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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民法常识篇 (1)

1.成年了,我的房子我可以“做主”吗?

小明在16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小明跟爸爸生活,母亲出抚养费。离婚时,父母协商将房子给了小明。小明上大学那一年,父亲结婚,准备用小明的房子做婚房,小明的母亲不同意,认为房子有自己的份额,不能给外人住,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小明左右为难。小明咨询了律师后得知,他已经年满18岁,有独立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虽然房子是父母赠与的,但是已经更名过户,房产就完全属于他。小明考虑到父母拉扯自己长大不容易,为了自己都放弃了自己的财产,自己决定将房子卖给了父亲,小明只要了一半的钱,将钱全部给了母亲。小明的母亲将其父亲起诉到法院,以恶意购买为由,要求判令买卖协议无效,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

虽然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孩子的份额,可是,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已经协议约定将房子全部赠与孩子,那么在法律上,孩子就是房产的独立的所有人。小明已经上大学,年满十八岁,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的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不必再经过父母的同意。律师认为小明没有贪图父母的财产,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将财产平均分给自己的父母,这种行为值得颂扬。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满18岁,打架伤人“赔不赔”?

小刚还有半年就满18周岁了。由于家在农村,父母身体不太好,家境很一般。小刚初中一毕业就出来打工了,已经干了三年,每个月除去自己的花销,还能给家里寄回一些钱,改善了家里的生活,父母也有钱吃药治病了。一天下班后,几个同伴相约去喝酒,其中一个人和邻座的吵起来,小刚上去帮忙,拎起啤酒瓶子把对方打伤。受害人经过鉴定为轻微伤,花医疗费等三千元,小刚被治安拘留十天。受害人起诉小刚赔偿医疗费,小刚不理解,认为自己被拘留过,而且还未成年,不用赔钱吧?

小刚虽然被治安拘留,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民事责任不能因此而免除。尽管小刚未满18周岁,但是已经超过16周岁,并且早已经独立地工作挣钱,不仅自食其力,还能接济自己的父母,那么在法律上,小刚已经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刚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宣布“死亡”的人活了,财产处理了怎么要回?

小伟和女友出外旅游,数月未归。适逢小伟旅游区域发生大地震,小伟和女友的家人到处寻找,音讯皆无。小伟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伟失踪,后来,又经过法律程序,小伟被宣告死亡。经过清点小伟的遗物,小伟欠同事5 000元,存款1万元,贷款的房子值50万,尚欠银行贷款30万元,还有一些个人用品,如相机、电脑、衣物等。小伟的父母将房子卖掉,并归还了银行贷款,替小伟还了同事的钱,并把相机、电脑、衣物等送给了小伟的表弟。不久,小伟竟然返回家中。原来小伟和女友闹别扭分手,就心灰意冷,不肯面对家人及朋友,索性到一家煤矿打工,一干就是几年,终于有一天,自己想家了,就回到家中。小伟得知被宣告死亡后埋怨父母,起诉要将房子要回,并向其表弟索要相机、电脑等物品。小伟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小伟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理他的财产。他没有结婚,那么,他的父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要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小伟回来后,他的自然人身份自动回复。但是,关于小伟父母处理的财产、房产不能要回,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购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属于善意取得,所以不应该返还,也不属于无效合同。至于小伟的母亲送给小伟表弟的物品,可以要求归还。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合伙开餐馆,顾客“中毒”谁来赔?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家快餐店,甲出资25%,实际管理经营;乙出资35%,兼管会计;丙出资40%,不参与管理和经营。合作一段时间以后,利润一般,但是发展势头良好。丙书面提出退伙,三个人开了会,都表示同意,但是没有到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不久,餐馆发生顾客中毒事件,有一桌客人吃了海鲜中毒送医,医疗费等花了三万多元,卫生局还准备进行罚款,一时间,饭店生意陷入冷淡期。为了赔偿的事,三个人互相推脱责任,互不相让。客人将三个人全部起诉到法院。

中毒的顾客可以起诉所有的合伙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赔偿。本案中,甲是餐馆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者,固然要为中毒事件承担责任。乙兼管会计,也是在参与管理,也应该承担责任。丙虽然没有参与管理和经营,其间,也提出过退伙事宜,但是没有变更工商备案手续,也可以成为被告,承担经营的风险责任。根据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属于风险共担、共享利润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餐馆中毒事件的顾客可以向三个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共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代理买“古董”,鉴定不值钱,代理行为有效吗?

