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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律就是正义

法律是正义,而我是法律的代言人。

第一次办案

2008年,我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通俗地说,我这就算是法官啦。那天上午一上班,手捧任命的红头文件反复细读三次,心里满满的都是自豪感。

我当书记员时跟的那位女法官X大姐走过来瞥了一眼,表扬我:「小伙子不错,有前途!」

然后转身从她的卷宗柜里掏出一个案件放到我手上:「正好我今天早上有个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开庭,你先试试水吧。没法袍没关系,我们身材差不多,你可以用我的。」

我:「……」

虽然嘴说着不要不要,身体却老实地接过卷宗。我的正义感早已饥渴难耐!

刑事法官天生就比民事法官多一些道德和正义上的优越感,开庭时的言行举止也更加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会更加威严和庄重。穿上法袍手捧卷宗走向审判庭的路上,我挺直身躯,想象着自己正披着背后写有「正義」的白色大衣,掩不住嘴角的笑意。

然而,当真正坐在审判席上,面对被告人和家属的目光时,我却有些发懵。

初任法官都是从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始办起,这类案件案情简单、处罚较轻,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以及定性都无异议,开庭审理几乎就是走完流程。但2008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没修改,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有个特点:公诉人不出庭,由法官代为履行控方职责——出示证据、指控犯罪。这种将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合二为一的做法,直至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才停止。

尽管在做书记员时,就无数次听别的法官宣布开庭,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宣读诉讼权利……但是当轮到自己走这流程时,我坐在曾经试坐过无数次的审判席上,按心中演习过无数次的程序敲完锤宣布开庭,然后……就忘词了。

那真是一生中最漫长的时刻之一,面前坐在法庭中央的被告人疑惑地看着我,我尴尬地与他对视,不知所措。也许过了十几秒,我听到书记员小声提醒我:「查他的身份。」我才回过神来,照着手头打印好的庭审流程,低埋着头哼哼哧哧一句句念下去。

那真是一场特别沉闷的审理过程。我照本宣科地读着被告人诉讼权利,读着法条,读着证据内容……不知道过了多久,等结束审理的法锤敲下,我才意识到自己满头大汗。

书记员嘲笑我:「你刚才说话的声音都在颤抖。」我苦笑着摇摇头。

回到办公室,不出所料我又被大家嘲笑了一轮。X大姐笑完后训我:「你是刑事法官啊大哥,别跟民事法官一个熊样,拿出你的气势来!」

我弱弱地问:「怎么样才能有气势?」

X大姐沉吟半晌:「气场什么的要慢慢培养,你就记住八字真言吧:心安理得,理直气壮。你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行得正做得直,自然就有气势了。」

那天那个菜鸟法官的狼狈样,以及那八字真言,我至今铭记在心。

第一次无罪案

X大姐其实少说了四个字:熟能生巧。

刑事案件不需要像民事案件那样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办法官是谁、合议庭组成人员是谁,在开庭前临时更换都可以。于是每天早晨到办公室,都有热心肠的法官前辈准备好他们的简易程序案件给我「练胆」,一星期之后,我已经能流畅地主持完整个庭审程序,说话声音也越发洪亮有力,能够坦然面对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聚焦。

第二周开始,除了接受前辈们的「好意」之外,我还被他们拉去坐台。

坐台——法官用语,意指坐在审判台后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另外一种职业用语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青春饭,都不受劳动法保护,都很容易未老先衰……

刑事案件的审理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上文已经说过,简易程序可以由一个法官单独审理,并代替公诉人出示证据;而对于可能要判三年以上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对事实、情节、定性有异议的案件,就必须由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

对于菜鸟法官来说,在其他法官经办的普通程序案件中担任合议庭成员,不仅能练胆,也能从法官的视角学到更多新的内容。以往以书记员身份参与法庭审理,很多细节方面并未注意,或者说那是法官身份才能发现需要去注意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提出与庭审无关的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发问是否符合规范,控辩双方或者家属之间因为某个细节问题吵起来要如何处理,等等。

