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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研究的动因与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引子

我永远不会忘记,在那个“一大二公”、越公越好、经济一元化的年代,每年春季自家宅院里宅前约一分半地的一园洋葱棵子,每年夏季宅后约三分地的一片甜瓜。洋葱棵子在清明时节长大后,送到附近一个火车小站的集市上卖掉。虽然洋葱棵子现在连农民也不怎么吃了,但在那个年代的早春,却是一种比较奢侈的东西,只有那些拿工资的铁路车站职工才能消费得起。四五个集市下来,可得收入十几元钱。别小看这些钱,除了满足一个学期的学杂费外,还能买几斤盐和几斤点灯的煤油。还有夏季宅后的一片甜瓜,亦是如此。十来个集市下来,也能收入十几元钱,又能满足一个学期的学杂费。可能家乡的地理位置太偏僻,经济生活太原始落后,这些资本主义“尾巴”当年并没有彻底割掉,否则,今天看来对我个人后果不堪设想。

正是靠着这些今天只能买几只冰淇凌的钱,我接受了识字型的农村小学教育,完成了启蒙型的初中教育,成为土生土长的农村知识青年。高考改革时,我考取了大学,并成长为一名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生导师,获得较为完善的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完善和人格尊严,身心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

完全可以这么说,一分半地的一园洋葱、三分地的一片甜瓜,是我获得小学教育、初中教育的主要经济基础,但这只能是纯粹经济学分析的结论。必须提及的是90高龄、刚刚辞世的我最敬仰的母亲,她读过私塾,知道读书并获取更多知识的价值和意义,笃信“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知识能改变人的命运。因此,母亲能在经济状况极其窘迫的情况下设法让我上学,严令我好好学习。当年生产队的收入是根本靠不住的,生产队基本未分配过钱,分配的粮食也仅够半年多食用。为维持生计,母亲吃遍了所有能吃的树叶、野菜,还尝试吃了许多能吃的东西,如柳叶水草、葵花杆的内瓤、泡桐树花等。在什么能吃的东西都找不到了,就安排我父亲多次下关中外出讨饭,半个月回来一次,送回来些吃的。母亲的用意,就是不让我辍学一天。仅有一次,大概是1963年左右,麦熟之前,实在是什么也没有吃的了,眼看要被饿死,母亲说:逃个活命吧!带着我出去十几天,沿路讨饭到郑州、新郑、许昌、临颍,麦熟回来立即复学。即使是如此的困境,一园洋葱和一片甜瓜的收入仍然是铁打不动的专项——我的学杂费。由此,正确全面的结论应该是一园洋葱、一片甜瓜仅是我接受初级教育的一个孤立层面的经济基础,全部的条件则是我母亲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用艰辛、饥饿,甚至是用摧残自己的形式给我创造的。正是母亲的全力以赴,我才没有像众多的小伙伴一样因家庭生计中途辍学,沦落为文盲或半文盲大军中的一分子。

我的母亲为让我读书给我创造的全部特有条件显然是社会的一个特殊、个性的问题。但一园洋葱、一片甜瓜是一个极具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的问题。为什么宅基地上那么小一块洋葱和甜瓜,经过精心打理,它的产出值是公有制的生产队良田的近十倍?为什么这一点点私有财产能够成就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为什么这点微不足道的私有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能够造就一个人的现代人格,并且对社会文明进步施加了应有的积极影响?如若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条件、机会和结果,社会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我由衷地长期思索着这个问题,并长期认真观察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历程中私人财产增长和私有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相互作用,较为深刻地认识到私有财产权存在的价值和私有经济发展的社会意义。综观三十年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每一个进程,就全社会而言,不能不承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是用很长时间,直面巨大阻力,顶着巨大压力,勇于探索和实践,克服重重困难,冲破了很多困扰和束缚,经历了种种磨难,并且付出了巨大代价才开始逐步认识的。坦白地讲,私有财产权对人权保障,对“以人为本”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私有经济发展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成熟,对推动自由、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对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作用的认识至今仍然还是很不到位的,尽管世界范围内和全国范围内的实践明白无误地证明了这一点。我想我们研究本课题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为了进一步深化认识这个问题,我认真地申报了本课题的研究,并全面领导了本课题组的研究工作。

