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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姻家庭篇——为和谐家庭筑起法律的长城

1.办过酒席也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实婚姻”?

典型案例

小花和大强是高中同学又是恋人。毕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举办了盛大而隆重的婚礼,相邻亲友们都到场喝喜酒,祝贺小两口“大婚”。因为大强的年龄不够,双方暂时没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年以后,留在家里带孩子的小花得知大强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将大强告到公安机关,以自己与大强“事实婚姻”为由要求追究其“重婚罪”。而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给立案。小花为此不服,向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小花和大强虽然办了婚礼,又有了孩子,但却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小花要起诉解决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可以去法院以“解除同居关系”为案由起诉,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三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虽然小花的同居关系不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大强还是要依法承担抚养责任的。鉴于小花和大强不构成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故小花无法追究大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退彩礼吗?

典型案例

服务员小红和厨师豆豆好上了。按照习俗,男方家给了小红家彩礼88000元,算是定下亲事。一年以后,小红觉得厨师豆豆没有楼房,脾气又不好,偶尔还会动手,思来想去提出分手。厨师见劝说无效也表示同意分手,但要求小红家必须退还所有彩礼。小红和父母商量了一下,认为全部退还吃亏,只肯退回一半。可豆豆不干,到法院起诉小红和其父母。那么,这个案子该如何判呢?

律师解析

彩礼是民俗,延续了数千年却依然在一些地方盛行。按照过去民间的说法,有的认为男方提出退婚的不退彩礼,而女方主动退婚的则应全部返还。对于这类案子,法官一般都会耐心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毕竟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地付出,以调解处理财产问题为宜,一旦实在调解不成就只能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谈恋爱互赠的礼物分手时能要回去吗?

典型案例

王楠和赵刚相恋5年,因为种种原因,王楠提出分手,赵刚却要求“算账”后分手,要求返还赠送的财物并承担一半的日常消费。王楠看账单气坏了,一笔笔记得很详细,连牛奶都被算了进去,赌气不退还礼物。赵刚起诉到法院,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律师解析

男女恋爱互赠礼物是常事,分手要退还也是常见。但一般礼物和彩礼性质是不一样的,彩礼是根据情况要有条件返还的,而朋友之间互赠的小礼物一般是无须返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赠予物在赠予之前可以撤销,但在赠予完成后就不能撤销了。所以,司法实践中,要分析礼物的贵重程度是否具备彩礼性质,如果是非常贵重的,比如汽车、房产等,可能会被按照彩礼判决返还。如果是生活消费品,一般不支持返还,比如要求返还购买牛奶的费用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吴女士和赵先生同居期间买房准备结婚。首付60万元,吴女士付了35万元,赵先生付了25万元,按揭90万元,后来赵先生花了12万元用于装修。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按揭合同是吴女士签署的,但由赵先生实际归还。可是在婚房装修期间,两人因为各种问题产生种种矛盾以至于无法调和,最终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吴女士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至于具体如何分割,主要参考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在购房阶段,吴女士付出比较多,赵先生则在装修阶段做的贡献多。按揭款是以吴女士名义办理的,但按揭款由赵先生实际还贷,应该说还是赵先生对此房的贡献大一点,所以说在分割时应对其酌情予以适当多分才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8〕》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予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5.谈朋友分手后有了孩子,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彭莉莉和张杨是在一个朋友的婚礼上认识,交往几次后分手。不久,彭莉莉和另外一个男士同居并到美国生下一个男孩,半年后鉴定发现孩子非与同居男士所生,于是想起张杨。而张杨已经结婚,不想牵扯出意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无奈之下,彭莉莉起诉,经过司法鉴定,孩子确实是张杨的,但张杨认为自己毫不知情,生育也不是自己参与计划,是彭莉莉和别人的事,不想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解析

张杨认为与彭莉莉已经分手,其与别人计划内怀孕并到美国生孩子,跟自己没关系,不想承担任何责任,可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便是分手后,女方生的是你的孩子,你便因此对孩子有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定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个成年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关于抚养权,二周岁以下的幼儿一般会判归女方直接抚养,男方给付的抚养费参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同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一方出轨写了保证书,可以被“净身出户”吗?

典型案例

某男被妻子发现微信“有情况”,为了安抚妻子就写下保证书:“我保证断了和那个女人的联系,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一旦因此离婚,我放弃所有财产,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某男并没有收敛,继续偷偷摸摸搞着婚外情,而妻子却不想再继续忍下去,起诉离婚。拿到起诉书的某男有些担心,自己会不会被判“净身出户”?

