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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不是你选择公司,而是公司选择你(3)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正式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

中国倾斜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导致求职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对等,多数新员工在试用期忽略为自己争取权益,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所以,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提防被企业利用。

部分黑心的公司,利用试用期来骗人,这样,他们既有了急于表现、干活卖力的员工,又不用付太多的报酬。大家一定要当心,试用期的权益也是写进了国家法律,不容侵犯的。

转正之后,让公司按合同办事

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之后,一定要让公司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办事。

小李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两年,其间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给他办理任何保险。

前段时间,老板突然通知部门员工第二天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了。大家都很气愤,也找老板谈过,认为公司无论怎样也要提前告知一下,给个缓冲时间。但老板说这是临时决定的。小李该如何去争取合法利益呢?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调整。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能举证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单位未为小李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60日内,小李应主张补办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经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公司应当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除全额支付外,还应当支付额外补偿金。同时,由于该单位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小李,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损失。小李可以依法协商,或在离职后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在职场身不由己,很多时候,我们无法预测公司的前景,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勇于寻求正当的途径进行自我保护。在藏有猫腻的合同中,会有许多陷阱,我们在维权时要特别谨慎。

根据在职场中摸爬滚打的过来人的经验,笔者总结出了身在职场的我们可能会遇到几种“被离职”的情况:

(1)与上司相处不愉快而被变相解雇;

(2)因上司人事变动而发生岗位变化被迫离职;

(3)因公司重组而被迫离职;

(4)因公司人事斗争被迫离职。

遇到以上情况,作为弱势群体,我们无法改变也无法阻止公司的行为,可以做的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有付给员工加班工资的义务,但是加班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这就提醒广大的职场中人,讨要加班工资不要错过“保质期”。

2004年9月,阿军被某公司招聘进冷轧车间当回火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0月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12月18日,阿军辞去了回火工的工作,跟公司讨要未结算的加班工资,公司不给。之后因为私事较多,阿军没再向公司讨要。直到2006年10月12日,阿军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结果委员会以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阿军的仲裁请求。阿军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则以阿军逾期申请仲裁没有正当理由,驳回了阿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止劳动关系后讨要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为什么败诉了?这关键在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不了解。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却使一些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的劳动者丧失了得到仲裁的机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进行了说明,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日期届满之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标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讨要加班工资时,这一点并不是永远有效。超过了期限,“加班工资”就成了无法兑现的支票。所以,劳动者要想让自己的劳动换来国家规定应得的报酬,就要在限定日期内行使权利,否则过期作废。

劳动者进入公司,一定要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千万不要相信空口无凭的口头约定。一切都要白纸黑字地写进合同里才算有效,书面文件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利的证据。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合同会说话。然而,有时候合同里面也会藏有猫腻,看似给我们的保障里面也会藏有陷阱,这就要求我们擦亮眼睛,聪明地保护自己。

秘密 5

尽早适应新环境,公司不会等你成长

达尔文提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正是自然选择,才实现了优胜劣汰。只有适应环境的人,才能有一寸立足之地,但是适应环境这并不意味着随波逐流,我们还是要懂得保持自我,不盲目顺应。在当今的职场,无论你是处在上司的位置,还是处于下属的位置,倘若你想成功,立足于社会,适应环境是基础。如果你想成为职场上耀眼的新星,则应适应环境与保持自我二者兼备,这样才能成为成功人士,成就辉煌的人生。

不要等环境来适应你

著名的“蘑菇定律”告诉我们:别等环境来适应你,你应该根据环境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来适应环境,只有这样你才能在逆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蘑菇定律”就是指初入职场者常常会被置于阴暗的角落,不受重视或只能打杂跑腿,得不到丰厚的报酬,有时,为了获得上司和同事的注意,会急于表现,发表轻率的言论。殊不知,这不但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相反,还会引起老员工的反感,给人留下夸夸其谈、不知轻重的印象。这时,就像培育蘑菇要浇上大粪一样,你要接受各种无端的批评、指责,还得不到必要的指导和提携,处于自生自灭的阶段。蘑菇的生长必须经历这样一个过程,而人的成长也需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初入职场的人要知道,绝大多数人会经历蘑菇的萌发过程,而这也是必需的。蘑菇出世没有人会注意,职场新人就要如蘑菇一样,在最单调的工作中学习,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多做事少抱怨,主动学习,奋发向上,即使在不被人注意的时候也要每天都激励自己,这样才能有所作为。只有在逆境中挣扎,才能激起斗志,才能奋发图强,我们才能离成功更近,不能把工资看成衡量自我价值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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