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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美国的民主制度——20世纪30年代一党魁

——我们要使这个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政府不致从地球上消失。

——林肯《葛底斯堡演说》

政治是生意,就像所有的东西一样。

美国是第一个建立在自由平等概念之上的现代国家,也是第一个采用成文宪法,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共和国。美国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隶属于国会,国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所有法案均需两院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国会共有500多名成员,其中参议院100名议员,每州两名代表,任期6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三分之一。众议院由435名代表组成,各州名额按人口分配,任期2年,每两年全部重选。两院中众议院人数较多,众议员代表州内不同选区,因为更替快,比较多变。参议院人数少,代表各州,加上任期长,较为稳定,更具有保守色彩。美国政府的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一人担任总统不得超过两次。司法大权由联邦法院掌握,最高法院是上诉法院,由6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实行终身制。这三个部门在权力上相互制约。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议案,并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国会可以超越总统的否决,总统任命的官员也要国会审查批准。国会还具有政治审判权,即对政府官员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弹劾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即解释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

美国是联邦政体,由联邦和州两层政府组成。州政府也采用共和制,实行分权制。州政府之下又设有各种地方政府,如县、市、乡镇、校区、消防区等,全美共有八万多个地方政府,名目繁多,在法律上从属于州政府,但官员仍由选举产生。从历史上看是州在先,联邦政府在后,但联邦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州宪法具有约束力。虽然联邦政府的权力一直在扩大,而州的权力在缩小,但州对联邦的制约仍十分重要,各州有自己的法律和政府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宪法,州政府官员由州内人民自己选出,与联邦政府无关,而且联邦政府官员的选举也以州为基础进行。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法制、选举、地方与联邦政府相结合及权力分散。美国人向来以自己的政治制度为自豪,同时其政治制度也是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其中的原因很多,诸如美国国力的强大、社会发达、美国政府较能代表美国人的共同利益。此外还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尽管几百年来美国经历了很多挫折和危机,美国社会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自华盛顿的第一届政府以来,美国政府通过选举依法产生,从未中断。只有内战时南方对联邦的统一提出了挑战,但也以失败告终。这在政治动荡的近现代世界是十分罕见的。另一个原因是就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来看,美国政府中的行政部门比较弱,相对比较清廉,办事效率较高。这对那些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国家来说具有很大的魅力,使它们容易把美国制度理想化,但这种理想化来自对美国选举、立法和司法制度及其历史的了解太少。虽然美国的民主制度有值得称赞的地方,但它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民主制度要靠人来实施,民主的实现是美国人不断努力的结果,绝不是依靠什么灵丹妙药而来。而美国民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选举、立法和司法上,往往被政府表面的稳定性掩盖了。因此要客观地了解美国的民主,就需要对美国民主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下重点讨论美国民主制度的起源及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美国政治制度是建立在近代人文主义精神之上的,这种精神即《独立宣言》中所倡导的人人平等、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即天赋人权的精神。但这个理想很含混,会导致相互矛盾的解释。首先是天赋人权思想很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杰弗逊说“管理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潘恩认为政府“通过对我们的邪恶的否定式的控制……来促进幸福”,“政府即使在最好的状态下也是一种不得不有的邪恶。”梭罗干脆认为:“最好的政府是什么都不管的政府。”这种无政府主义观点在美国人当中是相当普遍的。其次,片面追求个人幸福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治上的狭隘主义,即维护自身利益的极端保守主义。这种思想在美国文化中影响也很大。可见自由是美国人的骄傲,但也一直是一个令美国人困惑和头疼的问题。如果仅仅以《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几句话为理由,就说美国是一个完美的国家,那是极为幼稚的。因为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差距。

美国政治制度的本质实际上是基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妥协,这种制度是以利益为基础的。西方人权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尤其是中世纪的英国。政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欧洲封建主义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在欧洲,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对这种封建权利概念的影响很有限,因此导致西方政教分离的传统。国王分封土地,取得贵族的效忠,但国王与贵族在法定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上是平等的。国王如果违反契约,危害贵族的利益,后者也有权造反。如果说东方政治理想与宗教哲学融为一体,强调君臣都要遵守道德法则,维护社会稳定,个人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西方人则相反,他们强调追求个人幸福和自身利益,强调尊重共同达成的法律性契约和在此之上的诚信,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这种传统在近代更加发扬光大,美国政治制度可以说就是这个传统的典型。

