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改革完善我国禁毒体制机制的建议
一、现行禁毒体制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禁毒委员会部门化,亟待反思
(二)禁毒工作责任稀释,亟待破解
(三)禁毒专门机构职能配置不合理,亟待改革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格局远未形成,亟待改进
二、从“一委两局”到“一体三支”:改革的基本建议
(一)禁毒办实体化:赋予禁毒委员会实际领导职能
(二)缉毒专门化:让其专负打击职能
(三)戒毒司法化、医疗化与管理一体化:让戒毒名副其实
(四)禁毒社会化:社会问题应由社会解决
第二节 关于社区戒毒工作体制的思考
我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禁毒条例》第2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这就确定了禁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也明确了社区戒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还比较抽象,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还需要操作化。
本文以社区戒毒工作体制为讨论对象,在梳理文献研究及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体系包括政府执法组织、专业治疗组织、资源配置组织,相应地,社区戒毒工作者队伍也包括社区戒毒执法工作者队伍、专业治疗工作者队伍、社区戒毒资源配置者队伍,探讨了通过建设社区戒毒中心平台整合三大组织和三支队伍的路径,提出构建家庭为基、社区为本、全方位立体化社区戒毒工作体制的设想。
第三节 跨境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研究
一、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跨境毒品犯罪现状
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在毒品问题全球化背景下,世界范围毒品泛滥对中国构成重大威胁和严重影响。“金三角”地区毒品对我国渗透活动仍不断加剧;“金新月”地区毒品对我国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在不断增大,与境外“三股势力”同流并进的趋势明显增加,对我国西北边境安全与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严重影响;东南沿海边境地区,新型毒品双向渗透危害日趋严重;东北境外朝鲜毗邻中国边境地区的毒品生产规模和渗透也在不断扩大。
1.境外毒品渗透加剧
2.境内毒品制造走私出境加剧
由此看出,我国已由毒品过境、消费国向毒品制造国转变。我国的国内合成毒品制造问题日益突出,制毒区域、规模不断扩大。
(二)跨境毒品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组织化、网络化
2.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化、智能化
3.运输方式多样化
二、跨境毒品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二)经济原因
(三)法律原因
三、跨境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实践评析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本国的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跨境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执法活动。警务执法合作是契合世界毒品形势的必然趋势,是有效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必要手段。开始开展警务执法合作以来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国家之间的政治、法律制度各方面的不同,以及国家之间的权责模糊不清、联合巡逻执法的权力有限、各缔约国之间步伐不一致等问题,在执行警务执法合作的过程中仍会遇到很多困难。
四、跨境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机制构建
(一)跨境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理论构建
1.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努力完善跨境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法律基础
3.培养足够的警务执法人才
(二)跨境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机制实践构建
1.情报信息交流机制
2.联合巡逻执法机制
3.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机制
4.共同应对突发事件机制
5.警务联络官制度
6.双边警务会晤制度
7.个案协助制度
第四节 上海市贩毒犯罪的审理情况与对策分析
——以2015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二审贩毒案件为样本
一、2015年贩卖毒品上诉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案数:5至7月收案达到高峰
(二)地域分布:虹口、黄浦、静安贩卖毒品发案数明显较多
(三)犯罪人:以无业男性为主,学历层次较低,再犯率较高
(四)量刑:低刑罚比例较大
二、对贩卖毒品上诉案件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贩卖数量:呈现贩卖零星毒品的新趋势
(二)犯罪人:累犯、毒品再犯情况突出
(三)毒品种类:单一性,以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
(四)侦破方法:缉毒侦查工作具有强烈的当场性
(五)证据采集:公检法毒品证据的取证、认证标准不一
三、对上海市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相关建议
(一)治安联动,将打击重点放在贩卖零星毒品犯罪上
(二)多措并举,加强前科劣迹人员的管控与帮扶力度
(三)打防并举,从根源上治理毒品犯罪顽症
(四)培育人才,建立一支打击毒品犯罪的专业队伍
(五)规范技侦证据的使用和转化,推动侦查人员出庭做证
(六)统一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第五节 论毒品案件“幽灵抗辩”之排解
刑事诉讼是一个运用证据与证明规则逐步发现案件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依据实体法律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及刑罚的动态过程。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控方承担提出证据以推翻无罪推定的义务,为达到这一目的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争取诉讼有利结果往往会提出难以查证的辩解,即“幽灵抗辩”,以期使审判者产生怀疑从而阻击犯罪的认定。毒品案件同样不例外,在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制裁较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常提出“幽灵抗辩”以期瓦解控方的证明体系或者减轻自身的刑事责任,给毒品犯罪的打击造成了一定困难,如何应对毒品案件中的“幽灵抗辩”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课题。
毒品案件中,“幽灵抗辩”可能针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成罪要件的控方证明进行阻击,也可能就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罪轻辩护。针对“幽灵抗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着不同的分配模式,但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而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往往都会招致诉讼不利结果。基于经验法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毒品案件特殊性的要求,被告人都应当承担“幽灵抗辩”所对应的举证责任。面对“幽灵抗辩”,立法上可考虑对毒品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正,以概括的故意取代“明知”,并规定持有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合理分配毒品犯罪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通过证明责任的转移并明确被告人证明责任承担范围、合理运用事实推定以及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法律事实来压缩“幽灵抗辩”存在空间。
第六节 吸毒行为的刑法边界:论吸毒入刑的困境与出路
一、吸毒行为入刑的困境
目前,主张吸毒非罪说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入刑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二是吸毒入刑将会导致犯罪的绝对数大增,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且不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现行戒毒体系完备,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效果较好,能起到惩戒、教育、挽救作用。综合上述各种观点,吸毒非罪说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社会危害性及刑事政策的考量两个方面。
(一)吸毒入刑是否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禁毒法已经将吸毒行为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对吸毒成瘾或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还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故将吸毒行为入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从刑事政策角度考量吸毒入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其中2014年新发现吸毒人员48万名。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和隐性人员比例,实际吸毒人数可能超过1200万名。如此大的基数,如果将众多吸毒人员纳入定罪范围,势必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如因犯罪数量激增而导致的社会面稳定问题,因司法资源配置而导致的公检法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问题,因数量及成本激增导致的司法处置可操作性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吸毒入刑后既不可回避,更是不易解决的。
二、吸毒行为的刑法考察
(一)刑法分析
从刑法共犯理论看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引诱、教唆和容留他人吸毒者,构成吸毒行为人的教唆犯、帮助犯,从刑法共犯理论看,吸毒行为人成立共犯的实行正犯,而教唆犯和帮助犯成立共犯,根据共犯理论,共犯的刑事责任对实行正犯的行为具有从属性,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实行正犯的社会危害性,但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比吸毒行为社会危害性低的教唆、引诱、容留等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吸毒行为反而不是犯罪,从法律逻辑上分析,似为不妥。
(二)立法借鉴
就禁毒而言,纵向考察,我国清代黄爵滋曾说过:“耗银之多,由于贩烟之盛;贩烟之盛,由于食烟之众。无吸食,自无兴贩;无兴贩,则外夷之烟自不来矣……必先重治吸食。”横向考察,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将吸毒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并均取得不错的治理成效。如德国将吸毒者酌情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芬兰按非法使用毒品罪论处,处以罚金和6个月以下监禁;韩国对吸毒者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处以5年以下劳役;日本、意大利、美国、法国均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受到刑法处罚。这些国家之所以将吸毒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正如上文所述,认为吸毒行为不仅仅侵害了个人权益,更侵害了社会法益。
(三)入罪构想
1.准确定性,规范罪名
2.准确释法,把握标准
3.准确量刑,把握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