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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通用的商业伦理

彼得·德鲁克的思想和行为都极合伦理。在个人生活层面,他是我所见过的人当中最有原则性的一个。从他的著述和课堂教学中,我们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他总是致力于坚持那些对商业来说至关重要的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他坚信,对于所有组织的领导人而言,所有的行为都必须绝对合乎伦理道德,他们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必须时刻贯彻诚信和伦理原则。他还总结说,尽管在一个组织中,其领导者的追随者可以原谅领导者的某些做法,但是,如果这些追随者在其个人生活中缺乏诚信,那么是绝对不可以被原谅的。当然,德鲁克也完全能够理解,对伦理和诚信的诠释可能会因人而异,因此,要想获得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能够作为通用的商业伦理来加以运用和推广的伦理共同点,并不是一件很简单、很容易的事情。

德鲁克对商业伦理的研究

德鲁克竭尽全力去把握真正的伦理,为此他撒了一个很大的网,以来自西方传统社会的伦理哲学家为起点,并且从地域和历史两个维度来扩展其搜索范围。他确实找到了一个大家都完全接受的观点,而且也只有这样一个观点,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一系列伦理准则(后文会详细谈到)。在所有有关伦理理论的诠释中,通常会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特殊情境。例如,当有人违背了某一特定的伦理准则时,如果这种违背是发生在特定情境下的,那么对其所做的处理则可以相对宽松一些。“不可偷盗”是十诫之一,但是,如果一个母亲为了喂养饿得快要死去的婴儿而去盗窃的话,那么她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为了一个更伟大的善事而犯下的一个小小的罪过,是可以得到谅解的。伦理方面的差异,如果是由于社会或者文化习俗方面的差异造成的,那么这些差异也是可以接受的。

哈维尔·巴登因为在电影《老无所依》中扮演匪徒和杀手安东·奇古尔而赢得了奥斯卡最佳男配角奖。在被问及奇古尔究竟是何方神圣时,伍迪·哈里森所扮演的角色卡森·韦尔斯回应道:“安东是一个有原则的人。不过,他可不会遵循那些你和我都认同的原则。”

事实上,某个个体或者群体所推行的那些令人质疑的道德准则,很可能会被这些个体或群体认为不仅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完全符合伦理准则的。举例来说,那些心甘情愿地用自杀式炸弹将自己和无辜的路人一同炸飞了的伊斯兰教极端分子,通常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但是其他人很可能会激烈地反对他们的所作所为。

那么,要是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很明显是“不道德的行为”的话,那又会怎样呢?我们也能用同样的方式来界定商业上的伦理道德吗?曾经有人在德鲁克的课堂上提出过这个问题,而我则在他的一本著作中找到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答案:“雇应召女郎来娱乐前来拜访的管理者,并不会让你成为一个不道德的人,这只会让你成为一个皮条客。”这通常会引得哄堂大笑,但是它确实清晰地体现了德鲁克对商业上的伦理道德所作的限定。

勒索还是行贿

德鲁克注意到,从那些被勒索的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行贿从来就不受人待见。美国就专门立法规定,任何一家美国公司,为了获取国外的订单而行贿都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贿行为被认为是对“商业伦理”的公然违背。

但是,德鲁克对此表达出了非常鲜明的看法。他认为,行贿本身就是一种极为愚蠢的做法。尽管如此,行贿本身违反的是法律还是商业伦理呢?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反对行贿,但是,事实是,就我们所界定的行贿而言,它在某些国家不仅是司空见惯的,而且是理所应当的。有一些国家还认为,“给小费”是商业运作的传统方式和方法。这些国家的公民可能会无视所推行的本地法规,把这些法规看作“官样文章和门面功夫”,根本算不上是本地文化的组成部分。

德鲁克通过研究发现,一个被迫向犯罪分子行贿的个体公民很可能会被他人认为是极其愚蠢的,或者可能是迫于强权的无助的受害者。但是,很显然,绝不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支付勒索金。但是,当你个人可能会因此而被迫面对更大的伦理道德威胁时,不是针对你自己,而是针对你家人或者是公众的话,那么这显然就已经不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了。有一种所谓的“新商业伦理”,该伦理认为,有些行为,如果是个体公民所为,则并非不道德或不合法的,但是,一旦是商业机构所为,不管其所处的情境如何,这些行为就变成不道德或不合法的了。德鲁克坚决反对这种所谓的“新商业伦理”。这样的行为可能蠢不可及,可能违法乱纪,也可能一错到底,但是,它们并不必然就构成所谓的“商业伦理”。

关于社会责任的伦理学

德鲁克很深入地探讨过诡辩学,或者说,合理化理论。我们也可以将诡辩学称作一种成本—利益伦理学,或者说,是为更大利益考虑的伦理学。本质而言,这种观点认为,手握大权的某个人,比如说一个企业的首席执行官、一个国王,或者一个总统,如果能够证明其所作所为是为其他人带来利益的话,那么他就被赋予一项更重大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撒谎是不对的,但是,为了“国家”、“公司”,或者“组织”的利益而撒谎,有时候则是必要的。德鲁克坚持认为,这样一个概念,如果被采纳为商业上的伦理准则的话,那就太危险了,因为任何一个商业领导者都可以以此来为自己所做出的,在他人看来绝对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任何行为找到合理的理由。对此,德鲁克看得高、看得远。

