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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礼政五宗法上(1)

聚民论

张海珊

三代之时其民聚。三代以后其民散。其民聚则不待上之人之卫民也。而民常有以自卫。及其散也。民且亟亟焉求卫于上。民求卫于上。而上更何所藉以自卫乎。夫三代之民。所以能聚者何也。乡遂之制定。而人皆土著。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而车徒马牛甲兵之属。又皆民之所自出。而无所假于上之人。郊内自比闾以至州乡。野自邻里以至县遂。大小相维。远近相统。如身臂手指。联络呼应。无事之日。而隐隐然有金汤之固。是故上未尝有以卫民也。即民之自卫以为之卫。而国家亦由以自卫。则其势之聚者然也。然而乡遂之制。则固不能行于今者何也。古者封建行于上。井田行于下。田有授受。地有肥硗。生齿有登耗。俱就理于一人之手。君之于民。常如一家之人。深知熟悉。而无有乎隐匿阂隔之虞。夫是故民数明而生产可得而均也。生产均而乡遂可得而制也。今则不然。自两税久行。而力役之征。亦更为地丁归亩之法。于是户口之迁徙。丁中之多寡。俱非有国者所急。有司十年编审之法。亦不过视为具文。委之吏胥之无能者行之而已。于是游民纷于镇集。技业散于江湖。交驰横骛。而上之人不得问焉。呜呼。民之散也久矣。夫民者至愚至贱。而初无计长久之念于其心者也。古者乡遂之行。民乌知其所以自卫哉。亦不过阴驱显率于先王之政。而卒以大获其福。若夫生于今之时。果其能鉴于前者。天下之崩裂与夫流寇之祸。固将思所以自卫之计。然而民不能知也。奈何为之上者。亦安坐听之。迫而不得已。始仓皇为一切苟且之政。而无计长久之念于其心乎。今者井田之制既不可复。则比闾乡遂之说。固不敢以进于今矣。而一二深识之士。辄议寻古之所谓保甲者行之朝廷。亦尝下之督抚趣行于郡国。且勘其奉行之真实以为政殿最。则庙堂之上诚亦大鉴其弊。而思有所变更之道。然在当时卒亦未尝行。或行之不踰年而亦废。一时之良法美意。止以烦胥吏縻文书已耳。讵其法诚有未便欤。尝思之。民者可静而不可动者也。能简而不能繁者也。先王之世。法诚至繁至赜。然而动民而民若不之觉。烦民而民乐为所用者。则上之德有以喻乎民也。上与下之相近。而无所隔于其间也。且亦三代相承。而增损积渐之使然也。今之势既不能不异乎是。民既有所疑乎上。而上亦不能取必乎民。然则为之上者。毋亦唯安坐听之。而无容转计矣乎。夫天下固有自然之势。而斯民亦有自然之情性。可以使之相维相系。而不必以上之法与乎其间者。则在重宗族而已矣。

古者先王之为民也。上使之统于君。下使之统于宗。故公刘之立国也。君之宗之。而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春秋晋执蛮子以畀楚。楚司马致邑立宗焉。以诱其遗民。则当时民之依于宗者。固可想见。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高祖代秦。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实关中。以为强干弱枝之本。自魏晋以来。最重谱系。朝廷立图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然袛以绳天下之人才。以为中正选士之法。而九两系民之遗意。卒无讲者。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其耳目好尚衣冠奢俭。恒足以树齐民之望而转移其风俗。今诚能严土断之禁。重谱牒之学。立大宗之法。以管摄天下之人心。凡族必有长。而又择其齿德之优者。以为之副。凡劝道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其长与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国家赋税力役之征。亦先下之族长。族必有田以赡孤寡。有塾以训子弟。有器械以巡徼盗贼。惟族长之以意经营。而官止为之申饬其间。凡同氏谱之未通者。则官为通之。单丁只户不成族者。则以附于大族。游寓之家。其本族不能相通者。则亦各附于所寓之地。凡某乡几族。某族几家。某氏附某族。某族长某人。岁置簿以上于官。夫使民返其所自生则忠爱出。因乎其同类则维系固。以族长率同族则民不惊。以单户附大族则民各有所恃。讵非其自然之势至简之术乎。夫以乡遂聚民者聚于人也。以宗族聚民者聚于天也。聚于人者容或有散之日。聚于天者固无得而散之矣。语曰。百足之虫。至死而不僵。斯固民所以自卫之方。而即所以卫上之道也。