老王经常收藏并倒卖古董及字画,在业内小有名气。老赵是老王的老街坊,老哥俩经常走动,关系不一般。老赵见老王懂古董,又挣了不少钱,非常羡慕。有一天,老赵听说家里要是放个古董貔貅什么的招财,于是就找老王,求老王帮他买个玉貔貅。按照老王的要求,老赵交了1万元的定金,约定货到付余款,具体多少钱由老王根据经验定夺。老王在市场很快为老赵买了一个玉貔貅,价值3万元。老王将买好的貔貅交给老赵,老赵付了余款2万元,兴高采烈地将貔貅带回家中,放在明显的位置。老赵的一些亲友来家里做客,评论老赵的貔貅不值钱,老赵有些郁闷,就悄悄找到权威部门去鉴定,鉴定结果是:玉倒是玉,只是玉的质地非常一般,顶多就值5 000元。老赵很恼火,认为老王骗了自己,就找老王理论,老哥俩翻脸。老赵实在觉得窝囊,就到法院起诉了老王,要求确认代理无效,法律能支持吗?

老王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老赵信任老王,托老王买玉貔貅,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样的质地、什么样的价格,经过鉴定,貔貅确实是玉做的,只是质地、价格偏差大。即便老王是无意看走眼也好,抑或是故意买贱卖贵、挣了差价也罢,但是在法律上,老赵的行为都不属于重大误解。如果是前者,那就是老王的专业常识不够,但是也获得了老赵的授权;如果是后者,老赵就只能自认倒霉,吃个哑巴亏,即使起诉,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1)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恶意“代理”行为,造成损失怎么办?

于某要随企业领导到香港考察项目,考察期间有一定的游玩采购时间。同事吴某听说后就央求于某,将自己收藏多年的字画卖掉,并口头约定低于30万不要出手,并写了委托书。到了香港,于某为了讨领导的欢心,将字画以10万的价格卖给合作方,合作方心领神会,明知道字画的价格,但还是欣然接受,并顺利地答应与于某方达成合作意向。回国后,于某谎称字画不好卖,找行家鉴定称不值钱,不如趁早卖了,所以就做主给卖了。经过一番打听,吴某得知内情。吴某应该怎么办呢?

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越权代理,擅自作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此案中,代理人明显是与第三人及购买方恶意串通,以较低的价格买卖字画,严重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被代理人的财产收益受损,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7.“尚未成年”能独立购买“大件”吗?

付雨今年刚满17岁,但已经是演艺公司的签约艺人了。由于他拍广告、拍片子的形象特别好,所以片酬颇为丰厚,不到三年,就赚了上百万元。

付雨的父母怕他拿着钱乱花,就替他把钱保管了起来。但是,演艺公司有时候也会给付雨发一些奖金。这部分奖金,付雨并没有告诉自己的父母,而是偷偷藏了起来,以便自己花着方便。这天,付雨心血来潮,跑到北京中关村某电脑世界买了个高级笔记本电脑,花费了3万多元。当商家把笔记本送到付雨家里的时候,付雨的父母声称付雨买电脑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拒绝收货,而且要求电脑商退钱。但商家说,买电脑是付雨自己的事儿,只要付雨意思表示真实,愿意购买就行了,与付雨的父母无关。现在如果拒收,就是单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付雨的父母吓了一跳,不知道电脑商说的话是否正确。

在本案中,关键是看合同是不是成立了,成立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付雨提出了购买笔记本的要约,而且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电脑商同意卖给付雨电脑,同样做出了有效的承诺。那么,合同成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成立的合同,是不是就一定有效呢?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还必须要求签约的主体合法、合格,合同的标的合法(比如,买卖人体的合同就是违法的)。同时,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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