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即人民把自己的部分权利委托给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政府。政府代表人民,为人民谋幸福。所以美国宪法一开头就指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为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福祉,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但在民主理想与个人权利之间,哪个更重要呢?显然是后者。美国是一个移民国,美国人大部分来自西欧,他们为追求财富和机会而来,在精神上、社会理想上没有共同的目标。信仰自由、承认差别和多样性不足以成为建立政府的理由。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眼前的共同利益和在此之上的妥协。由于妥协的基础是利益和权利,美国政治制度并非全新的开始,而是建立在已有社会制度之上的、保守的。殖民社会的多元性和流动性使美国社会具有较强的民主性,但在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政府则更多地代表社会上层的既得利益。

美国政治是保守与民主的奇特结合,美国政治的基础是功利主义而不是纯理想主义,是即兴的创造和妥协,而不是纯理性的设计。现实与理想的冲突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特征。

美国革命发生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法国革命之前。虽然它在时间和口号上与法国革命更接近,但政治上则更多地继承了英国的传统。这个传统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防范,其结果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一种保守的自由主义。美国政治生活首先是选举、立法和司法过程,其次才是行政。美国民主从一开始就是有限民主,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其中民主理想主要体现在大的原则和法律条文上。保守或者说对民主的限制则更多地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美国民主制度不只是一些漂亮的口号和原则,更重要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

先看民主的一面。美国民主的来源是复杂的,既有西方古典传统、宗教传统、近现代人文主义传统,又有美洲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从一开始民主在美洲白人中就被广泛接受。最早的移民都是为了寻找机会才来到美国的,这是美国民主的基础。美国上层社会本身也有较强的民主倾向,如美国没有世袭贵族制度,社会上层具有一定的多元性,最早分布在十三个殖民地。美国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流动性较大(至少美国人认为是这样的)。所以立宪者建立的基本上是民主体制,是一个权力分散的政府,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基本倾向。立宪会议后,在宪法受到反对时,联邦派答应添加《人权法案》,1789年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通过。1791年各州通过了其中十条,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明确了公民的若干基本权利:第一修正案保证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及集会、向政府请愿的自由;第二修正案保证公民拥有枪支、携带枪支的权利;第三修正案保证公民住宅不得被政府侵犯;第四条修正案主要保证公民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第五、六、七、八条修正案均保证公民在被起诉和被审判时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保护。第九条还特别指出修正案列举的公民权利并不减弱或否定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又继续指出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仍然属于各州和人民。连同《人权法案》,美国历史上一共通过了26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体现了民主的精神,使美国人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在理论上有所扩大。

再看保守的一面。美国的民主从一开始就是有限民主。立宪者以人民的名义立法,但事实上他们对人民并不信任。1787年在费城参加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均来自社会上层。本来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修改邦联条例,但这些代表私自授权制定宪法,且会议秘密召开。他们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政府,限制民主。因为他们害怕像马萨诸塞州的谢斯起义那样的社会革命。宪法达成后只有33位代表签字,然后被拿到各州通过,这个过程也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联邦派不仅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而且使用各种手段促使宪法通过。如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中的联邦派为了凑够法定与会人数强行扣留两位反对派议员,通过了宪法。就宪法本身来讲,保守性也是很明显的。《宪法》中对“人”、“人民”没有明确定义,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包括所有人。但实际上人民的范围是有限的,在当时只包括拥有财产的白人男子。宪法更多地反映了上层阶级的价值和利益。强大的政府既能满足社会上层人士的政治抱负,又有利于商人阶级发展经济的要求。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和民主制度的复杂化既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是限制民主的手段。

总之,宪法体现了实用和妥协的精神。首先是社会上层和民众利益的妥协。原来的邦联过于松散,建立联邦有利于美国人的总体利益,可以说是不同阶层之间的妥协。正如一位历史学家在谈到平等的原则时所说的:“那些并非为平等而战斗的领袖人物为了取胜也接受了这个口号。”同时宪法也是社会上层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这一点的最好例证是宪法中的所谓“五分之三条款”和有关奴隶贸易的条款。原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行文包括如下内容:“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其中“其他人口”指黑人,意思是在计算人口时黑人按五分之三算。这是反对奴隶制的代表与南方代表达成的妥协。后者希望在计算联邦纳税额时不包括黑人,但又希望在计算各州众议员名额时包括黑人。由于黑人没有选举权,这显然不合理,但为了成立统一的政府,反对者仍然作了让步。宪法原第九款说:“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应准予入境之人的迁入或输入,在1808年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入境之人”也是指黑人。立宪者中有人反对奴隶贸易和奴隶制,但面对强硬的南方奴隶主,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也作了让步。