二、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效率

一分半地的一园洋葱、三分地的一片甜瓜,绝对算不上一个显赫的经济现象,但却是一个魅力十足的经济学问题。在追求公有制纯而又纯的年代,这是当时的一块沙漠绿洲,虽然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使用权没有被彻底剥夺,加之在许多农村当时土地尚算宽裕,宅基地一般面积较大,大的一亩多,小的也有几分地,正是在这样一小块宅基地上,农民获得和享有一点点自由,并或多或少地发展些私有经济,生产出一些习惯法上的私有财产。在追求所有制“一大二公”的年代,当时的政策并不承认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权,但从历史沿革下来的习惯来讲,谁家宅基地里生产的东西就是谁家的。正是在这一小块土地上,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创造性劳动,高效率利用这些微不足道的资源进行着个人行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实现了比公有制经济高出数倍的产出。由于资源的极为有限性,农民不能仅靠此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但却凸显出私有权的正当性、效率性、私人有益性和有益社会性。

长期以来,整个社会主义阵营教条地推行越公越好的公有制政策,扼杀私有权,背离生产力发展规律,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不发展,人民生活困难,导致了20世纪末的苏联和东欧剧变与解体。朝鲜人民食不果腹,古巴人每月工资水平也仅有10-20美元,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压力巨大。我国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时间,照搬苏联模式,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认识极为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局限于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等生产关系方面,打击和消灭私有权,追求“一大二公”。从根本上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导致了经济落后,人们普遍贫穷,国民经济到了几乎崩溃的边缘,以致出现了普遍的质疑——我们建设的到底是不是社会主义?对此,作为第二代党的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同志,早就进行了大量的思考并较早洞察到这个问题,并且斩钉截铁地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要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这种理论的指导下,邓小平同志领导了我国轰轰烈烈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这一伟大的历史性创举活动。首先,邓小平同志否定了“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定极为优惠的政策,引进外国资本家的资金,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其次,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提出计划是手段,市场也是手段,否定了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确立发展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再次,在分配制度上,否定了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确立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为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开辟了广阔空间。

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想和观念的束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步履维艰。政策上遭到歧视,实践中遭到打击,理论上遭到责难,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此,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时尖锐地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是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评判标准。“三个有利于”的评判标准强有力地痛击了极“左”思想和观念,唤起和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三十年的实践证明,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存在发展的正当性、有效率、活力强,它的不断强大和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就区域来讲,哪个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哪个地区经济活力就强,哪个地区就富裕,哪个地区社会就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就高,社会就相对文明进步。东南沿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的情况都很有力地证明着这个观点。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问题,原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吉同志认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和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观。按照小平同志的观点,一切符合小平定义的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刘吉同志还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剥削的,但私有制本身并不见得全是剥削,比如个体劳动者、家庭所有制以及按国家法律和社会控制的“私人所有制”,所以后来小平同志讲社会主义本质,只讲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所有制,公有制也罢,私有制也罢,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刘吉同志的论点对人们是有启发性的,但还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刻地思考和认识私有制问题。譬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私有经济企业或私有经济控制的企业和一个公有经济企业或公有经济控制的企业,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进行运营,生产效率和效益一样,企业员工工资一样高,福利水平一样好,一样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一样地照章纳税,一样地把部分税后利润转化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或再投资,用于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益社会的。那么,此时再简单地把私有制企业与剥削非要联系在一起,而公有制企业对企业员工就不存在任何剥削,恐怕就不公平了。可能有人会质疑,公有制企业的红利交给国家或集体了,而私有制企业的红利归私人股东了。但国际上许多大富豪把自己的财富悉数捐给社会公益或慈善企业,而自己一生相当节俭。巴菲特、比尔·盖茨即为典型。因此不要把私有制企业通过创造性经营和科学经营获得的巨大利润都视为榨取员工的剩余价值而获得的,而把经营困难、不死不活、员工领不上工资或者濒临破产的公有企业看得神圣得不得了。在我们国家发展的现阶段,完全可以这样认为,不管是公有制或者私有制,在共产党领导和国家法律、政策控制下,只要能够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快速增加社会财富,能够逐步让人民共同富裕起来,都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还要再加上一句话,不管是哪种所有制,谁不能有效率地存在和发展,有效率地积累社会财富,为消除两极分化有效地创造物质基础,就淘汰谁,这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观。

