一排,偕至庄宅断其交通,先督工拆庄邻屋。庄妻郑氏被阻不得出,迨邻屋及与郑宅共有之公墙亦拆除,兵始撤去,而庄屋亦毁。郑氏走报日警署,日领即向交涉局先口头提出抗议,问市政会何不待交涉妥协后而竟出此,请以电话致司令部,饬市政会立即停工。

下午并提出书面抗议云:“敬启者:关于市政会督办公署及市政会不当拆坏敝国籍民家屋事件,本月十五日,经致公函第一四五号,严重抗议,并声明今后当该责任者若无保障再无发生此事,本领事自要不得已将与市政会并市政督办公署磋商事件,决为中止,而自设法直接保护我籍民之财产,将来若是因此酿出事端,当然归于市政当局负责。故特缕缕指陈,唤起交涉员及市政必能充分注意在案。讵料本日上午,市政局竟再派员督匠,向西庵宫顶门牌二十八号敝国籍民庄焰山之家屋,又擅拆卸。嗣据庄之告急,本领事随请贵交涉员,用电话转速闽厦警备司令部林参谋长,命令市政督办公署停止拆卸该屋之事。其结果虽得停工,无如该市政当局,竟自狡辩,谓“日本领事,事前有承诺,拆卸三分之一之籍民家屋时,除工资以外,不要补偿。是以拆卸此屋云云。查市政当局所述前言,是欲意图将此无法拆卸籍民家屋之责任,转嫁与本领事,并本领事正在访贵署之间,彼以电话辩明,上述牵强附会之诡辩。惟恐本案极关重大,本领事故于本年一月八日,致贵交涉员公函第四号之内容,同一主旨,屡次或口头或公函,反复声明,并对贵交涉员及市政当局责任者,极口说明,协定未成立以前,市政当局,不能任意拆卸敝国籍民所有之屋宅,并侵害条约上、生活上当然之权利,等因在案。

不意此次市政当局,藐视本领事当然之要求,竟自拆卸帝国臣民所有之住宅,并侵害条约上正当之权利,兹特再请贵交涉员火速转饬市政当局:(一)对上述之不当措置,须向本领事满足辩明;(二)对屡次不当行为,必须表示谢罪,以及保障将来;(三)应有相当之赔偿。提出上列三项之要求,并通告现在进行中之协定交涉,暂且搁置。若贵交涉员对前列三项之要求,答复不满本领事之意,本领事为保护帝国臣民之成责起见,决定认为当然之办法,自加保护。鉴于如期办法,必定惹起贵我初交之重大结果,兹再唤起贵交涉员格外注意,务期贵交涉员出于有诚意之办法,为此特将上述事件,重再修函,请烦贵交涉员慎重办理,并希见复为荷,此致厦门交涉员刘。驻厦日本领事井上庚二郎。”交涉署接此抗议后,即转致市政会云:“敬启者:本日准驻厦日本领事来称,以厦门市政会擅拆籍民黄传甲房屋,兹送公译文两份,请转达市政督办公署并市政会查照办理等因,正在函转间,本日午后二时,又准日本领事到署面称,本日厦门城内西庵宫街门牌二十八号籍民庄焰山房屋,亦被市政会委员,带同军警及工人,擅行拆屋,特提出严重抗议,并责问市政会未得本领事同意,擅拆籍民房屋。贵交涉员以为合法不合法,请即答复等语。

准此,相应将日领所送译文二份,并来署严重抗议情形,一并函达贵会查照,希即暂停拆卸,妥商办法,并希见复为荷。”云云。市政会接函后,于二十四日召集会议,拟具驳复文送交涉局,请转日领,内容秘不宣布。司令部、警察厅、交涉署并嘱厦门鼓浪屿各报馆勿载关于交涉之新闻,其严重可知。据市政会人云,市会复文,仍据民九成案,华洋一律,经过领团之同意为理由。至黄传甲之住屋,确为官产,系前清谢中府之公祠,黄所执之契约,证据并不充分为辞。洵若此,亦何秘密之有也。自此次交涉起后,马路工程为之停顿二日。嗣仍继续进行,惟日籍民屋拆卸,则已停止矣。此案现在交涉中,结果如何,尚难逆赌也。(三月二十九日)(1926年4月3日,第9版。)

6.厦门市政会为拆屋事驳复日领,对十五日、二十日两次抗议驳复(蜀声)

厦门通信:厦门市政会以建瓮莱河马路,拆卸民房,拆及线内日本台湾籍民之居屋,引起厦门日本领事于三月十五及二十日两次严重之抗议。(抗议原文已记本报)市政会接到交涉署及市政督办公函,请停拆卸后,即于二十四日开会,拟具驳复文件,于二十七日致市政督办公署。督办公署即于二十八日转致交涉署,提交日领。原文如左:径复者,案准厦门交涉员函开,本日准驻厦日本领事来函,以厦门市政会擅拆籍民黄传甲房屋,兹送上译文两份,请转市政督办公署,并市政会查照办理等因,正在函转间,本日午后二时,又准日本领事到署函称,本日厦门城内西庵宫门牌二十八号庄焰山房屋,亦被市政会委员,带同军警及工人擅行拆卸,特提出严重抗议,并质问市政会未得本领事之同意,擅卸籍民房屋。贵交涉员以为合法不合法?请即答复等语。又准厦门交涉员函开,关于日领抗议拆卸籍民房屋一节,兹又准日领面称,关于此事,自应先行协定,然后进行拆卸事宜,无如市政当局不顾籍民权利,照常拆卸,本领事职权所在,当即取相当手续,冀以自卫,特此警告等语。