妥协与保守的后遗症是:宪法虽然通过了,政府也成立了,但并没有形成新的政治信念,殖民地时期所积压的人民对政府的厌恶延续了下来。如宪法修正案多注重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的象征,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一点上第九和第十条尤其明显。《人权法案》及后来的各条修正案的实施是一个充满艰辛的过程,说明人民的不信任是有理由的。民众对政治的反感、政治信念的缺乏以及政治上的失落感一直是美国政治生活的主要特征。如20世纪40年代美国著名记者冈瑟所说:“政治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但人民不喜欢政治家,”“美国人总的来说不信任并蔑视政府,但同时又忠于那些没有政府就不能存在的民主原则。”美国人一方面认为自己的政治制度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另一方面又对政治深恶痛绝,毫无信心。这是美国民主的最大矛盾。但这种矛盾往往被表面的民主、暂时利益的结合和未来的许诺所掩盖。

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政党通过自己的候选人向人民推出自己的施政纲领,争取选票或对某一政策的支持。在美国政治中政党的作用主要是把松散的选民组织起来,协调选民、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防止分裂。政党的作用和组织形式反映了美国政治中民主与保守的微妙关系,即表面的松散、开放与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控制。首先,政党表面上没有任何法定权力,完全是为选举和其他政治过程服务的自发性的组织。政党没有长远的意识形态,党纲随时改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即时性。党的组织松散,没有入党手续,有点像自由市场,主要是招徕选民和具体政策上的支持者,民众属于那个党完全自愿,并且可以随时改变党派。党的权力分散,全国与地方党组织和选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命令的关系。

其次美国政党的权力、保守性体现在两党制上。两大党几乎垄断了美国政治。虽然美国社会经历了很大变化,但两党随机应变,党的政治纲领经历了很大的变化,而两党制基本格局却没有改变。两党制的产生有几个原因,一个是从一开始政党就起源于上层社会,反映上层阶级不同部分的共同利益和妥协精神。现在的民主党和共和党的雏形在19世纪中叶已经基本形成。最初共和党代表北方工商业利益,民主党则代表南方地主的利益,竭力维护奴隶制或种族隔离。这种划分在进步运动和新政时期逐渐被打破。随着北部工商业的扩张,美国经济走上工业化,区域差别越来越弱。共和党主要代表富有的上层社会和文化上的保守派,民主党一反过去与南方奴隶主的联盟,主张政府福利,少数民族权利和文化多元化。两党的共同之处是代表工商业界的利益,只不过政策侧重点不同而已。

两党制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的选举均以地理区域为单位,实行“胜者得全票”的原则。如众议员和州议会的选举实行小选区制,一个选区一个代表。参议院和总统选举也是以州为单位产生。这种以地理区域为基础的“胜者得全票”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保守的实用主义哲学。小选区制不允许人们跨地方选举,不利于人们按阶级、政治观点、种族等特征进行政治组合,大大限制了选择性。它鼓励党派联合,使第三党没有生存的余地。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均为全国性政党,两党几乎控制了从地方到全国的各级选举及政治过程,小党无法与之抗衡。虽然政党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两党制实际上已成为美国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部分。许多州要求选民注册必须有党派。两党之外的选民或无党派选民政治上很难生存。

在两党制下,政党为了拉选票在政策和纲领上尽量含混,使美国的选举流于形式化、表面化,用一个美国社会政治学家的话来说:“它创造了政治与政策没有多大关系的局面。”选民的注意力集中在候选人的个人特征而不是他们的政策纲领上,不同候选人之间在政治纲领上差别很小。竞选中经常使用人身攻击,尤其是富人支持的候选人一方面诬蔑对手,另一方面标榜自己,往往迷惑了选民。从缺乏实质性内容这一点上来说,美国两党操纵的政治可以说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表面上看竞选很热闹、很自由,但实际上已经被操纵。

