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348600000008

第8章 结婚制度(2)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至此,事实婚姻在我国经历了从有条件的承认到绝对不承认阶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实施,其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实施,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有条件的承认到不承认,再到有条件的承认的阶段。

针对我国的国情,我国现今对事实婚姻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期间对外公开夫妻身份,并且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据此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即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互负扶养的义务,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后的收入,除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时,应该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有追溯的效力,这样有利于保护事实婚姻中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不过,2003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只有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课后练习】

一、简答题

1.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2.简述事实婚姻的特征。

二、案例分析

杨某与赵某因偶然原因相识,随着来往增多渐生感情,双方准备结婚,但由于杨某不满22周岁,无法登记。由于双方婚前同居导致赵某怀孕,杨赵两家便于1985年10月,按照当地风俗摆了酒席,为杨某和赵某举行了婚礼。之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杨某已达法定婚龄后,双方也未办理婚姻登记。1986年5月,赵生一子。1987年春,杨出外打工,认识了一起打工的姑娘肖某(21岁),二人在工作中产生感情,肖虽然知道杨已与他人举办过婚礼,但她认为,没有领证就不算夫妻,自己完全有权与杨某登记结婚,并要杨某妥善处理与赵某间的问题。杨某同赵某商量分手之事,遭到赵某的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杨某是合法夫妻,就是离婚也得由法院判决。1990年2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非婚同居关系。

问:何谓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何在?在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项目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学习目标】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

【导入案例】

王小二的母亲与李小花的母亲是亲姐妹,家住农村。观念淳朴的两家人还向往“亲上加亲”,经过撮合,使王、李两人结婚,并且从民政部门拿到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地生活。但是2008年已经将近八十岁的王、李二人却出现了婚姻危机。导致危机的原因是老两口“性格不合”整天吵架,或许是真的难以忍受彼此,也或许是为了赶“时髦”,虽经子女和亲属的劝说,老太太李小花还是于2009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立案后,法官告知李老太两人属于近亲结婚,按规定他们的婚姻是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听到要被宣告婚姻无效,李老太急了,她想自己风风雨雨地跟王小二生活了一辈子,到头来却要被认定婚姻无效,她觉得接受不了。因为在她看来,离婚的事实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婚姻无效就意味着两人的婚姻根本不存在,她现在还是“未婚”,她觉得这是绝对接受不了的。所以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不要宣告无效。但是法院只能依法办事。李老太情急之下提出撤诉,想以此避免婚姻被宣告无效。

试分析:李老太撤诉之后,法院是否可以宣告其婚姻无效?

【本案知识点】

无效婚姻的认定;处理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

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概述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产生婚姻法律效力的违法的两性结合。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长期以来,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使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出现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难以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致使违法婚姻成为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使司法机关处理违法婚姻有法可依。

(二)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的。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因此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凡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而结婚的,都应当认定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应当认定该婚姻无效。但婚后若该疾病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了,就不得再认定该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认定该婚姻无效。但申请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说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婚姻无效的确认与处理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一旦确认无效,效力溯及既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对确认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对与财产等有关的问题可以调节,但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概述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形成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婚姻可撤销事由

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仅限于胁迫,受“胁迫”结婚是婚姻可撤销的唯一事由。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可撤销婚姻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进行撤销。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主动宣布撤销该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确属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应当撤销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婚姻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并查证属实,应当作出撤销该婚姻的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诉讼,就视同受胁迫当事人一方对该婚姻的默认。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共有。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是合法的配偶,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只能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继承问题。

此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危害和歧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说,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时,必须妥善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宣告婚姻无效的是()。

A.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B.结婚时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已经治愈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D.重婚的

2.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该宣告婚姻无效的是()。

A.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申请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C.结婚时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其法律后果为()。

A.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B.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按份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C.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D.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简答题

1.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原因。

2.简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

1.2006年黄某(女)经同学介绍认识李某(男),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建立了恋爱关系。黄某在和李某接触过程中发现李某是一个非常粗暴不讲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人,两人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争吵不休。黄某不能忍受李某的所作所为,提出分手,李某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如果黄某与其分手就杀死黄某全家。2007年年初黄某在李某的威胁下同居,5月领取了结婚证。结婚之后,李某劣性不改,常因家庭琐事对黄某拳脚相加,黄某忍无可忍,决意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3月,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自己和李某的婚姻关系。

问:(1)黄某诉称自己是受胁迫结婚的,收集了李某发的威胁短信和相关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受胁迫而结婚?

