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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基石(2)

从1978年5月至1980年9月,在短短两年零四个月中,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以空前的热情和高速运转的效率,复查和改判各类冤假错案多达21.1万件——法律开始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权利的“保护神”!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无疑是一批基础设施工程。

高楼大厦平地起。立法工作进行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

自1979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截止到1991年9月,包括1982年新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总共制定了103部法律;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法律性文件1284件;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200多件;国务院各部委颁布各项规章达5000余件。

数字是枯燥的。但是具有代表性的沉甸甸分量的数字往往能使人作出权威性的价值判断,从而实现由静止的统计化作想象力的飞升……

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在精心绘制宏伟的中国经济总体发展战略蓝图的同时,站在时代的前列,多次以前瞻性的口吻告诫全党:“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并明确指出,这是党和国家的一条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早在1978年9月,邓小平就明白无误地指出:“要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甚至引进外资、合资经营。”同年12月,他又进一步强调说:“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如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次年,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之于世的第二天,嗅觉灵敏的香港舆论界即纷纷撰文评论道:“这一法律的诞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迈出了革命性的一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凝聚着三十年的历史沉思,直接为中国这艘刚刚起航的改革开放的艨艟巨舰保驾护航!

倘若在前些年,说起诸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个人所得税调节法等等,中国的老百姓也许还一无所知,近乎在读一部《天方夜谭》;而今日,这些“法”却不可抗拒地看得见摸得着地走进了你、我、他的日常生活中——人们,正是从相继出台的一部又一部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听到了历史前进的咚咚脚步声。

某毛纺厂在签订一份经济合同书时因误写一字,结果痛失20万元。一场官司打下来,人们既惊讶又颇受启迪……

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三九胃泰”商标纠纷案,犹如给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有关商标法的教育课……

传记小说《我的前半生》作者身份权纠纷案、《中国大百科全书》编纂者署名纠纷案和话剧《天下第一楼》剧本版权纠纷案等,随着著作权法的正式实施,原、被告双方重又“对簿公堂”……

法院依据《资源法》对青海省滥采黄金案的公正审判,使一些人幡然醒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神圣不可侵犯……

十年立法工作成就卓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经济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已进入寻常百姓家的电视荧屏上,千万个家庭、男女老少都饶有兴趣地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几度审议企业破产法时唇枪舌剑、各执一词的争辩镜头:厂长们赞同实施企业破产法,但迫切要求自主经营,抗拒“婆婆们”无所不在的行政干预;工人们赞同实施企业破产法,但强烈要求不仅仅是理论上而是实践意义上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工人有权自己选择厂长,当然厂长也有权选择工人——在这里,工人和厂长都大胆地理直气壮地申述着各自的权利归属。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厂长们和工人们依然会感到轻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198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三年中全国仅有七家企业破产(其中一家国营企业、六家集体企业),而通过法院正式宣布破产的只有南昌市一家国营企业——南昌地下商场。

为数不少的企业长期亏损,所欠债务概由国家财政吞下、勾销或者转嫁于合并企业,作为法人代表的企业领导以及职工不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工资、奖金还照发——结果是企业没有破产却破了国家的财。

国家虽然制定了《工业企业法》和《经济合同法》,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现象。如企业之间越积越多的“三角债”就是突出的例子,以致造成国家大中型企业严重缺乏活力。

这表明:立法只算是完成了剧本创作,执法才是排练和演出,这期间还有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

中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正是在种种艰难之中推进的——

1980年9月,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其后,北京市有关报刊立即组织了一场关于遇罗锦诉蔡钟培离婚案的大讨论——讨论之热烈,波及面之大,影响之深广,为建国以来同类案件所没有过。传统习俗、伦理道德、社会心态、法学含义等各种学术观点进行了一次尖锐交锋——而人们所关注的热情,早已远远超出了这桩婚姻官司本身的内容。

著名歌星毛阿敏的“纳税风波”在报端披露之后,反响之强烈也是始料未及的——人们只是从电视上看到过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排成长队义务纳税的场面,而中国人长期处于低工资、低收入、低消费的状态,压根儿就没有什么纳税意识。改革开放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公民自觉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观念却相去甚远。

毋庸讳言,要在一个几千年来封建宗法思想和传统观念长期浸染的国土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绝非一蹴而就、轻而易举之事。

纵然有千难万难,时代前进的步伐却昭告人们:“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中国,分明感受到了“曙光漫上天际时大地的骚动”!

依法治国——预示着社会从道德结构型转向为法律制衡型,亦即从“人治”走向“法治”——无疑将踏进一个轰响的历史。

这是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这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理想模式。

这又是一条漫长而充满风险的历程。

现代文明总是站在高处向人类频频招手——启迪人们去登高望远且不辞跋涉之劳。

邓小平亲自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制定了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科学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全部内涵。

必须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有目共睹。短短十余年,国家已制定、颁布一百多部法律,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广袤的疆土,众多的人口,多民族聚居,没有两三百部法律,形成不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清楚地表明,立法工作还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再奋斗上十年、二十年,甚至几十年。

必须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都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显然,要把一个法律观念淡薄的民族,转变成一个法制观念很强的民族,毫无疑问是一个非常艰巨而长期的过程。

在剥削社会,法律成为统治阶级“牧民”的工具,老百姓不知有生杀予夺之力的“法”为何物,统治者奉行“刑(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着力宣扬的就是法的神秘感。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法律,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个首要条件就是人民知法、用法、守法——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可知,则威不可测。”

要重塑民众心理中“法”的位置。

有一则广为流传的民间故事:某年元宵节,古典名著《水浒传》作者施耐庵上街观灯,路遇一群恶少调戏妇女,他大声训斥道:“尔等住手!烛光之下欺辱良家女子,安知王法否?”恶少们嚷嚷道:“什么王法、鸟法?大爷们只认得拳头法!”说着,捋袖抡拳蜂拥而上。施耐庵一步步退至一座拱桥顶,用一根长绳一头拴住自己的腿,另一头抛给恶少们:“尔等若能把我扯下台阶,甘愿挨拳。”恶少们用力扯绳,施耐庵却岿然不动,里三层外三层围观的路人则哄然大笑——在这则故事里,人们既不求助于法,只崇尚武功,而法的威严也早已荡然无存……

法制观念的形成,更是有待时日。

在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之后,江南某县城仍出现过这样一桩怪事:一家大型齿轮厂产生的噪音和振荡波严重骚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于震塌了旧房,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居民们与之交涉,厂长竟答曰:“如果今后继续震塌房子,压死了人,我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忍无可忍的居民投诉于当地法院,法院院长竟称工厂的行政级别高于法院,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告状无门,当地环保局局长则唆使居民冲砸工厂,以期引起上级领导关注而出面解决纷争……

这样一类“有法不依”的怪事,在全国城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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