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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农业基本法研究(1)

农业基本法,就是关于农业发展的最根本的法律,是带有全局性意义的指导农、林、牧、渔业长期发展的带头法,是农业统帅法或农业宪法。我国《农业法》,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重要法律。《农业法》充分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农业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走上法制轨道。因此,我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的基本法,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农业大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民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农业经济具体法律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在其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过程中都制定了农业基本法性质的农业法律,实施了有规则、有程序的政策干预。如美国1933年制定的《农业调整法》,联邦德国1955年制定的《农业法》,法国1960年制定的《农业指导法》,日本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韩国1967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我国台湾地区1973年制定的《农业发展条例》等。农业法在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贯彻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节农业法概述

1990年3月,70多位人大代表在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1991年4月,农业部就《农业基本法》起草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并列入国务院1992年的立法计划。

1992年2月2日成立了由农业部、国家计委牵头,国务院19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1992年6月,起草小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之后几易其稿。1993年1月29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专门审议、修改,并原则通过《农业基本法(草案)》。

1993年2月15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这个草案,最后于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公布实施。

1993年《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业管理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二是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部分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不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三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不仅制约农村消费增长,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1993年《农业法》施行9年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认为农业法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加强;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局面逐步形成;通过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市场需求为向导,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严肃查处了加重农民负担和坑农害农事件,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农业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或部门将农业工作长期停留在口头上,注重形式;农业法在实践中也有许多不便操作之处,等等。

为了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工作。2000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力量,成立了农业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本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人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贯彻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并于2002年6月24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后,于2002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业法修订案。

一、《农业法》的立法目标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即明确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的规定。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一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着本法的立法目的而展开的。

(一)国外《农业法》立法目标

农业法是各国干预农业的基本手段,其共同任务就是稳定农业和农地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提高农业的收入,缩小农民与其他就业者收入的差别。处于工业化过程的国家和地区的农业法还特别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问题;而工业化已完成的国家的农业法则更多地强调如何减少农业生产过剩。日本《农业基本法》第一条规定:“国家的农业政策目标是:鉴于农业及务农人员在产业、经济社会等方面应完成的重要使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提高,克服不利于农业在自然、经济、社会方面的限制,提高农业生产率以消灭同其他产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别以及增加务农人员的收入,使其生活达到其他产业人员水平,以谋求发展农业和务农人员的地位。”原联邦德国《农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农业适应德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向人民提供食品,应运用一般的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特别是商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以及价格政策的手段,使得农业能够弥补它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受自然条件决定和经济上的缺陷,并提高其生产率。为此,农业人口的福利状况应与他们同等的其他职业人口的状况相适应。”法国《农业指导法》第一条规定:“法国农业指导法的宗旨是在经济与社会政策中,建立农业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完全平等,在增加农业对法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提高以及农产品外贸平衡贡献的同时”,“通过消除从事农业人员与从事其他行业人员在收入上的不平等因素,使农业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润。”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保证给农场主、农业人……与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人以相同的报酬。”美国《农业调整法》的基本目标是:解决生产过剩危机,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场主收入。该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标是:建立和维护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平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销售条件,以便重新为农民的农产品建立一种价格水平,使工农产品比价和农民的购买力恢复到基期(1910—1914年)的水平,因为当时工农产品比价最合理,农民的购买力最高。台湾当局于1973年9月3日制定公布了《农业发展条例》。该《条例》立法目标是:“加速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所得,提高农民生活水准。”韩国《农业基本法》第一条肯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规定制定该法用以规范政府为实现农业经营现代化,发展农业生产力诸方面的基本政府方向。它是当局改善农产品生产、价格和流通结构,实现农民与其他产业人员收入平衡的基本政策大纲;它的特点是谋求改善生产结构,向合作农和企业农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业法》立法目标

我国《农业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目标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农业的新的认识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1.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为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提供劳动力,是全国最广阔和最具潜力的市场,农产品是出口创汇的重要项目。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基础地位是否稳固,农村经济是否繁荣,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一旦忽视了农业,削弱了农业发展的后劲,不仅会导致农业生产的滑坡,而且必然使其他产业的发展也出现问题;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处理好农业发展同其他产业发展的关系,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得到了加强,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也必须看到,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因素日益显现,耕地资源减少,干旱缺水日渐加剧,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已成为影响农业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抗灾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农业科技应用总体水平不高,创新能力比较弱,科研与市场脱节,成果转化率低,推广机制不活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农民收入增幅下降,一些地方农民负担比较沉重,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等。因此,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增强农业发展的动力,仍然是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

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是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打基础的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结构能否顺利调整,国民经济能否发展得更快一些、更好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基础是否稳固。只有加强农业基础,确保农产品供给,才能顺利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只有加强农业基础,开拓农村市场,才能支撑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只有加强农业基础,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稳定,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发达的经济必须以发达的农业为基础。

为了实现“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的立法目的,《农业法》从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科技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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