(2)黄某的代理律师告诉黄某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自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黄某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3)假如黄某和李某结婚之后李某另有新欢,意欲抛弃黄某,向婚姻登记机关声称黄某受到自己胁迫和自己结婚,应当撤销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

2.乔奇1976年5月10日被刘某夫妇收养,当时乔奇两周岁。履行了收养手续后,乔奇即随养父母共同生活,改名刘伟。1999年,刘伟大学毕业后分到某银行工作后,与同在银行工作的李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双方决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有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李华是刘伟生母的侄女,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后,以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为由,通知刘伟、李华对其结婚证予以撤销。

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同类推荐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

    公务员行政处分制度研究

    国家的管理活动主要是由国家公务员来执行与操作的。对公务员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务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是事关国家管理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各国公务员的名称及其范围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规律,如公务员都与国家之间形成某种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违法违纪行为都有可能承担行政处分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新修正本)

    第二次修改的检察官法是旨在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
  • 安全生产与事故赔偿

    安全生产与事故赔偿

    随着中国的复兴,华夏儿女们更加强了富强国家的生产积极性。生产活动中的民主性也更为明显。但是,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大量的生产事故,使我们意识到只抓生产,是不足以实现国家的更可迈进,如果没有安全生产的规则,没有安全生产的理念,摩天大楼也会毁于一个烟花上,热情的矿山也会沉默在一片气体中,英俊的小伙也会痛苦在粉尘里……。
  • 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本书以“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为研讨主题,探索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经济与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发挥规划法、税法、金融法、企业法等的功能,共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关注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热门推荐
  • 双面恋人:兔子打倒帅校草

    双面恋人:兔子打倒帅校草

    她有双重身份,白兔,白家大小姐是她第一重身份,八岁那年被他夺走初吻,手持信物互相等待。关兔是她第二重身份。他(杨振)与关兔日久生情,冲破心里障碍,与关兔交往,交往的第一天,他意外的找到了八岁那年与他定情的白兔。最后他选择了哑巴白兔。心又爱着关兔。他不可能抛弃白兔,也不想关兔成为别人的新娘。精神极度压抑,然而他想,享齐人之福,把两只兔子都娶回家。本文除了真情实感,相濡以沫的爱情外,还汇集了青春时期同学之间最单纯,最深厚的友情。本文亮点,哑女(白兔)盲女(岳安安)都属于残疾人,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都有一道抹不去的鸿沟,她们为了爱都走出一条布满荆棘的心酸爱情。像她有几尺厚脸皮的女人世界上应该只有她(姚绿卡)一个,为了爱她倾尽所有,遍体鳞伤。爱到最后她只能留下哀伤的一句话“曾经一度以为用一颗最真的心,可以换取一份最真的爱,原来这只不过是没人欣赏的独角戏。”本文有笑有泪,有伤有痛,有情有义,有爱有恨!
  • 请允许我一个人仰望

    请允许我一个人仰望

    一生中至少该有一次,为了某个人而忘了自己。不可能有交集的两人因为一次班级活动而相互认识。从那时,梅小清便开始了对任远漫长的暗恋,但始终未曾开口。她为他整理抽屉,他生病时给他送药,一直以朋友的身份关心着他。最后,任远以高考状元身份进入一流大学,而梅小清只考上了本市的三流大学,两人渐行渐远……一生中至少该有一次,为了某个人而忘了自己,不求有结果,不求同行,不求曾经拥有,甚至不求你爱我。只求在我最美的年华里,遇到你。
  • 全唐诗话续编

