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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常识(1)

1.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应当是为满足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生活性消费,而不是为了生产性消费。以生产性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实质上是生产经营者,不是消费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2)消费行为的客体是商品或者服务。其中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料等;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任何种类的有偿服务,包括饮食旅游服务、咨询服务、邮政电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等。

(3)消费方式应当是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我国消费者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指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消耗服务的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包括购买者的家庭成员和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些人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也可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法律保护。

2.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用来调整生活性消费,对于生产性消费一般不予调整。因此,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通常都是由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调整。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进一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行为纳入了其调整范围。因此,农民因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农药、化肥、种子、塑料薄膜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法律保护。

3.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消费者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5)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维护尊严和民族习惯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等进行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2)爱护商品,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3)按照说明书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商品,按照服务规则接受服务。(4)依法投诉或者起诉,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什么是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其中产品的生产者是最主要的经营者。

经营者的义务是对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要求。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消费者的权利即为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4)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5)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7)保障商品质量;(8)承担“三包”责任;(9)严格遵守公平交易;(10)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等等。

5.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来实现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分别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①商品存在缺陷的;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③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④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换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的情形。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所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所作的各种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①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⑦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⑧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事法律制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伤害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按照以下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即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原物;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的特殊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违反民事义务的经营者适用的惩罚性措施。具体包括:①训诫;②责令具结悔过;③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④罚款。

经营者的上述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7.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要求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索赔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以下人员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1)生产者。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品销售者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服务者。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是服务者所使用的设备、器械等的缺陷引起的,消费者要求服务者赔偿的,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责任者追偿。

(4)营业执照出租者、出借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展销会举办期间,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或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6)广告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哪些情况下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9.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可以进行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该法第9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上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满足消费需要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权利,是消费者在众多商品和服务提供者面前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行使选择权时,既可以选择经营者,也可以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还可以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以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不得滥用,并不得影响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推荐商品或服务。

10.消费者有权拒绝哪些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各种手段,强行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拒绝强制交易既是消费者选择权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体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以下强制交易:

(1)政府或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行干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者的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的,如消防部门要求建筑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厂家的消防器材。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和经营优势,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接受自己的服务的,如电信局在安装电话的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提供的电话机。

(3)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某一商品时,强行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其他商品,即所谓“搭售”的。

(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条件的,如要求消费者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5)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强制交易的。

(6)经营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如对表示不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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