选举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关键的环节,也是问题最多的地方。美国政治选举非常多,除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外,还有州选举和地方选举,各种各样的选举每年约有13万次。选举的职务多种多样,选举的过程和规则也十分复杂。正是选举过程的复杂性使政党操纵选举成为可能。虽然选举制度在民主化,选举过程的复杂性却没有减少,上层阶级对选举的控制也没有减少。

选举权最早只限于成年白人男子,并受财产和纳税额的限制,是殖民地时代政策的延续。到了19世纪中叶,随着西部州的增多,白人男子选举权得到普及。不仅如此,1919年第19条宪法修正案使妇女也获得普选权。少数民族在争取选举权问题上则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内战后1870年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赋予黑人选举权,但南方各州又通过了各种限制选举权的地方法案,被最高法院认可,黑人等于又失去了选举权。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后少数民族选举权才得到普及。

然而,有了选举权不一定就能选举。二战前许多州要求选民交人头税,现在仍然要求选举登记。在选举前一定时间,“选民自己去找当地选举委员会索取登记表,并且自己去填写;流动人口需要在暂居地重新登记;如果一次不参加总统选举,则下次大选投票需要重新登记;如果在选举期间选民因事离开居住地,则需申请缺席选票;各州的选民登记表及登记程序各不相同,等等。”

选举又分为预选和正式选举两个阶段。一般公职的预选指确定党内候选人的过程,而总统预选指的是产生两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在代表大会上确定本党候选人的过程。换句话说,总统预选就是两党内部各竞选人为夺得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而努力的阶段。最早预选在党的上层秘密进行,进步运动后选举制度逐渐改革,各州逐渐推广直接预选,总统直接预选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广。但预选的手续仍十分复杂,各州对预选的规定五花八门,差别很大。美国前副总统蒙代尔在谈到总统预选时说:“挑选总统候选人这一过程,在我们整个政治制度中无疑是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在将近200年间,它已经无计划、无组织或无目的地发展成为融合州法、党章和不成文惯例于一炉的大杂烩。”由于预选的程序复杂、不规范,故易受操纵,所以“在竞选的提名阶段,富有的施主和资金筹集人的作用似乎特别重要”。在两党制下,大部分候选人在预选中被淘汰,所以预选往往比大选更重要。正是预选过程的不完善使民主大打折扣。

预选之后是两党候选人之间的正式选举,形式也很复杂。有的如国会两院选举均实行直接选举,有的如总统选举是间接选举。总统和参议员的选举以州为单位,而众议院和州议会选举则实行小选区制。总统选举中一州选民给该州某一党的“选举人”投票,得到大多数选票的党即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各州的选举人然后组成选举团来投票选出总统。各州选举人的数目与该州在参众议两院的代表数相同。故全国共有“选举人”538名(其中包括3个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如果一个政党得到270张以上的选票,这个政党就获得了胜利。事实上,获胜的候选人不一定代表大多数选民。因为有时会出现候选人得到的全国总选票领先,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数落后而落选的情况。如在1888年的总统大选中,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克里夫兰得到553万多张选民普选票,比共和党候选人哈里森多9万多张。但哈里森却得到了233张选举人票,而克里夫兰获得了168张选举人票,结果克里夫兰落选。又如2000年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也是这样落选的。所以有人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特有的民主制度产下的一个“怪胎”,不无道理。

总统选举中各州边界已经确定,所以竞选主要是在各州内争取选票。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大多数州议会选举实行“单选区制”,每个选区选一名代表。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选区人口与代表数量的关系问题。代表数目的分配本来应该以人口为标准,但美国人口流动性大,故需要不断按人口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才能保证各选区之间相互平等。但代表数目的调整往往跟不上人口变化,不合理的分配经常存在。如40年代的加州,旧金山和洛杉矶人口约占全州的一半,但在40个州参议员中只有两名来自这两个城市。又如40年代在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人口16万,在州议会只有两个代表,而另一个人口只有3万多人的县却有22名代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按旧的选区选举出来的政治家不愿失去已有的权力,故设法阻止重新分配代表权。这种情况在60年代得到了纠正,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另一个问题是选区界线本身的确定。在单选区制度下,选区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选举结果,因为“一些候选人与一些支持他们的选民被划入不同的‘块’中,形成相互错位,使得一些选民不能为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投票,一些候选人不能得到他们应得的票。”因此小选区界线的划分历来是政治斗争的焦点。如在美国南方的一些地区,黑人虽然在人口中占很大比例,但由于散布在不同选区,黑人候选人一度很难当选。最高法院曾勒令一些州重新划分选区,提高黑人当选率。但后来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又有所改变,故选区界线问题目前争议仍很大。

