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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於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初辩明也。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复即命渝,安贞吉。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疏]“复即命渝安贞吉”。○正义曰:“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於己,故云“为仁由己”。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讼元吉。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疏]“九五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馀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於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於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閒,褫带者三也。

[疏]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閒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师:贞,丈人吉,无咎。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疏]“师:贞,丈人吉,无咎”。○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丈人谓严庄尊重之人,言为师之正,唯得严庄丈人监临主领,乃得“吉无咎”。若不得丈人监临之,无不畏惧,不能齐众,必有咎害。○注“丈人严戒之称也”至“乃无咎也”。○正义曰:“兴役动众无功,罪”者,监临师旅,当以威严,则有功劳,乃得无咎;若其不以威严,师必无功而获其罪,故云“兴役动众无功,罪”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毒犹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者,此释师卦之名,并明用师有功之义。但师训既多,或训为法,或训为长,恐此师名取法之与长,故特明之师训为众也。贞为正也。贞之为正,其义已见於此,复云““贞,正”者,欲见齐众必须以正,故训贞为正也。与下文为首引之势,故云“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者,“刚中”谓九二,而“应”谓六五。“行险而顺”者,“行险”谓下体坎也,而“顺”谓上体坤也。若刚中而无应,或有应而不刚中,或行险而不柔顺,皆不可行师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犹役也,若用此诸德使役天下之众,人必从之以得其吉,又何无功而咎责乎?自“刚中”以下释“丈人吉,无咎”也,言丈人能备此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疏]正义曰:“君子以容民畜众”者,言君子法此师卦,容纳其民,畜养其众。若为人除害,使众得宁,此则“容民畜众”也。又为师之,主虽尚威严,当赦其小过,不可纯用威猛於军师之中,亦是容民畜众之义。所以《象》称“地中有水”,欲见地能包水,水又众大,是容民畜众之象。若其不然,或当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云“地中有水”,盖取容、畜之义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则散。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异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师出”至“否臧凶”。○正义曰:“初六师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为师之始,是整齐师众者也。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师,无问否之与臧,皆为凶也。“否”谓破败,“臧”谓有功。然“否”为破败,即是凶也。何须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虽臧亦凶。“臧”文既单,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单言,故云否之与臧,皆为凶也。○注“为师之始”至“否臧皆凶”。○正义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者,以师之初爻,故云“为师之始”。在师之首,先唱发始,是齐整师众者也。“失律而臧,何异於否”者,若弃失法律,不奉法而行,虽有功而臧,何异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异於否”之义。令则法律也。若失此法令,虽有功劳,军法所不容赦,故云“何异於否”。然阃外之事,将军所载,临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为师之体,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时进退,此则将军所制,随时施行。若苟顺私情,故违君命,犯律触法,则事不可赦耳。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义曰“失律凶”者,释“师出以律”之义。言所以必须以律者,以其失律则凶。反经之文,以明经义。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以刚居中,而应於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锡命”。○正义曰:“在师中吉”者,以刚居中而应於五,是“在师中吉”也。“无咎”者,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锡命。○注“以刚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义曰:“在师而得中”者,观注之意,以“在师中”为句,其“吉”字属下;观《象》之文,“在师中吉,承天宠”者,则似“吉”字属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该,故注文属下,《象》文属上,但《象》略其“无咎”之字,故“吉”属“师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车马。三赐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疏]正义曰:“承天宠”者,释“在师中吉”之义也。正谓承受五之恩宠,故“中吉”也。“怀万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怀万邦,故被“王三锡命”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

[疏]“六三师或舆尸凶”。○正义曰: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无所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或有舆尸之凶。○注“以阴处阳”至“舆尸之凶”。○正义曰:“退无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刚,已又以阴居阳,是“退无所守”。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疏]正义曰:“大无功也”者,释“舆尸”之义,以其舆尸,则大无功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师左次,无咎”。○正义曰:六四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云“师左次,无咎”。故师在高险之左,以次止则无凶咎也。○注“行师之法”至“故左次之”。○正义曰:“行师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汉书》韩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泽。”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义曰:“未失常”者,释“无咎”之义,以其虽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处师之时,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柔非军帅,阴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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