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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无形的产权(4)

【法律解析】

甲出版社应当停止侵权,赔偿赵某的损失。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赵某根据甲出版社的侵权稿件内容字数50元/千字计算稿费标准理应得到支持,但对千字的稿费标准(每千字100元)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赔偿可以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的2—5倍计算,但如果赵某能证明任何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都按100元/千字的话,则法院应以100元/千字为基础乘以适当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标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作品中注明“因无法联系作者”等,就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吗?

【案例】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大型历史画册,书中使用了几幅三十多年前拍摄的照片。由于年代久远,出版社无法找到拍摄该照片的作者,便在图书的“后记”中注明“因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特此致歉,希望作者见书后联系本社”。后来,该照片的作者万某看到此书后很生气,要求该出版社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那么,万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解析】

万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出版社必须为自己的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本案中,出版社明知没有经过著作权人万某的许可而以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是侵权行为。因此,该出版社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向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出版社重印图书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吗?

【案例】

作者石某就自己的一部作品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该书若需重印、再版,双方另行协商。此后,该书销售情况良好。出版社重新加印,并在加印后给甲寄去图书与相应的印数稿酬。石某却以出版社违反合同约定,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出版社欲加印图书,必须征得作者同意吗?

【法律解析】

虽然法律规定出版社加印图书只需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但在本案中,出版社须征得石某的同意才能加印。石某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双方约定该书若需重印、再版,双方另行协商。所以,出版社如要加印图书,应当征得石某的同意,在未征得石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出版社即加印了该图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不符,出版者能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

孙某就自己创作的一部作品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出版社按60元/千字的标准向孙某支付基本稿酬,起印数为10000册,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8%支付印数稿酬。当年年底该书出版,该书版权页上的印数为20000册。出版社在向孙某交付样书后支付了基本稿酬,但对超出起印数部分的印数稿酬,认为双方签订的8%明显超过国家规定,拒绝按此支付。那么,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时是否可认定合同无效呢?

【法律解析】

出版社无权以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不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出版社既然与孙某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稿酬,而不能以合同约定超过国家规定为由拒付。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图书版式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案例】

崔某与甲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将自己的书稿授予其出版,并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同年7月,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该书,当年年底该书售完后未重印。崔某在此后1年的时间内三次通知甲出版社重印未果后,以书面通知甲出版社终止出版合同,并授权乙出版社出版该书。乙出版社因时间紧张便影印了甲出版社这本书向外发行。甲出版社遂以合同违约要求崔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以乙出版社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提起诉讼。那么,崔某与乙出版社是否构成违约呢?

【法律解析】

崔某未违约。乙出版社构成了违约,但未侵犯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而是侵犯了版式设计权。崔某以书面通知甲出版社解除合同,而出版社未作出反应,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出版合同终止。因此,崔某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乙出版社以“影印”的方式原样搬用了甲出版社出版的该书,乙出版社未经甲出版社的许可使用了该书的版式设计,侵犯了甲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作品被他人抄袭,作者可以告出版社吗?

【案例】

任某应甲出版社约稿,为其编写了一部书稿,并于当年11月出版发行。不久,任某在书店看到乙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中有大部分内容抄袭了自己为甲出版社创作的书稿,遂要求乙出版社承担责任。乙出版社辩称稿件由高某提供,即使构成侵权,任某应找高某承担责任,与出版社无关。乙出版社应否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乙出版社应当承担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所以高某抄袭任某的作品,构成了侵权。但是,高某的剽窃行为导致了乙出版社在没有得到真正的著作权人任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方式使用了任某的作品,未对出版的内容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同样造成了对任某的损害。所以,理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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