第二周更加忙碌又充实的法官生涯就这样匆匆过去,第三周的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还没到,我走到单位门口时发现审判庭入口已经围了几十人在排队进入法庭。我正想着等会去八卦一下今天是什么大案,刚进办公室,就接到另外一位前辈L法官的电话:「我今天身体有点不舒服要去医院做检查,我早上有个普通程序的案你帮我开了吧。年轻人要多锻炼嘛。」

这么有道德高度的理由我自然没法拒绝,可是等我走进法庭,看到下面黑鸦鸦一大片旁听人员,我傻眼了。这到底什么阵势?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

第一被告人是厂长,被告人二三四都是厂里的员工。厂房的租期到了要搬到新址,但原房东认为厂长在经营期间损坏了厂房,要求厂长赔偿,不然不准把机器设备搬走。双方谈了几次都没谈拢,厂长搬家当天,房东就带着十几人到厂里来阻拦。厂长报警后,警察正带着厂长和房东在办公室里调处,外面双方的人就打起来了。

厂长出门一看,好家伙,自己这边的人被对方打了三个,他一怒之下,召集了被告人二三四一起拿铁棍把对方的车挡风玻璃砸了(事后定损是三千多元),然后叫上其他员工一起堵在路上「要个说法」,警察出来劝他进办公室好好说话时,他顺手去抢警察的配枪,拉扯了几下被警察制服,连同闹得最凶的七八个员工(包括被告人二三四)一起被带回派出所。

今天在庭上,厂长被控三个罪名:

叫员工堵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砸挡风玻璃——故意毁坏财物罪;抢警察的枪——妨害公务罪员工二三四被控两个罪名:

和厂长一起堵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砸挡风玻璃——故意毁坏财物罪。

咋一看,这事实都是清楚的,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下面旁听的家属那么多(我估计他们整个厂的员工和家属都来了),还每个被告人都请了律师,但是我代表法律宣判有罪的话,你们人再多也没用呀。

幸亏有经验丰富的H前辈带队当审判长,我正心里YY着我宣判有罪之时下面那些人的心情该如何失落,H前辈一敲法锤:「法警,收集一下旁听人员的身份证,我要核查证人。」

我大汗。这类案件,员工当证人的很多,而证人是不允许旁听庭审的,以防止庭审内容污染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果然姜还是老的辣啊。

劝退了十几个做过笔录的工人,庭审终于正常进行。前面半个月我不只是提高了一点点,面对这样的场面不仅不怯场,主持起审理来也是像模像样,偶尔有点突发情况,H前辈也及时出声。

刑事案件的审理,重心就是两部分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举证,以及之后的综合辩论。

案件的事实方面很清楚,出警的警察也有录像,双方都没啥争议,调查阶段很快就结束。几位辩护人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也没啥大的意见,我心底暗自松了一口气:看来这些律师也都是走个流程嘛。

我猜公诉人也是这样的想法。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只是简单地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自己也都没什么意见。

然而人生的精彩就在于它的捉摸不定。就在我以为辩护人会说些认罪态度好、家庭困难之类的正确废话时,被告人二三四的辩护人都作无罪辩护,而且辩护理由是如此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其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有明确文件规定,要么就是造成五千元以上的损失,要么就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本案以「纠集三人」对厂长入罪,那么作为被纠集者的二三四被告人当然就是无罪。

其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要求阻碍交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现场的公路是通往一个村庄的「断头路」,也没有证据显示路被堵了多久、多少辆车的通行被阻碍;更何况本罪惩罚的是「首要分子」,但被告人二三四都是「被聚众」,不是首要分子,当然也不能用这个罪来处罚。

最后那个辩护人说完意见后还加了一句:不知道法官对这法条是怎么理解的?能否作一下说明?

