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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族共同体的分类

〔苏〕В.И.科兹洛夫 王苗译 金木校

民族共同体的分类(或类型)是民族学方法论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些共同体就是民族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确定过去存在过和现在存在着的数量大、种类多的民族共同体,或简单地说,确定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按某些相似特征对这些共同体加以分类,并对分类后的共同体再进行互相区分,这样做不仅能了解和巩固已经积累起来的科学成果,同时也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认识民族演变过程的实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主要方法。一般地说,在选择分类方法时不仅要考虑它的理论意义,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意义。

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过程是很复杂的,在社会科学(包括民族学)领域内制定科学的分类体系比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得晚些,而且只限于部分学科,这种分类至今尚未结束,这并不奇怪。民族共同体分类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除民族学外,还涉及哲学(首先是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学等一系列其他学科,因此这个问题不易迅速得到解决。下面可以看到,这一分类可以按照几个方面进行。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历史阶段法,即着重揭示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的基本发展阶段。但是这种历史阶段分类法,绝不排除同期分类法,尤其是民族共同体的一些主要特征,首先如文化,是很难按历史长短来解释的。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最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情况,因为这些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互相接近,但它们的一些特征不明显或混杂在一起。

由于民族共同体分类法的不同,本文因限于篇幅,难以对它们进行历史评述。要是只以历史发展比较或与之直接有关的方法来进行分类,那我们将会看到,在20世纪20~30年代时,根据已有文献可以断定,“部落”和“民族”是民族共同体(этничecкая общность)的基本类型。1941年,И.B.阿尔斯基主要依据恩格斯的著作对西欧民族发展过程进行了详细研究,试图将“民族”(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ь)这一概念作为民族(нация)形成初期所特有的民族共同体类型,但是他的这一建议未被重视。40年代末,形成了在后来的实践中被固定下来的民族共同体类型——当时根据社会经济形态称之为“历史”共同体,使用“部落”(плeмя)这一术语来表示原始公社时期的典型共同体类型,使用“部族”(народность,早先用得不固定)这一术语来表示奴隶制和封建社会的共同体,使用“民族”(нация)这一术语来表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体。且为上述每一种民族共同体类型确定了其内部关系的特殊性:部落为“血缘亲族关系”,部族为“地域性关系”,民族为“经济关系”。在某一类型中又划分成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和社会主义的部族,以及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民族。

1964年,C.A.托卡列夫提出了一种分类法的尝试,他的这一见解多少有点脱离群众,他的结论是,奴隶社会具有独特的民族共同体类型,按其结构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为了标志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族共同体类型,他建议分别称他们为“平民”(дeмос)和“部族”。由于某些原因(特别是由于“平民”这一术语不甚妥当),这一建议没有得到广泛支持。60年代中期,主要在《历史问题》杂志上围绕民族一词的定义所开展的讨论过程中,对分类问题几乎没有予以注意。我们认为这无疑影响了整个讨论的效果,因为不把民族同其他类似的和有关的民族共同体进行全面对比,要完全认识民族的实质是不可能的。

后来开展的关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讨论在这方面要有效得多。在讨论过程中,对现有的民族共同体的分类原则进行分析批判并提出了新的建议。H.H.切博克萨罗夫认为原始社会时期的民族共同体的基本类型不应该是部落,而是部落联盟。Ю.B.勃罗姆列伊建议划分成“民族共同体”和“民族社会体”(эco):前者是指所有的,其中包括分散于各地的民族共同体;后者则指在“社会-行政”关系上(在阶级形态,即政治-国家关系上)联合起来的比较密切的共同体。

1972年底,勃罗姆列伊发表了民族共同体分类问题的专论并提出了解决的新方法,除上述“民族共同体”及“民族社会体”外,作者根据民族共同体发展程度还提出了下列概念:(1)“民族主体”或“族体”,即具有极其明显的民族特征的人们群体;(2)“小民族共同体”或“民族分支”,即民族主体的那些不能再分的极小的组成部分;(3)“大民族共同体”,即包括若干个民族主体。这些原则,结合现行的民族共同体阶段分类法,被画成一种新奇的表格。由于这种表格不能确切表示现象的实质,所以在后来的著作中就不再采用统计表的形式,但保留了结构-阶段分类法和用此法得出的结论。