经于本月二十四日开会提案公决,议驳要旨,分述如下:按本年三月十五日,日本领事抗议书译文,其要点有四:

(一)谓拆卸籍民厝屋时赔偿价格及赔偿方法,本领事与市政督办公署及市政会,未经妥协议决以前,本领事对于赞助市区改正之根本方针,势难决定云云。查厦埠改正市区,拆卸籍民厝屋,始于民国九年,所有章程,经本会会同市政局规定,呈报地方长官,并分咨驻厦各国领事在案,均无异议,成例在先,实行已久。日本领事如抱满腔赞成之诚意,不应于前领事承认之事,受籍民瞒怂,再图推翻。且拆卸房屋,中外业主一律对待,最为公允,万无厚待籍民而薄待市民之理。如果督办公署或本会于定章外,再与日本领事协定,在我为断丧国权,在彼为违约,市民反对,友邦借口,彼此均有不利。盖改良市区与外领协定章程,微论万国无此前例,即按诸中日两国约章,亦无此明文。日本领事既声明能以热诚赞助本会进行市政,而又提出约外之要求,本会实难于解索。

(二)谓此次市政当局,突然带同军警工匠,擅将黄传甲所有衙口街门牌四十八号及四十九号之厝屋任意拆卸,实属藐视中日条约、违背公理云云。查本会函请督办公署给发通知书,在十四年十二月间。日本领事以籍民呈称通知书,延至一月七日始行送达,于本年一月八日函请暂且缓办,(见交涉一月十一日致督办公署公函)本会以送达日子,系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日止,各有回证可稽,则所谓期间迫促,已不成问题。业于本年一月十三日议决,由贵公署函交涉公署转复日领事在案。况事实上延至两月余,该籍民尚故意延宕,而日本领事亦无相当答复。本会以拆卸工事,难再稽延,故知会督办公署督同拆卸,何得谓之突然?何得谓之任意?至中日条约,并无容许籍民厝屋得阻碍市区改正之明文,又何得谓之违约?若以惯例论,如广州、汕头改正市区,非无拆卸籍民房屋,究未闻有彼此协定之必要。厦门何独不然?至黄传甲是否能主张前开厝屋之业主权,及向日本领事署要求提出抗议,始让下文答辩。

(三)谓此次提出严重抗议,欲保留黄传甲回归时,提出损害赔偿之权利云云。查本会依定章督促拆卸房屋,在法律上当然不负章程外之赔偿责任。而该籍民恃强故意阻挠工事进行,使本会受种种损失,候计算后,再请贵公署提出要求,此条应声明保留权。

(四)谓市政当局主张黄传甲所有厝屋,系属官产一节,虽系枝叶些事,无需顾念。查黄传甲前接市政督办公署通知书之时,就将该屋契据一切呈请本署详细检查,认为该屋确系黄传甲所有物业云云。按外国籍民在我国通商口岸租地住居,其租地权,非由该籍民将契据呈请我国官厅承认会印后,不能成立。试问黄传甲之置屋,曾履行此程序(手续)否?日本领事以片面的检阅,而认定该屋为该籍民所有,得无违反条约否?况照事实而论,衙口街门牌四十八号、四十九号厝屋,前清光绪三十四年美舰到厦时始行建筑,有官厅公文可证,后充作五营(前清保营)公产,嗣以谢中府心田有功厦门,将该屋充为谢中府祀业,逐年由外委(前清武官)吴南屏支办祭祀费用。迨民国十二年闽军踞厦,设立官产局,认该屋为官产,吴南屏顿起恐慌,伪造契据缴验,被官产局扣留,由谢中府之子谢文彬领回。契据尚在,召核立明。近吴南屏又再伪造契据,串通黄传甲讹诈,则该籍民所缴日本领事署契据,万不足凭,本会认为绝对无效。夫业主权既无充分证明,则黄传甲之滥诉与日本领事之管理,均属违约违法。