我的汗一下子就冒出来了——刑事法官一定要熟悉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这是事后我对此案总结的第一个教训。当时那种情况下,我原本持有罪意见,却发现我所认为的「有罪」被辩方驳得体无完肤,一时之间我脑海一片空白,仿佛马锡五灵魂附体,我灵机一动宣布开始第二轮辩论:「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观点,有何回应?」——我没有理那个辩护人提出的问题。

庭后我问审判长如何处理这一案件时,他高度赞扬了我当时的临场反应,这同样也是我总结的第二个教训:在法庭之上不要偏向任何一方,对于不熟悉法律规定的可以作普法解释,但不要代替一方去反对另外一方,更不能代替任何一方提出或回答问题。

用人话说,就是任何一方提出来的这种立场鲜明的问题,都踢给另外一方去回答。法官没义务、也不应该在法庭上明确表态支持哪一方。

公诉人认为二三四被告人能定罪的理由是:「纠集三人」、「聚众」要定罪,那么被纠集者、被聚众者作为共同犯罪人,也应该共同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心想这理由也太勉强了吧,既然规定了追究的是带头的人,那不是带头的人就不该入罪呀。然而,我和合议庭讨论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二三四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时候,审判长淡淡地说:「你先去现场看看,找被告人厂里的员工做个笔录,把事实拼凑完整。」

我顶嘴:「举证是控方的事,我一个法官为啥还要去调查取证?」

审判长一瞪眼:「你读书读傻了?你以为定宗无罪那么容易啊?叫你去你就去!」

出去调查,还要叫上公诉人、公安和辩护人,这种事情真是为难死我这个社交恐惧症患者了。幸好我再次灵机一动,这案子不是L法官丢给我的么,叫她来安排吧。

我向来很佩服那种三两个电话就能搞定一切的人,比如L法官。在她的召集下,我顺利完成了这次调查。厂里的员工都表示砸车当时就是厂长一声令下,其他人才上前动手的;而现场的厂门口那条路,我在类似的时间段站了一小时,只有不到十辆车通过。

「这总能无罪了吧?」我再次问审判长。

「你去问问庭长,及时上中院请示一下这个案件。」他又把我打发去庭长那里。

庭长倒是很爽快,直接打电话与上级部门约好了请示的时间。只是又要等一星期。

这个星期,我比关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还要难熬。

所谓的「请示」,其实只是请中院对口的业务庭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上作出解答,并不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而且经常发生通过「请示」有了解答之后,上诉却又被二审法官以另外一种理解改判的情况。只是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信心不足的时候,还是习惯于通过这种方式找自信。

这个案件在中级法院刑一庭的请示过程很快,只有五分钟。其中我说了三分钟案件内容后,被刑一庭的一个审判长不客气地打断:「没必要说案情,我们也不负责帮你办案。你直接说你的法律理解问题是什么吧。」

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纠集三人』,是否可以惩罚被纠集者?」

审判长:「这条文的表述非常明确,根本不可能有误读吧?当然不能。」

其他审判长纷纷点头称是。我仿佛看到「+1」「+2」「+3」「+10086」的聊天泡泡从他们头上升起。

我又问:「那么这些人堵『断头路』,是否属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情节严重』?」审判长:「这是对事实的判断,我们不回答。还有别的问题吗?」

我一咬牙:「那……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惩罚的『首要分子』包括积极参与的人吗?」

审判长:「当然不包括。你这也是最基础的理解啊,刑法中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是两种不同的表述,『首要分子』当然就是指带头的人,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其他审判长:「附议。」

我不忍心脑补聊天泡泡了:「……我没问题了……」

请示结束。

这次请示再次验证了我(和我院刑事法官)的业务不精,但当时年少轻狂的我是不会承认括号以外的主体业务不精的。相反,我认为请示结果证明了我的理解正确以及请示的多此一举,于是第二天一上班我就屁巅屁巅做好了审委会呈批表送到庭长面前——无罪的案件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法官中的战斗机)讨论才能决定。

然而审判委员会不是我想开就能开的,委员们主要是各业务庭庭长日理万机,只能把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存一批,再专门找一天约大家一起讨论,于是我还得等。中间各种突发事件导致讨论时间推迟就不提了,总之等了近一个月才有机会上审委会。

案件的讨论过程倒是很快,因为这个案的问题也压根没太多可争论的空间。被告人二三四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都是明确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基本上我介绍完案情、说了请示结果,就一致通过无罪。

我当天就把无罪判决书写好摆在庭长桌面了,可是你以为这就是结局了吗?