苏联学者在最近发表的有关民族共同体分类问题的其他著作中,应该提出的有C.A.阿鲁丘诺夫和H.H.切博克萨罗夫关于“超型民族共同体”或“超大型民族共同体”的论文,民族共同体(этнoc)的语言、文化-经济、宗教、政治(国家的)等的联合体都属于这些超型共同体。我们还必须提出,在国外学术界,由于对民族共同体理论普遍缺乏研究,民族共同体分类问题尚未完全展开,往往只局限于顺便提提。

毫无疑问,对不同于其他社会结构的民族共同体的认识应该是民族共同体(этнoc или этничecкая общность)分类的基础。忽视这种基础的作者们对分类法比较随便,对其理论的学术价值不能轻易肯定。对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分析研究尚未完全结束,但其主要方面已基本肯定下来。可以把民族共同体看成是历史上出现的人们的社会群体的一种特殊类型。这一类型产生的基本条件是共同的地域和语言,地域和语言后来就成了民族共同体的特征。例如在美洲各民族形成时期,共同的语言通常是在不同语种之间的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即与其说它是民族起源的前提条件,不如说是民族起源的结果。

共同的宗教以及种族上的近似性(或者在种族上截然不同的许多过渡性类型——混血种人),都是民族共同体形成的次要条件或因素,例如巴西人、古巴人和其他拉丁美洲各民族形成的情况就是如此。

在民族起源过程中,民族共同体所具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风俗习惯和共同的心理特征的特点,是在各种不同因素,其中尤其是包括民族区域的自然条件的影响而形成的。与此同时还产生了民族自觉性,出现了基本的统一自称——族名。民族共同体的所有这些因素也可以作为它的特征。已形成的民族共同体起着社会机体的作用,这一机体主要是以通过同一民族的通婚,并将语言、文化、传统及民族意识传授给新一代的方式自行发挥其作用;为了更进一步巩固其存在,它力求建立自己的社会地域组织(在阶级社会里则建立国家或行政-区域自治)。

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形成的民族共同体的个别分支可能从共同地域分离出来,其成员迁徙到其他的自然、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地方之后,风俗习惯和文化的许多方面都可能发生变化,改用其他民族共同体的语言,但是只要他们还保持着民族自我意识(可通过人口普查和其他形式统计得知)、具有起源相同的概念、文化和传统等方面的特殊遗迹,那他们就应属于原来的民族共同体。

民族共同体的全部因素,语言、地域、文化等,以及其他所谓的数据(人口数量、性别、年龄、社会-阶级结构)等,几乎都可以成为民族共同体分类的基础。几乎每一种因素都可能起综合和分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历代的和现今的分类方法。

必须指出,从按语言进行民族分类时起,在语言学家们所采用的民族语言的几种分类法中,最实用的是谱系分类法。根据这一原则,起源近似的亲属语言构成语族和语系(如斯拉夫语族、日耳曼语族、罗马语族及印欧语系的其他语族)。譬如,在民族分布图上对各民族采用这种分类法有许多优越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语言特征的客观性能明确表明民族成分。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民族的语言近似表明他们的族源相近、文化相似,等等。但是语言近似却往往不等于民族文化就一定相近。例如,与居住在鄂毕河流域的汉蒂人和曼西人共同形成一种乌戈尔语族的匈牙利人,在文化上甚至在体质特征上都与他们有很大差别,匈牙利人在这方面与其欧洲邻居奥地利人、罗马尼亚人相近。同时,奥地利人与同属于一种日耳曼语族的英裔澳大利亚人或利比里亚人没有多少共同之处,而罗马尼亚人与操罗马语族语言的南美的一些民族也没有多少共同之处。这种分类法只注意了过去的语言联系,却未完全考虑到语言的发展。例如,虽然绝大多数爱尔兰人早已完全改用英语,但他们至今仍然属于克尔特语族。

