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人身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如果您误报、漏报、隐瞒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如果您少缴保费了,就得补缴;如果您多缴了,保险公司就得退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您没有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在国外,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内要求解除合同,两年之后就不可以了,这也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合同。
条款看清楚,投保理赔不迷糊——投保与理赔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记载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有如下一些基 本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通俗地讲,就是为什么东西保险,保险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3)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不是任何险都能保的,保险合同中通常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只有在此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财产险一般只承担两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一种是自然灾害,如雷击、洪水、破坏性地震;另一种是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另外,保险合同还载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项目,例如,被保险人故意将财产损坏、战争使财产损毁等,保险合同将这些情形规定为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不予赔付。
(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一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付。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是指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时间。
(4)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额的重要依据。对于多数财产类标的,可以利用标的市场价格来评价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有些标的没有市场价格,这时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保险价值。如果保险合同里事先约定了保险价值,这种保险就叫定值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管财产的实际价值有多少,都只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5)保险金额。通俗地说,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最多赔付多少钱。保险费就是根据保险金额算出来的。比如财产保险,一所住宅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可以低于或等于100万元,但不能超过100万元,否则合同就将无效。而人身保险,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故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一定数量的保险金额。
(6)保险费。保险费就是人们俗称的保费,我们已在“保险的价格:保险费率”一节中介绍了保险费的确定方法。
(7)保险金赔偿给付办法。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标准和方式。原则上,保险公司赔偿应支付现金,但财产险的赔付也可以采用修复或重置的方式。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设置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减少投保人故意损坏财产的道德风险,控制保险公司的责任。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当事人如果出现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争议,应采用何种处理争议的方式?保险合同也对这两个问题提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理赔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那么,如何实现保险理赔呢?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并非一直存在,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理论上将这一期限称为索赔时效。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索赔时效的起算日不一定是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哪一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就作为起算日。
(2)备齐申请理赔手续。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能证明保险标的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有关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还有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风险意识不能丢——保险风险
对广大投保人而言,签订保险合同以后,千万别以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应当多一些“心眼儿”——万一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万一保险公司不能兑现以前的承诺怎么办?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这绝不是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