认真研究和思考我国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不管改革的领导发动者事先是否洞察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始终是所有制问题。改革开放事业的每一次有效深入都是从所有制领域开始的,每一次成功的突破都是从所有制的变动和调整实现的,每一次辉煌成就的出现都是从所有制领域的改革中取得的。因此可以这样说,是所有制的改革实质上带动和引导着社会整体改革,包括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国20世纪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一部不断拓展私有经济发展空间的历史。从1993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发展”的“补充论”,到“十五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部分论”;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数量论”,到国有经济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控制力论”;再到“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无不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到2003年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2377万户,从业人员4742万人;私营企业243万户,从业人员3409万人。每年工业增加值的60%由非公有制提供。2007年年初,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我国民营企业占GDP的65%左右,占经济总量的70%-80%,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另据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将继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占GDP的比重将上升至3/4。与此相应的是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1996年至2004年间,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形式组成的公有制企业由194万家减少到65万家,平均每年减少十几万家,占全部企业数的比重由超过2/3强,降到不及1/5。由此可见,私有经济无论从经济实力上,还是在就业人数上,都占了很大的分量。私有经济以其效率高、活力强的优势,还将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和更高的质量进一步加快发展,并且在创造社会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接受大批劳动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正当性、效率性和促进经济进步的功能,西方先贤早有揭示,而且这种观点历经几千年或几百年,人们仍然认为真实可信。亚当·斯密认为,为了个人利益而努力奋斗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这种天性在社会中应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早在2300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许多人共同拥有的东西总是容易受到轻视,因为人们对和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总是不如对只有自己拥有的东西那样关心。”著名学者詹姆斯·格瓦特尼曾经阐述了私有权和私有制经济能够促进经济进步的五个原因:

(1)私有权激发了明智的管理工作。在经济领域中,私有者总是密切地关注他的财产的使用情况,因为财产一旦遭到破坏、滥用或者被错误地使用,他们就将承担财产贬值的代价。同样,任何能够大于成本增加财产价值的进步都能增加所有者的财富。因此,私有者具有强烈的提高财产的成本效用的动机。人们经常发现:私有房屋比公共房屋维护得好,私有的露营地比公共的露营地照顾得好,私有土地的利用率比公共土地的利用率高,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私有者之所以能够小心照料他们的东西,是因为他们既要承担不负责任地使用财产的成本又可以从明智地管理财产中获得利润。

(2)私有权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增进了公众的福利。私有权允许人们从有益于他人的行为中获利,同时也要求人们对他人付出的成本负责。私有权令决策者们承担责任。正如亚当·斯密早就指出的那样:这种责任感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制度所与生俱来的,因为他使个人追逐私利的行为与社会福利和谐一致。

(3)私有权鼓励个人以最有利于他人的形式开发并利用资源。由于私有权的存在并受到保护,提供他人认为有益的服务与个人收入之间产生了密切的联系。能为他人提供大量生产性服务的人将获得大批收入。相反,那些几乎不能够为他人提供什么生产性服务的人则只能取得较低的收入。从这一真正意义上来说,一个人获得收入的多少与一个人所能提供的能增进他人福利的服务的多少是直接相关的。

(4)私有权为解决稀缺问题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知识空间。私有财产与经济自由密切相关,自由经济容许大量形形色色有着不同的创造天赋、思想和市场观念的个人将他们的知识奉献给生产过程,降低成本和消耗,既为个人获得更多利润,又为他人提供更多服务和福利。虽然自由经济的这种特征常常被人忽视,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它是自由经济制度下生产飞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5)私有权促进现有资源的所有者为将来节约资源。一个明确界定的、稳定的、受到有效保护的私有权,能够促使人们明智地妥善处理今天对资源的利用和未来对资源的利用。由于财产的当前市场价格将反映出它的未来预期收入,因此,私有权鼓励明智的保存行为。不论何时,只要在未来使用某一资源的价值高于现在使用该资源的价值,这种资源就将被保存以便将来使用。