必须强调指出,结合在同一语族中的一些民族即使增加前缀“民族”,也不能使它们变成民族支系。甚至操同一种语言的民族(例如操德语的德国人和奥地利人等)也不能构成一个民族共同体,而操不同语言的民族当然就更不会形成民族共同体了。从前,为了政治目的而提出来的“泛日耳曼主义”“泛土耳其主义”“泛斯拉夫主义”等口号,这并不是各国人民的真正的民族联合。

除了按语言划分民族共同体以外,还可以采用这样一些因素,即语言不是按语言学家们所综合了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民族共同体中以实际存在的变体形式出现。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区分出语言完整统一的民族(如德国人)及语言的方言差别很大的民族(如汉人,汉语内的一些方言几乎相互听不懂);可以划分出单一语种的民族及内部广泛使用两种语言的民族(例如操瓜拉尼语的印第安人和操西班牙语的巴拉圭人、操西班牙语的瓜拉尼人、操佛拉芒语和法语的佛拉芒人、操埃尔齐亚语或莫克沙语及俄语的摩尔多瓦人等)和在很大程度上改用相邻的、更大民族的语言的民族(例如威尔士人改用英语、弗留利人改用意大利语),等等。

地域是相当客观的分类特征。在民族学概论教科书中及各民族分布图上,常把某个大地区或历史地理区域内的民族结合起来称呼,如“伏尔加河沿岸的各民族”“高加索各民族”“南亚各民族”等。这样划分民族共同体不仅反映了他们生活的自然条件相同,而且往往反映他们的历史命运近似,以及在经济类型和文化生活方面(特别是在物质文化方面)极其近似。必须注意,按地区进行民族分类的原则(通常强调的是当代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按语言分类的原则(表明历史上的某种联系),对民族间的近似性有时可能产生误解。在地理上属于“南非民族”的南非白种人(布尔人)在这方面是相当典型的,他们在语言文化和体质类型方面与操班图语的土著民族迥然不同。如果能同时采用地区和语言原则进行分类,就不会有这种缺点了。

近来,主要由于研究民族发展过程,才开始按照民族地区的形式和分布特点进行民族分类。共同的地域,同一民族相对聚居和语言的一致,在许多方面都会促进民族统一。过于分散(例如,处于游牧业或狩猎经济类型)则对巩固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不利;丧失统一的民族地区,与其他民族杂居,特别是一些群体在地理上完全脱离民族的基本核心,变为少数民族,同时使用两种语言或改换语言(这些过程常常与分裂成少数民族有关),这一切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这些民族被同化。根据这些原则建立比较详细的分类多少会容易些。

根据文化特征对民族共同体进行分类的问题,由于文化的多样性以及“文化”这一概念的不够固定,显然至今尚未详细研究。过去采用的将世界民族划分为“文明”和“野蛮”的,以及类似的(错误的或不确切的)分类原则当然不能再用了[43]。将历史进程中的文化发展纳入某种分类法也未尝不可,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已经大大地脱离了民族共同体。按照有些文化因素来划分民族共同体,如“有文字”和“无文字”的民族、“工业”和“农业”民族等,则更为客观些。特别是过去,由于宗教对精神文化和人们的风俗习惯影响很大,在许多情况下,可使人们顺利地按宗教信仰来划分民族共同体(“伊斯兰教民族”“天主教民族”等)。但是应当指出,在此种情况下,有些民族被分成几部分。而这后一种情况不仅与宗教有关,而且往往与传统的物质文化及精神文化有关,而这些文化与民族又不是完全一致的。在文献中可以发现同一种民族的内部,特别是处于不同自然条件下的大民族内各部分的许多物质文化因素,甚至整个文化,有很大差别。相反,他们的物质文化却常常与其他的,首先是与邻近的民族极为相似。在叙述世界上的许多民族时,常常要指出他们内部有无不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分以及常见的不同自称(例如乌克兰人中有博伊卡人、列姆卡人、古楚尔人等自称)的特殊民族集团。可惜,区分这类民族集团的统一原则尚未研究出来。按照这些民族集团内部的各个支系,以求达到民族分类的目的是极其困难的。