宗法论一

纪大奎

或问宗之为义。一而已矣。宗子之外。又有四宗可乎。曰宗者所以重其祭祀也。始祖一而已矣。故宗止于一。高祖以下之亲四。故宗必有四。班固曰。宗其为高祖后者。为高祖宗。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此四宗之说也。无可疑者也。曰前辈之辨小宗也。谓大宗以始祖为宗。小宗以高祖为宗。族人虽各有曾祖祖祢之亲。然视之高祖。彼皆支子也。不为宗得为宗者。高祖所传之适而已。礼经所称继祢继高祖者。据其初言则为继祢。自其终言则为继高。由是言之。宗不得有四也。曰是说也。吾尝求之矣。其法必俟高祖既祧。然后高祖诸子。又各为高祖。而其宗始分。然高祖未祧以前。支子之为曾祖祖祢。与凡适子庶子之为祖若祢者。既皆不得食。而高祖当祧之时。或支子之元孙已殁。元孙之子必以祧主之孙为高祖。则此祖之祢未有主而已。当祧遂终不得食。而继祢之义于是乎穷矣。古者必有宗而后有祭。无宗是无其祭也。故曰四宗之说无可疑者也。曰礼何以不言四宗也。曰言之矣。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始祖享百世之祭者也。故不迁。始祖以下。凡非殇与无后者。皆得以各享其四世之祭。故历五世而后迁。五世以前子孙。未有不得祭其祖考者也。是故有四世之适。有三世之适。有再世之适。有一世之适。一言而四宗备焉矣。若必俟高祖之祧。而后高祖之支子。始得以仅享其元孙一代之祭。则凡族之适子适孙适曾孙。终身不得以祭其曾祖祖祢。而无所为三世再世一世之适。其于五世则迁之义。不亦悖乎。且仪礼亦言之矣。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适人者。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传曰小宗故服期也。夫父宗之得为小宗。则不得祖之祧而后宗之可知也。祖祧而后宗之。子不得为父宗矣。期服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又曰。有东宫。有西宫。有北宫。有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此所谓宗即世父也。丧服之有世父母叔父母。统凡为世父叔父者言之。不谓之专言始祖高祖之宗也。故凡昆弟有一体之义。莫不各以其适为宗。而昆弟之子。尊之曰世父。以其父宗之故曰世父也。则不待曾祖高祖之祧而后宗之又可知也。曾祖高祖祧而后宗之。弟不得宗其昆矣。昆弟之子。不得宗其世父矣。故四宗之说。天理人情之至也。无可疑者也。

宗法论二

纪大奎

然则四宗之义重矣。先儒谓大宗无子立后。小宗无子则绝者。何也。曰非经意也。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同宗。言同以为宗也。百世之宗。则百世之族属同宗之。四世三世再世之宗。则四世三世再世之亲属同宗之故。曰同宗则可为之后也。如何而有当绝之义也。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然则此传之言非与。曰此该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始祖之宗大于高祖。高祖曾祖之宗大于祖。祖之宗大于祢。降其小宗者。明父宗之独为小宗也。为人后者。或宗其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高祖。或宗其始祖。皆得以统其父之宗。统也者。统于其重也。以其为所统也故小之。以其所统也。故大之大之者。大其重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统也。此该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传又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然则百世之尊统上者也。四世三世再世之尊以递而卑。统下者也。故皆曰尊之统也。故尊祢则有祢之宗矣。尊祖则有祖之宗矣。宗之则统不可绝。绝之是绝其祖祢也。绝其祖祢。是传所谓禽兽也。野人也。故曰后大宗者。该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传又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古者高祖以下谓之族。四世三世再世之适。皆有收族之道。故曰异居而同财。有余归之。不足资之故无子。则族人咸宗其昆弟之子以为之后。如何而有当绝之义也。宗而可绝则适子何以不得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则适子他日之不可以无后又可知也。曰先儒则以为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故适子固可以无后。小宗固可以绝也。曰。此言庶子之无后者非言适子。适子可以无后。则父之兄不得有世父之名。世父也者。重其为祖以上之继也。名之曰世父矣。然则世父无子而侪之殇与无后之列可乎。故曰。大宗者该再世以上言之也。

宗法论三

纪大奎

或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继祢者继别子之支子也。继别子者然后为大宗。是大宗不得有二也。与仪礼之言大宗者异矣。曰无以异也。礼之所谓宗者。以适为宗而已矣。继别者曰宗。继高曾祖者亦曰宗。宗不必言大也。惟支庶之适则谓之小宗。小宗者支庶宗之而已。凡继祢者皆然。然而必始于别子之支子。故于别子之支子发其义也。小宗之适则不复谓之小宗。故继之。曰有五世而迁之宗有之云者。异乎其为小宗之辞也。再世之适。则一世之适宗之。三世四世之适。则再世一世之适宗之。凡适之所宗皆曰宗。继祢者一世之适而已矣。必祢适而后谓之宗。是故祢适则谓之继祖。祖适则谓之继曾祖。曾祖适则为之继高祖。此所谓五世而迁之宗也。是故高祖之宗统其继曾祖之宗。曾祖之宗统其继祖之宗。祖之宗统其继祢之宗。祢之宗则尚未有所统也。未有所统则谓之小宗。有所统则其所统者必大之矣。大之则不可绝。绝之是绝其所统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统也。无子则为之立后。凡为之后者皆大宗也。或继其祖。或继其曾祖。或继其高祖。皆继宗也。皆继宗则皆受重者也。是以古无继祢之后。祢非宗也。宗之则可为之后。非宗则不为之后矣。是故为人后者继其祖。则必昆弟之子。昆弟之子宗之也。继其曾祖。则必先昆弟之子。无昆弟之子。则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与从父昆弟之子宗之也。继其高祖。则必先昆弟之子。无昆弟之子。则从父昆弟之子。无从父昆弟之子。则从祖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以至从祖昆弟之子宗之也。然而犹必先昆弟之子。昆弟之子近也。故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言为其祖。其祖同也。为其昆弟。不言为其世父叔父。后其世父也。后其世父。则叔父同也。为其姊妹适人者。不言为其姑。其姑同也。凡受重则必自其近者受之。受之愈亲则歆之愈切。此所以为受重之正也。受之而不得不远者权也。五世之宗。亦犹是也。百世之宗。亦犹是也。故仪礼之言大宗。与礼记之言五世之宗。百世之宗。无以异也。仪礼之言小宗。与礼记之言继祢者为小宗。无以异也。若后其高祖而其父或再世之适。后其始祖而其父或三世之适。亦以小宗例之者。从其所为后者小之。而其所与大之者固在也。非是无有以继祖以上为小宗者。自汉儒始。以百世之宗为大宗。五世之宗为小宗。后世言礼者因之。于是礼经为人后之义。有出于天理人情之外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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