詹姆斯·格瓦特尼关于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对经济进步的促进功能及效率分析可谓相当精辟。250年里诞生的西方经济奇迹充分证明了这个论点。我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所有制变革所诞生的经济奇迹也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在前苏联,私有权也是与高生产力联系在一起的。依靠在集体农庄中干活为生的前苏联家庭都可获许耕种一小块私人的土地。虽然这块土地的面积不会超过一英亩,而且所有这些土地仅占前苏联总耕地面积的1%,但是据前苏联的媒体报道,全国大约四分之一的农业总产值都来自这些耕地。”“试比较一下韩国与朝鲜、前联邦德国与前民主德国、肯尼亚与埃塞俄比亚的经济纪录,不论在哪一对相比较的国家,经济纪录都说明了一个同样的问题:即对财产私有权依赖越多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越快。”

我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所有制调整、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经济进步的推动最能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一块耕种环境并不好的宅基地产生了比公有耕地高出多少倍的生产率;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承包责任制,仅仅是经营权的私有化,一年多时间即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农民称之为“二次解放”。城市经济生活中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冲击了僵化的国有经济机制,并以其强大的活力和高效率快速增加了社会财富。人民逐步富裕了,各种生活消费品充裕,应有尽有,结束了各种生活消费品的计划分配、凭票供应的短缺经济。交通发达了,居住条件极大改善,国家财力强大了,经济进步的程度远远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象。毋庸置疑的事实,可以有助于我们认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的深刻含义。

三、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市场经济

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财产公有制是计划的基础和条件,财产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条件。没有财产公有制,资源计划配置的模式不可能存在;没有财产私有制,契约自由、平等交换、自由竞争、市场主体自治、资源市场配置的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存在。计划经济是财产公有制的必然伴生现象,市场经济是财产私有制的必然伴生现象。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一道,始终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并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

多元化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多元化的财产归属明晰的所有者主体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建立与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一元化的财产公有制只能导致资源的政治化集中分配。众多的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能够通过经济权利的分散保护每个所有者的财产自由。通过所有权的效力,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决定这片土地是用来造房,或是用来种植小麦或大豆,或用来造停车场,或留作他用。每一口油井的所有者都可以决定是现在开发石油资源,还是为了将来而继续保留这种资源。每一项资本的所有者,都可以决定资本的投向,是生产性项目投资、服务性项目投资,或是其他投资。在财产私有权受到保护的条件下,这种权利实实在在分散在成百上千万人手中,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掌握的权利大于别人,即使是最富有的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也会因为那些有望提供与他类似的产品与服务的财产所有者的存在而受到限制。只有在这样的一种财产所有制的条件下,每一个财产所有者才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机会和同等权利,契约自由与此伴随即可实现。

财产归属清晰、利益归属明确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私有财产权是公民进行经济活动的最大动力,只有自己创造出的财富属于个人,个人才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创造财富。如果个人没有支配自己的财产权利并获得财富收益,谁也不会去努力创造财富。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鼓励公民创造财富的平台和竞赛场。在这个赛场上,通过平等的竞争,实现各自的最大化利益追求。只有公平竞争,才能调动竞争主体的内在积极性,才能使经济生活得到良性有序的发展;只有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推动经济进步、社会进步的功能与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必须承认,私有经济发展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市场经济成熟的程度。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成分主导经济生活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与政治国家难以分割,公有制经济充满着超经济的强制性。公有制经济活动的取向必然与政府职能、政府行为模式联系在一起。而现代政府总是以提供公共产品,关注社会公平和整个社会的民生,保障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其基本行为取向。另外,公有制经济不但产权归属难以深化明晰,而且利益归属难以体现和落实到每一个创造者的身上。因此,走向市场极为困难。它只能依附于政府并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协助政府实现自身职能,这也是天性使然。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基因,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地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除人权实现和保护的因素外,在经济学上私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市场竞争规律存在的基础。

我们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对经济进步、社会繁荣和加快财富创造的意义,我们还必须深刻认识私有制经济和私人财产权对市场经济建立的决定性意义。排除思想上的种种障碍,坦然而又坚定不移地推进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强化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政府在经济生活领域的主要职责应当是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和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介入市场,更不宜领导一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那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米尔顿·弗里德曼是20世纪50年代最有影响和取得最高成就的经济学家,是公认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宗师。他用尽毕生精力证明的便是市场经济最有效率、政府在有效配置资源上面没有市场聪明。市场上的自愿交易意味着激励的协调与竞争,政府干预则导致利益冲突和垄断,市场与政府的本质区别正在于此。“市场失效”的市场化解决方案之所以成本最小,是因为除了激励的协调外,还有竞争的压力。