律师解析

某男向妻子出具的保证书应该合法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全部判归妻子所有。认定此保证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家庭稳定,对不忠诚婚姻、有婚外情行为的夫妻一方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不违反《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这起案件中,某男向妻子出具的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系某男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妻子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有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各大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变成夫妻共有?

典型案例

赵美丽和王学东于1998年10月份登记结婚。当时,王家为了儿子结婚,特意在儿子结婚前新建了三间大瓦房,房子是以王学东名义申请审批手续的。在结婚庆典上,男方父母也当着众人的面表示“房子是婚房,就是给儿子和儿媳的”。赵美丽并没有让公公婆婆或丈夫把承诺写下来,觉得那样显得自己太小气,反正法律有规定,过了8年就是共同财产。转眼20年过去了,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没有得到房产。这到底什么原因?

律师解析

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前,确实在1993年有过最高法院的一个意见,意见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在结婚8年后确实可以分到房产,但因法律已经修改,故只能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另外就是,很多农村人结婚还是承诺给房子给地什么的,只是口头并没有写在协议上。如果赵美丽当时让公婆和丈夫写个约定,再让媒人签个字做个证,这个房子就属于赠予了,那么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到的。

法律依据

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在法院离婚后还用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典型案例

小凯和小娜结婚两年后因为性格不合去法院离了婚,因为是调解离婚,各自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小凯想约小娜去民政局再去办理一个离婚证,可小娜不配合,说这事跟自己已经没关系。小凯有些不解,便咨询律师。

律师解析

离婚可以选在法院起诉办理,也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无争议,可以直接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如果有争议就只能去法院离婚。另外,因为户口在外地,鉴于不愿意回到户籍地登记离婚,可以选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调解离婚。还需要提醒的是,一审判决离婚生效的判决书需要去法院做个生效确认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或再婚登记时需要提供。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无论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是可以选择的,所以法院的文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效力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9.遭遇“家暴”不敢离婚该怎么做?

典型案例

陈女士与丈夫丁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丁某脾气不好,酒后对妻子家暴是家常便饭,还经常以“教育”为名打骂孩子。陈女士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丁某表面上应付承诺悔改,但回到家里却依旧故技重演,造成妻女整日生活在惶恐之中。陈女士提出离婚,丁某以“离婚杀妻子全家”相威胁。无助的陈女士只好求助于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最终法院认定丁某构成家暴,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律师解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给受伤害的部位拍照,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家暴的证据一旦被法院认定,无论被告方同不同意,法院都应该判决双方离婚,并且会以子女、女方权益为主的原则裁判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当事人在准备离婚过程中担心被报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0.一方出走,另一方怎么离婚?

典型案例

“我和妻子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今年已4岁。在孩子1岁时,妻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来过,也从未与我和孩子联系。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也为了自己有个情感归宿,我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怎样才能与联系不上的妻子离婚?孩子能否判给我?”

律师解析

男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向他的妻子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即使当事人收不到传票,也视为送达),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宣判。不过,对方不到庭的离婚案,第一次基本不判离婚,需要六个月后再起诉一次。至于孩子抚养权会判男方暂时抚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1.妻子能起诉“小三”要赔偿吗?

典型案例

周女士以被告谢女士与其夫张先生有婚外情,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女士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谢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女士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女士不服上诉,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女士的起诉。此案也是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

律师解析

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小三”,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提出。同时第三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被小三”),有许多第三者本身也是受害者,如一律将他人拉入诉讼,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属于第三者,也会影响其生活,更易造成诉权的滥用。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前,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一并请求“小三”损害赔偿时,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将老公“情人”的信息披露到网上发泄,违法吗?

典型案例

彭某与秦某结婚5年,有一个3岁的女儿。彭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彭某就在网上发帖,辱骂丈夫的“情人”并将其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私密信息进行公开,造成“情人”被众多网友围攻和辱骂。“情人”起诉了彭某。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彭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律师解析

“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应该受到谴责,但这仅仅属于道德的范畴。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夫妻间感情出现了问题,一方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婚姻中自己的配偶,而不是第三者。把“小三”的信息披露到网上,不仅解决不了自己的婚姻问题,还对第三人构成了侵权,因此这样做的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3.一方认为付出太多,离婚时多要“补偿”合理吗?

