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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章 刑政一刑论(2)

张汤杜周论

任源祥

史迁为酷吏传。具列张汤杜周。迁之时。安世未至大官。而延年未见用。及班固汉书。以安世延年之功臣也。而并恕其父汤周。跻为列传。吾以为固非也。权衡失平。取舍甚谬。非作史之义也。作史者。贵不没其实。没其实而傅会牵合。何以称信史。且所谓列传者。以其人之可传而列之也。以其人之可传而列之。其子若孙因之以见。父大父亦因之以见。今固为张汤杜周列传。以父而及其子耶。抑以子而及其父耶。如以父而及其子。意其子碌碌者也。则用良平世家。而不窟辟疆因以见之例。不然。或其子象贤者也。则亦用绛侯周勃以条侯世其家之例。如以子而及其父。则用虽郑君之贤。而因当时以见。虽于公之贤。而因定国以见。虽司马谈之贤。而因迁以见之例。若此者。皆衡物辨义。从重立说。而因此以相及也。若乃父子之间。不相蒙而相敌。则以父及子。以子及父。皆有所不受者矣。秦极富强之力。始皇极兼并之力。故秦自为本纪。始皇自为本纪。班彪班固极文章之力。班超极智勇之力。故彪固为一传。而超自为一传。此其父子不相蒙。而其力皆足以自见。故曰敌也。汉之酷吏有加于汤周者乎。功臣世禄有加于安世延年者乎。父极其酷吏之力。子极其功臣之力。贤不肖皆足以自达于千古。作史宜仍别汤周酷吏。而安世延年自为列传。则无嫌于酷吏之有后。而不疑于功臣之食报。今为汤周列传。而反无安世延年列传。是安世延年。反附汤周以见也。欲掩酷吏之名。而没功臣之实。以安世延年而从不窟辟疆之例。此固权衡失平取舍甚谬者也。或曰。子孺以父任为郎。幼公亦以三公子补军司空。此两人始仕。皆因父得职。然天下之因父得职者多矣。何安世延年之寥寥也。安世延年创业作祖。而以为汤周之子孙。则谬矣。提衡继世。爵位尊显者。安世延年之子孙也。而以为汤周之子孙。则谬矣。固欲傅会报施。而不得其说。乃曰推贤扬善。固宜有后。是欲以共和之子。改厉王以善谥。以舜禹之圣。称瞍鲧为贤父也。可乎。虽然。禹帝喾而郊鲧。在人子之用心。则无不至焉。易曰干蛊。为人子者其勉诸。

书苏文公议法后

魏世效

重赎之议。可以治富。不可以治贫。吾不能必贵人近戚之不贫。而又不能保庶民之贫者之不入于疑罪。则是贫民终不可贷。而贵人近戚。必将殖货封利以自固。吾以为重赎减罪之法。兼而行之。庶民之富者。从贵戚重赎之议。贵戚之贫者。从庶民减罪之议。邱邦士先生曰。大扺疑有三等。疑其无罪则赦之可也。疑其重轻则从轻可也。疑其罪重矣。而律例未有明据。证佐有八九而尚欠一二。则富议赎贫议减可也。

杵米说

魏世效

魏子之米。升而童子杵。杵而升之。耗。谓童子渔也。将笞之。童子号。已怜而去之。翻会计之簿则不失。魏子怃然喜。而语其家人曰。吾罔童子矣。吾幸不卒笞。使卒笞童子。童子之股可掇乎。夫吾失笞。笞之未晚也。呼小弟曰来。吾语女。吾历年尚或罔童子。他日女稍长。无辄刑人。女记之。以吾今日为女戒。出告彭子曰。刑人之道有三。不可以怒。不可以疑。不可以遽。夫刑以怒者。气平则悔。刑以疑者。事显则悔。刑以遽者。时久则悔矣。不可不悔于此也。此而屡悔可乎哉。彭子曰。书曰罪疑惟轻。

