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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3)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案例】

牛某从某商场购买啤酒一箱24罐,“优惠价”合计40元。回到家牛某饮用时发现里面有絮状物,罐底还有沉淀物。他连续又开两罐,每罐都如此。牛某要求商场退货,商场经理说:优惠销售商品不予退货。

【法律解析】

牛某有权力要求商场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因此,本案中牛先生有权要求退货,商场不得拒绝。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消费者维权可采取哪些途径?

【案例】

陈先生到某商场购买食品,回家食用后全家腹泻。经检验是在商场买回的食品大肠杆菌超标所致。后陈先生要求商场赔偿自己购物的价款及全家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5000余元,并与商家多次交涉,但商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如果与商家交涉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陈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美容娱乐

★不按照优惠券载明的内容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吗?

【案例】

一日,小柳得到了一张优惠券,免费得到一次头发的水疗护理。小柳进入美发店,当拿出优惠券想要使用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凭优惠券是可以免费做一次免费水疗,但是水疗所需的精油等需要自己支付。小柳当场提出质疑。工作人员最后表示,如果要进行免费水疗就得支付200元的材料费,否则就不予水疗。

【法律解析】

美发店的行为属于违约。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商家通过派发优惠券搞促销,属于要约行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商家不按照优惠券载明的内容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年卡“猝死”,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09年6月,梅小姐在一家美容美体中心办了一张年卡,凭此年卡可以每个月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全身按摩,但是只使用了一个月,这家美容美体中心突然关门歇业,几天之后,店铺居然改头换面成了一家发型设计中心,老板也换人了。现在找不到原来美容美体中心的老板,梅小姐的年卡“猝死”成了废卡,她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商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化妆品套装闷包促销,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案例】

一次商场促销活动中,李小姐看中了一款“魅力时尚袋”的化妆品套装。这时,该化妆品专柜的工作人员要求她排队、领号牌才能购买,并且不能拆开看实物,买了后不合适也不能退货。她如数付了款后,领到了封口的“魅力时尚袋”。回去之后,李小姐发现那个不适合自己的干性皮肤,于是要求退一赔一,但是遭到了专柜工作人员的拒绝。

【法律解析】

该化妆品专柜应当承担对刘女士的退赔责任。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化妆品专柜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真品变“假货”,消费者需要举证吗?

【案例】

2008年9月20日,张小姐在某商场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套美白护肤产品。在使用了一段时候后,张小姐脸上出现过敏反应,经检验,这套化妆品属于假冒产品,并出具了检验证明。张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商场辩称张小姐所出具货品不是自己售出的,而是被调了包,拒绝赔偿。张小姐是否需证明自己没对商品“调包”?

【法律解析】

无需举证。张小姐有商场开具的购物发票和关于化妆品是假冒产品的证明以及那一套引起纠纷的化妆品等证据材料,依照生活常理,消费者一般只能提供这些证据,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推定出商场在出售化妆品给张小姐时以假充真的事实。

【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美容变毁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都要担

【案例】

一个月前,刘女士到某美容院做了割眼袋手术。当时美容院一再保证这个手术绝对安全,而且不留痕迹。但一个月后,刘女士就感到手术处疼痛得厉害,而且割过眼袋的地方更是红肿,气愤之极的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进行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

【法律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美容损害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首先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其次,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费服务泡了汤,商家应该赔偿吗?

【案例】

章小姐从一家体育器材公司购买了一部跑步机,为了得到年卡,享受一年的免费健身。可是,两个月后免费健身活动却终止了。该公司以年卡为免费赠送,章小姐没有付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免费服务突然泡了汤,该公司应该负责赔偿吗?

【法律解析】

要赔偿。赠品是有偿所得,章小姐的年卡便是,就有权享受服务。现在体育器械公司由于自己的过错,不能履行合同,却借口以章小姐没有实际损失推托,违反了约定,侵犯了章小姐的合法权益,应当提供健身服务或者退还费用。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找不到打人者,出事场所要担责任吗?

【案例】

前不久,张某同一群朋友前去某迪厅蹦迪。期间,张某与另一桌的几位客人发生争执,随后,那几位客人涌上来把张某打昏在地。事后打人者扬长而去,该迪厅保安未加以阻止。张某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张某向迪厅索赔。迪厅负责人认为,他们不应对此负责,而且也给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至此,张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迪厅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经营者的迪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优雅的休闲娱乐环境,在迪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该迪厅由于其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张某在休闲娱乐期间,无端被他人殴打致伤。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行出游

★因雨雪天气而缩短行程,旅行社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案例】

2008年1月中旬,杜某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2月初一个去广西桂林和海南的旅游线路。但是,由于当时是全国普降雨雪的特殊时期,旅行社说去广西桂林的旅游线路开通不了,只能去海南,也就是说旅游线路会缩短。报名的时候,交了200元钱,旅行社承诺说一定可以按期出行。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杜某交的200元和支付杜某一定的违约金?

【法律解析】

杜某不能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但如果杜某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给他200元。因全国普降雨雪等天气灾害情况,是旅行社所不能预料的。如果旅行社与杜某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旅行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08年5月10日,钱女士和父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西北7日游,在去往景点的途中,因司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钱女士和父母都受了伤。事后钱女士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却说他们只负责提供专职导游接待,提供车辆服务的是当地的某汽车租赁公司,因此,事故责任应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法律解析】

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从违约的构成来看,只要合同一方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并且不具有不可抗力等责任免除的情形即构成了违约。即使该违约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应当向你们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侵权之诉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选择违约之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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