典型案例

小美和小阳都在高端企业就职,收入差不多,约定结婚后财产分别各自所有,家庭财务AA制。婚后不久,小美怀孕,妊娠反应强烈,在丈夫劝说下离职安胎。小美带孩子的三年里,小阳承担了全部家庭开销。小阳在小美重新开始工作不久起诉离婚。小美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小阳对其“付出家务太多”做出补偿。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美的合理诉求。

律师解析

家庭主妇的价值应该被尊重。虽然案例中约定了财产分别制,但女方确实因为家务,因为养育共同的子女而失去收入,故此要求对方进行合理补偿于情于法都有依据。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要求另一方补偿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而采用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不能适用家务补偿。并且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适用。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4.登记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要“赔偿”吗?

典型案例

王敏与陈某于2011年春节期间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而导致婚后感情一般。有了女儿后,丈夫重男轻女,稍有不满就会对妻子家暴,对孩子也不管不问。2016年2月,女方承诺亲自抚养女儿的情况下,丈夫才同意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5月,王敏以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没有支持王敏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家暴、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规定情形的,受侵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但赔偿请求应该在离婚起诉时一并提出。如果是登记离婚,那么至少应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起诉。可惜,王敏不了解法律规定,错过了依法维权机会,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5.在离婚时“转移财产”该承担什么责任?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女方雷某某与男方宋某某在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转移19.5万元的雷某某需向宋某某支付12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一些媒体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炒作,其实如果不是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基本不太会用“不分”这种特别严厉的惩罚性分割方法。实践中,对于转移财产一方,会被按照总财产的30%左右来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6.配偶对外所欠债务我不知情,离婚后要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

重点大学毕业的王女士,2013年10月8日结婚,2017年6月12日离婚。婚后,王女士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离婚后见到法院传票她才知道,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元。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某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

律师解析

婚姻就是合伙人的关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即便是约定财产分别制也仅仅是在夫妻之间有效,而无法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如果可以证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或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除外,而实践中这种证明举证很难。

围绕“24条”所产生的争议,除了不断引发媒体关注外,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学者、律师群体的关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全国两会期间,已连续三次就“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简称“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7.跟“罗子君”似的没工作,离婚时如何赢得抚养权?

典型案例

女方自婚后怀孕至儿子7岁一直专职在家带孩子。儿子欢欢基本由女方一人抚养长大,但男方的父母也经常帮忙照看。婚后,夫妻从男方父亲名下过户了两套房产,总价值在200万元左右,现两套房产的名字均是男方一人。这两套房产,一套男方父母住,一套夫妻带孩子住。男方年收入约20万~30万元,家里存款30万元。目前是男方提出离婚。以上这种情况,离婚后欢欢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处理子女抚养权,首先应该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量不改变孩子原来的生活环境和状态。这个案例中的女方显然没有住房没有收入,赢得抚养权确实有难度。况且,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男方父母是可以接送的,所以男方赢得抚养权的概率更大一些。案例中的女士应该像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的罗子君学习,为了争取抚养权积极找工作,哪怕谋一份兼职,也一定要证明自己有独立生存和抚养孩子的能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8.夫妻“借腹”代孕,丈夫去世后孩子判给谁?

典型案例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两人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为此,在公公婆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判决驳回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由抚养孩子的母亲取得监护权。据悉,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监护权纠纷案。

律师解析

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去世后又随女方共同生活达两年。孩子与母亲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作为祖父母,监护顺·序在儿媳之后,因此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孩子母亲取得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9.婚前个人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

典型案例

赵某起诉李女士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女士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异议。这套房屋是李女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同时,李女士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经评估现住房已增值到购买时的2倍。李女士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而赵某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一、李女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女士。因此房屋并不能因为与赵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即李女士所有。

二、婚后李女士用个人工资缴纳的按揭款,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分割。

三、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李女士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婚前一方出钱写在对方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办?