上层社会对选举的控制与腐败分不开。早期选举权有限,政党带有贵族绅士色彩,腐败不太严重。19世纪中叶随着白人男子选举权的普及,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和移民的流入,政治过程大众化、庸俗化。两党逐渐与工商业利益集团勾结在一起,由党魁操作,暗中进行各种政治交易,操纵选举和官职任免,腐败现象愈演愈烈。预选没有选民参加,候选人由党的核心会议决定,完全被两党控制。在大选中党派机器利用各种复杂的登记和投票规定来控制选举,威胁、恐吓、拉拢、制造假选票,甚至干脆假造选举结果,手段应有尽有。腐败在19世纪后期达到高潮,一直延续到新政时期,并集中在大城市。如三十年代堪萨斯城的“老板”彭德加斯特就是当时美国最有名的党魁。他说:“政治里面没有委婉之词,获得选票是关键。如何把每个小选区和地域组织起来将决定全国大选的结果,也决定地方选举的结果……这里是选票的来源地。根本秘诀是让人们登记——然后在登记后出去投票。……政治是生意,就像所有其他东西一样。”彭德加斯特控制了当地各个阶层的选举,他手中一度掌握着六万张“幽灵”选票,这些“选民”的名字原来是从墓地抄来的。

除了大城市之外,新政之前的南方基本上被民主党控制,代表富人的利益。民主党主要通过人头税等附加条件限制黑人和下层白人的选举权,并控制了政府。三四十年代弗吉尼亚政党机器把持在参议员伯德手中:“像往常一样,它的主要工具是就业机会、联邦的好处及弗吉尼亚人头税。首先,伯德通过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独占了联邦政府的好处。接着他差不多决定了州长以及州(立法)大会大部分成员的选举。州长在今天的弗吉尼亚除了伯德的人不会是别人,这个州长又控制了数千名州雇员的任命;巡回法庭法官——任期长达八年——由立法大会选定;这些人又任命学校理事、县选举委员会、县福利委员会及审判法官。每个县有一个固定的六、七个政党随从组成的圈子。一些县级官员如县警察局长和税收顾问是选举产生的,但他们的薪水及开支在一定范围内是由州补偿委员会决定的,该委员会也由伯德控制的州长任命。整个形成一个紧密相连的圈,完美无缺,天衣无缝。”

美国政治与金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党依靠私人捐款把持着竞选过程。限制政治捐款的法律在进步运动时期出台,但往往不得力。如早就有法律规定个人对一个政治组织的捐款不得超过五千美元。但捐款者往往以他人名义捐款,或者他们向自己喜欢的政党“贷款”,绕过这个规定。20世纪70年代通过了竞选资金管理和控制法案,加强了控制。但1976年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个法案的部分内容,理由是花钱影响竞选属言论自由,受《人权法案》保护,所以给金钱政治开了方便之门。“过去,为数不多的老板和总经理会把几万、几十万美元给他们感兴趣的候选人。现在他们组织午餐会和晚餐会,在会上他们要求所有的同事和朋友每人向特定的候选人和党的财政委员会捐赠几千美元。他们还组织叫做‘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机构,通过它要求股东和总经理根据他们在公司的领导地位和薪金每年拿出最高可达5000美元。这些委员会回过头来又能对所有候选个人赠款。如果一批‘政治行动委员会’都向同一位候选人赠款,那么影响就很大了。”竞选资金法改革后,也就是从1970年代后半期开始,大公司、银行和企业组织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数目大大提高。因此改革“使竞选经费社团化了,并且使得带有政治色彩的钱同法人社团中最高级领导人更直接地联系起来”。这里的“法人社团”指工商界。也就是说,改革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扩大了金钱对政治的影响。

