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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礼政八昏礼(2)

再答陈秀才书

邓瑶

瑶白承示贤配有母丧逾月、思召之归、恐于义理未安、殷殷下问、善哉足下之问也、礼、女子适人为父母服期、传云、不贰斩也、丧大记曰、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其既葬而归,乃妇人为祖父母为兄弟之为父后者耳、先王之意、以女子舍其父母而从人、既已易斩为期矣、若更不令其在家持服、薄情滋甚、故有既练而归之文、所以达其私情也、朱子门人叶味道之妇丧母、既葬而归、味道后读丧大记、乃知其误、令反、终其月数、古人用情之厚如此、足下之妇新丧母、逾月即促其归、准诸古制、未免过促、宜足下之心有未安也、顾妇人有主中馈之义、且足下有父母在、妇事舅姑之礼不宜久阙、必责之既练始归、势亦未便、无已、则以三虞卒哭为期、不犹愈于踰月即归乎、昔者味道亦有言矣、以为妇在母家久、彼此多未便、欲不待练而召之归、朱子谓或有未便、归而不变其居处饮食之节可也、衣服则不可不变、此论未为害理、足下其遵行之、虽然、言岂一端而已、夫各有所当也、妇人遭父母丧、若遇舅姑有病、或夫病且亟、则不俟逾月、但已视含殓、宜即遄归、所谓权也、如夫家幸无事、酒食之役有娣姒能代、而舅姑又许其循古礼以达私情、则为之夫者、又何必不使之既练而归、而必令其衔恤蕴愤、匆遽离父母几筵乎、视他人之父母甚重、然后视己之父母不敢或轻、而谓人之待亲无庸过厚者、必于己之亲待之至薄者也、风俗之偷久矣、有识者能勿思所以矫之、使之日趋于厚乎、辱承下问、敢布区区、惟足下察之、不宣

书江南黄烈女事

李元度

同治三年九月十六日。江南烈女黄淑华。道出湘乡之潭市。题十绝句于逆旅。自序被掠情状甚苦。诗深痛不可卒读。越日。关王桥客舍。有男子二。一中毒死。一绝吭死。一女子自缢于其旁。周身衣服皆缝纫无隙。讯之主人。曰。昨有两男子。偕一女子过此。夜半犹饮酒歌笑。喧甚。既闻格拒声。未几寂然。黎旦视之。皆死矣。而女悬于梁。寻报所司。命埋痊。女子即淑华也。案序淑华黄姓。字婉。上元县人。父秉良诸生。先卒。兄乃珪。亦诸生。次乃璋外出。次乃瑾。习举子业。咸丰癸丑。贼破江。家陷贼中。时烈女方五岁。弟乃璧三岁。两兄治农圃自给。家故多藏书。烈女从两兄学。遂通大义。能诗。既长。拟许字某氏。烈女曰。吾属犹燕巢幕上耳。何以婚嫁为。乃止。甲子六月十五日。官军克江。越日。乱兵至。杀二兄于庭。寻入室。有宝庆勇。申姓。掠烈女出。弟牵烈女衣。母跪乞免。申怒曰。从贼者杀无赦。主帅令也。遂杀其母若弟。长嫂至。又杀之。仲嫂不知所往。烈女愤痛。哭詈求速死。申笑曰。吾不杀尔也。遂系烈女于其居。寻迁诸舟。泝长江而上。屡欲犯烈女。烈女死拒之。遍纫上下衣。同舟女伴有金眉寿者。烈女旧识也。一卒欲污之。眉姑弗从。会窗开。遽跃入江死。申繇是不敢逼女。舟抵长沙。申知烈女不从己。将以属媒氏。未果。初烈女入舟。欲投江者数次。念不能为母与嫂弟复仇。死无益也。自是日谋杀申。及抵湘潭。舍舟而陆。烈女私喜曰。可矣。亡何又遇一扶姓者。与申偕行。烈女自念以弱女子。欲毙二壮夫不济。则且求死不得。死志虽早。究未知何术以死。爰题诗逆旅以明志。不意越一日即得死所也。详察情形。大约以酒醉二卒。因而鸩之。其死后加刃者。必申也。乌虖。烈女以十七龄弱女子。生入虎口。越三月之久。皭然不污。以计毙两勇夫。如孤雏腐鼠。又能使姓氏家世。及蒙难苦心。具见于诗若序。以襮白于天下后世。此其智勇贞烈。有卓绝古今者。不独诗文之工也。可不谓奇女子欤。抑又思湘军克金陵。救民水火中。断无杀掠平民之令。而当苍黄扰攘时。主兵者耳目有未周。如申某等遂乘机淫掠。亦势难尽免。顾安知此中有烈女其人在哉。而如烈女及金眉姑之矢死全贞。名湮没而不传者。又可胜道哉。谨据湘乡新志。具书其事。使海内知有此奇烈。拟谂彼都人士。为请 旌表。且为司兵枋者告焉。