典型案例

王先生与周女士热恋时以周女士名义全款100万元买了房,约定为婚房,房产证婚后发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后因故两人起诉离婚,在房产的分割上出现分歧,此时房产市值达200万元。王先生提出,购房款是其一人全额支付,应至少享有一半产权,要求周女士给予100万元补偿。周女士提出,购房款虽由王先生支付,但属于婚前赠予,房屋是婚前购买,应是其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本案中争议的房产系以周女士一人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并且购房在结婚登记之前,根据物权登记原则,争议房产应认定为周女士个人婚前财产。

至于王先生的100万元购房出资,在没有证据证明为借款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对周女士的赠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当周女士与王先生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赠予所附的条件就告完成,周女士对该100万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房屋的增值亦应由周女士一人享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小丽结婚后,男方家主动提出买房。可是小丽父母也想出分力给自己的女儿买房,但很纠结,是自己贷款购买还是全资买个小户型?或是与男方一起购买?这可愁坏了小丽的父母。小丽父母带着疑问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经过律师指点,明白了法律上的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有几种情况:一是出全款写在自己子女名下,二是出全款写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三是出首付写在自己子女名下,四是出首付写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这几种情况都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以及法院判例,第一种情况视为父母给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属于夫妻共有;第三种情况属于婚后购房夫妻共有,但首付款认定赠予夫妻还是借款有争议,借款之说需要提供证据;第四种情况则属于首付赠予夫妻双方,而房产亦属于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

典型案例

王小康与赵燕结婚后买房,首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男方父母出资8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70万元,贷款40万元,以男方名义贷款还款但夫妻共同担保。几年以后,夫妻双方把贷款还清,基本都是用男方的工资还贷。但贷款还清后不久,双方却要离婚,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应该怎么判?

律师解析

比较公平的方法就是父母出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按照比例分割,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平均分。即便是用男方收入还贷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至于产权最后归属,要看实际情况,谁出资多,谁可以给对方折价款等多种因素。而且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得房一方要给对方评估值后适当的补偿款。如果有贷款,法院一般会将房判归直接还贷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审理离婚案件财产问题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3.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王女士的丈夫多次有家暴行为,屡教不改,故王女士坚决离婚并起诉,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归自己,给男方折价款。但法院最后仅仅裁判房屋暂时归王女士母女使用,并没有处理所有权问题。

律师解析

法院在处理房屋使用权问题时会首先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有的法院还会根据情况判房屋归双方共同使用。法院处理分割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诉争的房屋有产权证明(房产证),并且要求产权明晰无争议。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法院一般会在判决里释明待产权证办理后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离婚时,一方困难,能否要求赡养费?

典型案例

魏女士结婚20年,孩子已经成年出国读书。夫妻感情不和,协商不成,男方起诉离婚。但女方同意离婚的前提是要求男方给付赡养费,直到她再婚或有收入为止,理由是她因长期带孩子照顾家庭而无机会工作无直接收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只是判决男方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金3万元。

律师解析

我们的《婚姻法》没有夫妻离婚后给付赡养费的规定,那是国外的一些说法。魏女士对家庭付出也是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如果离婚时,魏女士经济困难,如无住房无收入等,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但经济帮助是有限制的,是一次性的,不能混淆于“抚养费”和“赡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5.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想离婚怎么办?

典型案例

宋雪结婚后不久遭遇突变,丈夫孙强因走私毒品被判刑,已经服刑二年。在探监的时候,宋雪向丈夫提出离婚,遭到丈夫的拒绝。丈夫恳求她等自己出狱,坚决不同意离婚。宋雪无奈,遂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宋雪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由于我国法律赋予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因此,与服刑人员离婚跟与普通公民的离婚没有本质的区别。(1)与服刑人员协议离婚,一方与服刑人员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是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一般需要向监狱申请离监办理并由管教干警陪同或者由监狱协调婚姻登记机关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2)与服刑人员诉讼离婚,由于夫妻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与服刑人员离婚的诉讼请求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1条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6.父母去世,未成年的“妹妹”谁来养?

典型案例

沈某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双双去世,留下十二岁的妹妹。在抚养妹妹的问题上,沈某与新婚妻子发生分歧。妻子认为自己和沈某马上要有自己的孩子,觉得“妹妹”是个负担,希望“妹妹”由沈某的爷爷奶奶来直接抚养,认为自己和沈某没有法定义务。沈某的爷爷奶奶同意可以照顾孙女,但要求沈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妹妹”应该由谁来抚养呢?

律师解析

父母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妹妹”有成年的哥哥,有具有抚养能力的爷爷奶奶,所以,“妹妹”应该由哥哥和爷爷奶奶共同抚养。哥哥沈某和妻子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7.父母告子女支付赡养费就一定被支持吗?