赦罪论

汪价

尝读易大象。言刑狱者凡六。旅则慎而不。贲则明而不折。丰则致之以刑。噬嗑则之以法。其用之而不敢遽用。与不忍终用者。唯见之中孚与解。中孚辞曰。议狱缓死。解之辞曰。赦过宥罪。大约刑狱以离明为主。而震以动威。艮以止暴。兑以议之。巽以缓之。雷雨以赦宥之。此中孚与解所为作也。虽然。议而缓之。讯鞫论报。其详其慎。自不失矜之意。若夫数行赦宥。则王法中弛。而猾贼乱人。且公然扞网。以饶幸于一朝之不死。圣人用情以佐法之穷。后乃至玩法而情穷于莫可用。未始非赦诏之屡颁误之也。请得而备言之。舜典眚灾肆赦。谓过而遇灾。则赦之以示仁。而未尝稽其刑于四凶。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而防风后至之戮。有扈不道之诛。在所不宥。秋官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亦唯遗忘过误老弱蠢愚耳。非谓杀人者可赦也。礼曰。疑狱讯问。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疑则有冤。故赦。而不疑者不赦。春秋庄公二十年书肆大眚。范宁以为非经国之常制。至秦并诸侯。始曰大赦天下。由汉以来。或即位建储改元立后皆有赦。遂为常制。大赦者。不论罪之大小皆赦。如汉高即位汜水之阳。西都长安。大赦天下之类是也。其或某处有灾。或车驾行幸。则曰赦某郡以下。谓之曲赦。后有递减其罪谓之德音者。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故曲赦与德音可以时降。若大赦。虽旷岁一举。尽天下之囚而顿释之。其中岂无豪健如出柙之虎。蕴毒已久。一旦得出。而大肆其搏噬。至于莫可更制。则是朝廷徒邀市惠之虚名。而小民反受纵奸之实祸也。故窃以为刑罪当省当慎而决不当赦。且夫赦者。荡涤瑕垢之称也。将欲与天下洁己布新。洒心更始。而不知其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贼良民。莫此为甚。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自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吴汉疾笃。光武亲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愚无所知。惟愿慎无赦而已。古之君臣所以相为告戒者。不出于无赦之一言。则赦之为害可知也。蜀汉孟光责费祎曰。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衰弊穷极。必不得已权而行之。今无旦夕之危。奈何以惠长奸慝。初有言丞相亮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由是蜀人称亮之贤。知祎有所不及。则赦之无裨于国。又可知也。是故唐虞三代所为赦宥。特于过误之小。刑罚之疑者用之。而未尝及于大眚。即汉承兵革之后。寇贼奸宄。遽难法禁。故申之以大赦。与天下更新。亦非为承平之世。养奸活罪计也。后世习之不革。植金。设鼓吹。遂成故事。王符有言。今日贼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令恶人高会而夸诧。老盗服赃而过门。孝子见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故予以为当省刑于未刑之先。慎刑于用刑之日。而不可赦刑于刑定之后。议者曰。上天好生。赦所以应天之心。不知天不能有雨露而无雷霆。人主不能有劝赏而无刑杀。以刑杀人。而又赦之。是使以雷击人。而又生之也。雷击人不能复生。则刑杀人必不能复赦。议者又曰。帝王以水旱故。降德音而宥过。开狴牢以放囚。所以感天心。救灾眚也。不知桑谷之异。有德则消。凤之来。非由赦召。假如二人争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赦则有罪者喜。而无罪者冤。夫赦而至于冤。乃所以致灾。非所以弥灾也。议者又曰。以人谋赦则私。以主行赦则公。窃尝闻之。陶朱公中子杀人。囚于楚。其长男以黄金千镒遗庄生。为秦某星犯某宿。害楚国。可除之。楚王封三钱之府将为赦。长男取金以去。庄生入见王曰。陶朱公子多赂王左右。今赦。恐失望。王遂杀之。是楚国之赦。不出之楚王。而出之庄生。庄生得金则赦。失金则杀。赦以金。杀亦以金。而犹得谓之公乎。又闻之。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促收刑。既而逢赦获免。膺愈愤。竟案杀之。成通宦官。诬膺等交结部党。天子震怒。下郡国逮系党人。天下之大恶。不必以杀人而望赦。直可以因赦而杀人。然则赦非所以生人。而教天下以杀人之具也。且东汉之赦。赦杀人之子。而不赦无罪之党人。赦邪不赦正。而犹得谓之公乎。公而守法。则天下有不敢滥之刑。私而行赦。则天下无不可逃之罪。圣人治天下。奈何不刑天下以公。而必赦天下以私也。管子不云乎。文有三情。武无一赦。赦者。奔马之委辔也。不赦者。痤疽之砭石也。人主不砭石天下。而必自委其辔勒。至于人死而马蹶。虽在中智以下。当知其不可也。故备着于篇。以俟世之言治者釆焉。

荒政不弛刑论

顾栋高

王荆公为陈良器作神道碑云。知江州日岁饥。有盗刈禾而伤其主者。当死。公曰。古之荒政。所以恤民者至矣。然尚缓刑。况今哉。即奏贷其死。欧公志王尧臣知光州日岁饥。盗发民仓廪。吏治当死。公曰。此饥民求食尔。荒政之所恤也。请以减死论。后遂着为令。余论之曰。此正与荒政相反。盖宋世尚忠厚。士大夫多务为纵舍。以市小仁。其实纵盗殃民。渐不可长。二公乌得列其事以为谈哉。且所谓恤民者。恤民之无食者也。非恤盗也。若乘饥劫人财。致伤害人。如此而不置于罪。则犷悍不轨之民。且以饥岁为幸。可以无所顾忌。万一有数千里之蝗旱。累岁不止。则将积小盗而成大盗。夺城寺。劫掠库财。势必草薙而禽狝之。其为诛杀必更甚矣。此正子太叔之仁耳。且富人者。贫人之母也。岁大祲。则劝富民出粟佐赈。如湖泽之蓄水以待匮。今不禁民之劫夺。务先涸之。是使强梁得以恣肆。而良善无所假贷也。且盗之始起。必先在中户仅足衣食之家。若大户。则必严守卫以自备。大户横被劫掠。则必广聚徒众。执持器械。势必将用兵剿捕。非一尉史所能御矣。若中户被劫掠而无食。亦将起而从盗。盗日益众。人心惊惶。讹言四起。此时加以赈恤。盗将曰畏我耳。虽加赈恤。而劫掠仍未已也。古有因饥岁而宽其赋薄其征者矣。未闻有因荒而弛其法也。因荒而弛其法。是教民为盗也。小民趋利。如水赴壑。况有饥穷以迫之。复不为严刑以峻其防。当此而不为盗。乃士大夫之知耻者耳。非所望于饥民之无赖者也。是以为政者必用威以济恩。周礼有安富之条。而荒政十二。其一曰除盗贼。正虑凶歉之岁。饥民乘机抢掠。必设为厉禁以除之。有犯者杀无赦。使奸宄屏息。比户安枕。然后散财发粟。而大施吾仁焉。此时之富民。使之减价平粜。蠲粟赈贷。无不可者。彼将德吾之安全之。亦乐施惠以奉上之令。如此。则富民得安。贫民之良善者有所得食。民气和乐。驯至丰穰。此王者大中至正之道。孰与夫沾沾小仁。一成之法。而长奸宄之渐哉。