关于深谋远虑的伦理学

所谓深谋远虑意味着你要时时处处小心谨慎,而且未雨绸缪。就伦理学的方法来说,这不算是合乎常规的哲学理念,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么看还是颇有好处的。

德鲁克举了一个与军队高级军官相关的深谋远虑的实例。他说,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早些时候,当时还是美国参议员的哈里·杜鲁门给需要在他所在的委员会聆讯作证的一个军官提了个建议说:“对于需要向参议院委员会作解释的任何事情,将军们都应敬而远之——没有任何事情是可以向参议院委员会解释清楚的。”

德鲁克认为,杜鲁门的建议对于免除麻烦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但是对于作为合乎伦理的商业决策的基础来说是不够的。比如说,其建议并没有告诉你,正确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另外,领导者需要做出决策,就算有些决策蕴含着风险,而且很难解释清楚,尤其是出现意外的时候——但是,尽管如此,这些仍可能是正确的决策。

关于利润的伦理学

尽管德鲁克有一个“关于利润的伦理学”的说法,但是它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德鲁克没有提到过任何有关要限制企业利润的说法。恰恰相反,他曾经指出,如果一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没能做到至少等同于其所投入的资本的成本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不负责任的,而且毫无疑问也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要让“利润”完全合理化,唯一一个合乎逻辑的依据就是,把利润当作一种成本。对此,他提出了如下的建议:“要好好算一下,看看你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用它来做两件事:一是覆盖资本的成本,二是为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如果你所获得的利润不足,那么你接下来将采取什么措施呢?”

尽管德鲁克在2005年,也就是他96岁生日前两天,就离开了人世,离他所预测到的经济衰退的到来还有两年之久,但是他肯定会支持这样的企业:它们为捍卫利润而努力,将利润作为支持营销和创新这两大职能的必要条件,认为这两大职能是企业最基本(德鲁克曾经暗示过,也是最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和修炼。因为,尽管说利润是一个合乎伦理的经营目标,但是将其用作“关键指标”,其道德根基还是很微弱的,而且,作为一种伦理性的激励因素,它只有在变成一种真实的成本的前提下才能站稳脚跟,尤其是当企业需要这种成本来维持工作岗位,并且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的时候。

关于儒家的伦理学

德鲁克将眼光放远,放到东方去寻找前进的方向,他将儒家的伦理学称作“所有伦理学中最成功、最经得起考验的一种”。长期以来,他一直对日本和中国保持着极大的兴趣,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中国是美国以外的唯一一个国家,他允许在那里以他的名字来命名一家教育机构(中国彼得·德鲁克管理学院和香港彼得·德鲁克管理学院)。在儒家的伦理观念中,每个人需要遵循相同的原则,但是根据基于相互依存的五种最为基本的关系(五伦),还有很多不同的通用准则。这五种关系是:

(1)君臣(上下)关系

(2)父子关系

(3)夫妇关系

(4)兄弟关系

(5)朋友关系

每种关系中的“正确”行为各有不同,其目的是为了让关系中的双方获益最大。从本质而言,所有人相互之间都需要承担义务。这样一种理念显然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认为的商业伦理道德不相符,在那些国家,只有一方需要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则拥有权利。

很显然,德鲁克推崇儒家的伦理道德,他甚至将之称为“相互依存的伦理学”,但是他也认为,我们并不能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当作商业上的伦理道德来应用,因为儒家的理论系统所考虑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

商业伦理道德的一个“共同点”

“prim non nocere”这句拉丁文,翻译过来的意思是“第一原则,不作恶”。这是古代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所写的一句话,但并不是像许多人(包括德鲁克在内)所认为的那样,是来自《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一句话。德鲁克认为,这一句简单的话,绝对应该成为所有商业伦理道德理念的基础,当然,他也通过深入的分析给出过很多其他精辟的推论。因此,他在伦理学方面的努力并没有白费。他总结说,我们今天所了解和理解的商业伦理道德并非如此。他认为,如果我们需要编撰商业伦理方面的规则文本,那么我们应该以儒家的伦理道德理论为基础,要更加强调正确行为,而不是不当行为或者错误行为。同时,组织里的管理者和实践者应该更好地理解下列与商业伦理有关的观点:

(1)伦理学有很多种不同的方法,其中并没有哪一种方法能够完全符合我们应该用作商业伦理道德的准则。

(2)儒家的伦理学(相互依存的伦理学)可能最接近我们所认为的组织伦理学的理想。

(3)医学家希波克拉底关于个人责任的伦理要求,即“第一原则,不作恶”,是商业伦理学的一个很好的基础。

(4)照镜子、正衣冠的做法是很不错的:“当我每天早上对镜自照的时候,我希望在镜子中看到的是怎样的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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