典型案例

娜娜刚出生一个月就被亲生父母送养,以后再没有联系。养父母视娜娜为宝贝,将她培养成大学生,并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娜娜对自己的养父母非常孝顺,经常给钱给物并带出去各地旅游。娜娜的亲生父母通过亲属找到她,要求与娜娜相认,并说小儿子要订婚,希望娜娜出资帮助。娜娜拒绝。不久,娜娜的亲生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收养协议,并要求娜娜支付赡养费。那么,娜娜应该支付赡养费吗?

律师解析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在被他人收养后,生父母便没有了抚养义务,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来完成并履行。因此,养子女也就不再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娜娜刚出生就被送养,多年来,亲生父母不管不问,得知女儿挣钱了,才想相认,还要求女儿给儿子订婚出资,典型的重男轻女加遗弃。娜娜亲生父母认女的目的是为了要钱,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根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娜娜亲生父母的诉求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8.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典型案例

于大娘年轻守寡,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养大。两个儿子都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用,也不愿意把老人接到家里照顾。老人通过居委会跟两个儿子就赡养费用和陪护费用协商过几次,但是两个儿子互相推诿。无奈之下,老人想去法院起诉两个儿子,怎奈两个儿子都不与她住在一个区。老人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鉴于赡养案件的原告多为老年人群,行动不便,让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有些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老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在两个儿子住所地的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9.“抚恤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分割吗?

典型案例

谢某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谢某某所在的单位将一笔20万元的抚恤金,给了谢某某的爱人和未成年的孩子。可是,谢某某的哥哥知道了这件事后,找到谢某某的爱人,要求分割这笔钱,声称父母去世早,哥哥抚养过弟弟,对弟弟有养育之恩,并拿出弟弟生前写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写道:“本人若发生意外去世,身后的财产分给我的哥哥五分之一……”谢某某的爱人也不清楚自己应不应该按照他们的要求,将抚恤金作为遗产来分配,于是,他们共同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解析

谢某某的哥哥无权分割抚恤金。本案中的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或有关民政部门发放给死者直系亲属或其供养亲属的费用,属于抚恤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包含在遗产范围内,所以不能被作为遗产来进行分割。但是,谢某某的哥哥可以继承弟弟的其他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0.个人的“保险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典型案例

小杨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儿阳阳。投保两年后,小杨在一次出游中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了100万元的保险金给阳阳。阳阳尚未成年,这笔钱暂时由其母亲代为领取并保管。阳阳的爷爷和奶奶要求继承这笔保险金,遭到阳阳母亲的拒绝后,遂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律师解析

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的保险要不同对待。如果是财产保险,保险金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但是人身保险会有不同的情况。人身保险一般会涉及受益人问题,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应该按照指定的受益人来继承;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阳阳虽然未成年,但是可以作为受益人,况且被指定为唯一的受益人。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归属于阳阳,其爷爷和奶奶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1.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有继承权吗?

典型案例

石某多次参与盗窃,经常进出拘留所,对父母的劝诫完全听不进去。为此,父母伤透了心。最终,石某因参与多起抢劫被判刑。石某的父母不止一次当着亲友的面说“以后财产都不给他,都给女儿”。在石某服刑期间,其父母先后病逝。在处理遗产的时候,石某的妹妹认为哥哥给父母丢脸,是“罪犯”,没有继承权,况且父母表过态,不给石某任何财产。在办理财产过户的时候,需要石某签字,可石某得知不给自己任何遗产时拒绝签字。于是,石某的妹妹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石某妹妹的说法不正确。虽然石某是罪犯并正在服刑,但他所犯的罪不是《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能因为刑事犯罪就被剥夺其他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石某与妹妹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至于其父母说“以后财产都不给他”,这算不上是遗嘱。石某的妹妹不能据此而剥夺哥哥的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2.“胎儿”有继承权吗?

典型案例

小莲和小刚恋爱三年,奉子结婚,并在婚后不久就搬进了新房。婚房是小刚的父母在他们婚前给儿子买的。当小莲怀孕七个月的时候,丈夫小刚因车祸去世,小莲的父母为了安慰和照顾女儿,就搬过来陪伴。期间,双方父母曾讨论协商遗产处理问题。小刚的父母认为遗产没有孩子的份额,毕竟孩子还未出生。可小莲的父母坚持应该保留孩子的份额。双方为此闹到法院。

律师解析

《继承法》已经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新的《民法总则》更强调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赋予了胎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就本案来说,法院应该会支持小莲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胎儿的合法继承权。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其继承权利就自始不存在了。那么这部分遗产份额自然恢复到法定继承,会依法被其他法定继承人再继承分割。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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