“市场超越所有君王、圣贤和政府,如同上帝一般,不可管制,无法驾驭。市场所到之处,供给充分,经济繁荣,莫说‘鸟笼’关不住,地球上最强大的有形之手也不得不低头退让。”过去三十年间,英、美的私有化和自由化浪潮,中国的改革,苏联与东欧地区的经济转型,无不显示市场力量之浩荡,也无不留下弗里德曼的鲜明印记。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米尔顿·弗里德曼2006年11月16日去世后说:“没有他,我的世界不会是这样。”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深刻影响三十年来的全球经济,在和占主流地位的凯恩斯主义的争论中,里根政府的政策接受了弗里德曼的理论,撒切尔政府的政策接受了弗里德曼的理论,就连智利军事政变总统皮诺切特也邀请弗里德曼制定了智利经济的“休克疗法”方案,方案的实施结束了持续的通货膨胀,经济很快恢复了增长,到1980年代成为南美经济发展的奇迹。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自由市场经济也深深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但他对我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前景并不乐观,他说:“我对这一进步能否长期持续表示悲观。开放的制度将会形成权力与责任,这会对中央集权的政治机制产生威胁,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再次中止改革。”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预言虽有偏颇,但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自由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公平充分竞争、理性政府与责任政府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些理念并没有渗入到我们每个国人的心中,而质疑改革、否定改革的各种声音也是此起彼伏,这不能不令我们担心社会可能出现的后退。

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变革举步维艰,进步常遭逆转,革新者总是面临种种责难。实事求是和改革创新实际上很难,改革的进程时刻充满着各种风险。小平同志设计、启动和领导的以法治国家与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变革也是如此。因此,小平同志反复讲,一百年不能动摇,不管遇到什么困难也要坚持改革开放。实际上,一百年后什么都好说了。现在最要紧的是加快制度改革,一个人靠不住,几个人也靠不住,只有制度才能靠得住。这也是小平同志的经典名言。使人们欣慰的是,我国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一套诸如立国以人为本、建设法治国家、扩大民主自由、坚持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执政和治国理念,使改革开放进程似常沐春风,毫不动摇、坚定不移地发展私有经济的政策、对私有财产实施与国有资产的同等保护,昭示着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上述治国理念、法律、政策的指引下,自由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加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公平竞争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理性政府、有限政府的意识和定位开始萌芽。我们有理由相信,改革常遭逆转的死结一定会在当代解开,也相信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预言一定要落空,更相信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精髓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

四、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人的自由和发展

私有财产是人格发展、人格自由、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权是人权实现、人权维护、人权状况改善的根本保障。

法国的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早就阐明过这个问题。他说,人必须通过占用某些财产而生存和发育成长,占用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对于生命而言是天赐的,是根本性的,而劳动则赋予所占用的财产以某种正当性。追求财产、占有财产、享用财产是人的天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没有财产,谈不上人的自由、发展,更重要的是谈不上生命的维持。著名民法学者尹田教授曾多次提及“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观点,指的是一切民事主体均有其广义财产,即使是当事人一无所有,其也拥有广义财产。如婴儿一旦出生,也享有广义的财产权利,即:享有请求父母抚养的权利,请求社会、政府抚养的权利。无产者的广义财产表现为一项对抗社会的债权。如果这些人连这些财产权利都不存在,他们的生命只能消失。这是在理论上阐述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紧密联系。而进一步观察每个人的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发展和完善的程度,与财产对人的满足程度和保护程度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没有财产权,人格权就没有实际内容,不承认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就难以获得独立、自由的人格权。基于此认识,没有财产权就没有人格权的说法就充满着合理性,也正是基于此,私有财产权获得了宪法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很多现代国家宪法所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就是私有财产权对人格权的价值和意义的回应,也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这一理念的宪法表达。