本会若不彻底抗议,则官产尚又任籍民侵占,民产何堪设想?又接本年三月二十年日本领事抗议书释文要点有三:(一)谓本日上午市政局竟再派员督匠将西庵宫顶门牌二十八号敝国籍民庄焰山之家屋,又拆卸云云。查西庵宫拆卸工事进行已久,二十八号之左右邻二十六号及二十七号,均经遵限拆卸,独此二十八号抗不照办。彼此墙壁相连,市街行人,危险万分。若任其挨延墙壁一圮,死伤行人,日本领事或该籍民能负责任否?且庄焰山自己家屋玩延,又复阻挡邻近,欲其互相效尤,本会为职责所在,实难曲予迁就。况日本领事前此要求暂且缓办,业经本会答复在案,乃稽延两月,日领事并无相当答复,徒以未经协定等语,为要挟地步,本会认为有损国权,违反条约,故不得已按章执行,以免阻碍,准情酌理,实无不合。抑更有言者,米升巷日本籍民汪子成门牌五十八号、五十九号、六十号,与霞溪仔街周永亭门牌七十三号等厝屋,均在收买之列,迄未缴契,无从给价。又西庵宫门牌三十四号(即台湾公会)延不拆卸,又瓮莱河洲仔郑有利、陈镜山等,混占桂洲寺等,本会拟请督办公署另备最后通知书,分别发给,再延定当强制执行,合并声明;(二)谓市政当局竟自狡辩,谓日本领事前有承诺拆卸三分之一籍民家时,除工资外,不要补偿云云,查市政当局所述前言,是欲意图将此无法拆卸籍民家屋之责任,转嫁与日本领事云云。查此言不知何方与日本领事接洽,未见公文,无可援为抗议与辩论之证据,本会认为无答复之必要;(三)译文最后提出三项要求:①对上述之不当处置,须向日本领事满足辩明;②对屡次不当行为,必须表示谢罪,以保护将来;③约束相当之赔偿云云。查本会之处置,应行拆卸厝屋按章执行,并未违反条约及惯例,何得谓之不当?此种执行,既属适法,安有谢罪之可言?至保障拆卸家屋之权利,载在本会章程,对于日籍与本国市民及他国籍民,一律待遇,日本领事自不能为过分之要求。至应否赔偿依章办理本会不能为日本籍民开一特别例,此项尤不成问题。以上答复要旨,经由本会列席议董议决,除具函答复外,并声明本会拆卸之事,万难稽延,如日本领事法外干涉,应付赔偿责任等语,公决通过。相应函请贵公署察照,将本会复函录转交涉公署,转复日本领事,并依前述要旨,提出严重抗议,以保国权,而维地方,实纫公谊,此致厦门市政督办陈、会办周。二月二十七日。(三月三十一日)(1926年4月4日,第9版。)

7.厦门市政积极进行,发山土填筑海滩,拟沿堤建筑八码头(蜀声)

厦门通信:厦门市政自日领允撤销与市政督办所订协议后,障碍减少,进行可趋积极。除自十六日起,由市政会派工程员偕同警备司令部拨派之陆战队,至城河马路线内强制拆除抗不遵让之民屋外,又以新马路、屿尾一段之内外海滩,市政会计画填建新市场。厦门新市廛将沿新马路向禾山发展,已成既定趋势。此中间一段马路内外两旁,均属海滩,不予填平,则终被限制,无由进展。故填筑屿仔尾马路内外海滩,实市政建设之首要计画。外海滩之填筑,取砂于隔海崩坪尾,内海滩则限于马路之横梗运沙船不能直达。工程上既有窒碍,且亦不经济。前经工程师王某拟具计画书,略谓内海滩计一万三千余方丈,地面在满潮之时水平下海关标尺十二尺半,全段填与马路马路地平,平均约十二方尺,用土十四万六千余方尺。倘照外滩办法,用砂填筑,不仅费钜,且工程迂缓。若就该地附近兜仔尾、水鸡腿等山地取土,则工程较易,可少费八万元。就实地测量,用山地长宽各八百五十尺即足用。

此山查为公有,惟多民坟,选地迁葬,当无不可云云。此计画最近经市政会议决采取。该地坟墓,多兜仔头后保乡人祖遗,均不愿迁徙。且有以此山为两乡之风水,破之将取殃者。二十七日墓地之主权者,假座厦门韩宅开会,到林瑞泉、韩福海、陈玉琮等六七十人,议决组“保存兜仔尾、水鸡腿附近坟山公民团”,反对迁坟取土。其所持理由,则以该地非马路线所经过之区域,无迁坟之必要。以照市政章程收用各地,限于马路线内。且市政会之所谓迁坟,不啻毁坟,无端祸及枯骨,尤难默视。现公民团已拟具理由书,请市政会撤销此案,并定今日向各机关请愿矣。又马路线内瓮菜河、洲仔等,原为公产,当市政会收用时,日籍民郑有义谓为其置业,抗不令拆,并经日本领事向市政会提出抗议。现日领既放弃与市政督办之协议,市政会乃于二十九日派工程员偕同警备司令部拨派之陆战队二十名,到洲仔寺,强制拆除。郑有义虽请日警部到场察视阻止,至则为武装陆队所制止,不得近。据台湾人消息,日警部有请日领提出交涉之说。

闽厦警备司令设厦门堤工办事处,委市政会办周醒为处长,建筑堤岸及码头。闻周氏计画,决由新填地起,沿海迄寮仔后,作长堤。拟于旧路头建第一码头,洪本部建第二码头,提督路头建第三码头,义和行建第四码头,海关口建第五码头,港仔口建第六码头,海关验货厂建第七码头,水仙宫建第八码头。(六月三十日)(1926年7月4日,第9-10版。)(历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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