近几十年来,苏联的民族学家研究并广泛地使用“经济文化类型”这一概念,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自然地理条件类似的民族(例如“北极的海兽猎捕者”类型、“干旱地带和半沙漠地区的畜牧者”类型等),它们共同的经济与文化特征是历史上形成的。但是这一分类法所详细阐明的自然经济文化关系已经完全肯定,对较早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说,这些关系是有一定规律性的。此外,甚至对分散的一些小民族(例如楚克奇人及科里亚克人,一部分人从事游牧养鹿业,一部分人从事海上捕鱼业)也利用这一分类法进行民族分类。利用这一分类法来对具有多种经济形式和各种文化的大民族共同体进行分类则更为困难。随着工业-技术革命的开展(历史上与资本主义的形成是一致的),过去各个时期的经济文化类型开始受到破坏,代之而起的是经济-地理的综合类型,它同传统的文化联系很复杂,并且往往不稳定,因此利用这一分类法对现代民族进行分类就比较困难。

在应用这一分类法区分民族的尝试中,有些学者至今认为包含在共同的心理素质或民族性格中的各种心理特征,是民族共同体(特别是现代民族)所固有的。利用文化特征来进行分类,相对来讲,困难正在不断地成倍增加。现在没有一部著作能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哪怕是尝试也好,这就再次说明这一特征还有争论。在民族分类中常把民族自我意识变体作为一个标志,它部分地在族称中反映出来。其中可能划分为具有多民族自我意识,但不是十分巩固的民族共同体;同时也可以分为只有一种族称的民族,而这些民族的自称又与相邻民族对他们的称呼不一致;等等。

在对民族共同体的数据分类时最客观、最直接的人口特征首先是数量。因此应当指出,一个民族的人数多少不仅说明其分布地区的大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其民族历史。数量也常常转化为质量;大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往往与小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有很大差别;各民族的互相影响和受这种影响制约的民族发展过程,在许多方面也是由互相发生接触的各族人口数量的不同所决定的。在研究民族发展过程时,数量上的对比关系常常是在某种区域范围(行政范围)内进行研究的,而且它对更为广泛的分类也有意义。例如有一种趋向,即用数量标准来区分民族(这个人数众多的民族共同体)与在历史发展上先于这些民族的部落以及其他共同体的倾向。按照其他的人口学指标来划分民族共同体的分类法,如按照年龄结构划分“青年”民族、“老年”民族,这种做法几乎不使用。

民族共同体乃是社会构成,因此在对它们进行分类时,政治和社会-阶级因素,首先是有无自己的社会地域(国家)组织和社会阶级成分的特点,往往具有主导意义。

必须指出,具有本身的社会-地域组织(具有稳定的协调一致的或行政的机关)是民族共同体稳定存在和正常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作为民族共同体的部落通常就是社会组织形式,它有长老会和部落首领领导。而当阶级社会取代氏族-部落组织,国家产生时,民族共同体则力图以国家的形式出现。在现代,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建立……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共同趋向(意向)。”[44]但是这种趋向不是都能实现的,因为不是在所有的民族共同体那里都会掀起民族运动;民族国家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独立的民族国家,有多民族国家内因存在民族特征而划分出来的民族区和民族州,还有民族区域内有民族国家机构的某些形式。所有这些阶段在分类时都可以加以使用。

勃罗姆列伊关于划分“民族体”(этникocы)和“民族社会体”的建议,多少是把民族共同体与不同类型的社会-地域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多种形式结合的复杂性简单化了。不难看出,少数人所称呼的“民族体”(этникoc)这一概念接近上述的民族共同体的概念。至于民族社会体这一概念,基本上只与原始公社时期部落阶段的民族共同体范畴相吻合。近代以来由于地区扩展和民族混杂,这一概念通常只是指某些占多数的民族共同体(如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乌克兰人、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捷克人等)。但是一部分(即使是绝大部分)民族共同体在分类中显然不应与大民族共同体平等看待,应低于大民族共同体。