庭长说:「这个案件影响比较大,我们还是请政法委协调一下吧。」

大概是庭长看出我内心的不满,联系开协调会、通知各单位之类的琐事他都一手包办了,我只需要依他的吩咐「把案件再看细一点,把相关罪名的理解加深一点」。

又等了一星期,终于开协调会了。名为协调会,其实就是与这案件能沾上边的各单位轮流发表看法。

先是交通局、房管局这种与事由有关,与处理结果无关的。他们的发言内容大概是:我就是打酱油的,虽然我不懂法,但我觉得这个事件挺严重的,又堵路又砸车,不处理不大好吧?当然你们还是得依法处理,怎么个依法处理你们自己看着办罗。

接着轮到公、检处理过案件的经办人,他们当然是想定罪的。不过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逻辑可把我气坏了:犯罪讲的是社会危害性。这事件这么严重,当然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所以我们要想办法给它的社会危害性找个罪名。这厂长是带头的,是主犯,是犯罪,那跟他一起干坏事的人当然也是犯罪。

终于最后到我们法院的同志说话了。我站起来就从法理学中刑罚的作用开始,说到犯罪必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说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说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最后总结:「社会危害性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我们每个人对同一事件的危害性大小的主观感受都不同。所以刑法才要给不同的行为制定明确的标准,对社会危害性作为客观、中肯的评价。刑法认为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就算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大过天,也是没用的。」

等我说完坐下看时间,发现已经过去了半个多小时。

我说完意见以后,其他人都沉默地埋着盯着自己裤裆不说话。几秒钟之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既然大家意见不一致,那还是请法院的同志依法处理吧。」

回单位的车上,带队参加会议的副院长对我说:「小同志不用那么较真,这种协调会走个过场,让他们知道我们的态度,就行了。」

我一路沉默。

两天之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被告人二三四的起诉,我从庭长那里收回早已写好的无罪判决书,重新写了同意撤诉的裁定书当天就发了出去。之后,大概是以行政处罚来收尾吧。

两个多月以来心里堵着的石头终于落地,第一次承办普通程序的案件就能坚持法律并最终取得等同于无罪的结果,我有一种学以致用的成就感,只是心中仍伴随着阴影。

这个事件中,被告人从事发被抓,到检察院撤诉,正好被关押了一年。但是换个角度想,被告人这边损坏了厂房却拒绝赔偿,虽然对方来闹事有一定责任,但这几个被告人当着警察的面还敢砸车、堵路,也确实是很恶劣的。也许不构成犯罪但被白白关押一年的惩罚,也正好和他们的过错对等呢。我这样安慰自己。

无论如何,法律的规定是不会错的。

第一次接受吃请

当上法官,最大的变化就是周围的人说话态度客气了很多,不再像以前当书记员时那种若有若无的敬而远之。这种「现实」的态度,我能理解。

当然,这种变化带来的,就是隔几个星期就可能有单位同事约我出去吃饭,虽然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和对方可能连见面时的点头招呼都没有。当然,我对这些邀请,向来都用「我今晚要跟团打黑暗神庙」、「我今天的日常还没做」、「我要练小号」之类的借口拒绝的,对方也没强求,只是过了很久以后,我才明白过来当时那些人脸上的表情大概是嘲笑我找的这个借口太拙劣。

当然这个借口的防御力之差我很快就有体会了。那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一个工厂的员工辞职时向老板娘要求结算工资,老板娘让他发工资日再来,员工非要马上结算,吵着吵着员工就捡起地上的砖头往老板娘脑袋来了一下,转身就跑。老板在旁边见状大怒,顺手抓起手边的剪刀追上去往员工的背捅了一下,毫无意外或惊喜地造成了轻伤。