私有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更是维系人类自由和尊严的根基。美国早期的知识分子就以敏锐的眼光洞察到个人自由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劳动与积累是物质财产的基础。没有物质财产,个人就无法储存他们劳动的成果或者与家人及他所爱的人分享这些成果。因此,否认一个人对他以公平的方式(没有使用暴力、没有偷窃、欺诈行为)获得的财产享有权利,就等于否认了个人的劳动成果——个人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因此,私有财产权若不能受到保护,其他权利就毫无意义。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詹姆斯·麦迪生才声称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个人的其他自由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当他还是弗吉尼亚州的一位国会议员时,他便写道:“对财产拥有的权利,就其更为广泛、更为公正的含义来说还应包括个人可能认为具有价值并拥有权利的所有东西,以及任何能给其他每个人都带来好处的东西。前一种含义包括一个人的土地、商品、钱财,称为财产。后一种含义指:一个人在他的思想以及自由地交流这些思想中拥有一种财产。个人在他的宗教思想以及在宗教思想指导下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处理的事务中拥有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个人在他作为人所享有的安全与自由中拥有一份非常珍贵的财产;个人在他自由地使用他的各种设施,并自由地选择使用这些设施的客体的过程中,他也拥有一份相当的财产。总而言之,就好比我们说一个人对他的财产享有权利一样,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也是他的一项财产。”

詹姆斯·麦迪生的广义财产思想具有极强的政治学意义,充溢现代政治文明理念,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个人的其他自由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理论也给人颇多的启示。但在理论上,层面界区、逻辑关系还是应该注意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格权的物质基础。连西方的建筑师们也相信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维护个人自由的根本条件。如果个人不能拥有可靠的财产权利,他将不可避免地依靠国王、地主和政府来获取生活的必需品。美国政治制度的创建者也相信私有财产是人类自由的基础,而政府的职能在于保卫个人财产免遭国外侵略者和国内掠夺者的侵犯。哈耶克的论述则更为经典: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

显而易见,人没有私有财产权难以谈及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私有财产权为依托的生存权是空洞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发展权是虚无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保障的自由权是没有内容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为支撑的人的平等权是不存在的个人权利,其结果只能是依附和接受奴役。一句话:没有私有财产权为基础和保障,谈何生存权、发展权?何来自由、平等和人格尊严?

邓小平同志作为一个世纪老人,风风雨雨的历练,三起三落的磨难,始终没有动摇他让人民富裕起来的奋斗目标。已经退休、年已88岁的邓小平同志南方视察时,在深圳仙湖植物园第一次见到了“发财树”,马上就说:“让全国人民都种,让全国人民都发财。”让全国人民都快些发财的背后所蕴含的不是同样的理念吗?

文明发轫于财产权,发展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人们有了一定的财产,便有了对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财产愈多,对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愈高。如果在一个社会,人们缺乏私有财产的安全感,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安全、秩序、文明和和谐的社会。没有私有财产的安全,这个社会就缺少稳定、文明和和谐的基础。休谟在他1740年的论文集中曾经写道:“毫无疑问的是,区分财产与保持所有权稳定的传统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建立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因素,当人们一致同意确立并遵守这一规则时,人们就无须为完美的和谐一致再做什么了。”

中国古代就有“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至理名言,所谓“恒产”,就是人们的私有财产权,就是稳定地受到严格保护的财产。所谓“恒心”,就是稳定地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并积极进取、诚信向善的精神追求,就是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美好前景的充分信任。“恒产”和“恒心”存在着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受到保护、不受侵犯的“恒产”是“恒心”的养料和条件,“恒心”是“恒产”孕育的果实。在这个意义上,私有财产权及其严密的保护是人类文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基本条件,是社会进步、财富创造、经济繁荣的推动器,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

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普遍密切关注的问题,社会愈文明进步,人权的保障愈日益完善。“以人为本”实质上就是以人权为本,我们国家和执政党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把人权保护写进宪法,这就是中国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我们看到国家和党中央为了人权、为了改善人权状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遗余力地努力和工作,也看到了人权保护和人权状况改善方面的成就。但不能不承认,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权保护和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并不那么令人满意,漠视人权、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国家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些问题关系到国家形象,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并从根本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虽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观与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有很大差异,虽然依据我们国家现实国情我们提出的人权内容首要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但对我们的人权观谁也没有否认类如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文化权、结社权等人权的基本内容。因此,也不要片面认识我们的人权观和人权内容,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经济的逐步繁荣而渐次全面追求而已。