附黄烈女诗并序

余姓黄氏。名淑华。字婉梨。江南上元县人。父秉良诸生。先卒。长兄乃珪亦诸生。仲兄乃璋外出。叔兄乃瑾。亦习举子业。余家陷贼后。两兄力于农圃。家赖以给。时余方五岁。弟乃璧三岁。家故多藏书。暇则课余及弟。常取古今节烈事诏余。且勉之曰。余家逼处城中。城克必及于难。慎勿苟且偷生。以玷先德。壬戌将以余字某氏。余请曰。余家居此。犹燕巢幕上。朝不保夕。胡以婚嫁为。遂止。今岁六月。官军克金陵。余方庆出水火而登衽席矣。孰意克城之二日。则有乱兵至。杀二兄于庭。乃入括诸室。一壮者索得余。挈以出。弟牵其衣。母跪而哀之。彼怒曰。从贼者。杀无赦。主帅令也。遂杀母及弟。长嫂至又杀之。掠余行。而仲嫂则不知何往。余时悲痛哭詈。求速死。彼大笑曰。余汝爱。不汝杀也。遂系余于其舍。旋迁于舟。溯长江而上。夫茫茫大江。余非不得死所。惟憾以余。累及老母嫂弟。今既与之同行。不思所以报之。徒死何益。昨至湘潭。舍舟登陆。余喜甚。意将以此时杀之。孰意天不余佑。适有与之偕行者。夫以一孱弱之身。逼处于二壮夫之侧。杀之实难。污我实易。傥不速死。恐无颜立于人世。然死虽已。究未知何术以死。何地以死也。因自序颠末而书之。纸一帛一。帛怀于身。纸糊于壁。并作十绝以附于后。时甲子九月十六日。十七龄女子自序于湘乡潭市之旅。

自怜生小遘奇灾。遇红羊剧可哀。若昧真心从荡子。偷生虽好骂名来。

年来小谪住尘樊。辜负双亲孕育恩。窀穸不能安体魄。挑灯转忆倍销魂。

侬家偏在此城中。两度遭残怨即戎。底事老苍偏疾善。存亡各半又西东。自序。存者余与仲兄夫妇及侄。而又天各一方。哀哉痛哉。

自从被掠到家门。日在狂澜死未能。郄喜财奴惟好货。天教白璧玷无蝇。自注。掠余者申姓宝庆人。余恐被其污。已将衣服缝纫矣。

无何月又见初弦。我同登江上船。舟子挂帆无恙祝。可知侬不愿生全。

女伴何人不受污。余同张氏及金姑。超更羡金眉寿。一死犹能护友于。自注。金姑眉寿。余旧识也。一人欲污之。弗从。适船窗开。跃入江死。金姑死后。彼乃不敢逼余。亦心敬其烈。故云。

记随女伴到江滨。誓作人间不朽身。远涉洪涛谁是伴。相依惟有影形亲。

征帆又说抵长沙。遥望湘灵庙拜嘉。乞翦赤绳教寸断。莫令哀怨诉胡笳。自注。彼至此。又将以余属媒氏。故默乞灵焉。

平地风波息又生吾身何处乞安平。婉言虽免于飞去。欲报奇恐不成。自注。至此又遇一扶姓者偕行。

自古成仁总杀身。吾身何必苦逡。凭将浩气还天地。长共贞灵在九垠。

书归震川贞女论后

王廷植

此归氏震川贞女论也。震川为有明一代文人。言古文者。多取法焉。幸哉贞女。何因而得有此论也。贞女之事。不着于古。其姓氏亦不显。自归氏之论出。而辨之者多矣。而贞女遂传于千古矣。其言曰。女未嫁人而或为其夫死。又有终身不改适者。非礼也。是则以改适者为礼矣。其于礼引之父母死。与女未庙见而死两条。而不引夫死一条何也。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夫死则女亦以齐衰往吊。或又曰。斩衰往吊。既葬而除也。经已明言夫死矣。既令其服。又令其吊。谓非夫妇乎。其为夫死。或终身不改适。又何非礼之有。若以改适为礼。则吊者一夫。改适者又一夫。而可为礼乎。先王制礼。不强人以所难。经言既葬而除。而不言嫁与不嫁。礼贵通而行之也。除服而嫁。礼也。除服而不嫁。尤礼之至者。故曰。礼顺人情。又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彼女子有贵贱智愚贤不肖之不同。必以一例绳之。则非天下之通礼矣。归氏以女子在室。惟父母为之许聘。而己无所与焉。又谓女子不自知其身之为谁属焉。又曰。一礼不备。不亲迎。无父母之命。犹为奔也。非礼也。是则以改适为父母之命矣。夫娶女有吉日。女年已二十矣。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礼皆行。皆父母之命也。所未行者。惟亲迎耳。岂女子尚不知其身之属于何人乎。孟子以亲迎为礼之轻者。亲迎则成夫妇。此婚嫁之常礼也。今不幸事变。不能亲迎。而夫即死。夫死矣。而于女遂无所与乎。以前父母之命皆无有也。又将请媒灼写庚书。家亲迎。以俟父母之后命乎。礼所谓齐衰往吊。亦以女虽未嫁。而于夫之死不能恝然。虽嫁之。必待服之除也。今之未嫁而夫死者。有齐衰往吊者乎。不齐衰往吊而即改适。其于夫亦薄矣。何归氏不责其非礼乎。夫天地阴阳之气。在下为河岳。在上为日星。女子之贞烈者。其气自足以壮山河而光日月。岂乖之伤之之云乎。彼改适者。徒以阴阳之气之有待于调和。非是则不改适。则未免言之太刻矣。归氏又以此为廉之防焉。夫以未觌面之夫。哀其死而殉之。而守之。此礼义廉本于性生。纯乎天理。绝无一毫情欲之私。其往归夫家。是闻丧而捐生赴难。并非私逃为谁氏之妾也。而竟诋之为奔。岂不诋夷齐为篡乎。何其言之背谬至于如此乎。天地所赖以立者。三纲而已。君臣之位。无敢干犯。其委贽为臣者。皆名籍吏部者也。及至国破君亡之时。枢臣则开门矣。宰辅则劝进矣。百官有司则投名授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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