如果说美国政治的发展有什么趋势的话,那就是选举权越来越普及,尤其是进步运动后选举过程越来越规范化。但政党操作的形式变了,目的和作用却没有变。原来是暗地进行的非法活动,现在合法化了,公开化了。竞选越来越专业化,竞选班子由专家组成,专家以民意测验结果为线索,设计竞选方案,确定竞选重点目标,争取选票。同时,竞选手段越来越先进,越来越依靠现代新闻媒体。当然竞选对金钱的依靠也就越来越大。如1860年林肯的总统竞选共花了10万美元,1960年尼克松的总统竞选经费则超过了1千万美元,而1992年克林顿总统竞选费用高达1亿3千万美元。1992年国会议员竞选开支总额达3亿6千万美元。

两党对选举的控制之所以能奏效具有深刻的文化原因,包括移民社会的无根性和政治价值的表面化。美国选民分散,选民注重眼前利益和候选人的表面形象,易受舆论左右。“正因为美国两党制挑选候选人过程非常注重个人,挑选取决于人们对候选人的名字的熟悉程度和候选人的个人形象,因此权贵可以通过提供大笔竞选费用这种比较简单而直接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竞选活动。”当然,这是个恶性循环,因为金钱对政治过程的控制又在增加选民的冷漠。过去是许多人没有选举权,60年代以后选举权普及,但选举率却不断下降。90年代的总统投票率只有50%左右,地方选举中投票率则更低。社会下层,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年人中投票率较低。

政治过程决定了政治家的组成。美国政治家的关键不是品德或原则,而是“形象”。冈瑟总结说:“即使你连十分钟的行政经验都没有,只要你有名,也是个好候选人。”政治家要有坚强的金钱做后盾,有党作后盾,同时又要能吸引选民。原则性的缺乏是美国政治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政治家只代表自己地区的选民或给自己投票的选民,没有一个政治家能使人人满意,再好的政治家都有敌人。民主程序使选举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料性,所以美国政治中不乏大众欢迎的、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家,但也不乏思想反动的政治家。但总的来说政治受金钱和党派操纵,大众选出了政治家,但又不喜欢这些政治家。冈瑟说,美国第一流公民中从政者非常少:“美国政治家大部分来自‘中下阶级’;大部分是靠自我奋斗成功的人……他们的职业背景从牙科医生到挥金如土的阔佬无所不包;他们大多数靠政治维持生计,大多数没有闲暇、爱好或机会接受成人教育;因此很多人的主要特征是贪得无厌、粗鲁、喜欢特殊利益、自私自利。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可能正是来自这个其责任就是保护民主的政治家团体,正是他们自身的不称职和无能——再加上没有钱——最可能引起民主的倒塌。”

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美国人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可谓壁垒森严。美国人没有共同的宗教或文化传统,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高无上的确已成为一种基本价值观。虽然社会问题、不平等仍然存在,但在日常公共生活中,在小事情上美国人的守法观念很强。尤其是政府的日常运作效率较高,人们很少拉关系、搞不正之风,从而使美国人能够享受到一种公平感,这是美国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值得称道。

但法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美国文化中法律属于公共领域,道德则属个人生活领域,二者相互分离。这很容易培养一种教条主义,即凡是法庭上胜利的就是胜利者。人们只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尊重法律只限于形式。其次,美国法律体系建立在民主的原则之上,但富人掌握了从立法到司法的整个过程,法律往往偏向富人。美国的法律系统极为复杂、庞大,对普通人来说成了无数障碍和限制。而有钱人则可以通过雇用律师使法律为他们服务。对他们来说,复杂的法律意味着总是有空子可钻。所以在操作上美国法律也显然偏向上层阶级。这更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公正性。

最后,与其他国家不同,法律而不是传统才是美国存在的基础,美国人守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为一个移民之国,美国社会成员之间的忍耐力比较低。美国主要是通过发展、扩张和增加机会来维护对法律的信任。但扩张往往意味着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如历史上印第安人、黑人、妇女等的遭遇就是例证。扩张不能消除不公正,相反只能削弱人们对法律的尊重,这是美国制度弊端之所在。这种内在统一性的缺乏使美国法律制度在强大的同时又极为脆弱。正如美国电影《史密斯先生前往华盛顿》中的主人公在国会讲演中所说的:“如果没有一点朴素的、平常的善良之心,没有一点对周围同胞的关怀,你们的金科玉律对我来说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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