“民族社会体”这一术语本身也引起了一些争论。上面已经指出,任何一个目前存在或自行产生的民族共同体,都可以称为“社会体”。使“社会体”这一概念只指行政(包括国家行政的)共同体多少会缩小其内容。此外,如上面指出的,把“民族”和“民族社会”这两个概念对立起来,可能会破坏已形成的作为社会(例如不是生物的)结构的大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民族行政体”这一术语大概可能更确切,主要是更符合勃罗姆列伊的建议精神。

因此,在划分民族共同体时,可以大致地划分出有无自己的民族行政体的民族共同体,在有民族行政体的内部又可以划分出民族行政体本身和民族行政体之外的民族共同体分支(例如,在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外的其他共和国的乌克兰人、加拿大的乌克兰人等)。在阶级社会中划分民族行政体的主要标志当然就是看它有无自己的民族国家组织,因此,没有国家组织的大民族共同体的情况(如沙皇时代的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和其他一些民族)不完全适合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

作为历史上形成并变化着的人类的特殊社会集团的民族共同体的存在,许多方面取决于这些集团内部的社会(或社会阶级)结构的特点。在转入按社会结构这一重要数据来确定民族共同体分类的时候,我们要提出的是,这一结构的基本环节——社会阶级,众所周知,是同历史上的一定生产方式、同社会经济形态相联系的。上述按照国家组织的特征划分民族行政体时,没有考虑到“国家组织”在历史上的变化,虽然奴隶制国家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而当我们采用社会结构特征对民族(以及国家、宗教等)共同体进行分类时,几乎不可避免地首先会遇到历史阶段的结构分类法。

按照受社会经济形态制约的社会阶段结构划分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作用是托卡列夫提出来的。他把奴隶制形态视为社会结构特殊的民族共同体(“平民”)类型,它不同于封建形态(“部族”)的共同体。他的这一分类观点在这方面是完全合乎逻辑的,虽然他对此种类型的民族共同体实质的评论不够准确[45]。把资本主义类型的民族共同体和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阶段)类型的民族共同体在分类上区别对待至少也是合乎逻辑的,何况对于没有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族共同体的特殊社会结构确实需要这样做。使用“自己的”术语“平民”“部族”等来表示民族共同体的类型显然是不确切的。考虑到分类的结构原则,应该将它们相应地称为“原始社会形态的民族共同体”“奴隶社会形态的民族共同体”以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形态的民族共同体”。

在按社会结构划分民族共同体时所出现的基本问题都与实际运用这一分类法有关。这里的严重困难是,它不同于上面提到的通常只以一个特征(语言的接近、地区的集中等)为基础的分类法。在决定某一形态的社会结构时,我们利用各种特征的特殊的综合形式,而且对同一些特征的解释是不同的,例如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人阶级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人阶级(无产阶级)有本质上的区别。此外,作为这一分类法基础的社会阶级结构的“阶级”状况很难与复杂的历史事实相吻合。例如,为了说明奴隶主与奴隶阶级存在的民族共同体类型的奴隶社会形态的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对处于所谓“东方专制国家”下的许多民族共同体可能是不适用的(古代埃及、亚述巴比伦、古代印度等),那里的奴隶主阶级的人数不多,法律上自由的农村公社的农民占大多数。就是在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按其社会经济特征也难以完全把它们划入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中去。因此,民族共同体的这一分类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使其日臻完善。

最后,当我们对本文所采用的分类法,即按照“部落”“部族”“民族”——这些所谓民族共同体历史类型进行区分的分类原则作分析比较时,很快就会发现,作为这一分类原则基础的几个特征,一般地说是不够确切的。为了使这个分类法更加确切或更“有效”一些,曾经有过若干打算,可惜至今都没有奏效。

前面已经谈到民族共同体分类法的重要性,这些分类法反映了共同体发展的历史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确认,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阶段是五种社会历史形态。每一种形态都以一系列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形态,其中的主要特征都与历史上的一定生产方式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以社会结构的特征或其他有意义的结构特征作为分类基础,那我们不可避免地就会得出民族共同体的五种历史类型,而不是三种。部落、部族和民族这些“历史类型”的划分是由什么样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呢?