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权其他内容实现的物质基础。没有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没有保障,自由权的空间就缺乏支撑,文化权和平等权就没有物质基础。基于如此认识,肯定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既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容要求,也是保障人权、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表现。

五、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法治国家

私有财产权不但是人类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维系人类自由和尊严的根基,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孕育政治文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温床。

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使得公民个人拥有了自治空间,界定了政府公共权力的范围。在这个领域内,公民可以享有自由,而政府权力不得任意侵入。对私有财产权的这个价值,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曾经有过深刻的揭示:所有在政治上掌权的人、所有的政府、国王和共和国的权力机构都对财产私有制表示不满。不论在何种政府权力中,认可政府权力的运用不受限制,并尽可能地扩大政府的统治范围是一脉相承的趋势。控制一切,不让任何事有按着自身规律发展而不受官方干涉的余地——这就是每个统治者私底下的目的。要是没有财产私有制挡道该多好!财产私有制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干预和控制的空间,限制了专制意愿施行的范围,它容许与政府权力相对立的力量能同时发展,它也因此成为所有那些能免于国家粗鲁干涉的活动的基础。它是自由的种子自然生长的土壤,它也是个人自治以及最终物质与精神文明根植的沃土。

从近代社会结构到现代社会结构演进的历程来看,就是私人领域逐步摆脱政治国家获得独立的历史,这也成为整个市民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并与政治国家形成二元对立。私人领域独立的首先表现是个人人格的独立和理性的充分运用,而私有财产权正是个人人格和人类理性的外化。私有财产权和私有领域的确立,形成了防御政治国家权力非法滥用的坚固屏障,限制了政治国家权力的滥用,促进了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形成。从这一意义上说,私有财产权是实现政治民主、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尊重私人领域,保护私有财产,是现代政治国家的基本理性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义。18世纪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说中讲到:即使是最穷的人,他的寒舍作为私权和私人领域可以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颤抖,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就是有名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权神圣的宪政格言。可见,对公民私有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就是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站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西方国家把“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旗帜鲜明地作为宪法原则了。

合理界定私有财产,定分止争,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促进私有财产最大化地自由运用,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物质文明、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私有财产界区不清,必然引起众多纷争,私有财产保护不周,必将出现难以协调的社会冲突,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就是一个人心不定、秩序混乱、稳定不保的社会。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美国早期的政治领袖詹姆斯·麦迪生的观点和认识颇为深刻:“财产和自由一样是人类的一项权利,这一点是真实可靠的……一旦社会不能将这种财产视作与上帝赋予的法则一样神圣,一旦没有法律的力量或公众的正义感来保护这种财产,那么无政府状态和暴政就将产生。”詹姆斯·格瓦特尼的研究似乎有着同样的结论,他说:“历史证明,正如它的早期捍卫者们发现的那样,私有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矛盾并为压迫性的权力集中提供了保护的屏障。在这个星球上,私有财产最受重视的地方,也就是个人自由最为安全,专制国家最不可能出现的地方。”