    全唐诗话续编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穿越成透明人的我也是大佬

    穿越成透明人的我也是大佬

    徐绡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出现在了另一个世界,而且似乎没人能看见她。这,难道就是,史上最没劲的穿越?
  • 江上有微径

    江上有微径

    某微真想知道她到底是得罪了哪门子神仙才会被她家大总裁和大影后同时冷落!难不成......她被诅咒了?不行!某微终于忍不住了,趁陆廷锴一个不注意就趴到他身上摇晃,不料却被反扑,“告诉我,为什么和乔澈走得那么近?”原来毛病出在这里?!某微简直哭笑不得了好吗。我的两个祖宗!那可是我的亲哥哥!
  • 玩转唐朝之魔鬼厨娘

    玩转唐朝之魔鬼厨娘

    《玩转唐朝之魔鬼厨娘》:她是一个知名大学营养学专业毕业的高级营养师工作性质:私人厨师惨遭强暴后,她纵情于声色之中,年轻,美貌,性感的化身,游走于各个多金男雇主的身边,诱惑他们,然后把他们都拖下了水.谁说只有男人才可以成为掠艳高手的?女人同样也可以!!直到有一天,后一任女雇主请来一个杀手结束了她堕落的生命。至此,她这才获得了新生灵魂飘向了地狱阎王、秦广王怎么也来了?只可惜她还有一段未了的情债打翻孟婆汤,在秦广王之女相助下来到了古老的唐朝唐穿越,变成了一个寺庙里的小尼姑?!念经,担水,劈柴,有了上顿没下顿???嘿嘿,王府贴出了广招厨娘的告示,包袱款款,姑娘我化身太监大摇大摆的走进王府大门王府的老大是一个懦弱王爷?什么?懦弱王爷说自己没有男子乞丐?妈呀,又来个个同性恋太子!还说自己长的很“水灵”,让他忍不住上下其手?杀太子?武则天的阴谋?争夺权势?好危险哪,我到底能不能保住小命呀我的妈呀,这日子这么过的这么猥琐呢?!不行,她要一定奋起反击,魔鬼厨娘来也——******************************************************《玩转唐朝之唐妩妍舞》:落梅宫中伤心舞,蓬莱殿上恩爱长深宫紧锁无人问,无欲无求事半哀美人如花宫廷转,山不就水水自来诞下麟儿为太子,量其身份不是妃她,是先皇的才人,从未受过恩宠,竟然也被列入了陪葬之列?他,是新皇,后宫佳丽三千,皇子无数,却执意立她的孩子为太子!本文架空,亲们不要深究其历史性,喜欢的话就收着看吧,梦倾力的一篇文文,会有阴谋,但是总体来说还是温情的~~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三生痴三世恋

    三生痴三世恋

    他俩初遇之时,她十五岁,在采野菜时意外救下受伤的他。待他康复之时,却悄然离去。七年后,她带着白猫来到素平山,看见公告栏上的公告:天坞山招揽仙生。看到此消息,她笑得合不拢嘴,隔天跑去报了名。但她可知那一刻决定会让她平淡的人生从此翻天覆地,不知是喜还是忧?
  • 从今天开始教你们做人

    从今天开始教你们做人

    听众:“主播,你相信这个世界有龙吗?”吕直言:“相信啊!我的朋友老丑昨天才被一条龙服务过!”听众:“……”这是一个风骚电台男主播教你们开心做人的故事!
  • 明日方舟——启航

    明日方舟——启航

    数百年来,源石已经化为了这个世界的命脉,它诞生了利益,力量,痛苦,仇恨。很快,它诞生出无数的怪物——我们,被剥夺身份的我们,拥有了共同的名字——感染者。“被期待,被背叛,被希望蒙蔽双眼,逝去的人再也不会回来……“”如果,生命的脚印终有一天,会被时间的尘埃掩埋……那我们就永远不能——停下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