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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5)

试用、见习

★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案例】

康某到一家公司应聘,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初步订立了协议,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康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试用期间没有约定薪金为由拒绝支付康某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领薪水吗?究竟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法律解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领取薪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还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案例】

小雨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5月份通过招聘会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1年的见习期。小雨记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请问,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法律解析】

见习期是用人单位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见习期与试用期存在很大区别。见习期是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1年,而试用期则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必须与合同期限契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 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能否随时辞职?

【案例】

阿华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规定阿华的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1000元。阿华到公司工作后,发现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不是太好,公司的经营理念阿华也不能接受,便跟经理提出辞职。可是经理说阿华得做完一个月,等公司招到了新员工才能让阿华离职。请问:阿华要等多久才能离讦公司?阿华的工资该如何结算?

【法律解析】

由于阿华是在试用期内,他可可以随时辞职,不用等到公司招到新员工后再辞职。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阿华在公司工作满1个月的按月结算工资;如果工作不满1个月或者满1个月但不满2个月,公司应当按照他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

【案例】

阿春与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阿春各方面能力表现都不错,公司考虑到急需高级技术人员,决定派他出国学习1个月。但是,培训回来后,在试用期满前5天,阿春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试用期内离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

【法律解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本案中,阿春不需要赔偿公司培训费。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

【案例】

某公司招收了一批新的职员,在试用期中,公司发现自称毕业于北京某知名大学的戴某整体的素质与其他学员相差甚远,学习能力极差,与简历上标注的信息完全不符。请问,该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吗?

【法律解析】

该公司可以将其辞退。本案中,戴某投发的简历显然误导了该公司,使该公司以为戴某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在随后的试用期内,戴某的实际情况逐渐被公司掌握。当公司可以明确地证明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就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薪酬待遇与休息休假

★工作日怎么计算?

【案例】

叶某是某公司职工,月工资标准1500元。公司决定实行日工资制后,叶某拿到工资1046元,比以前少了454元。满头雾水的叶某找到公司经理询问此事。经理称用月工资标准1500元除以每月30天得出日工资50元,每月除去公休日的平均实际工作天数为20.92天,按日工资制计算,50元乘以20.92天,所得月工资就是1046元。工作日是这样计算的吗?

【法律解析】

工作日不是这样计算的。正确的计算方式应是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法定休息日10天再减去公休日104天。所得天数再除以12,最终得出的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此处,案例中的某公司恶意混淆概念,用1500元的基准工资除以30天,得出日工资数额为50元,这种算法是错误的。应该用1500元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这样得出正确的日平均工资数额71.7元,再乘以实际工作天数20.92,得出叶某的工资还是1500元,没有减少。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是如何计算的?

【案例】

蔡某是小时工,工作内容是按照雇佣人的要求,从事清洁工作。因此,蔡某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每天都不一样,薪金按照一月一结算是不可能的,他的薪酬该怎么计算呢?

【法律解析】

蔡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尽管是按小时计酬,但是每小时的酬金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吗?

【案例】

某知名快餐企业大量雇佣兼职人员,兼职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协议,约定工资以小时计算,但同时要求一周7天都要工作。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吗?

【法律解析】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只是对每天工作时间的上限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平均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每天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即可。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加班工资应按照什么标准计箅?

【案例】

张某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根据公司要求,9月期间,张某周末基本上都在加班。可是在月底结算工资时,公司财务给他的加班日工资是按照张某的月工资除以30天计算的。请问,公司财务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是否正确?

【法律解析】

张某公司财务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不正确,应当按照他的月工资标准除以21.5天进行折算。

【法条链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从何时起算?

【案例】

康某从2009年10月开始在某公司上班,半年来,该公司给康某涨了工资,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康某听说这样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请问,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康某的双倍工资支付时间应从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时,也即2009年7月起算。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医保住院后就不发工资吗?

【案例】

1999年起,孙某开始在一家钢铁厂工作,厂里为孙某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缴纳了医疗保险费。2008年6月,孙某因脑血栓到医院治疗。可是住院之后,厂里就停发了孙某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已经为孙某缴纳了医疗保险费。请问,有医保住院后就不发工资吗?

【法律解析】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本案中,钢铁厂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孙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加班费能计入最低工资吗?

【案例】

魏某在一家塑料厂作裁剪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月工资300元。后来魏某从电视里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于是魏某要求将每月工资提高至400元,但厂方认为:把加班费合算起来,每月实际收入远远高于400元。请问,加班费能计入最低工资吗?

【法律解析】

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因为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食宿补助等其他福利。该塑料厂每月实际给魏某的钱,虽然把加班费与食宿补助合算起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工资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魏某可以要求厂方补足差额部分,如果厂方拒绝,他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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