六、我国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法律保护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很长时间里,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私”字被丑化得一塌糊涂,被贬损到魔鬼化的程度。“斗私批修”被作为意识形态领域长期的任务。在所有制制度理论上,私有财产制被视为“万恶之源”,私有财产,特别是作为资本出现的时候,浑身上下的所有毛孔里都充满着肮脏的血,因此国家用极快的速度改造并彻底地消灭了财产私有制。私有经济活动被扫荡得干干净净,经济生活迈入了“大公无私”的茫然境地。在法律制度里,私有财产权彻底扫地出门,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权及其他私有权连任何尾巴都不容许保留,统统割除,国家本位被强化到了极点。政治权力空前地扩张和膨胀,绝对地凌驾在市民权利之上,私有财产权和私有领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排斥、挤压和限制。人性被扭曲,是非被颠倒,人权受到了肆无忌惮的践踏,人的物质生活极度贫乏,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开展,人们开始了渐进的、艰难的正本清源认识工作,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吸取沉痛的历史教训,在实践中艰难探索,在探索中勇于实践,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实践中,人们又认识到公有制经济的低效率和代理成本的巨大及难以控制性,认识到私有财产的作用和私有经济的高效率及繁荣经济的必要性,认识到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并与契约自由一道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体现在政策上,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从有限制地允许发展与运用,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再到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引导其发展,说明执政者逐步引导人们消除对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的极度偏见,逐步在深化对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存在价值与意义的认识。这不但是执政者的文明和进步,而且也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的发展也大大推动了人们认识的深化。在有限的空间内,私有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激发了众多人创造财富的热情,极大地释放了众多人创造财富的智慧。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快速增加,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资源配量效率快速提高,安排了大批劳动力就业,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矛盾,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到2003年底,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建设。1989年底,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仅5000余亿元。近几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每年都要递增1万亿元。特别在“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的政策以后,私有经济得到了更强劲的发展,成为经济繁荣和社会繁荣的主要动力。“经济大国”的字眼进入世界视野,并获得世人的普遍承认。国人三十年前想也不敢想的奇迹和物质享受来到了身边。私有财产运用和私有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骄人成就令人兴奋,也令人深思。这些将促进执政者和国人进一步深化对私有财产权与私有经济发展的认识,迫使我们不得不创造更宽松的私有经济发展环境,迫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在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上,随着政策的承认和理念的不断进步,立法也在不断地跟进。但总体来讲,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是落后的,有缺陷的,对社会上种种践踏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法律难以提供周到的保护。我们远没有深刻认识到,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和天赋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我们的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个政府就没有存在的正当性理由。

新中国颁布过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是否定私有财产制、消灭私有财产制的。1982年的宪法开始承认私有财产,并且经过三次修正,应该说这部宪法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但这部宪法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上,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这部宪法仅把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为一项经济政策加以宣示,而不是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宪法上的权利。这反映出我们对私有财产权应有的价值、意义认识不够,也反映出这种宪法规定与现代国家立宪潮流不符。现代国家宪法绝大多数都把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不够。其次,这部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结构上是从不同性质和范围上进行列举式保护,而不是规定一个概括性很强的宪法保障条款。这部宪法所列举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就其获得性质和范围上讲,它们属于私有财产权,但由于是列举式的规定,其范围存在着浓厚的授权色彩,似乎是授予一项财产才享有一项财产权。这种规定方式难以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财产权类型多样化的要求。新的财产类型不断涌现的实践,使得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既有力度也大打折扣,保护范围严重不足。再次,这部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障条款很不完备。西方国家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设置了三重条款,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而我国的宪法则缺失损失补偿条款。虽然我国的部门法对损失补偿问题作了不少规定,但都缺少宪法根据。更为遗憾的是,这部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没有明确规定应有的救济制度,作为根本大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这就使得人们的私有财产受到公权力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使得宪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导致了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并肆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如现实生活中的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征用等侵犯私有财产权的问题比比皆是,私有财产及其他人权被践踏的现象极为严重,这不能不是我国宪法不完善的遗憾。

宪法作为根本法,由于其精神和具体规定在保护私有财产上尚存诸多漏洞和缺陷,因而必然影响着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完善,譬如宪法对公私财产权差异保护之精神,反映在刑法上则为侵犯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的惩罚力度有明显差异;反映在民法上,《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基本限于生活资料,保护方法也比较笼统。一部定分止争、解决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物权法》,由于种种原因,艰难而委屈地出台。甚至给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的协调带来种种隐患。这些问题的产生,法律根源在于宪法的缺陷。这个问题不解决,难以完善部门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难以建立完善的我国整个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时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开头就讲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一切权力必须为了人民。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不能对国家每一个公民用心血与汗水创造的并且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私有财产给予神圣地对待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保护呢?!

私有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条件;是物质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人类精神文明的温床,国家政治文明的沃土,建设法治国家的根基;是确保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根本保障。基于这个认识,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神圣权利理应受到严格、优先保护,至少在我国现阶段应与国有财产同等保护,不应差别对待。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神圣不可侵犯。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和教训,根据“以人为本”的法治国家的要求,我们应勇于面对、勇于理性对待、勇于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下面的研究,就是试图理性地探索与解释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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