员工只把老板娘打成轻微伤,行政拘留了15天就释放了。老板却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半年之后被起诉到我的手上。这位员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口要求对方赔偿十万元,我开完庭的第二天,就接到了隔壁单位一个认识的人的电话,约我吃饭。

以我贫瘠的语言能力实在无法重现当时的情景。我搬出晚上要打副本的借口,被击破;搬出法官的廉洁规定,被攻下;我语无伦次下连自己不能喝酒、胃肠炎之类的借口都搬出来了,完败。当我被对方说到感觉不答应今晚吃饭就是千古罪人之时,我想到了同样擅长语言能力的L法官。

对不起要拿你当挡箭牌了。我在心底默默向L法官道歉,然后很干脆地说:「这个案件的审判长是L法官,要不你先问问她去不去吧。」

对方也很干脆地说了声好就挂了电话。五分钟后,L法官过来找我,说今晚一起吃饭。

我有一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感觉。

这餐饭吃得很尴尬。我和L法官都闷声不说话,埋头吃饭,间或应付一下对方的话题。半小时不到,L法官就表示吃饱了,拉着我告辞。

走出饭店,L法官责备我:「你怎么没跟我说人家是有案件找你的饭局?」

我满脸傻白甜的无辜:「咦?他约你吃饭的时候没说吗?」

L法官很无奈:「他只说叫我叫上你今晚一起吃饭。。。你以后多个心眼啊,别那么傻。」

我的心中如千万草泥马奔腾而过:妈蛋,被骗了!

只是,事情还没结束。

L法官自己坐公交车走了,我才走了几步路,对方电话又打过来,叫我回去说有案件的材料要交给我。

我犹豫了一下,还是败在对方强大的语言说服力下,转头又走了回去。万一真是案件的材料呢。我用一个法官应有的负责任态度安慰自己。然而事实证明……我想多了。

回到饭店的包间里,对方叫我坐下,然后掏出一个信封放在我面前。

信封不大,于是里面那狭长的长方形就透过信封凸显出来。对方说,这是那个案件的材料。

我虽然没经验,但我不蠢。在这种情况下,我也能看出来这信封里装的根本不是什么材料。

我默默盯着那个信封,思想斗争了人生最漫长的三分钟,比当年决定要对暗恋对象表白还要漫长。

信封不厚,大概是两三千元。这个案件也很轻,本来就是被害人先动手引起的,对被告人轻判完全是顺水人情。对方是同个系统的人,也不会有什么风险。当时脑子里充满了「反正钱不多,事情也好办,收了就是」的想法。

平时想象这种场面时,想到的道理都懂,但当想象过很多次的场景真的发生时,就忽然找不到拒绝的力量了。

最后我是反复在心里念叨着「我既然看不起这样的人,又怎么能和他们做一样的事情」,把信封推回去,然后转身慌不择路地逃走了,逃得很狼狈。我害怕他又给我讲什么道理,让我彻底没有拒绝的理由。

这个案件,我最后当然还是依法处理了。但我从此知道了自己在诱惑面前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坚定,也知道了最好的办法就是不给自己面对诱惑的机会。

拒绝别人,也是一门学问。

第一次妥协

我办案的业务水平开始渐入佳境,某天庭长搬了一个卷宗给我:「来,这个案件给你锻炼一下吧。」

我看那案件也不厚,顺口就答应了。

这个时候的我还不算忙,随后就翻了一下卷宗。这个案件的案情很简单:一个公司在某个农村租了一片地建厂房(大概十多亩),但那片地是耕地,本就不允许改变土地的用途,因此公司老板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是很简单吧?