请免滥禁慎引律疏雍正十年

大学士张廷玉

窃惟 国家之设监狱。原以收禁重罪之人。是以各省人犯。罪重者收监。罪轻者或令人取保。或交人看守。本人亦自知所犯甚轻。无潜逃私逸之事。独有刑部衙门。遇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交送人犯。不论曾经奏闻与否。亦不论事情之大小。与犯罪之首从。一经锁送刑部。即收入囹圄之中。听候质审。以致狱卒之需索欺凌。吏胥之恐吓诈骗。备极困顿。百弊丛生。甚至有倾家瘐毙者。及至定案时。而斩绞军流重犯。原无多人。其余不过徒杖笞责之罪。甚至有偶尔干连。审系无辜。应行释放者。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者二百余人。即此类也。臣细求其故。 国家定例。原不如是。祇因陋习相沿。彼拘送之衙门。初不计其到部之苦。而刑部官员。又以宁严毋纵。可告无过。遂至常行而不改也。似应特颁谕旨。令九卿悉心妥议。凡衙门奏闻交送刑部。及自行拏送刑部之人。何等当收禁监狱。何等当取保看守。分别定例。详慎遵行。如此。则滥禁之弊可除。而于刑名不无裨益。再者律例之文。各有本旨。而刑部引用之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之罪承之。甚至有求其彷佛而比照定拟者。此间避重就轻。避轻就重。司员之藉以营私。吏书之高下其手。皆由此而起。臣思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同为法司衙门。若刑部引例不确。应令都察院大理寺驳查改正。倘驳而不改。即令题参。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则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加以处分。如此。或亦清刑名之一助也。

周康王庙记

黄中坚

吾邑铁瓶巷之北。有周康王庙在焉。余尝疑之。康王固周之贤君。然周都丰镐。去吴地远。时巡之驾所不至。而何为庙祀于此。若谓其德泽无所不被。则文武成王皆然。又不独康王宜庙祀也。今独为康王立庙。何哉。一日。偶诣故人。因为余言。距此地数武。有市乐桥。相传为昔时刑人之所。强死既多。游魂为厉。日落则往往闻鬼哭。甚者或白昼迷人。居人患之。有僧能治鬼。以大铁瓶摄鬼于其中。缄封而悬之竿。其患乃绝。此巷之所以名也。不数年。僧既死。而瓶亦坏。鬼复出为患。里父老乃相与言曰。怨气结。故鬼不散。闻周康王时。刑措不用四十年。若立庙祀之。必能平其怨而绝其患。巳而果然。故庙祀至今不替。余闻而叹曰。先王德化之及人。一何远哉。自世教衰。民不知有礼义。而饥寒牝牡之患作。及陷于法。则从而杀之。此固先王之所不忍。又况锻炼周内之下。其无罪而死者。不可胜数。悲忿痛切。无所发舒。则相聚为厉。无足怪者。而二氏者流。乃欲以符水禁制之。是重其憾也。鬼安得散。故必能使死者之憾释然无余。然后生人之患可以永绝。其非人力之所能及也明矣。王生为明王。没为明神。冥漠之中。其必有区处调理。使各得其平者。里父老之见。诚非诞漫。宜其庙立而患除。夫刑措始于成王。而终于康王。是康王之世。实未尝戮一人。里人之专祀康王。殆以是欤。然由此推之。则凡古之圣帝明王其在天之灵爽。皆足为生民庇依。夫立乎千百世之上。而千百世以下之生者死者犹得蒙其泽。则先生之宜敬礼为何。如世之人惟知崇奉二氏。而于先王顾未有及焉。如此祠之建不已鲜乎。然余过而拜谒。见其庙貌卑小。而榱桷板槛之属。不免败坏。香火亦少衰矣。不禁慨然。因记之以示后人。庶几其无忘所自。时葺而新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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