让我们从前阶级社会即原始公社时代所特有的共同体部落开始,来研究民族共同体的这些“类型”吧。“部落”的划分是建立在形态分类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恩格斯给印第安人部落所下的著名定义,这个共同体的主要特征有: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有的方言,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有撤换他们的权利,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会议[46]。作为具有特殊权力机关的民族行政体的部落特征在这个定义中占有明显地位。总之,同比较发达的、与欧洲人有某些接触、处于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部落有关系的这个定义,不完全适合于前阶级社会不甚发达的民族结构,例如不适合于澳大利亚人和布须曼人等。

在哲学家们的著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观点,就是想使部落定义更加明确一些,认为这种类型的共同体是建立在血缘联系上的。但是这个观点是不确切的,这种血缘可使氏族(后来是家族内的后代)内的人们联合起来,同时又是禁止血族婚姻的障碍,而这种婚姻关系在部落内部不同氏族成员之间是合法的。因此,在给部落下定义的时候,只能说血缘联系决定部落的内部结构(分为氏族或胞族)。特别注意到社会结构的作用,我们认为部落的概念与上面提到的民族行政体的概念极为相近。

只把民族行政体称为“发达的原始社会里的部落”的提法,缩小了这一术语含义的范围,因此为补充在部落之前的概念而提出来的既包括部落又包括居住在部落外的部落成员的“同部落”概念,由于这种身居于部落外的无法生存的人(赎身为奴隶的人)数量极少,就不是那么非常重要的了。只为一个部落成员所居住并有严格界线的民族区域的统一,是整个原始社会时期部落的特征之一。众所周知,流亡在部落之外,往往等于被判处死刑。部落界线的丧失,向其他部落的迁徙,以及部落地域的混合,正如恩格斯所提出的,都是氏族-部落制度瓦解阶段的表现。许多部落联盟的出现也正是这个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表现,正如上面指出的,切博克萨罗夫建议将部落联盟划为民族共同体的特殊类型。

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一种类型,“民族”一词的概念的确定和划分及其实际运用,情况更复杂了。摩尔多瓦人的情况就是一例[47]。

上面提到关于“民族”概念定义的讨论过程中指出,这个定义缺少像民族自我意识这样的主要特征。

国家作为一个特征不包括在已知的民族定义之中,这在实践中往往具有极重要的意义,例如不难确定,在苏联出版的参考刊物中(如《百科全书》),只有那些有自己的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的苏联各族(народы)才称为“民族”(нация)。参加上述讨论的人建议将国家这一特征纳入民族概念中去,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的概念接近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行政体。在此种方法中有合理的核心,但是要把“实践”简单地变成为“理论”,这是不合适的。民族的形成及其疆界在这种情况下是受政治行政法规制约的,例如乌克兰人只是在1918年才最终成为一个民族,被共和国国界隔开的相邻的俄罗斯联邦的乌克兰人不属于乌克兰民族;又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德意志人、朝鲜半岛的朝鲜人等。大概是当国家在政治上分裂后,才能成为特殊的独立民族。虽然这样理解“民族”正在成为习惯,但要确立这种认识尚需不少时间。大概不仅要考虑本民族国家制度的存在,还要考虑正在建立这种国家制度的群众运动的存在。确定主要特征和明确一些其他的特征使一个小民族与它同时存在的其他民族共同体区别开来(通常称为“部族”“部落”“少数民族”等)尚未解决把民族作为民族共同体的历史类型来划分的问题,因为有自己国家的民族很早就产生了。只说民族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共同体,在分类方面显然是不够的,而且现在所提出来的(顺便说一下,是传播较广的)民族定义中一般都无这种说法[48]。

最后,不能不着重谈谈在上述M.C.朱努索夫文章中得到广泛传播的关于民族的观点。这一观点不是把民族看成民族共同体,而是看成“社会-民族共同体”,这是只对“部落”和“部族”而言。类似的观点使从事民族理论研究的工作者们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把民族共同体及其科学概念抽象化,但它至少引起了两个主要的新问题:一个似乎是暗指民族概念的非社会性,另一个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必须中止划分民族共同体,必须把“民族”放到某种其他分类中去。至于民族的概念为什么要包括在社会-经济方面如此迥然不同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代的共同体的老问题,其尖锐性就在于加上“社会”一词仅表示更加强其含义。