毕竟那时候的我还年轻啊,不知道别人丢给我办的案子里都藏着陷阱。

几天后,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召集我们庭开会。大概内容是说,我这个案,与其他法官手里的加起来有十多件同一案由的案件,都是有故事背景的:这些公司,是当初政府招商引资拉回来的业绩,当时急着要这些业绩在当地安家落户,招商引资的人就急忙忙牵线介绍公司租了这些农村的耕地,打算先让他们用着,国土局再慢慢弄改变土地性质的手续。这招先斩后奏虽然违法,但只要最后把土地性质从耕地变为建设用地,那好歹也是圆了场,结果正义就行了。公司老板们纷纷表示我虽然不懂法,但是政府这样说我就放心了。于是租地建厂办公司。

但办公司的老板们不知道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国对耕地的管理很严格,想把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核很严,并且成功率很低。这些公司老板们的用地手续也毫无意外地被驳回,而且他们的违法用地情况也被发现并全国通报,要求严查。而这时候,当初点头牵线的那些人多已任满或其他原因工作调动,调离当地,接任的人自然不愿意为前任擦屁股。公事公办之下,这些老板的案件就到了我们这里。

副院长也没作明确指示,只要求这批案件到时候要上审委会一起讨论。在回办公室的路上,我的心情很沉重。X大姐和L法官倒是有说有笑的,我表示很羡慕他们的心态,他们只是笑笑:「比这再可怜的被告人都见过,没什么的。」

几天之后,这批案件开庭了。我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样子很憔悴,在开庭一开始还试图争论:「当时是政府的人跟我们说这样没问题的……」但马上就被他的律师制止了,在接下来的庭审流程中他全程都只回答「没有意见」,只是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希望法庭考虑我对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从轻处理。」

这批案件分散在不同的法官手里,但有同样的背景,在处理结果上当然也要持平。等各个案件都开完庭,我们这些承办人聚在一起讨论案件时,我与其他人有了很大的分歧。在感情上,我们都很同情这些被坑的老板,可他们又确实是在「明知」耕地的情况下占用耕地建厂房,按法律这又是构成犯罪了,所以我们讨论的重点在于怎么判才合适。而这正是我们的分歧。

我在办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两份矛盾的证据:一份是省土壤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涉案土地的土壤适耕性已被破坏,复耕十分困难。另一份是当地国土局的核收合格表,就在前面那份鉴定作出的一个月之后,公司老板已经把厂房拆除并重新种上树和草,复耕复绿并通过国土部门的验收。

刚刚还在说复耕十分困难,一转眼才一个月就复耕复绿通过验收,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特意就这问题向鉴定人请教,得知并不是把建筑物拆除、露出泥土就叫复耕,耕地的表层土壤是经过长期种植缓慢形成的,它包括了对土壤的肥力、泥土构成等因素的评估,像这种拆除地上建筑露出的土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变得适宜种植庄稼。

那么很明显,一个月通过复耕复绿的验收表就是某些部门对这个公司老板最后的歉意了吧。

于是在讨论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提出验收表的内容明显违背客观规律和逻辑,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这些公司老板的行为确实破坏了耕地,而且损害后果难以挽回的情况下不能判缓刑,应判实刑。只是考虑到他们是被招商引资坑进来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根据每个人破坏的耕地面积,判6-10个月比较合适。

而其他法官的意见,都认为这些案件事有出因,租耕地建厂房有政府的间接支持,现在既然有复耕复绿验收表,那就借这个台阶下,对这验收表睁只眼闭只眼,判个缓刑好了。

我坚持要先按法律规定确认证据和事实,然后才能考虑案外的事件背景来量刑。但很显然,我无法说服其他人,其他人也无法说服我。最后我们这两种意见都报了上去,最终多数人也都赞同采信验收表,判处缓刑。

案件判决了,老板们对这个结果也都很满意,没人上诉。但我的内心却一片迷茫。

法律应该是最神圣的规则,为什么要这样模糊规则来得出他们想要的结果呢?

大概是我表现得异样被看出来了,有天X大姐在午休时单独找我说:「我们从根本上还是要依法办案,原则性的底线不能动,但是对于一些可左可右的细节,你还是要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更接近你内心正义的选择。」

当时的我对此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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