确定和划分部族概念的情况令人最不满意。虽然一些学者作了努力,这种概念的准确定义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文献中使用“部族”这一术语常常不局限于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时代的民族共同体,而是扩展到阶级社会的一些民族共同体。这些民族共同体由于某些原因不使用“民族”(нация)这一术语。例如古代最大最发达的民族——埃及人就是一个“部族”,他们有自己的国家、文字、宗教信仰等。还有人数不多的猎取北方鹿的恩加纳桑人(不到1000人)也是一个“部族”,他们现在成群地住在泰梅尔地区。

有些人认为,作为民族共同体类型的部族之所以不同于民族,似乎是因为部族的基础是“地域”联系,民族的基础则是“经济”联系。这种观点未受到分析批判。地域是各种不同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是各种类型的民族共同体(以及许多非民族)所共有的。的确有地域联系或毗邻关系,但这些关系就其实质来说,范围狭小,常常不越出村落(农村公社)界线,很少越出附近几个村落群的界线;所以这些联系不能为哪怕是大一些的民族共同体的生存奠定基础。譬如对古俄罗斯部族来说,“地域”联系本身至少比任何一个印第安人部落或现代白俄罗斯民族地域联系更巩固、更特殊。

民族赖以生存的发达的阶级结构中的经济关系,一般来说,的确比以前更密切了,而且民族团结的过程在许多情况下都与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过程相一致。但是以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为基础的这些联系本身,只决定人们经济关系的共同性(如经济区或者是集体农庄)。人们共同的经济常常与民族共同体相一致。列宁写道,“处处迫使打破荒谬的和陈腐的民族壁垒和偏见的,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在股份公司里,各民族的资本家都是坐在一起的,彼此十分融洽。在工厂里,各民族的工人都是在一起工作”[49]。至于苏联,人们经常谈到各共和国内部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共同体,几乎所有的民族共和国都有多民族的居民成分(特别是在城市),它们内部的经济联系不是建立在民族关系上,而是建立在职业关系上。

部族不同于民族的地方往往还在于它的不够发达的阶级结构。例如人们认为,虽然部族包括在相应形态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是社会形态的主导阶级(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在社会结构中的比例比较小;像在以往的形态条件下一样,农民仍然是主要的社会阶层。关于采用社会结构特征来进行民族分类的有关问题,上面已经谈过了,因此我们只想指出,该见解中的合理性由于对社会结构的“数量”(人口数字)标准看法不同而多少有所削弱。只要看一看20世纪初已经形成的绝大多数民族(俄罗斯、乌克兰、法兰西等)仍然是农民占优势这一事实就足以说明问题,而按工人的百分比看,其中的一部分就比不上威尔士和阿尔萨斯“部族”,这些部族现在依然和从前一样,他们的成员中农民比较少。按照文化来区分部族与民族的概念,对解决分类的实际问题困难很多。

要进一步研究“部落”——“部族”——“民族”的分类法,确定民族共同体的“历史类型”,也许应该采用更严格的结构法,同时必须看到,把同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相联系的某一术语用来表示处于其他形态下的共同体,不仅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如果说部族是封建制度所特有的共同体类型,并且是由封建主阶级和农奴阶级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所定的,那么将这一术语用来表示苏联的民族共同体自然就不合适了。我们分析了已经应用或建议中的区分民族共同体的主要方法和原则。大概还可以提出同民族共同体的概念直接有关的其他一些方法,过去存在过的和现在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民族共同体;把某些“典型”范例收集起来作为一些抽象的体系,看来也是可能的。每一种分类法的理论和实际价值都必须经过详细的科学分析和检验。

同时,摆在有志于对民族共同体分类采用复杂的原则,有志于“彻底分析”已饱经冲刷但至今尚未明确的民族共同体的几个概念和术语的研究者面前,如上所述,还有不少困难和“障碍”。

(摘自《民族译丛》1984年第3期,原载苏联《普通民族学研究》,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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